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优越性探析
农村集体经济优越性的丰富理论意涵和实践意涵,既要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出发加以理解,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丰富完善。集体经济可以从多个维度来理解,首要的是,这是一种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之一。农村集体经济优越性的丰富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第一,指向一种社会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既不同于分散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也不同于现代化资本农场。第二,集体经济建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之上,其核心是对封建地权和资本主义地权带来的依附性关系的颠覆。第三,集体经济包含一种集体组织形式,服务于集体生产方式的改进,也是一种集体治理方式。到底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需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社会现实条件及时代背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加以完善。第四,我国经过长期的改革摸索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经营体制无疑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实践和表现形式。在上述基础上,立足现有研究,笔者试图阐发农村集体经济独特的优越性,并求教于方家。
一、农村集体经济优越性的理论基础
集体生产方式、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组织,都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找到源头,“集体所有、双层经营”的农业经营体制是我们党和国家依据具体国情和农情长期探索得出的结果。可见,集体经济有着广阔而深远的丰富内涵,彰显了集体经济制度不仅是一种现实的先进经济形态,更是一种具有统合功能的先进的总体制度体系。
马克思、恩格斯对集体经济的分析,以对小农生产方式的深刻剖析为基本前提。马克思认为分散的小农无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小农经济这种旧式的经济形态和农业生产方式注定会被淘汰。“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互相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越来越恶化和生产资料越来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与此同时,“农村家庭工业,由于大工业的发展而被消灭;处在这种耕作下的土地逐渐贫瘠和地力枯竭”,农产品价格下降,“另一方面要求较大的投资和更多的物质生产条件,这些也促进了上述土地所有权的灭亡”。马克思认为,小农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
更重要的是,小农经济代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下极大束缚了农业生产力发展,因为“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产品等等,都应当广泛地用于农业。但是,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大规模地耕种土地(即使在目前这种使生产者本身沦为牛马的资本主义方式下),比在小块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由此,小农经济陈旧的生产方式最终将受资本主义经济排挤,小农将变成被人剥削的“农业雇佣工人”或“农业无产阶级”。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分析了小农的特征:以一小块土地、一个个体或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相互隔离”。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农场化精英以农民同土地所有权分离为前提,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雇佣农场,农民最终将被资本主义经济排挤,变成被剥削的“农业雇佣工人”或“农业无产阶级”,并受大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双重剥削。因此,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必须得到彻底改变,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以自由的联合劳动取代孤立分散的个体劳动和雇佣劳动。要消灭剥削产生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应以“集体所有制”改造小农,“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对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认识主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分散、私人所有而导致其排斥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一面。基于此,马克思指出,小农经济经营模式必将被大农业取代,应在农业领域推广运用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这将引起社会的根本性变革。
《资本论》是马克思以西欧国家主要是英国农民被剥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对象所做的分析。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引用古典政治经济学之父威廉·配第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一经典论述。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威廉·配第第一次有意识地把商品价值的源泉归于劳动,指出封建阶层依靠土地不劳而获的落后一面,并最先认识到劳动创造财富的意义以及地租具有分享剩余价值的功能。地租被看作剩余价值的一般形态,土地价格由此形成规定性定义。威廉·配第创造性提出了土地价格不过是资本化的地租,从而奠定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基础。劳动创造价值,所以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属于生产资料,是生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以土地是财富之母。威廉·配第的这一主张从经济理论上反对封建制度,支持资本主义制度,顺应了历史发展趋势,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之一。而在马克思、恩格斯构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全部生产资料包括土地都归社会集体所有。在《哥达纲领批判》和《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中,马克思再次强调,“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 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方式,即“个体占有方式”和“集体占有方式”。
马克思进一步系统创造了劳动价值学说,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具体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但并不是说具体劳动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因为人的劳动必须和物质资料相结合才能创造出使用价值。“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那个转化为超额利润的价值部分,而只是使土地所有者……能够把这个超额利润从工厂主的口袋里拿过来装进自己的口袋。它不是使这个超额利润创造出来的原因,而是使它转化成为地租形式的原因。”劳动价值理论深刻揭示了封建地权的落后一面,“不止在于不劳而获所带来的社会不公平,而且在于土地垄断所产生的身份特权”。资产阶级革命的意义在于,将活的劳动从封建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自由劳动力、去人格化,变成可以被市场交易的纯粹生产要素。
