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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国家汲取能力的建设--建国初期的经验

  国家汲取能力是指政府从社会获取财政资源的渗透能力,它是国家制度建设(state building)的首要任务。正如Almond和Powell所说,“汲取能力(extractive capacity)和现代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对密不可分的双胞胎”(1966:35,244)。没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流,政府就不可能存在。 早在16世纪,当现代欧洲国家还处在它们的形成阶段,Jean Bodin就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财政便是国家的神经” (Braun,1975:243)。到了20世纪,如果国家没有充分的汲取能力就作不了任何事情。这就是为什么熊彼特(1954)把现代国家称之为“税收国家(tax state)”。实际上,税收,即汲取能力的指标,是所有其它国家能力的基础。一个政府要达到其政治目标,就必须有能力动员充足的资源;否则就不可能实现任何目标。

  由于税收如此重要,因此,加强汲取能力就成为了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中心任务。然而,汲取并非容易。汲取能力在国与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时期其水平变化也很大。一个评价国家建设能力进步的方法就是测度流向各级政府的资源,这是因为“国家能力的增强与税收的增加有着直接的联系”(Ardant,1975:174)。

  近年来,中国的国家汲取能力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王绍光 & 胡鞍钢,1993;Brodsgaard & Young, 2000) 。不可否认,在过去20年,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以“放权让利”为思路的早期改革也导致了国家汲取能力的急剧下降 (Wang & Hu,2001)。为了扭转这个危险的势头,中国政府在1994年用“分税制”代替了“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分税制成功地阻止了国家汲取能力进一不下滑,但在提高汲取能力方面效果却还不太显著。中国有可能在不太长的时间里将国家汲取能力提高到世界平均水平之上吗? 政府如何才能达到这个目标?本文试图从侧面回答这两个问题。它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完全肯定的。至于第二个问题,答案也很简单:温故方能知新。学习外国经验是必要的,但我们自己以往的经验更加宝贵。这篇文章回顾了我们共和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1949——1953年。这段时期尽管时间很短,但共产党新政权却能大幅度提高国家的汲取能力,堪称人间奇迹。

  帝制时代的中国,国家财政规模仅是整个国家经济的一个很小的部分,政府收入从来没有超过GDP的4%(Perkins,1967:478—92)。即使清王朝倒台以后,政府所汲取的国民收入份额仍然很小。1916—1928年期间,中国就根本谈不上国家财政系统。北京政权的维持主要靠各种国内外的贷款(Young,1971:1—11)。1928年,国民党取得了政权,传统的征税方法和汲取水平显然不能应付各种新挑战。尽管南京政府煞费苦心地进行了财政体制转型,然而,国家汲取国民收入的份额仅有少量的增长 。1936年可能是国民党政府最好的一年了,但是整个政府预算也不过只有GDP的8.8%(汪之庸,1952:115—16) 。然而,1949年共产党取得政权后,新政权预算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就达到了史无前例的水平。如图1所示,1950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第一个年头,政府收入对国民收入的比例就已经接近16%。三年后,这个比例超过了30%。新中国预算收入相对于国民收入的高比例不仅体现在历史的比较上,同时也体现在与同期其它国家的比较上。在表1所列出了11个国家,它们的人均收入在50年代与中国的人均收入相当,但公共部门的规模却远远落在当时的中国后面。

  表1 5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汲取能力

  国家 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的份额(%)

  中国,1950年 15.8

  中国,1951年 25.1

  中国,1952年 29.5

  中国,1953年 30.1

  阿富汗 5

  缅甸 19

  柬埔寨 12

  埃塞俄比亚 5

  印度 10

  印度呢西亚 13

  利比里亚 16

  尼日利亚 11

  巴基斯坦 10

  苏丹 12

  泰国 12

  来源:财政部(1985:15,152);Lardy(1978:41)。

 

  图1: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1950年—1983年)

  来源:财政部(1985:152-153)。

  回想起来,如果共产党没有充足的收入流作保证,新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能就无法控制通货膨胀,巩固政权,担负起抗美援朝战争的成本,把经济恢复到战前水平,以及为预定要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基础。

  新政权是如何取得以往那些政权无法取得的这些成就呢?这个问题是相当地错综复杂,这是因为,1953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没有大规模把工业和商业转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制。从理论上说,中央计划经济有助于汲取税收,这是因为,国家需要监控的仅是那些数量较少的大型经济实体,而且公司归国家所有或受国家控制,管理人员也是由国家任命的。但是在1949年—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计划经济羽翼尚未丰满。私营部门尽管在相对规模上不断收缩,但是仍旧占据了当时国民经济的很大一部分。成千上万的私营公司以及上百万的手工业者和店主仍旧从事商业活动。事实上,1955年至1957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并没有使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很多。这从图一看得很清除,从1953年直到1978年改革开始,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份额一直在30%到35%之间波动,并没有大大超过1953年所达到的水平(财政部,1987:15,152,156)。因此,社会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不能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汲取能力的增强,因为在此之前,政府的汲取能力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篇文章将讨论新政权是怎样取得以往政权以及第三世界那些与之相类似的国家所没有取得的成就。我将着重分析中国中部最大的城市--武汉在1949年-1953年这一时期的历史情况,这一时期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的关键时期。如果武汉财政收入提高的基本机制也适用于其它地方的话,这个案例研究也将有助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汲取的一般性问题。首先,我提出关于分析加强汲取能力制度条件的理论框架。然后,我将阐述这些年里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及新政权所面临的各种约束。文章的最后两部分,我将讨论国家确保收税者和纳税者服从纳税所凭借的手段。

  解释框架

  有关国家汲取能力的文献汗牛充栋,但其关注的重点是国家已经取得的汲取水平,而很少关注国家从社会汲取资源的机制 。归根结底,政治系统的汲取能力取决于该体系能否建立一套关于向社会征税的合理机制。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加强税收的汲取能力是非常重要的:税收规则明确,并被毫不动摇得以贯彻;收税者得到合理地配置、训练、组织并且能够依法办事;纳税人可以明确地被认定,并且登记在册,他们的收入状况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审计;其它政府部门在执行税收条例时与征税主管部门能够充分保持合作;税款得以征集;对违规者进行适当的惩罚(Surrey,1958)。然而,为了做到这一切,政府必须具有一定自主性,使其官员不被特殊利益集团俘虏,从而保持政府行为的一致性。

