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党内政治生活的优良传统
延安时期党内政治生活的优良传统
郭建明
延安时期党内政治生活的优良传统,是延安时期党组织和党员在处理党内矛盾、调整党内关系、健全党内生活过程中表现出的好作风、好做法、好习惯、好制度的总称。
维护党的团结与统一
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全党在经历了长征途中粉碎张国焘分裂党的斗争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重要性。
毛泽东在党的七大工作方针中指出:在党内,在革命队伍内,我们有一条方针,就是团结,在原则基础上的团结。首先是党中央内部的团结及全党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其次是党的上下组织、新老党员、新老干部、领导机关内部及武装部队的团结。七大党章写道:“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
延安时期党中央从维护党的团结出发,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正确处理西北中央局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由“运盐”产生的矛盾,统一了对解决边区财政经济问题的认识。1942年9月,为了协调边区党政关系,李维汉担任边区政府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毛泽东同李维汉长谈时指出:边区的工作,“第一要讲团结”,全边区要团结在西北局周围,政府内部要团结在党组周围。
严明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提高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根本保证。延安时期党所处的艰苦环境和各种挑战,更加突出地要求全体党员严格遵守纪律,为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提供了根本保证。
毛泽东说我们党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毛泽东特别把有纪律放在最前面,这不是偶然的。因为这是决定党能否坚持革命、战胜敌人、争取胜利的首要条件。陈云当时也强调,遵守纪律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最高责任。正是依靠严明的纪律,我们党才赢得优势,赢得人心,使陕甘宁边区呈现出党风正、军纪严、干群和的感人景象,建成了新民主主义的模范区。
黄克功事件是延安时期严明党的纪律的典型案例。1937年10月5日,延安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向陕北公学女青年刘茜求婚不成,一怒之下枪杀刘茜。案件发生后,许多老红军鉴于黄克功战功卓著,主张用责罚代替枪毙。毛泽东在致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信中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最终边区高等法院合议庭议决判处黄克功死刑。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延安时期,我们党在反思历史上历次“左”、右倾错误的基础上,总结出正确处理党内矛盾的方法,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形成了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手段。
首先,客观理性地对待批评。毛泽东在《为人民服务》中说:“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其次,正确开展批评。要本着对同志负责的原则,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地进行批评,反对取消党内积极思想斗争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反对破坏党内团结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最后,善于进行自我批评。“自我批评是马列主义政党的不可缺少的武器,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中最革命的最有生气的部分。”
延安时期党的领袖们带头进行自我批评,展现出独特的人格魅力和榜样力量。比如张闻天,在党的七大上对内战时期的错误作自我检讨发言时指出,“对于这种错误所造成的损失,我是主要负责者之一,我是应该完完全全负责的,特别是在发挥教条主义,反机会主义的思想斗争及后期苏维埃工作方面”。(郭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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