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转基因技术应用的政治伦理风险
【核心提示】转基因技术及其成果的广泛应用对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人类健康、血亲伦理关系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巨大风险,已为人们广泛注意,相比较而言,其可能的政治伦理风险人们却注意不够。
转基因技术与信息网络微电子技术对人类的影响,现在无论做何想象都不会夸张。转基因技术及其成果的日益广泛应用,使得人类社会所面临的许多困难、问题有可能得到某种程度缓解与解决,人们因其能够给人类带来的可能福祉而兴奋。不过,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相等,可能的福祉与可能的风险并存。
转基因技术及其成果的广泛应用对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人类健康、血亲伦理关系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巨大风险,已为人们广泛注意,相比较而言,其可能的政治伦理风险人们却注意不够。转基因技术应用的政治伦理风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人类种族生物安全,社会控制中基于垄断技术服务供给的新奴役。
威胁种族基因安全
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种族平等已成为当今多元社会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根据康德的看法,民族平等、世界公民,是人类最终摆脱野蛮走向文明的必然要求。然而,民族有其种族自然基础。种族基因正是这最深层的种族自然基础。人类社会每一种族的基因在数百万年演化过程中形成,它是民族的生命本体。种族平等以种族安全为前提。转基因技术应用却从基因这一民族生命本体的层面上尖锐地提出了种族安全问题:转基因技术打破了自然在数百万年演进中所形成的一切物种界限,模糊乃至消弭了自然与人工的天然界限,甚至能够根据特定目的性需要设计、创造出具有特定功能的生物体,进而威胁种族基因安全。
在当今世界,那种赤裸裸的种族压迫、种族歧视、种族殖民已失却了存在的理由。然而,人类种族间的竞争以及基于这种竞争的殖民可能,并没有从地球上消失。那种赤裸裸血与火形式的侵略、掠夺、殖民,正让位于基于现代科学技术、货币、经济与文化的柔性侵略、掠夺、殖民。如果说现代战争中有货币战争、信息战争,那么,就不能排除基于转基因技术应用的基因战争的可能。
即便是在解决民生问题的价值立场上较为广泛地使用转基因技术物品,也有种族基因安全问题。转基因技术在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等民生方面的应用,确实能为人类当下所面临的一些燃眉之急提供某些有效缓解与解决手段,但是,它对种族基因的可能影响究竟如何,则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得较为充分的评估与判断。由于这种可能影响是基因层面的,因而一旦负面影响形成,后果不堪设想,且难以挽回。一个民族必须对自身种族基因安全问题持极为严肃谨慎的态度。
警惕受技术控制与奴役
基于对转基因技术物品垄断与依赖而形成的新的社会控制—奴役关系,是转基因技术应用的又一政治伦理风险。在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等人看来,现代科学技术不仅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还具有政治权力的功能,它直接参与社会结构的构成,并成为一种社会支配力量。技术不仅使人失却自主性、“不可能决定自己的生活”,而且还“使人的不自由变得非常合理”。技术对人的控制,就政治伦理关系而言,是垄断技术的人对社会的支配与控制。不同于既往赤裸裸的暴力控制及其奴役,当代社会控制及其奴役手段似乎变得越来越温柔、文明:以供给产品、提供服务的形式出现。垄断是其特质。它以垄断信息、知识、技术为前提,以垄断社会专门服务的方式存在。这是一种提供服务式的控制与奴役。如果社会某一群体对某种转基因技术产品形成了特殊依赖——恰如糖尿病患者对胰岛素的依赖一样,与此同时,另一群体不仅垄断了此种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供给,而且还垄断了相关信息,控制了信息发布,那么,后者就对前者构成了事实上的支配、控制与奴役关系。这种支配、控制与奴役,通过对社会成员日常生活自由选择的可能、机会、空间的控制实现。自由选择的可能、机会、空间决定了自由选择本身。如果自由选择的可能、机会、空间事实上为一特殊群体所控制,那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由选择就因其无可奈何的依赖性,而蜕变为没有自由的自由。
应有强烈道德责任意识
风险本身意味着开放的未来及其机遇。强调转基因技术应用的政治伦理风险,并不是要绝对拒斥转基因技术及其应用,而是要加强对转基因技术及其应用的风险控制。科学技术有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转基因技术及其应用不可能在一般意义上被终止,探究未知的好奇心是人之天性。人的这种天性会不断推进新科学技术的发现、发明与应用。伴随新科学技术发现、发明与应用的,应当是强烈的人文精神与价值审视。对于转基因技术及其应用,既不能因其可能的巨大风险而拒斥,也不能因其可能的福祉而放松警惕。合理的态度是不断冷静审视其价值精神、价值目的、价值事实,并使之规范有序。
首先,转基因技术发明与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应进一步强化道德责任意识,确立起基本道德规范,努力使转基因技术真正造福人类。转基因技术发明与应用工作者不仅是科技活动主体,亦是道德主体,其职业活动既须求真,又须友善:秉持良知,用正确的伦理价值观支配转基因技术研究活动,认真评估研究成果及其应用的可能后果,保证转基因技术成果及其应用后果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不对人类当下及以后的生存安全带来更多危险,不与国际公约所确立的人类基本权利相冲突,并对其所产生的后果负起责任。
其次,国家要建立健全严格制度,确保转基因技术研究及其成果应用的规范有序。在国家层面建立相关伦理委员会与安全委员会。任何可能对人类健康与安全有潜在重大影响的转基因技术研究与成果应用,均须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对于其中涉及种族、国家安全的部分应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应强制性要求转基因技术产品明确标识,坚定维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转基因产品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再次,将转基因技术及其成果应用问题引入公共政治领域,创造条件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公共讨论,寻求共识。以变专门技术及其产品为公共政治的方式,化解转基因技术及其成果应用中的可能政治伦理风险。这种公民公共参与、公共讨论的过程,既是打破知识、信息、权力垄断,公民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亦是在全社会确立起公共理性精神的过程。
高兆明,哲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江苏省重点学科“伦理学”学科负责人。南京师范大学重点研究机构“应用伦理学研究所”所长。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立场。
请支持独立网站红色文化网,转载请注明文章链接----- https://www.hswh.org.cn/wzzx/llyd/st/2013-09-27/23068.html-红色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