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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劲松:住房问题表现的人权和经济本质

住房问题表现的人权和经济本质  

叶劲松  

我国主流媒体现在都以高调庆祝改革30周年。这高调庆祝,缺乏对改革中许多问题的必要反思。例如,对房改产生的住房建设模式及其这种模式给群众带来的住房难、住房贵等问题,就缺乏必要的、深刻的反思。本文以对房改的反思迎接改革30周年。  

民众以何种形式获得房住,实际是民众以何种形式实现自己应该享有的人的权利——居住权的问题。但是,民众获得住房居住的形式(或者换句话说,民众实现居住权形式)只是表面现象,它表现的是这表面现象背后的、决定民众实现居住权形式的社会经济本质。  

而我国关于房改或房市的讨论,多只是对我国现行的主要居住权实现形式这种现象,以及相关其它社会现象的揭示。例如说现行的居住权实现形式不公正、房地产商暴富、民众住房难等等。当然,这些都是指出了我国社会的实际状况,但是,我国为何是目前这一种居住权(居住权应属于人权,是人权表现之一)实现形式?或者说决定目前这一种居住权实现形式出现、存在的社会经济原因是什么?却少见有专文讨探。我在这儿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生产的性质将决定分配、交换和消费性质。不同的住房建设状况,一方面表现不同的生产性质,另一方面它又决定住房的分配、交换和消费状况。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生产方式: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世界上住房建设主要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满足民众居住需求为目的的住房建设方式,另一种是满足房地产商等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住房建设方式。两种不同住房建设方式造成不同的居住权实现。而一个国家采用何种住房建设方式,直接取决于该国的生产方式。  

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以改善整个社会全体成员生活条件为目的,列宁指出,社会主义意味着“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生产过程来保证社会全体成员的福利和全面发展”(转引自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三联书店132)。而资本主义的统治阶级是贪婪的剝削阶级——资产阶级,所以的经济活动(包括工业生产和住房建设)和国家政策,以保证资产阶級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  

经济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工农掌权的国家),其住房建设目的也是满足人民生活居住需要。在这种经济制度下,满足人民生活居住需要,是国家或单位的任务。即国家(或单位)负有解决人民(或职工)居住问题的职责。  

所以,在这种经济制度下,城镇中,一般由国家或单位建房,再由国家(或单位)分配给居民(或职工)居住,人民支付极少量的房租,作为使用住房的代价。为保证某些居民不至于因为收入低而不能实现基本住房要求,租房由国家(或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讲,人民支付极少量的房租中,不含房屋建造成本,并且还应低于房屋修缮成本。即住房建造成本不能分摊在房租里,房屋维修成本也不能全由房租支付。例如苏联时期,“房租平均约占居民家庭收入的3%”(中国社会科学院苏联东欧研究所编《苏联概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246)。我国房租在上世纪80年代及之前,房租平均约占居民家庭收入的2~3%。社会主义国家的建房成本、以及房屋修缮成本不足部分,这部分巨大资金差额,通过国家财政收入以积累、社会消费基金等给予支付。  

例如,苏联“低廉的房租只使1╱3的住宅和公用事业经营费用有保证(约占苏联居民家庭收入的3%的房租,除狭义的房租外,包括自来水、电、暖气、热水和煤气等公用事业经营费用。即苏联房租是所住房屋,以及房屋配套的水电气供暖等设施总的使用付费,属广义的房租。我国房租不含房屋配套的水电气供暖等设施的使用付费,属狭义的房租──笔者注),而其余2╱3则靠国家动用总消费基金加以弥补”(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六卷》东方出版社1986.714)。  

社会主义以改善整个社会全体成员生活条件为目的的性质,决定了劳动人民创造的物资财富的国家财政收入部分,除扩大再生产外,也同样应该用于改善整个社会全体成员生活条件(包括居住条件)。例如,对房租只达到1╱3的住宅和公用事业经营费用,不足部分,苏联用财政中所列的“总消费基金加以弥补”,就是动用国家财政收入改善整个社会全体成员生活条件的表现。  

而现在我国以住房由市场解决为借口,将民众抛向由资本主宰、准备刮尽百姓油脂的房地产市场,国家财政基本不管劳动大众住房、医疗,却优先用于政府官员涨工资,用于政府官员公款吃喝、公款购车、公款旅游等等,根本违背了社会主义目的和性质。  

社会主义下,居民(或职工)极低的房租,保证人民(包括因为工资较低或家庭人口较多而经济较困难家庭)享有居住权不是停留在理论上、口号中。这种制度下,人民基本都有住房居住,人民居住状况则主要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一定的国家财政收入中,扩大再生产、国防费用、住房、教育、医疗……等各项所应占据的比重。  