  纳税者的服从(taxpayer compliance)

  说到底,政府汲取能力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纳税者的服从。如果纳税者都照章办事,政府便能获得充足的收入。如果偷税漏税普遍,那么政府就不可能有钱应付其基本支出。

  不管纳税者对政府的一般态度如何,纳税者服从一直是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问题。当然,如果公民认为他们的政府具有合法性,征税就相对容易(Webber和Wildavsky,1986:33)。但是,合法性不能解决免费搭车(free-rider)问题。一个人尽管他在政治上支持政权,但是仍有可能为了获得收益而不愿付出任何成本(Levi,1988:48-50)。

  在受到人民广泛地拥护下,共产党取得了政权,这对它寻求公民的合作较为有利。在相同条件情况下,这种普遍的政治支持使新政权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了纳税者服从。然而,这并不能完全消除纳税者偷逃税款的动机。为了尽可能扩大财政收入,新政权不得不寻求各种手段以减少税收流失以及避税行为,这和其它时期的中国政府,以及其它国家的政府所必须做的并没有什么区别。

  纳税者自愿服从通常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国家必须通过设立监测以及执行机制来获得纳税者服从。监控系统(monitoring system)是必要的,这是因为纳税者对他们的经济条件有隐瞒以及给出虚假信息的倾向。获得纳税者服从,监控系统必须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首先,它应当能够确定哪些人负有纳税义务。确认潜在纳税者是有效税收管理的第一步。其次,监控系统应当有能力获得用以评价纳税者能够负担的信息。利用这种信息国家就能确定每个纳税者应该为财政收入提供的税金。第三,监控系统应当有能力查出不遵守纳税规定的情况。国家应当有能力确定哪些人遵守了纳税义务以及哪些人没有遵守纳税义务。否则,诚实的纳税者可能会觉得他们被“耍”了,被耍的感觉会使他们对纳税感到不满,并且很可能因此而加入偷漏税的行列。换句话说,效率低下的监控系统不仅纵容了不诚实的纳税者逃税,同时还可能使本来诚实的纳税者重新考虑是否应该守法 。

  然而,仅有监控系统并不能确保纳税人服从纳税。总存在一些人,如果没有强制他们就不会照章纳税。因此,对纳税者的监控系统必须配合以执行系统。如果没有惩罚,违法纳税规定行为的纳税者将对其他人起到“示范效应”,进而可能导致更大范围的偷逃税款行为。要想使纳税者遵从税法,国家必须使遵守税法的行为相对于不遵守税法的行为更具有吸引力。只有纳税者认为他们的逃税行为可能被抓住并且会受到惩罚时才会产生震慑作用。进一步地讲,只有当逃税成本足够高,逃税动机才可能被有效抑制 。那么,多么严厉的惩罚才算是足够严厉呢?这个问题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找到答案。很明显,如果对逃税的惩罚只是只是收取税款的利息或给一点微不足道的罚款,震慑作用会较小。公众必须了解逃税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对逃税者采取包括处于没收财产或监禁这类惩罚也许是必要的,不这样做,就难以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Gordon,1990)。不管怎么说,如果纳税者不履行纳税义务、低报应税收入、不及时纳税,或者更一般地说拒绝与国家税收征管当局合作,他们必须受到惩罚。执行机制必须使对逃税、欠税以及其它不遵守税法行为的惩罚可信。

  建立和运作监控机制和执行机制是必须的,但是它们也有成本。如果促使纳税者遵守税法的成本太高,达到了比多收税款还高的地步,那么,国家进一步加强税收监控和执行就毫无意义了。从国家制度建设者(state builders)的观点看,理想的均衡点是国家进一步加强征税力度所获得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Gordon,1990)。当然,精确地找到这样一个均衡点是不太可能的。实际上,在面临这些客观约束时,政策制定者经常是采取次优的制度与手段来监控和执行税收系统。在下面的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50年代早期共产党政府也采取了这种策略。

  上面的讨论是假定了国家有加强税法的愿望。实际上,情况并非一直如此。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国家汲取能力低下的原因是税收负担往往加在了那些收入低下的群体上,而富人对政府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政府不得不使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屈从于他们的利益,或者对他们的偷逃税行为视而不见。因此,政府的相对自主就成为建设国家高水平汲取能力的先决条件。没有相对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阶级以及高度组织起来的政治团体的自主性,政府就不可能形成自己的偏好,更谈不上确定自己的行动方案了。

  国民党政府就缺乏这样的自主性。尽管国民党政府知道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途径,但是它从来就没有真正地把它们付诸实施,这是因为,根据Arthur Young的观点(当时他是国民党政府政权的顾问和支持者),“全国和各省的统治精英们(地主,商人和军阀)” 根本就不希望国家汲取能力得以提高(Young,1970:117)。然而,到了50年代初,战争和革命破坏了旧中国的社会结构,以至于不存在任何一个社会集团可以挑战新政权。新政权可以使用任何它所认为有效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事实上,正如下面所论述的那样,武汉税收当局可以相对较小地代价克服社会阻力,迫使纳税者照章纳税。

  收税者的服从(tax collector compliance)

  当然,政府要依靠收税者来监控纳税者的行为以及执行税法。然而,收税者可能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完全地为国家利益服务。为了确保税收的监控系统和执行系统是有效的,政府就必须确保收税者是称职的,廉洁的。

  收税者首先必须学会如何监控纳税人的行为。由于纳税者总是试图最小化它们的纳税义务,他们往往通过隐匿他们资产情况来达到逃税目的。如果收税人不能充分了解他们应税资产情况,这种逃税行为就得逞了。当纳税人的资产具有流动性或者会随时间变化(例如,间接税),即使最有经验的收税者也很难查处逃税行为。而无能的收税者充其量也只能收取应收税款的一部分。

