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安全”告急 土地治污刻不容缓
两部门调查报告 超100万平方公里国土污染物超标
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昨天联合发布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更是高达19.4%。
不过这份公众期待已久的公报没能给出全国土壤污染面积的数据,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受客观条件限制,此次调查以点位超标率来描述土壤污染状况,给出准确的土壤污染面积数据有较大困难。
全国16.1%土壤污染物超标
此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始于2005年4月,2013年12月结束,在我国尚属首次。调查范围为中国境内(未含港、澳、台地区)的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
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主要无机污染物包括镉、汞、砷、铜、铅、铬、锌、镍等重金属,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
在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土壤中,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最高,为19.4%,林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0.0%,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0.4%,未利用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1.4%。
本次调查还根据“七五”时期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的点位坐标开展了对比调查。结果表明,表层土壤中无机污染物含量增加比较显著,其中镉的含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增加,在西南地区和沿海地区增幅超过50%,在华北、东北和西部地区增加10%-40%。
重污染企业周边土壤易污染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
该负责人表示,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尾矿渣、危险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堆放等,都可导致周边土壤污染。而农业生产活动则造成耕地土壤污染,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都导致耕地土壤污染。此外汽车尾气排放导致交通干线两侧土壤铅、锌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污染。
为此,公报对典型地块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了统计。这些典型地块包括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采油、采矿区以及干线公路两侧等8种典型地块。超标率最高的三类典型地块依次为重污染企业用地(36.3%)、工业废弃地(34.9%)和采矿区(33.4%)。
污染土壤面积尚无具体数据
对于公众关注的全国土壤污染面积,此次调查并没有给出具体数据。对此,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对水体和大气污染而言,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匀性的特点,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的分布情况具有一定的困难。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土壤调查属于初步调查,具有概查的性质,目的是掌握全国土壤污染的总体态势,受客观条件限制,总体点位较疏。以耕地为例,每8km 8km的网格(9.6万亩)布设1个点位,只能从宏观上反映我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总体状况。因此,本次调查以点位超标率来描述土壤污染状况,给出准确的土壤污染面积的数据有较大困难。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在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环保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目前总体实施方案已初步形成。
将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和向空气污染宣战一样,国家正在或将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坚决向土壤污染宣战。
根据国务院部署,环保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计划将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源头严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公众参与。与此同时,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也将进一步加快。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环境保护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环保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土壤环境保护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以及相应的专家组。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目前已初步形成法律草案。
此外,国家将在典型地区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该项试点将先期在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开展。
污染程度分级
本次调查土壤污染程度分为5级:
污染物含量未超过评价标准的,为无污染。污染物含量在1倍至2倍(含)之间的,为轻微污染。污染物含量在2倍至3倍(含)之间的,为轻度污染。污染物含量在3倍至5倍(含)之间的,为中度污染。污染物含量在5倍以上的,为重度污染。
土地污染情况答问
Q:土壤污染具有哪些特点 A:重金属污染不可完全逆转
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和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察觉。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现危害通常时间较长。
其次,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与大气和水体相比,污染物更难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
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匀性。由于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
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难可逆性。由于重金属难以降解,导致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完全逆转的过程。另外,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艰巨性。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很难恢复。总体来说,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
Q:土壤污染存在哪些危害 A:农产品质量首先受到影响
上述负责人表示,土壤污染一是影响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土壤污染会影响作物生长,造成减产;农作物可能会吸收和富集某种污染物,影响农产品质量,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长期食用受污染的农产品可能严重危害身体健康。