科学社会主义则倡导通过劳动者自由联合实现生产力发展和劳动者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认为:“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分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指出,“自由人的联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本质特征并提出集体所有制,强调不得强迫农民,集体所有制并非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无产阶级在共产党人的带领下进行社会主义革命,让自己成为统治阶级,然后利用自己在政治上的统治权,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马克思还认为,个体占有的方式将会日益被进步工业所排斥,而集体所有制只有通过无产阶级的革命活动才能实现,这也是法国社会主义者在经济方面斗争的最终目的: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语境里,“集体所有制”等同于全社会所有制,而合作社是从土地私有制走向全社会所有制的过渡。马克思、恩格斯将合作社运动作为“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出要以合作社作为改造小农的路径,“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合作社运动的价值在于“它能实际证明:现在这种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制造贫困的残暴制度,可以被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造福人民的共和制度所代替”。
二、农村集体经济优越性的历史实践脉络
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集体所有制和合作社的设想,列宁则最早将这一设想运用于农业生产实践。在对俄国社会经济制度、阶级结构加以分析后,列宁指出贫困农民深受徭役和农奴制残余压迫,因而具有革命性。因此,他认为,无产阶级在历史运动中有领导作用,必须通过改善受剥削农民的境况取得农村和农民的支持。苏维埃成立后,列宁指出:“一切政治问题就都集中到了一个方面,就是无论如何要提高农业生产率。”列宁认为,“完全有可能通过合作社来建设社会主义”“由小业主合作社向社会主义过渡,则是由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列宁意识到合作社在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合作社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性质决定的,实践中可以引导农民自觉加入合作社并逐步推广。斯大林进一步发动农业集体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推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使用基础上的生产集中,将改造小农经济与建设社会主义大农业的思想付诸实践,把小农户联合为采用集约耕作方式的集体农庄。但同时也要看到,苏联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探索过程中,将生产与分配关系置于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框架之下,忽视了价值规律的作用,为确保工业发展而忽视了农民的利益保障和农业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改造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深刻,1943年,他在《组织起来》中指出:几千年来农民分散的个体生产是封建统治的基础,是农民穷苦的根源;分散的个体生产,“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毛泽东还指出:“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吗?资本主义道路,也可增产,但时间要长,而且是痛苦的道路。我们不搞资本主义,这是定了的,如果又不搞社会主义,那就要两头落空。”“不靠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产粮食,解决粮食问题,解决国计民生的大计,那真是难矣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党和政府通过初级生产合作社建立私人所有、合作社占有的农业经营制度。1953年在讨论农业问题时,毛泽东指出之后的发展应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与此同时,毛泽东就农业合作化的具体实践形式展开一系列思考和探索,提出要提升农业发展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确保工业发展,农业集体运动需要满足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推动农业发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等,在农民群众中要系统、反复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指出可能的困难,让农民做好思想准备;要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多层次、多时间期限的农业合作化的全面规划,等等。
1958年,我国初步建立起人民公社,实行生产资料公社所有制。1962年,乡村社会建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实行以生产队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度。人民公社时期,农业集体化实践改造了传统农业,重塑了农村基层社会结构,农业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工业化建设的要求,极大支持了国家工业化的重大战略。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合作社也是农业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有益探索。不过从经济生产上来说,合作社在生产方式上缺乏效率,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人民公社后期,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降低,同时还存在监督和激励不足等难题,并没有完全释放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潜能。
如何提升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效率,成为当时的突出问题。邓小平根据当时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推行农村改革,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将土地按人均分配承包给分散的小农户,将集体经济的优势和个体经营的优势充分结合,极大调动了农户投入生产的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极大发展。双层经营体制在维持原来集体所有制经济框架下推行农户承包经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革通过土地承包方式调整了农户与集体的经济关系。
邓小平根据当时中国农村实际,还具体论述了发展集体经济的具体条件:机械化水平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多种经营发展、集体收入增加, 并针对集体经济提出“两个飞跃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