  即使收税者业务能力很强,他们也可能会不严格执行使国家税收最大化的税法。当纳税者发现收税者具有很强的监控能力时,为了能够最小化他们的纳税义务,他们可能会通过行贿手段来促使收税者对他们税收进行较低水平的评估。另一方面,如果能够增加自身收入而不带任何损失,收税者可能会接受贿赂或者盗用税金。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收舞弊案件就很难被认定,逃税行为可能也因此而泛滥起来。结果,政府税收收入就有可能大量流失。当腐败行为盛行,常规的反逃税策略(降低税率、增强监管、提高惩罚力度)将变得无效(Chu,1990)。那么,防止这种税收流失最好手段是反腐败(Shu,1992)。

  国家采取措施使税法得到执行不仅要从单个的收税者入手,也要从整个收税机构入手。这些机构通常被假定是中央决策制定者的工具,没有自身的利益或偏好。这些机构的使命就是动员税收收入以服从中央当局的领导。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构可能会逐渐发展出自我认同,追求自身利益,即使这些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背道而驰也在所不惜。自我利益的膨胀可能会促使这些机构截取部分以国家名义征得的税款。当每一个收税机构都在为自身利益努力控制更多资源的时候,国家有效的汲取能力就逐渐受到弱化。因此,为了最大化地控制所汲取的资源,国家必须具有或者不断保持国家机构的凝聚力。

  正如国民党政府顾问Arthur Young所观察的那样,尽管在中日战争(1937年前)爆发前,国民党政府对其行政系统的改进付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几乎没有取得什么成效,各种有关改革的计划不过是些废纸而已”(Young,1971:159)。尽管国民党政府当时也有部分人忠诚地为政府工作,但是大部分官员都利用他们的地位来提高个人收入 。当时,腐败不仅盛行于单个的收税者之间,政府甚至允许税收机构对老百姓进行超越税法规定的“压榨”,从而导致了“官员贪污盛行”(Young,1971:13)。腐败与超越法律的征税行为的结合致使逃税行为更为猖獗。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50年代初,共产党政府以“清正廉洁”著称于世。因此,由于腐败而导致的财政收入流失急剧地减少。此外,新建立起的国家机构还比较年轻,它们尚没有强大到形成自身政策偏好的地步。这样,有利于中央政府把大部分财政收入集中到她的手中,并且根据中央计划进行协调分配。

  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1927-1937年这十年是南京国民政府的“黄金年代”,关税和盐税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柱。自1854年以来,中国的关税一直是在英国领导下,由中外官员共同管理的。1928年以前,几乎所有的关税收入都被用于偿还国外贷款和用于庚子赔款。1928年,国民党政府获得了完全的关税自主权。国民党政权很快就提高了关税,关税收入因此也迅速上升 。1929-1937年期间,关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大来源,其中有几年提供了一半以上的国家财政收入。1929年以后,盐税提供了大约四分之一的财政收入 。从1928年到1936年这九年间关税和盐税的总收入有5年超过了总财政收入的85%(见表2)。在省一级政府,土地税提供了大约半数以上的财政收入(Yang Yinpu,1985:82)。盐税和土地税是传统的税种,而关税则相对容易征收。国民党政府过分依赖这三种税源表明,国民党政府动员其它国内资源的能力很低,其汲取能力很弱 。

  表2:关税和盐税在国民党总收入的份额

  (%)

  年份 份额

  1928 62.7

  1929 90.8

  1930 93.1

  1931 92.9

  1932 86.5

  1933 85.2

  1934 43.5

  1935 40.7

  1936 68.4

  来源:Yang Yinpu(1985:44-47)。

  新中国一建立,共产党政府就开始寻找新的税源。在它的统一预算里(包括各级政府的收入),关税、盐税以及农业税的比例在1949-1953年期间显著下降。与此相对应的是“国有企业的利润” 以及“工商业税”稳步增长,成为政府收入最重要的两个部分。新税收渠道的开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同时也使得政府得以投资新的建设项目。1950-1953年这四年间,公共部门收入的绝对规模翻了三番(见表3)。

  表3:预算收入结构

  1950-1953年

  1950 1951 1952 1953

  总收入(百万元) 6519 13314 18372 22286

  农业税比例(%) 29.3 18.3 15.7 12.9

  盐税(%) 4.1 2.7 2.3 2.2

  关税(%) 5.5 5.6 2.8 2.4

  工商业税(%) 32.3 38.0 35.4 38.7

  国有企业利润(%) 13.3 24.4 32.9 36.0

  其它收入 15.5 10.6 10.9 7.8

  总计(%) 100.0 100.0 100.0 100.0

  来源:财政部(1985:15,42-43)

  这一期间,武汉的“国有企业利润”和“工商业税”也迅速上升(见表4)。武汉当时的国有企业相对较少,因此,尽管“国有企业利润”迅速上升,但是,它在武汉市税收收入中的比例相对于国家收入来说是较小的,因为,这一期间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集中在东北和上海。

  表4: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

  1950-1953年,武汉 (百万元)

  1950 1951 1952 1953

  国有企业利润 0.08 3.17 5.17 14.74

  (0.1) (2.6) (3.7) (7.9)

  营业税 17.06 28.58 34.30 53.66

  (26.2) (24.0) (24.8) (28.7)

  所得税 4.46 17.94 22.08 21.93

  (6.9) (15.0) (16.0) (11.7)

  消费税 19.31 24.80 30.02 72.46

  (29.7) (20.8) (21.7) (38.7)

  其它收入 24.12 44.77 46.56 24.31

  (37.1) (37.6) (33.8) (13.0)

  总计 65.03 119.26 138.13 187.10

  (100) (100) (100) (100)

  来源:武汉统计局(1989:386-87)

  注:括号内为百分比

  “工商业税”成为武汉政府税收主要的增长来源。它包括了十几个不同的税种。其中最重要的三项是营业税、所得税和消费税。营业税是在减去运营成本前对总收入所征的税;所得税是减去运营成本后对净收入征的税;消费税是对某些特种商品所征的税。

