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分配正义
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学说既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同时也是一种内涵正义要求的规范理论。马克思主义正确地认识到:正义必定与社会生产结构和劳动制度有关。要实现社会正义,必须首先改造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并采取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如果确认马克思主义具有正义内涵,那么,现实中的社会主义运动是否实际体现出这种正义的诉求呢?透过当代中国的历史变迁,可以发现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的确贯穿着分配正义的逻辑。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权利平等、生产资料公有、按劳分配以及按需供给等分配正义的相关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权利分配的正义
平等原则作为分配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是对现代社会实践中人的基本权利关系的归纳。在毛泽东的思想中,人人平等的理念体现得极为明显。毛泽东的平等观有着深刻的思想缘由,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中国传统大同思想以及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是其形成的重要来源。这种平等的正义思想,是新中国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人民应当享有的各种基本自由权利。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等。相对于以往一切社会,国家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是广泛而且真实的。
其次,为确保人民的平等权利,毛泽东提出,所有中国人,除了人民的敌人外,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管理,都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理解为国家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权利。这种管理权力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力,劳动者的其他权利就没有保证。1954年在制定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公布之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毛泽东批评一些干部做官当“老爷”、自居于群众之上,一再强调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群众之间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贵贱区别。他告诫党员干部不要脱离群众,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在当前中国社会,毛泽东热之所以愈来愈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官僚主义、贪污腐败、贫富悬殊现象的严重存在。人们并非仇恨权力本身,而是仇恨被滥用和私有化的权力;人们也并非仇恨财富本身,而是仇恨途径不公以至非法得来的财富。如果不能通过法治的道路改变这一状况,人们自然会想到借助专政的力量实现分配的正义——正像毛泽东曾经做过的那样。毛泽东热的兴起,正应了一句中国民间的老话:“老鼠多了,自然会想到猫。”
第三,倡导企业管理中的平等参与,主张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毛泽东曾经讲过,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全民所有的企业、集体所有的企业都有一个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也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他肯定了建国后十年间在国营企业中人与人关系上发生的积极变化,对鞍山钢铁公司创造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三结合)的经验十分欣赏,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平等性质,要求推广这一做法。 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角度考虑,“鞍钢宪法”是有缺陷的,特别是它对企业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方面不够重视,但是,其中体现的对劳动者的尊重和对平等参与精神的倡导却是值得珍视的。
第四,主张教育、卫生等社会各领域的平等,消除社会分工。根据毛泽东的设想,要按照统一计划办工业,使农民成为工人,逐步缩小以致最后消灭工农差别;要促进农村全民所有制的实现,以缩小城市和乡村的差别;要培养中国自己所需要的知识分子,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制度,以最终达到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差别的消失。在教育方面,毛泽东多次就具有特权色彩的干部子弟学校发表意见,要求划一待遇,取消等级,最终废除这种贵族学校。在医疗卫生方面,毛泽东非常关注农村缺医少药的情况,反对把医院主要办在大城市,让农民平等享受医疗卫生资源。在性别平等方面,毛泽东认为妇女是平等的社会成员,应当参加社会生产活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一个有着几千年男尊女卑传统的国度,发展到男女较为平等,的确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权利平等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衡量一种社会制度是否优良,人们的平等权利是最为基本的尺度之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中国有史以来包容人口最多的政治、经济权利的真实平等。但令人惋惜的是,后来由于指导思想越来越“左”,阶级斗争日益扩大化、严重化,人的权利在阶级身份面前黯然失色。社会上出现了以家庭出身、以历史问题、以政治言论、甚至以专业知识等标准划分阶级界线的现象。相当一部分人被打入另册,他们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公平对待,几乎失去了正常发展的机会。人权的丧失对社会发展的打击是致命的。到“文化大革命”末期,中国社会陷入极度混乱状态,国民经济亦濒临崩溃的边缘。这种状况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得以改变。
二、物质分配的正义
物质方面的分配首先体现为对生产资料的分配,具体而言即在经济上逐步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可以从根本上铲除人对人剥削、奴役的基础,它不但本身意味着一种经济上的真正平等,而且还是其他各种平等社会关系形成的保障。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领导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初步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毛泽东指出:“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的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 为进一步提高公有化程度,毛泽东还发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希望借此尽快使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转变。在毛泽东看来,当纯粹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起来之后,人与人在生产中就会形成完全平等的关系。
对消费资料的分配包括按劳分配和按需供给两种形式。总体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是肯定按劳分配原则的。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原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同工同酬,强调要正确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实行按件计酬。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也提出:在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过程中,应当逐步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后来,在毛泽东主持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8年)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中,也都指出了社会主义要实行按劳分配。