二是危害人居环境安全。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还可能通过经口摄入、呼吸吸入和皮肤接触等多种方式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场地未经治理直接开发建设,会给有关人群造成长期的危害。
三是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土壤污染影响植物、土壤动物(如蚯蚓)和微生物(如根瘤菌)的生长和繁衍,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不利于土壤养分转化和肥力保持,影响土壤的正常功能。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发生转化和迁移,继而进入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影响其他环境介质,可能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Q:粮食重金属超标啥原因 A:长期采矿冶炼致土壤被污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粮食重金属超标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土壤中镉等重金属本底值高。我国西南和中南地区是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的地区,镉等重金属元素的基础含量高。二是我国有色金属传统的开采地区,迄今已有上百年有色金属的开采历史,长期的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和含重金属的工业废水、废渣排放造成了土壤污染,从而导致粮食重金属超标。三是由于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导致酸雨增加、土壤酸化,在酸性增强的条件下,土壤中的镉等重金属活性也随之增强,更易被水稻等作物吸收。
Q:污染土壤有办法治理吗 A:污染土壤有三种方法降害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被污染的土壤可以通过修复降低其风险或危害,恢复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土壤修复是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一般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3类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有时靠单一方法难以修复土壤污染,需要采用多种技术。
生物修复技术是上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达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和生物联合修复技术。
物理修复是指通过各种物理过程将污染物从土壤中去除或分离的技术。其中,热处理技术适用于受有机污染的土壤修复。
化学修复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学物质,通过对重金属和有机物的吸附、氧化还原、拮抗或沉淀等作用,以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
土壤修复技术
固定化技术
固定化技术利用各种固定剂处理土壤中的污染物,其原理是污染物与固定剂之间的吸附、离子交换以及沉淀以锁定土壤污染物。常用固定剂有:水泥、石灰以及粘土矿物、铁锰氧化物、炭质材料等。固定化技术的优点是处理费用低、易于操作。可用于多种有机、无机污染物,如:重金属、农药等,修复效果很好。
渗透反应墙技术
渗透反应墙是一种原位处理技术,在浅层土壤与地下水,构筑一个具有渗透性、含有反应材料的墙体,污染水体经过墙体时其中的污染物与墙内反应材料发生物理、化学反应而被净化除去。反应材料有:零价铁(ZVI)、有机废弃物、粘土矿物、磷酸盐等,要根据污染物选择具体材料。此技术常用于含氯有机试剂(TCE)、As、重金属等。实践证明对TCE等有机试剂污染的处理十分有效。
微生物修复技术
微生物修复技术是利用微生物(土著菌、外来菌、基因工程菌)对污染物的代谢作用而转化、降解污染物,主要用于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降解。通过改变各种环境条件如:营养、氧化还原电位、共代谢基质,强化微生物降解作用以达到治理目的。我们开发的微生物修复技术有:强化自然递减(Enhanced natural attenuation)、生物堆制法(Biopiles)、堆肥法(Composting)以及氧化还原交替法(Sequential A/O treatment)。微生物修复技术已成功应用于煤气厂址PAHs污染修复,石油烃污染土壤修复,农药污染土壤修复等。微生物修复技术的优点是费用低、易操作、没有二次污染等。
植物修复技术
直接利用植物把受污染土地或地下水中的污染物(重金属、有机物等)移除、分解或围堵的过程。目前普遍认为利用植物修复的方法,来清除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是一种较便宜且方便的作法,甚至有科学家指出,可利用植物的这种特性开采土壤中的金属矿物。美国纽泽西州即成功地利用植物修复的方法,把一处因制造电池而导致铅污染的土地复育成功。透过了解植物在重金属环境下的生存策略,有助于人类利用生物科技制造出可以大量吸收重金属的植物。基本上可以有效清除重金属污染的植物,最好须有下列特征:生长快速、根系能深植土壤、容易收割、能够容忍并累积多样化重金属。
每片被污染的土地都要得到修复
两部委出重拳治理“毒土地”
近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消息称,今年国家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综合治理工作,并先期在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开展试点。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污染修复治理,实现重金属污染耕地的稻米达标生产,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此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说,“要让生产超标农产品[-4.74% 资金 研报]的耕地退出稻谷的生产,也退出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要让受损土地休养生息。根据陈锡文此前给出的数据,记者粗略统计发现,将有超过1亿亩耕地需得到“休养生息”。此外,在全国20亿亩耕地中,每年施用了超过5800万吨的化肥、180万吨的农药以及其他诸如除草剂、植物激素等化学投放品。
需要“休养生息”的土地中,除5000万亩中、重度受污染耕地外,还有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甚至强降雨的时候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6000万亩25度以上陡坡耕地、开垦了不该开垦的湿地、在饮用水源上游进行农业生产易造成污染水源的部分、以及由于超采地下水已经形成了“漏斗”地区的土地。
“从去年开始,财政部围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提出了农业资源休养生息、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退耕还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治理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近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上发言时表示,“今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比上年增长9.8%,高于中央财政收入7%的增长。”
财政部部长助理胡静林明确表示,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地方划为限制开发区,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不再大规模进行土地治理。
财政部农业司巡视员卢贵敏透露,今年中央财政已安排专项资金对湖南省试点地区给予补助,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毒土地”修复的资金链条