  限于篇幅,我不能对武汉以及国家当时四种主要税源(“国有企业利润”、消费税、所得税以及消费税)都进行分析,因此,我将主要利用武汉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集情况来解释新政权如何能够迅速提高财政收入并扩张国家收入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这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这两个税种在当时被官方定义成一个税种,即“工商税”,而且这两者经常被同时征收。它们一共占了整个税收的40%,贡献超过其它任何税种。政府也把它们作为最重要的税源。其次,政府部门的扩张依赖于政府财政收入的不断扩张。没有这两种税的收入,政府就不可能有那么多的资本投资于国有企业,这同时也意味着国有企业的利润会更少。此外,与国有企业利润不同,这两种税收是面向所有企业征收的,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私营部门 。因此,相对于注重“国有企业利润”而言,对这两种税收的研究对了解加强政府汲取能力的机制具有指导意义。最后,与消费税不同,它们的评估以及征收相对而言更难一些。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收需要靠制度创新来获取纳税者的服从。当时的出版物也表明,地方当局把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这两个税种的征收上,因为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集非常重要,而且具有很大挑战性。

  新政权面临的挑战

  共产党刚开始执政时,它在获得纳税人服从方面面临着种种挑战。当时最主要的约束条件有两个,一是存在着大量的小业主,二是共产党从国民党政权手中接管过来的脆弱的税收征集能力。

  显然,对国家控制下的少量大企业征税要比对无数小业主征税要容易地多。然而,直到1953年,武汉的国有企业才达到532家,公私合营的企业不过31家,合作企业也只有几百家。私营部门由众多的小企业主宰。例如,1949年年底武汉的私营企业有18701家,其中2629家是工厂。大多数工厂雇工只有8个人或不足8人,资产不足3500元。这些工厂中只有571家可以称得上是“现代工厂”。即使这些企业,它们雇工人数平均起来也只有36人,资产规模不足100000元。至于商业企业,它们雇工很少超过4个人,资产水平也不高于4000元(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158)。这种情况在随后的四年并没有很大改观(见表5)。除了私营企业,还有成千上万的手工业者和街头商贩分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

  表5:武汉的私营企业

  1949-1953年

  企业数量 雇员数 资本规模(百万元)

  1949 19701 113387 120.9

  1950 19569 115621 122.3

  1951 21784 117788 136.1

  1952 19765 99381 115.3

  1953 19063 95695 114.5

  资料来源: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160)。

  一般来说,小企业对最基本意义上的帐簿都不了解。除了几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大企业采用复式记帐外,大多数企业对这种记帐方式非常陌生。大多数店主、工厂主和手工业者几乎是文盲。如果企业规模很小,那么花费太多的时间在帐目上的确意义不大。那些经常记帐的企业也只是使用传统的记帐方式,他们常常把盈利、支出和借贷混在一起。即使那些受过专业训练的收税人员也难以从中获取到正确的征税信息(长江日报,1950年9月18日)。因此,这样的帐簿不可能让人确定这些经济体的总收入和净盈利情况。

  征税人员的能力和诚信度也存在问题。1949年5月,也就是共产党政权接管武汉之前,武汉有19家征税机构,分别隶属于中央、省和市级政府。每个税收系统都独自征税,而且这三套体系的所属机构也常常相互冲突。这三个税收系统总计有1622个雇员。新建立的共产党政权保留了这些雇员中的580人。其中,116人是国民党员,60人是三青团成员。这些雇员的家庭背景大多是非无产阶级(长江日报,1949年11月7日)。

  尽管新政权认为有必要保留一些国民党时代的官员,但是并不信任他们。因此,180名共产党员干部和拥护新政权的青年学生和工人被委派到各类征税机构中担任领导职位(武汉地方志编撰委员会,1992:258)。这样,一个由新老征税人员构成的收税机构便极不协调地产生了。保留下的征税人员大都受过良好教育,并且在税收工作方面有些经验(所有人员都受过高小的文化程度,有的甚至大学毕业)。然而,由于在国民党时代,接受贿赂以及默许逃税行为在武汉税收系统司空见惯,该税收系统中很多人仍旧是积习难改。此外,很多留下来继续从事税收工作的留用人员并不完全支持持新政权。在另一方面,虽然那些共产党干部为新政权兢兢业业地工作,清正廉洁,但是他们一般都缺乏正规教育,而且在征税方面没有什么经验(长江日报,1949年9月13日,1950年5月13日)。使纳税者遵守纳税义务需要每一个收税人员精通本职工作,忠于新政权,而且征税机构运转有效。

  新政权如何使税收人员顺从

  武汉新政府所作的第一件事就是把从国民党政府接手过来的各类税收机构合并为一个单一的新结构。武汉市税务局成为这种新结构的核心。它监管武汉市五个城区的五个分支机构,37个街道分支机构 ,以及沿江港口的27个检查站。在国民党时代,税收机构头重脚轻,大部分雇员在总部的办公室工作,而不是直接参与征税。新政府建立以后,它把这些官员分派到各个分支机构以及检查站中(武汉地方志编撰委员会,1992:247-53)。这样,集中管理下的三级网络使得共产党政权比国民党政权更加深入武汉社会。

  新政权希望培养新型的税收人员来重塑其税收机关,这些新型税收人员要具有留用人员和共产党干部的优点而摒弃他们的缺点。税务局领导鼓励税务官员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留用人员被要求接受共产党的意识形态,而那些共产党的新官员则被要求接受留用人员的训练,学习他们的经验。由于共产党的革命干部被安排在领导岗位,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决不是平等关系。在新政权控制了征税机构后,便开始对留用人员进行政治教育。在学习会议上,每一个留用人员都要求详细汇报他们的政治历史,坦白他们过去的腐败行为。这些人被规劝要以诚实的态度为新政权工作,尊重新来的革命干部。为了明确表明一个新秩序已经建立,政府首先将所有留用人员的职位降到最低一级,并宣布如果他们在政治和工作上合格地话,他们可以被提升,或者恢复到他们原来的位置(长江日报,1950年5月13日)。

  在这些留用人员被要求改造思想的同时,革命干部也被要求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税收单位组成了训练班,由一些留用人员教新干部一些基本的知识,例如珠算、会计以及税法等。后来,这些新上任的官员被送到专门学校或大学进行强化训练。到1953年底,1500名新任的税务官员中有437人受到了某种程度的训练(武汉地方志编撰委员会,1992:259)。

  对于新政权而言,一个更为严峻的挑战是如何消除税收人员中长期以来疾习难改的腐败。腐败以两种方式破坏国民党政府的汲取能力:纳税者通过贿赂税收官员减少他们的纳税义务;税收人员侵吞税收收入。随着腐败越来越猖獗,从老百姓身上征收的税和国家财政预算的税收收入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其后果是,在老百姓税负不断加重的同时,国民党政权的汲取能力不断削弱,使它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境地。