在主要由国家和单位提供住房情况下,如果有些职工对国家或单位分配的住房不满意,有住较好住房的要求,而职工又有一定的积蓄用于建房,在较多情况下,国家或单位也支持这些职工合作建房。如苏联对职工合作建房,国家免费提供建房土地(而我国则要用公用土地赚取尽量多的钱),对建房费用超过职工储蓄部分,国家提供无息贷款(我国银行房屋贷款也要通过利息获利)。因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目的,全民所有的土地、全体劳动人民创造的物质财富(贷款这种钱财是物质财富的一种形式),用于民众基本人权形式之一的住房权的实现时,是不能用作赚钱的工具来赚钱的。  

社会主义国家住房建设目的,是满足人民生活居住需要,所以建好住房后,房屋是免费分配给职工或居民居住。住房人只需交纳约合住宅维修费用的1╱3的房租就行了。而资本主义经济的目的是追逐利润最大化,不是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资产阶级力图把一切领域(包括人民的医疗权、住房权等人权领域)都作为榨取民众血汗而赚钱的领域。这决定了作为资本主义经济一部分的资本主义住房建设,其目的首先也是获取最大利润,而不是首先满足人民的生活居住需求。所以,虽然劳动人民创造的物质财富,大量被国家以税收形式,企业以利润形式提走,但一般说来, 国家和单位不承担向居民和职工提供住房的职责。资本主义社会要求,就象购买一般消费品由市场解决一样,住房也由市场来解决,由“自由”市场中的一些市场主体──房地产公司等来解决。因此,社会主义住房建好之后,房屋进入的是分配领域,无偿分配;资本主义住房建好之后,房屋进入的是市场交换。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都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性,而作为市场主体的房地产商也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性。房地产商这种特性,使其将房价定得很高,这使民众只有通过支付高房价或高房租(房租常达劳动者家庭收入的20~40%)才能在“市场”上实现居住权。所以似乎是超阶级的、纯经济的话语——住房也由市场来解决,实际掩盖着让资本通过高房价或高房租赚钱为资本谋利的阶级倾向。而民众的基本人权——居住权,只有被资本榨取血汗才能实现,充分显示了资本主义人权(包括《╳╳宪章》所谈人权)的虚伪性。  

社会主义下,住房是以国家补贴向民众提供福利的场所;资本主义中,住房是让资本通过榨取民众血汗而大赚特赚的赚钱领域。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同样为住房,却显示出截然不同的阶级性质。因此,事实就是,在高喊人权,高喊以人为本、和谐的资本主义社会,民众应该享受的、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居住权问题,呈现的却是广大民众被资本任意残酷榨取和宰割的景象。社会主义下,住房问题是首先要保证居民居住权容易实现,而尽量不影响衣、食、行等方面生活。资本主义中,住房问题如其他问题一样,首先要服从统治阶级——资产阶级追求最大利润的要求,而不是首先要保证居民人权——居住权容易实现。  

资本主义社会下,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房产商、建筑公司、房屋广告公司、房屋中介公司、发放房贷的银行等都把住房作为赚钱的工具,以追求最大利润的目的参与进来。由于参与环节很多(例如仅土地就可能几次转手),每一环节都要赚取利润及交纳税收,使房屋价格大大增高。如果再加上房屋的投机炒作,房屋的价格将更高。这种情况必然使很多劳动者没有能力购房,不少劳动者甚至没有能力租房,这使不少劳动者的人权——居住权不能实现(“ 法国首都巴黎大约100名露宿街头者27日占据一家体育馆,要求暂时栖身以御寒”,以及文章后面附图中几千香港人住笼屋,证明即使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也使不少民众不能实现居住权)。我国地方政府现在以地产主的面目出现,高价出卖土地,加重了广大劳动者人权——居住权实现的难度,加重了劳动者的生活困难。  

社会主义下,消灭了剝削阶级,所以建房中,没有地产主、房产商,也就没有他们的加价盘剥。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建房时已经知道有多少特定住户要进住这新建的住房,只有建筑公司参与并获取合理利润(并且,除职工合作建房外,建筑公司的成本和合理利润,由国家财政等以积累支付,这笔费用不用劳动者用个人收入支付),没有房屋广告商、房屋中介、炒房客参与抬高房屋价格,再加上国家对住宅免费提供土地,使建房成本比资本主义社会大大降低。据资料,被美帝封锁制裁的朝鲜,其城市家庭普遍拥有国家免费提供、面积达100余平方米的住房。这一方面表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关心每个家庭居民人权——居住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社会主义能以更低成本提供住房,从而更易解决人民住房问题。  