“两个飞跃论”高度精练地论述了农村个体经营和集体经营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依赖、相互关联。承包制下的土地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而是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公共生产资料基础上的承包;集体拥有占有土地并使用的权利,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采取个体经营和集体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可能其中一者在某个时间段会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但并不意味着谁替代了谁,双层经营体制应根据实际发展状况在实践中不断调整、更新,推动统分结合不断迈向更高水平。中央政策文件清晰指出:“家庭承包经营不是‘分田单干’,集体统一经营也不是‘归大堆’。这两个经营层次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集体所有、双层经营”是我国经过三十多年艰苦探索形成的适合自身经济社会条件的集体经济形式。
可见,集体经济包含多重维度,有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内涵。对集体经济的理解不能停留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更不能局限于其中某一方面。小农农业生产方式需要改进,但到底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如何改进农业生产方式,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并未做出详细论述,也不可能给出具体答案。集体土地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发展完善等问题,需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在整体综合的视角基础上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要坚持理论联系具体实际,以实践为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条件和实践过程不断发展完善。
三、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优越性的现实演变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段时期艰苦卓绝的探索,为改革开放后经济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重大贡献,正是这段时期经济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逐步探索形成的。人民公社时期形成了强大动员能力,人民公社体制在服务工业发展和建设大型水利工程改善传统农业生产条件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978年,小岗村实行“大包干”做法,“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效率大幅度提升。小岗村经验迅速在全国农村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迅速展开。1983年底,全国农村普及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新型经营体制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都归农户,各家各户分别经营的方式释放了巨大的农业生产力。到1984年,中央将土地承包期规定为15年不变。值得一提的是,这个阶段农村合作灌溉、合作生产还十分普遍,尤其在农业机械化之前。部分村集体、生产队还保留少量机动地以及集体堰塘、水利设施、林地等。集体不再直接进行农业生产,而是转为为农户生产提供各种服务。通过对计划经济时期“集体生产、按劳分配”的经营制度进行改革,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探索和创造了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集体经济形式。
农村分田方式往往被既往研究所“忽视”,但这一分田方式这对后来的农业经营体制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分田到户之初,由于中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的主要收入来自土地。生产队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如何公平公正分配关涉大多数农民的切身利益。由于土地差异性极大,这种差异性一方面体现为土地的自然性质及土地产量不同,即“土地肥廋”不同;另一方面体现为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条件不同,如水利灌溉条件等。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农村一般将集体土地分为不同等级,按照不同等级均分,这样就形成了细碎化的农地配置格局,一些农户的土地可能分散在五六处甚至七八处。就当时的生产条件和社会环境而言,农地细碎化对耕种效率和产值并无不良影响。这是因为,首先,当时农村劳动力十分密集,劳动力的过密化投入弥补了分散对效率的损耗。其次,当时农村农业生产条件极为落后,土地均质化程度低、缺少化肥、交通极为不便,还处于人扛肩挑的阶段。因而,当时农民对土地是否集中连片并不在意,更在意分配的绝对公平。分地提升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同时农村土地的细碎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形成了“户户插花、混杂分布”这样分散的土地经营的空间格局。
家庭承包带来了农地细碎化,似乎又回到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的模式,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集体所有”仍是具有统筹整合功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相较于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功能有所弱化,不过以集体土地为载体,集体和农户之间形成了均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将土地的部分产出以提留的形式交给集体,村集体为分散的农户经营提供必要的社会化服务,如水利供给、道路维修、纠纷调解等。国家虽然规定第一轮承包期15年内不变,但农村不少地区为实现“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公平,还是在不断调整土地。经验显示,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社会普遍内生出一套合作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以应对细碎化的农地格局和落后的生产条件。
这一阶段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农业方面,形成了“集体所有、双层经营”的农业经营体制,集体发挥了统筹整合的组织作用。多数村庄的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源于“三提五统”形成的村级提留。社办企业也有一定程度发展,农民收入有所增加,也为农业机械化、农田水利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初步改变了农村产业结构。在社办企业基础上,乡镇企业开辟了集体经济发展的非农化路径:劳动力在村庄内部转化,社区土地资源自我资本化,乡镇企业经营风险收益由村社共同体共同承担。1994年前后,乡镇企业改制席卷全国,乡镇企业要么倒闭,要么转变为民营企业,企业的厂房、土地则被集体收回。