  共产党政府决定与猖獗的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新政权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教育成为预防手段的一个关键。任何人只要被发现有腐败行为就将受到严厉的惩罚。除了例行的检查,政府还定期地发起政治运动进行反腐败。1950年年中,武汉的税收人员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整风运动。1951年12月,中央政府开展了旨在“反贪污”、“反浪费”和“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税收机构是这场运动的重点。在巨大的政治压力下,大约有200名武汉的税收人员承认他们涉足过某种腐败问题。调查本应使新政权放心,因为,这200名左右的税收人员总共贪污了3700元,也就是说,平均每人不足20元。这个数字表明,腐败已经不再是严峻的问题了(长江日报,1952年1月14日;1952年2月22日)。然而,新政府对此完全不能容忍。1953年,政府又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一场特别针对税收人员的运动。在武汉,59名税收人员被揭发,并且受到了惩罚(武汉地方志编撰委员会,1992:262)。

  当然,上述努力不可能使所有的税收人员都变得又红又专。不过,新政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新任官员的业务水平,改造了留用人员,并对两者都严格了纪律。这些措施使得共产党政权下的税收人员比国民党政权下的税收人员更加服从调配。新政权对税收机构的重组和重新定位大大降低了由于组织无效而导致的浪费和因为腐败而造成的税收跑漏,从而增加了新政权的汲取能力。

  建立纳税者服从纳税

  税收官员遵守税收纪律是纳税者服从税法的先决条件。要获得纳税者的服从,税收人员建立有效的制度,开发有效的手段来监控纳税者行为和强制实施税法。具体地说,他们应当:(1)确认纳税者;(2)确定纳税者的纳税义务;(3)对避税、逃税和欠税者进行惩罚。50年代初,武汉税收当局在这三个方面都是相当富有创造性的。

  监控

  1949年-1953年这一时期,要确定哪些人负有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义务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大多数企业规模都很小,而且许多小企业并没有在政府注册。此外,这几年的经济形势极端不稳定,不断经历了一些短暂的繁荣与衰退。这些周期意味着新创立的企业和破产的企业都相当多,使得税收当局难以跟踪哪些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哪些企业已经停止了经营。一种降低管理成本的方法是依靠现有的社群机构(communal institutions),或者是创建新的社群机构来确定纳税者。

  1. 通过行业协会确定纳税者

  19世纪晚期,根据共同的职业或行业建立起来的同业工会或行会在武汉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行会往往包括了所有在该行业从事活动的人。在20世纪初政治混乱的年代里,甚至出现了包括整个城市的行会同盟,它们承担了一些政府职能(Rowe,1984:252-340)。

  在共产党解放武汉三镇时,汉口有181个行会,武昌有87个,汉阳大约有30个。每一个行会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成员企业。行会可以分成两类:工业行会和商业行会。同时,武汉三镇各自设有自己的工业协会和商业协会,统管本地的工业和商业企业。这种现存的行会组织为新政权确定纳税者提供了一个较为便利的机制。

  1949年6月到1950年5月,武汉市政府发起了四次集中的运动,其目的是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在这四次运动中,行会组织都扮演协助征税的角色。例如,开始于1949年6月20日的第一次运动,其目的是实现到7月15日征收128,000元的目标。武汉市政府实行了配额制度,汉口负担120,000元,武昌负担7,000元,汉阳负担1,000元。于是,每个地区的工业和商业协会不得不相互协商如何分担他们的配额。一旦某个协会确定了它所负担的配额,它就进一步把任务向它所管辖的下一级行会分派,各个行会又进而把任务向该行会的成员公司进行分配(长江日报,1949年6月20日)。这种复杂的程序涉及到多轮的讨价还价,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也可能是唯一能够确定纳税者的方法,它并不需要知道那些应当纳税的公司在哪里从事商业活动。新建立起来的由共产党领到的政府也没有相关的企业纳税信息。因此,这是一种解决政府税收困难的合理方案。通过向工业和商业社团征税,而不是向每一个公司征税,政府把确定纳税者的任务留给了行会。税收配额作为整体分派给行会后,剩下的问题就是行会如何向它的成员公司分配任务了。如果某个公司不履行纳税任务,那么其它的公司就不得不负担更多的纳税任务。这种直接的利益冲突使得行会自动地确定出在该行业所有从事经营的公司。

  这种征税方法相当有效。1948年下半年,国民党政府在汉口征收最后一次所得税时,只有135个行会的11,632个公司交税。然而,共产党政府进行的第一次征税运动就有179个行会的19,488个公司交税。到了第三次征税运动(从1949年11月27日到12月18日),增加到207个行会的23,313个公司交纳了所得税。纳税公司数量的增加是武汉市政府税收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长江日报,1950年5月19日)。

  2. 通过居民组织确定纳税者

  通过行会组织确定纳税者尽管有效,但是这毕竟是短期的解决办法。首先,很多纳税者并不是行会的成员,行会也没有包括了所有从事工商业的公司。1950年的一项调查,大约有3,000家公司不属于任何行会,这样它们就逃脱了1949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长江日报,1950年11月11日)。此外,有些公司没有它们可以加入的行会。例如,当时大约有30,000多个在街头上进行零售经营的小商贩(长江日报,1950年3月2日)。此外,在某些行业,行会只是名义上存在,对其成员公司并没有什么权威。大约有2,000个裁缝和肉鸡交易商“隶属”于这样的行会(长江日报,1950年9月12日)。

  其次,只有当政府向每一个行会分配纳税配额,依靠行会这种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但是,行会向政府交税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纳税,而是一种对政府的贡献。这种汲取方式尽管为政府提供了收入,但是它不能发挥财政除了收入功能以外的经济、社会以及政治功能。真正的税收必须建立在特定的税基和税率上。1950年,当政府开始引入税基和税率的想法时,政府发现行会组织对于估计营业税和所得税并没有什么帮助。原因很简单。尽管行会内的成员经类似的业务,但是它们分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相互间通常也不是很了解。每一个行会内成员公司承担的纳税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隐匿自己经营信息的能力和谈判能力。这样,行会内的各家公司所承担的税率可能是很不相同的。两个相邻,营业收入相仿,但分属于不同行会的公司实际税负也可能大相径庭。