那么,这两种建房模式的房屋价格差异到底有多大呢?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房屋价格(如要记价的话),应只为建筑公司的成本和合理利润。而这在我国国内,依不同地区,建筑公司的成本和合理利润,砖混结构的房屋应不超过600~800元╱平米,框架结构不应超过800~1000元╱平米。但我国许多城市的房屋价格每平米在3000元以上,上海、北京、深圳等在10000元以上。这中间的差价,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作为地产主的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广告商、金融资本、房屋中介等的参与,以及政府税费加价的结果。这中间巨大差价,就是按资本主义经济方式运作后加压在劳动大众身上的大山,它远比建房成本负担大。  

因此,资本主义下,通过所谓房地产市场,一方面房地产商等资本家榨取劳动大众血汗而钵满盆满;另一方面劳动大众则在榨取劳动大众血汗的高房价、高房租前,面临住房贵、住房难的窘境,处于或沦为房奴,或每月支付高额房租的艰难选择。  

所以,住房也由市场来解决的房改,是使住房满足资本榨取民众血汗而获利的利益要求,而不是为了使劳动人民在支付最低成本情况下实现基本人权——居住权。而在以前社会主义时期,没有这些资本存在,也就不存在这些资本在住房上加价获取利益的问题,劳动人民因而能在支付最低房租成本情况下实现基本人权——居住权。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运行历史使人们认识到,私有企业变为公有企业,生产也能正常运行,被资产阶级御用学者(以及我国的主流经济学家)吹嘘为社会中不可缺少、因而应该享受比劳动大众收入高许多倍的收入的资本家,并不是经济生活所必需的人物。历史实践证明,资产阶级是经济生活中的多余人物,资产阶级已失去存在的历史理由。同样,社会主义时期建房模式的成功运行,使人们认识到,不要资产阶级的那一部分──房地产商、房屋广告商、房屋中介商等,房屋建设也能正常运行,并且房屋成本更低,更易让劳动者实现基本人权——居住权。这一切说明,房地产商等并不是房屋建设所必需的人物,他们不过是吸附在房屋建设中的寄生虫、吸血鬼,他们是房屋建设中的多余人物,他们已失去存在的历史理由。他们靠吸取劳动大众血汗养得又肥又大,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而劳动者生活却更加困难。因此,住房也由市场来解决的房改对谁有利,它的阶级性质是什么,是不言自明。  

而我国建设部的官员们和不少地方官员,热衷于维护现存的、对房地产商等资产阶级有利,但损害劳动大众利益的住房政策。这些官员们可以喊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动听的口号,但他们对推翻压在老百姓身上的三座大山之一的住房大山是不感兴趣的,他们对改变房地产商等资产阶级盘剥劳动者血汗的状况是漠不关心的。主流经济学家倡导了市场经济改革,它们要求一切由市场来解决,要求人民的利益服从于它们倡导的市场经济,即要求人民利益服从于市场强势主体──资本家的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表现在房屋建设上, 主流经济学家和一些高官们,要民众希望以较低成本实现基本人权——居住权的要求,服从于房地产商等吸血鬼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对民众的盘剥的要求。他们实际上是要维护使房地产商等靠吸取劳动大众血汗养得又肥又大,而劳动者生活却更加困难的现行房屋状况。而主流经济学家中的部分人却在《╳╳宪章》宪章签名做出争人权状,并在自己博客中大谈人权,真是虚伪透顶。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房改政策,根本问题不是好不好或是否成功的问题,而是它们到底代表了那个阶级的利益的问题。要彻底推翻压在劳动大众身上的大山(包括住房难、住房贵的大山),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实现。没有包括房地产商、房屋广告商、房屋中介商等在内的资产阶级,才不会有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策出现,劳动大众才能彻底翻身,才能是真正当家作主人。 

附文:

令人触目惊心的香港“笼民”

2008年7月16日,香港大角咀,一位老人在“笼屋”内睡觉。笼屋是罐头沙丁鱼似的贫民窟,老弱的穷人住在以铁丝网围住的床位里。



一位老人在堆满衣服和杂物的笼屋睡觉。当主人离开房间时可将铁丝网封闭上锁防盗



狭窄的房间内又潮又臭,一名笼民点烟“薰香”。三层板床,每一层都是一户人家



一位老人在“家门口”前吃饭



少许的生活用品是这位老人的全部家当



更贫穷的人连笼屋里竟也空空如许



香港政府从1998年开始实施《床位寓所条例》,改善并减少笼屋。据政府数字2007年有近千人居住在笼屋中。而社会福利组织则称,居住在笼屋的人数不少于4千人。



一间斗室最多住着12户笼民,为了省电采光条件通常都很差



香港自1978年推出“居者有其屋”计划,是为协助中低收入阶层安居而设立廉价公营房屋,限制条件严格,类似内地的经济适用房。但这里居住的笼民其经济能力根本无法负担政府的廉价公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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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住房  房地产  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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