2000年前后,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但还未到期之际,国家对土地承包期限再次做出规定,提出“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并将1987年贵州湄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实验推广至全国,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提倡。国家认为,给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就可以不断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更好地释放农业生产力。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长期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并将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998年前后,由于农民负担重,粮价低,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水利灌溉不便的田地开始出现抛荒现象。到2002年前后,很多农村地区开始普遍出现弃田抛荒不要承包地的情况。也是在这一时期,改革开放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城市化发展迅速,打工潮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第二、第三产业。农民家庭的收入从单纯依赖土地收入走向以打工收入为主、种地收入为辅的打工兼业的多种收入家计模式。这一时期,国家工业化积累已基本完成,开始走向反哺农业的阶段。2001年中央开始进行农村税费减免改革试点,到2006年全国农村彻底取消农业税费。一段时间内,全国各地农村又普遍出现了农民争夺承包地的现象。
这一时期,从农业来看出现了较多新的情况。就农业生产方式来说,机械化发展、农村机会成本增多及水利设施老化等,使农民生产互助合作逐步走向瓦解。农业税费的取消导致村社集体退出共同生产环节,七站八所改革中水利站等社会服务部门也逐渐消失。在一般农业型地区,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面临重重困境,不少地区都出现了农户自己打机井和挖堰塘灌溉的局面。
从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来看,出现了多样化发展趋势,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农业不再是集体经济的主要或唯一来源,不同区域的农村结合自身条件不断探索创新。沿海地区农村集体土地不断升值,土地经济价值逐步显现,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凸显。同时,中西部农村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经商,农业机械化迅速普及,农业经营主体层面逐步形成了中农农业和老人农业为主的规模经营模式和主体结构。这时,分田遗留的细碎化农地格局弊端开始显现,农地细碎化成为农民进行农业生产,释放农业生产力的严重障碍,农民有强烈的解决农地细碎化的动力,极其分散的农村地权亟待整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大量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农村土地流转不断加快,集体经济形成多元化发展模式,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不是农业,而是附着于集体土地基础上的工商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分化,如何发挥集体经济“统”的功能成为更加突出的问题。
对于中西部农业性地区而言,集体经济收入的增值渠道十分有限,集体经济优越性更多体现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统合与治理。然而,多数中西部农村面临集体组织弱化、农地格局细碎化的突出问题,强化村集体的统合能力以及整合农地细碎格局,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成为中西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土地不断升值给集体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但如何避免地租经济的食利性质,让集体经济更好发挥公共性和治理功能是突出问题,亦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持续关注农村集体经济领域的深化改革,并作出若干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多次调研中指出,实施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村生产力不断提高,但也出现“分”有余而“统”不足的问题,农村的第二步改革亟待深化。“喜的是广大农民开始脱贫致富了,忧的是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出现了弱化的现象。” “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2015年,党和政府再次强调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创新规模经营的形式;进一步提出“三权分置”的主张,即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针对一些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强调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
习近平尤其指出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强调壮大集体经济才是根本目标,“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并提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应当着力提升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能力。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以及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强调表明,党中央越发重视在实践中探索集体经济“统”的功能及其可能的制度通道。
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经验启示与建议
经历多年改革发展和实践探索,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形成了丰富的经验启示。如何理解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如何更好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是我们必须深入调研和思考的问题。
第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没有现成模式可照搬,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农情和特定阶段的现实条件不断发展完善。
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理论表明,我们坚持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集体经济的经典理论,是真正具有创新性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我国具体国情以及农村的实践经验不断摸索、改革逐步形成的,在关照现实、回应现实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且依旧处于发展过程中。
其中,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最根本的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一些人主张农业走欧美规模经营道路,照搬照抄西方经济学产权私有化理论来指导中国农村改革,针对此类所谓“改革”观点,习近平旗帜鲜明地划出底线:“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土地私有化主张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也不符合农村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一定的理论总是适用于一定的对象和范围,‘乱点鸳鸯谱’是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这一意义上说,用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冒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固守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样,都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造成严重损害。”