1956年国家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开始统一落实按劳分配原则。在这次改革中,对国家经济贡献比较大的重工业部门、重点建设地区、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技人员的工资有了比较大的提高,原来工资比较低的小学教职员工、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乡干部的工资水平也有了一定提高。当时在条件允许的企业里,普遍实行了计件工资制。1959年,毛泽东在《在郑州会议上的讲话》中严厉批评了一些地方的共产风,认为那种“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做法超越了中国的发展阶段,造成了农民的恐慌,这是不能许可的。 他指出:“所谓平均主义倾向,即是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这当然是不对的。” 1962年,作为对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时期吃“大锅饭”、刮共产风等错误的反思与总结,结合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的认识,毛泽东在中央工作会议报告上批示: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这样两个原则,是在建设社会主义阶段内人们决不能不严格遵守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特别是:科技劳动作为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得到了重视。为了鼓励职工提出推进技术合理化的建议,政务院于1954年颁布《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规定由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所创造的价值,到年终可以按比例提取,作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1963年,国务院又正式颁布《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这些都是尊重劳动和创造、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直接体现。
然而,毛泽东虽然一方面批评平均主义,但另一方面,他对按劳分配带来的收入差距也有所顾虑,认为应对实行按劳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加以限制,防止平均主义和分配悬殊两种倾向。“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反过头了,会发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 毛泽东认为,按劳取酬的工资制会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出现既得利益集团和官僚主义阶层。苏联出现修正主义的社会基础正是高薪阶层即那些生活富裕的人。因此,他主张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作为防止出现修正主义的一条重要措施。在1964年“九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中,毛泽东指出:绝不要实行对少数人的高薪制度,应当合理地逐步缩小而不应当扩大党、国家、企业、人民公社的工作人员同人民群众之间的个人收入的差距,防止一切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享受任何特权。 1974年10月,毛泽东在会见丹麦首相哈特林时还说: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只是所有制变更了。12月,毛泽东同周恩来的谈话中重复了这一看法,认为对于这些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真理往相同的方向多走一步就可能成为谬误。毛泽东关于限制收入差距的出发点无疑是合理的,按劳分配也确实有承认个人天赋的不合理之处。但是,为限制收入差距而实行的供给制却是出于尽快实现共产主义的超越实际的设想。毛泽东关于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观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加以利用,按劳分配原则被当作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被当作产生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而受到批判。由此,造成了平均主义在实际中的日益泛滥。在物质产品尚不丰富、温饱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的时期,供给制的分配方式超出了生产力水平的要求。它虽然消解了可能出现的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但由于忽视物质利益原则的作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受到了很大伤害,生产力也受到很大破坏,甚至出现了普遍贫困的局面。
三、纵向分配的正义
与社会成员横向的利益分配问题相并列,还存在一个如何正确处理纵向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关系的问题。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并没有天然的矛盾:集体无非是由个人组成的,国家无非是较大的集体。因此,毛泽东主张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和私是对立的统一,不能有公无私,也不能有私无公。我们历来讲公私兼顾,早就说过没有什么大公无私,又说过先公后私。个人是集体的一分子,集体利益增加了,个人利益也随着改善了。”
当然,这三者不是同等分量、同样重要的。毛泽东说:“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 这首先是因为:与个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不同,个体社会成员与作为社会成员总和的集体和国家之间难言平等。从功利大小的角度考虑,作为许多个人之集合的国家、集体的利益显然要高于作为其中之一分子的个人的利益。其次也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和集体所代表的往往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个人受经验和视野所限,有时难免对自己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缺乏认知,因而所追求的实际上是局部的、眼前的利益,这样反而不利于自己的真正利益的实现。因此,一般而言,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尽管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要高于和优先于个人利益,但利益分配向国家和集体的无限倾斜是不应当的,也是不可能的。之所以不应当,是因为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落脚点,仍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增加最终不能带来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增加,那么,就意味着国家和集体发生了异化,其存在的合理性变得不可理解。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个人是集体和国家的最小构成单元。如果每个人的利益被无限压榨,劳动者失去了生产贡献的动力,以至于生存本身也成了问题,那么,集体和国家最终将无从取之,所谓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也只能成为镜花水月。1953年,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要让“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毛泽东批评了只知道向人民要东西而不知道帮助人民发展生产的做法,强调:“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 毛泽东还以苏联的严重错误为鉴,指出: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要处理好, 不能像苏联那样把农民挖得太苦。“国家要积累,合作社也要积累,但是都不能过多。我们要尽可能使农民能够在正常年景下,从增加生产中逐年增加个人收入”。还指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中央要巩固,就要注意地方的利益”。 “正当的独立性,正当的权利,省、市、地、县、区、乡都应当有,都应当争。” 这些关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论述,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因而,单单断定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优先并不意味着三者关系问题得以正确解决。如何确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分配比例,乃是一个需要随着实践发展和生产进步而不断调整,需要经由民主协商达成共识的技术问题。
实际上,如果动态地、完整地看待纵向间的分配,就会发现它最终仍然指向社会成员间的横向分配。比如,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财政收入来源于对居民和企业的各种税收。政府利用财政收入兴办公共事业,发展国有企业,对那些劳动贡献较大的社会成员实行奖励,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发展,或者为社会成员提供福利、保险和救助等等,事实上仍然是遵循平等原则、贡献原则或需要原则,实现利益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再分配。
结 语
总起来看,在毛泽东的思想中,分配正义的三项原则即平等原则、贡献原则、需要原则都有所体现。平等原则体现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国家的民主管理等方面,贡献原则主要体现在对按劳分配的肯定上;需要原则主要体现在关于供给制的设想上。当然,毛泽东不是明确地从分配正义的角度看待这些问题的,对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并未有清晰的界定。毛泽东在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供给制问题上的摇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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