  第三,在民国初年,当出现无政府状态时,这些行会曾一度扮演了填补政治真空的角色(Rowe,1984:334)。尽管它们和新政权合作,但是它们具有变成独立权力中心的潜力。为此,共产党政权不愿掉以轻心。弱化它们,并且最后取消它们是新政权的计划。

  基于这些原因,1950年6月,政府逐渐采用居民委员会取代行会。武汉市的五个行政区被分成四个或五个“征税片”。在每一片中,每15个临近的公司形成一个“纳税小组”,五到七个小组形成一个“纳税大组”,二到四个大组形成一个“纳税段”。这样,所有的公司都包含在新体制中了。相比与基于行会的税收系统,这个系统具有若干的优点。临近的公司(竞争者)相互间可能更为了解对方的业务,隐匿资产和收入情况因此变得更为困难。在这个四级系统中,较低的三级都是由商人自己,而不是国家官员运作的,这就意味着政府不必承担其运作成本。然而,与行会组织不同,作为一个整体,这个系统是以政府为中心的。每一个“纳税片”都由市税务局的某个派出部门领导,负责商业登记、纳税评估、纳税审计、税收征集,以及协调和监管下级段,大组,小组。小组、大组以及段都成了国家税收部门的工具(长江日报,1950年7月27日;武汉地方志编撰委员会,1992:195)。1950年,武汉市总共设立了30个纳税片,98个纳税段,171个纳税大组,1,809个纳税小组(长江日报,1950年8月10日) 。

  尽管创建了居民组织,但是新政权并没有立即取消行会组织经济监测和控制的功能。至少在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内,行会对居民组织仍然起着补充作用。这两个系统同时运作使得政府在确定纳税者方面处于更有利的位置。在1952年“三反运动”结束后,行会组织才逐渐消失。这时,地方税收当局已经掌握了足够多的关于纳税者的信息。

  评估

  通过利用现存的社群组织和创建新的组织来确定纳税者,新政权极大地拓展了她的税基。然而,有效的纳税机制不仅要确定谁应该纳税,同时还要使这些纳税者充分履行纳税义务。没有后者,不诚实的纳税者就可能会避税,诚实的纳税者就可能认为他们自己是“冤大头”(Levi,1988:53)。

  1949年,武汉政府确信大约90%的公司没有系统地记账,即使在剩余10%的记帐企业中,90%的帐目也是不可靠的(长江日报,1950年5月4日)。由于缺乏足够的企业帐目信息,确定一个公司的总收入和净收入是极其困难的。然而,新政府不可能等到大多数企业都建立了规范的会计制度再来征税。它当时的选择是用一个次优的过渡方案来解决税收评估问题。

  如前所述,1949年的三次征税运动都是先向行会征税,然后,行会再进行内部税收义务分配。这种方法并不需要政府知道每个公司确切的销售额和利润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转移了税收评估的责任。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一个关于商业税收的法律,该法律规定所有的商业税都要面向单个的公司征收,而不是行会。结果,当,武汉市政府于1950年5月开始征收第一季度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时,它需要引入新的征税方法。新政权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制订三种征税方法。

  那些有规范会计簿记的企业构成了第一类。政府允许这些公司申报自己的应税义务,并接受地方税务局的审计。这类公司一般都是大公司。的确,公司规模越大,其组织结构就越复杂,系统地逃税也越困难。当时,19个行业中的158家公司得到了这种待遇。这类公司只相当于公司总数的0.4%,但是他们所交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超过了总纳税额的十分之一(武汉地方志编撰委员会,1992:199)。

  完全没有任何会计簿记的公司被划为第二类。这些公司被要求交纳固定数量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纳税额度是由地方税务局根据对该类公司经营规模进行一次性估计确定的。固定交纳的总额并不变化,除非该公司所属行业明显出现好转或明显衰退。汉口一半以上的公司、武昌大部分的公司以及汉阳所有的公司都属于这一类。由于这一类公司大多规模非常小,尽管它们数目庞大,它们所交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仅占了总税收的一小部分(长江日报,1950年5月6日)。

  会计簿记不完全的公司被划为第三类。一种被称之为“民主评税”的方法适用于这类公司。这个程序之所以是“民主的”是因为,最后结果的确定是根据每一个纳税者、相关的行会(或纳税小组)以及税务局讨论的结果确定的(Ecklund,1966:36)。1950年春天,这种征税方法第一次引入,其全过程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税务局根据在某一行业中公司的“典型”样本进行总收入以及平均利润率的估计。第二步,行会内的公司相互协商所估计的总收入如何在他们中间分配。一旦某个公司的总收入确定下来,该公司的所得税也就可以根据所估计的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计算出来。最后,每一个公司根据他们所估计的总收入和净收入交纳税金(长江日报,1950年7月16日)。

  在这三个步骤中,第一步是关键而且非常费时。例如,当时有100个税务官员花费了两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对245个公司的调研,而这只是为了征收三个月税款所作准备工作的一部分(长江日报,1950年7月16日)。显然,地方税务局不可能完全根据正常规则来进行调查。很多纳税者也抱怨税务局的评估工作往往有武断的成分(长江日报,1950年9月26日)。

  1950年下半年,武汉市税务局修改了民主评估程序。修改后的程序包括六个步骤。第一,每一个公司都对自己的销售额和利润进行自我评估。第二,它把自我评估的结果提交给所属的行会组织(或税收组)进行审核。第三,如果出现问题,行会(或税收组)中的其它成员有权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第四,如果受到检查的公司被确认存在少报销售额和利润的问题,行会(或税收组)将建议该公司调整它的自我评估。第五,行会(或收税组)最后完成对所有公司销售额和利润的估计。最后,税务局决定行会的估计是否可以接受。

  一些公司抱怨修改后的程序是“挑动商人斗商人”。这话没错。通过利用同一行会内公司以及相邻公司的竞争关系来得到该行业更为精确的信息,税务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收税人员的匮乏状况(长江日报,1950年8月16日)。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落入这个圈套中。在某些行业内,行业内的公司相互合谋,并不对其它公司的自我评估提出置疑。结果,它们都以交纳较少税金而结束评估(长江日报,1950年8月27日)。