集体经济“统”的功能的充分发挥,可以促进集体经济规模经营,克服小农农业生产方式的小规模分散精细的局限性。新中国以集体生产这种经济组织方式,将更多的现代投入运用于农业生产,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可以弥补小农经济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不足。这一农业发展道路可称为“集体经济+现代技术”,在集体经济发挥作用的同时并没取消家庭经营。集体经济理论既不能僵硬套用老旧发展模式,也不能教条模仿看似时髦的主流经济学理论。一种理论是否符合中国农村的发展实际,检验标准为是否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是否有利于发展农村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巩固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基础。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条件和现状:当前我国农村仍然有7亿农民,有2亿多农户和2亿多农业劳动力。此外还有2亿多农民工大多数没有在城市安居,他们的父母仍留村务农,随时有可能返回农村。中国人口基数庞大,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习近平多次强调中国人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因而,“无论讲‘统’还是讲‘分’,都不是重新束缚生产力,而是要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不是收回农民的自主权,而是使农民更有效地行使自主权”。总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应当充分尊重人多地少的国情以及农村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在现代化过程中探索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道路。
第二,不能以单一视角看待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是要坚持历史、整体、系统的视角。
不少研究抑或一些政策设计往往从经济视角看集体经济发展,事实上集体经济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是一整套制度体系。经济收入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方面,集体经济功能更多体现在其统合方面。
在私有经济制度条件下,土地是农民的私人财产,集体既不具备土地经营的权利,也没有统筹整合的权利。在集体经济条件下,可以发挥集体经营、双层经营、家庭经营的多重优势,能够根据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力水平进行政策调整以最大限度提高生产力。正是由于这层意义,集体所有制是目前世界上少有的土地制度,制度创新潜力很大。在某种程度上,集体经济的实践方式与技术条件相匹配,是提升农业生产效率的根本要素。集体经济制度不仅可以弥补小农经济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局限,而且由于消灭了土地上的“既得利益”,可以最大限度促进农业发展。
集体经济组织是发挥统一经营功能的制度基础,还具有协调土地利益的权力。这意味着集体所有制不仅有分配土地利益和实现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作用,还有提高农地利用效率的功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灵活性能够释放巨大制度势能,能够较好地解决现代化过程中的农业问题和农民问题。我国可以根据现实条件对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进行设计或改革,本身就说明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灵活性。我们要充分认识这种集体经济制度的弹性制度安排,根据农村农民农业的实际需要和实践探索,进行适应性调整,且应当从综合视角出发对集体土地的经营组织方式作出相应调整,以实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协调发展。
第三,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实践创造,坚持道路自信,进一步充分发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集体经济的基础,也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以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体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实现形式之一,打破了封建地权,否定了私有制,杜绝了土地的买卖与集中,也就杜绝了土地食利者,符合社会主义“地利共享”的基本理念。
双层经营体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面临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调整集体统一经营功能的使用范围,以与家庭分散经营有机结合。我们党和政府可以对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体制进行设计或改革本身,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有关。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我们消灭了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种既得利益,使得农业经营体制可以灵活调整,以最大限度促进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以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责任制相结合,实现了所有制形式的彻底变革,又与家庭经营充分结合,通过适合的政策安排和设置就可能实现集体提供社会化服务和家庭分散经营的有机统一,从而能够发挥家庭经营与集体经营的双重优越性。这成为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道路的“社会主义”特征的根本原因在于,集体作为一种超越于家庭经营生产单位之上的制度安排,集体统合功能可以弥补个体经济不足,以此提升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因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其特定的效率和公平意涵,绝非意识形态固守。
中国农业和农村的现实条件以及改革形成的农地格局,都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必须面对的基础条件,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应当充分尊重客观规律和客观条件。“人多地少”、农村人口数量庞大是中国的基本资源禀赋结构,也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农情。发展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的方向,但不能脱离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的基础条件,盲目追求生产规模的扩大。“现代农业建设和土地经营规模之间有着一定的依存关系,但生产规模的大小,不仅仅看土地面积,更关键的是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和经营的集约化程度,在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任何地方都不能打着发展现代农业旗号,强行集中农民承包地,以资本下乡排挤农户。发展农业现代化没有一定规模是不行的,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要“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总之,我们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实践创造,坚持道路自信,进一步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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