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不能全盘否定城乡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大多数人口从事传统农业,过以村庄为依托的生活。城乡之间存在着现代与传统、发达与不发达、高收入与低收入的鲜明对比甚至对立。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由于城市化程度很高,乡村居民就业、收入和生活方式都纳入城市体系之中,农业已是商业化种植,从而不再有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
发展中国家城乡二元结构必然引起大量农民进城。进城农民由于无法获得稳定就业,很快落入城市贫民窟中。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城市内,贫民窟人口约占到城市人口1/3。这与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发达、城市化进行中、世界体系存在剥削性结构有关。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存在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这是在中国特定发展阶段,以国家计划为基础,通过户籍制度安排而形成的中国式城乡二元结构。
整体来讲,当前无论是学界还是政策部门都对此持批判态度,认为城乡二元结构不仅不公平,而且严重地影响中国经济发展,阻碍城市化进程。媒体对此更是充满敌意。但这些批判往往无法解释为什么中国有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却能通过改革开放取得经济高增长,从而创造出震惊世界的中国模式。
中国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具有独特性,即进城失败的农民仍可返回家乡,从而没有形成大规模的城市贫民窟。在城中村租房的农民工,也都生活在希望中:一方面希望在城市务工、经商,获得体面的经济收入;一方面,若进城不顺利,他们也会底气十足地说:“大不了回家种田”。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对处在市场经济弱势地位的农民来讲,是一种保护性结构。尤其是在当下,剥削性的成分越来越少,保护性的内容却越来越重要。
之前附着在城市户籍上的福利在逐步剥离。上世纪80年代,就业福利取消。90年代,粮油福利取消,分配住房福利随着房改而逐步剥离。伴随国企改革,各种单位福利减少。目前附着在城市户籍上的福利还有教育、医疗、养老和低保等等,但这些福利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如养老保障,靠个人存缴养老保险金。
反过来,当前农村户籍上附着几项十分重要的福利,一是耕地承包权,二是宅基地,三是自有自建的住房。这些福利尤其是表现在城中村和城郊农民征地时的巨大利益。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农村户籍含金量远远超过了城市户籍。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户籍对农民利益开始起到保护作用。
当前媒体、学界乃至政策部门未能充分认识到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及其对农民和中国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而往往受到带有强烈道德情绪和想当然话语的误导。
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既是改革开放前30年中国快速实现工业化的重要基础,又是改革开放后中国从全球化中获益的基础,还将为未来30年中国成功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由世界体系的边缘地带走向半中心地带,并最终步入发达国家行列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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