  为了克服纳税者合谋以及其它的逃税行为,地方税务局设计了两种控制手段。第一种手段是利用“群众路线”进行征税。首先,鼓励工人向税务官员提供他们公司的销售和利润信息。工会建立以后,它在评估公司的自我评估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很多工人,尤其是那些在小公司内工作的工人,也不希望公司多交税,因此,他们对于这种监控并不热心。然而,大多数工人都和政府合作。这些活动为政府提供了宝贵的信息,使得税务官员强制私有业主依法纳税的工作更加顺畅(长江日报,1950年5月25日;1950年9月8日;1951年3月11日)。第二种方法是税务局利用他们自己的税务人员进行有选择的审计。被发现有税收舞弊或逃税行为的公司将被处以逃税额3倍到5倍的罚款。不仅如此,如果对行会的审计发现它们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检查成员公司的自我评估,那么行会内的每一个成员公司的纳税义务都要增加(长江日报,1950年12月4日)。工人的监督以及审计的威胁导致私有公司在它们试图低报纳税义务时必须三思而行。这些措施提高了征税民主评估的效率。

  这种“民主”评估办法决定了武汉大约40%的公司的交税问题。这些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大约占据了税收总量的80%。这也解释了地方税务局为什么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来执行和完备这个程序(长江日报,1950年7月16日)。

  这三种税收评估方法与经济发达国家所使用的方法相比看似拙劣,但是在缺乏簿计和行政管理水平不高的条件下,这三种方法的结合可能是最大化税收收入以及最小化管理成本的有效方法。这三种方法的创新使用大大增强了政府的汲取能力,这样也有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立初期扩张其公共部门。

  尽管民主评估制度以及实施固定配额制度有其实用性,但是,政府一开始就把他们视为权宜之计。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以可靠的、完全以簿记为基础的征税制度而不是基于税收评估的税收制度。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新政权把这三种征税办法视为一种过渡,并在整个城市范围内投入了相当多的精力来推广统一的会计办法。

  武汉市政府在1950年下半年发起了第一波“建帐”热潮。一个市级建帐委员会负责推动这项活动。成百上千的公司被选定作为试验单位。政府要求它们根据特定的指导原则进行会计记录。如果某个被选定的公司拒绝合作,工商管理局的官员就可能吊销他们的商业执照(长江日报,1950年9月18日)。此外,武汉市政府要求武汉市工商联(即全市行会联合会)对小业主开展文化以及会计培训项目,同时也要求税务官员帮助企业建立和提高他们的财务以及会计系统(长江日报,1950年7月27日)。没有这样的政府干预,建立统一会计体系可能要花费几十年的时间。新政权加快了这个进程。到1950年年底,4,000多家公司(大约为武汉公司总数的五分之一)按照新标准建立了自己的帐目。两年以后,按照新标准记帐的公司已经增加到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二(武汉地方志编撰委员会,1992:199)。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建立规范的、标准的会计制度,地方税收当局开始允许更多的纳税者自己进行税务申报,这类公司的数量从1950年的158家增加到1953年的2,700家,它们的纳税占总税收收入的65%(武汉地方志编撰委员会,1992:199)。尽管这些公司还要接受税务官员的审计,但是不再需要在经历那种繁琐的民主评估了。

  执行

  1950年,武汉的各主要大报都报道说,民国政府仅仅能征收到应税款的三分之一(长江日报,1950年5月19日)。那时,很多人认为逃税已经成了一个“无法治愈的社会问题”。但新政权并不认为逃税是正常的和不可避免的。相反,它决心与逃税斗争到底。监控机制的发展使得政府能够确定纳税者,并且评估他们的应税数额。不过,这些监控机制必须与有效的执行机制相配合。只有当逃税的潜在成本足够高,被查处的可能性足够大时,逃税的不法动机才会受到遏制。然而,什么才是“足够高,”“足够大”呢?这一切都经过实践才能知道。

  在共产党执政初期,她并没有使用严酷的惩罚手段来威慑逃税的人。1949年第一次征税运动把交税的截至日期定为7月15日。市政府宣布任何不轨行为都会受到罚款。到了7月15日,仍有7%的公司没有履行他们的纳税义务。税务局发出了口头警告,并且将截至日期延长了4天,结果仍有27个行会错过了新的截至日期。他们因此而受到了应缴税款百分之十的罚金(长江日报,1949年7月23日)。但是,那时的通货膨胀每月都超过了50%,罚金没有起到任何的惩罚作用(武汉经济研究所,1989:32-33)。

  1950年,对于欠税者实行每拖延一天加收3%的罚款。增加罚款标准是必要的,因为在1949年后两次的征税运动中,如果罚金增长率低于通货膨胀率,那么纳税者会选择以贬值的货币交纳罚金而不是按时纳税(长江日报,1950年5月9日)。然而,增加罚金以后,武汉市以及其它地方都经历了一次小衰退。为了刺激经济,政府软化了税收政策,允许纳税者延迟三个月交纳1950年第一季度的税金。而且,政府还告知他们,如果仍有支付困难,他们可以和税务局协商进行税收的减免(长江日报,1950年9月26日)。当时,总计有70万元的税收被减免掉了(长江日报,1951年1月22日)。这表明新政府在其税收政策上相当灵活,它不是把税收本身作为终极目标,而是作为促进中国整体发展的工具。

  然而,税收政策的改变也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结果:许多纳税者不再严肃对待他们的纳税义务了,有的甚至不履行任何纳税义务。1950年第二季度的税金规定应在8月31日交纳,但是到了9月20日,只有38%的公司完全履行了纳税义务,大约有5,000家小企业没有向政府交纳任何税金。一个商人甚至公开地说,“在过去,我们以为新政府是一只真老虎,以至于我不得不纳税。原来政府只是一个纸老虎,我什么也不怕了。”(长江日报,1950年9月26日)。

  纳税者静悄悄的反抗使政府猛醒。在10月中旬,政府决定对那些没有向政府交税的公司取消其经营执照的惩罚。这样的公司被责令在15天内付清他们过期未付的税金以及罚金。如果他们在截至日前付清了税金以及罚款,他们可以重新取回执照;如果他们做不到这一点,政府将把他们的资产充公,用以支付债务(长江日报,1950年10月6日)。然而,这种威胁没有立刻取得预期的效果。一个月以后,大约4,000家公司仍然没有交纳他们的税金(长江日报,1950年11月11日)。为了给这些不服从者一个下马威,在11月底,政府对很多公司进行了查封,并没收了他们的财产(长江日报,1950年11月21日、23日),政府希望对这些害群之马的惩罚能给多数公司以警戒(长江日报,1950年12月9日)。这种打击取得了成效。到了1951年,报纸就已经很少报道税收拖欠的问题,这表明几乎没有业主再敢以身试法了。

  1952年,两个著名的运动-“三反运动”和“五反运动”开始了。两个运动都以打击逃税为目标。大约70%的武汉市业主屈从了当时的压力,承认他们有过逃税行为(武汉经济研究所,1989:54-57)。人们可能会认为如此严厉的打击可能会彻底消除逃税行为。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运动过后,延期交税以及各种形式的逃税行为又重新开始抬头。1952年年底,逾期未付的税款总额达到460万元,相当于总税收的4%(长江日报,1954年6月17日)。几种因素可以解释这种现象。很多业主可能预期到政府最终要消除私有产权,因此他们尽可能利用玩弄手段(包括逃税)来套现(Ecklund,1966:42)。其次,三反,五反运动造成了小规模的衰退,许多私人企业确有支付困难无力交税。最后,商人们忙于运动,而没能规范地进行会计工作,税务官员也由于忙于运动,而未能有效跟踪企业的帐目情况。这也使得企业更加容易逃税(长江日报,1953年1月8日)。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五反运动后逃税问题再次抬头明白无误地表明,对那些“违法的资本家”只能用更严厉的镇压来对付。这样,1953年掀起了一股逮捕逃税者的高潮。本地报纸,《长江日报》报道了几十起这样的逮捕事件。违法者被判处2个月到3年的监禁。在大多数情况下,判决是在公开大会上宣布的,成百上千甚至成千上万的私有业主被“邀请”参加。在大会结束时,支持者有时会从观众席里点出一两个逃税商人,并将他们当众逮捕。这种戏剧化的场景对目睹这一切的人是一个巨大的心里冲击。一些人吓得马上补交了自己的欠税,更多的人当众作出尽快补税的承诺(长江日报,1953年1月3日、9月26日、10月24日、11月11日、12月21日;1954年1月14日)。当时,武汉的商人可能没有人能够逃脱被“邀请”参加这种大会。这些大会使武汉的纳税者清楚地知道,如果他们继续与税务局兜圈子,他们就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打击的目标。

  从口头警告到罚金,从小额罚金到大额罚金,从罚金到取消营业执照,从取消执照到财产充公,从财产充公到监禁,50年代初,共产党领导的政权不断增加那些逃避纳税义务的人的逃税成本。随着不服从纳税的情况渐渐变少,政府对于不依法纳税者变得更加不能容忍。采用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可能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宽恕可能会导致前功尽弃。虽然刑事处罚看起来最具威慑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建立的监管和执行机制的努力无关紧要。事实上,在三反运动和五反运动以前,大规模的逃税行为已经受到了遏制。只有在这种有利的制度条件下,采用刑事处分才是有效的。如果在多数纳税者都逃税的历史条件下,政府上来就运用刑事处分手段,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在任何条件下,没有监控系统的支持,严厉的惩罚可能会错误地打击目标,因此在政治上变得无法执行。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验中得到的教训

  50年代,Nicholas Kaldor(1963)研究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系统,他得出如下的结论:并不存在什么影响政府提高税收汲取水平的内在障碍。然而,几乎没有那个国家采纳了他的建议。后来,Kaldor发表了一篇文章,其标题为“发展中国家能学会征税吗?”反映了他对那些没有采纳他的意见的无能政府的失望。在“不存在什么内在的障碍”这个论断上,他无疑是正确的。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中国新政权能够在经济结构几乎没有变化的条件下比其前任更为有效地汲取资源。但是,Kaldor明显低估了建立强大汲取能力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种种政治障碍。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问题不在于那儿的政府不愿意学习如何征税,而在于有些制度约束使它们无力让纳税人和税收人员顺从。这样的制度约束只有在特定的有利政治条件下才有可能改变。

  以上我们简短地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迅速增强其汲取能力的制度演变过程,从中可以得出三个结论。

  第一, 制度创新使新政权迅速地提高了她的汲取能力。制度通过建立和执行规则发挥作用。这些规则以引导、强制、命令、禁止、惩罚、许可和推动的形式提高了某些行动的潜在成本,同时也使得另一些行动得到收益(Knight,1992:67)。通过改变人们的相对收益,制度重塑了人们的偏好排序,从而有效地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鼓励他们做某些事而不做另一些事。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促使税收人员和纳税人遵从国家统一的意志行事,如果各唱各的调,什么事情也办不成(Hardin,1989)。当然,制度并非一律地有效。这个研究表明,国民党时期在制度安排的缺陷可以解释它在汲取资源方面的无能。相反,共产党领导的政权改造了旧体制,创建了新体制,因而有效地获得了纳税人与税收人员的服从。

  第二, 国家建设不仅意味着诸如政治运动以及国有化这类剧烈的变化,同时也套现在看似无关紧要的制度建设上。改革企业记帐方式以及确定纳税者这类事情看起来似乎并不重要,但是这些对于建立现代国家而言是不可缺少的。很多国家汲取能力的形成并没有求助于政治运动和国有化,但它们的税收监管和执行机制却十分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看起来似乎是琐碎的、初级的事情与某种情况(例如中国的政治运动)相比,可能是更为基础、更为迫切。

  第三, 国家与社会统治阶级的相互关系对加强汲取能力起着关键作用。没有一定程度相对的自主性,国家就不可能根据自己的偏好设计政策,更不用说让社会接受自己的大政方针了。相对自主对免受官僚作风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50年代早期,新政权的国家机器不但是自主的,而且内部是团结的。这也解释了,尽管新政权面临着众多约束,中国共产党仍旧能够进行迅速的、综合的制度变革,同时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取得较强的汲取能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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