近年来,土壤重金属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威胁引发广泛关注。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仅受重金属污染的农业耕地就有2000万公顷,即使采用成本较低的植物修复法,其修复资金也将达到6万亿元。而根据2011年12月15日公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规定,“十二五”期间用于污染土壤修复的中央财政资金为300亿元,修复资金缺口巨大,这使得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特别是重金属污染治理及修复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土壤污染修复资金缺口大
据了解,我国土壤污染类型包括农业耕地污染、城市棕色地块污染以及矿区土壤污染。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已有333.33万公顷耕地因遭受污染而不宜耕种。目前,我国约有1600万公顷农业耕地遭受农药污染,污水灌溉耕地216.7万公顷。我国农业耕地土壤污染修复所需资金数额巨大,仅对受重金属污染的农业耕地而言,即使采取土壤修复成本最低的植物修复法,每公顷的修复成本也将达到30万元,耕地修复所需资金总额将高达6万亿元。
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到我国污染土壤治理问题。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经济学博士后、美国纽约大学环境法学博士后蓝虹副教授的研究调查标明,除了农业耕地,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许多原本位于城区的污染企业从城市中心迁出,产生了大量城市棕色地块。据统计,我国城市棕色地块至少有30万块,治理棕色地块所需资金数额巨大,可能达到几十万亿元。
而矿区开发和废弃矿区中的污染物也会通过大气、水、固废丢弃等形式造成土壤污染。但目前我国废弃矿山的复垦率仅达10%,需要土壤修复的废弃矿山面积约150多万公顷。
蓝虹介绍,即使依据最保守的测算,每公顷矿区污染土壤治理资金最低需要9万元,则资金需求为1400多亿元。根据《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用于全国污染土壤修复的中央财政资金为300亿元,支持范围包括受耕地污染、城市棕色地块及工矿区污染场地。300亿元对于我国治理土壤污染所需的将近几十万亿资金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我国土壤修复存在巨大资金缺口。
化解资金压力需建立土壤污染者付费制度
我国长期以来对于污染问题都采取的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即谁污染谁付费治理。这种治理原则对于空气污染、河流污染适用起来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土壤污染治理,情况就变得复杂多了。因为土壤污染自身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的特点,其危害性很难在短期内爆发显现出来,而土壤污染责任人也具有不固定性的特点,因此“污染者付费原则”在进行土壤修复时会出现部分失灵。政府性资金是“污染者付费”失灵在土壤修复问题上的必要补充。
2010年发生在湖北武汉市的“毒地被退”事件就印证了此点。总面积280亩、地处武汉滨江绝版地带的“一块宝地”,自2006年3月由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公司(下称“三江地产”)竞得后,整整荒芜了4年后,开发商将土地退给了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其原因就是该地块原属武汉市农药厂,大部分地块都被化学有害物质污染了。而上世纪武汉农药厂的农药残渣等有害化学残留物的处理方式,基本上都是就地排放掩埋,离地面只有五六米。
对于中国在城镇化进程中造成的大量棕色地块修复问题,2012年,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规定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然而这也仅仅是针对2012年之后交易开发的土地,在2012年前的土地交易,均未明确土壤污染修复所需费用应由污染企业承担或是其土地价值的一部分。对于城市遗留的这部分棕色地块而言,历史上的先前土地所有企业早已关闭或改制,无法运用“污染者付费”原则追讨修复资金。这时就需要政府出资介入土壤修复工作。
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土壤污染追责条款
蓝虹向记者介绍,我国现在仍然缺乏对土壤污染赔偿的问责机制,没有相关法律对土壤污染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关于土地污染责任,我国宪法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土壤污染的大致原则。但在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中没有一个专门针对追究土壤污染责任的法律条款。
这使得对于特大土壤污染事件或潜伏期较长的突发土壤污染危害事件,需要政府性资金作为保障。如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土壤污染导致工人中毒事件,土壤污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土壤修复成本由北京市政府承担。
同时,土壤修复所需资金巨大,很多污染责任企业不具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来支付土壤修复费用。即使企业破产,也无法支付土壤修复费用,这就无法保证土壤修复的及时性。土壤修复工作会因资金欠缺而停止,这时需要政府性资金的介入来完成土壤修复和污染危害赔偿工作。
蓝虹认为,我国污染责任不明土壤数量巨大,并且土壤污染可能引起突发性环境公共事件,这就需要政府做好应急准备,进行立即评估、治理修复、赔偿等工作,需要足够的资金数量作为救济保障。政府性基金以财政拨款、行政收费方式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具有长期稳定性,符合土壤修复和赔偿所需资金的来源形式。因此,土壤修复资金应以政府性基金为主要模式。
技术治“毒” 活化+钝化
近日,记者从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京组织开展的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交流活动上获悉,目前国内外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一种是活化手段,通过增加土壤重金属溶解性和迁移性,进行回收处理,降低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另一种是钝化手段,通过改变重金属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态,降低作物对重金属的吸收。当前,在农业生产方面,选用适宜的作物品种、增施能够钝化重金属的有机肥或土壤改良剂、种植不进入食物链的植物吸附重金属后集中处理以及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既经济有效又易被广大农民掌握和接受,符合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水平,应因地制宜推广应用。
会议强调,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关键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多管齐下,大力推广综合治理措施:一要坚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在控制污染源头的基础上,结合高产创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等工作,落实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二要认真研究,分类指导,选择在我国农业耕地土壤中污染较为严重的镉(Cd)、砷(As)、汞(Hg)等重金属为主攻方向,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开展不同治理模式的试验工作,同时认真做好试验总结,加强治理技术机理研究,积极探索技术模式的原理、适用区域、适用作物和适用方法,逐步建立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标准和综合治理技术规程。三要以点带面做好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让广大农民实实在在感受到土壤改良剂在改良土壤和作物品质方面的效果,掌握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提高农民科学施肥和保护环境意识,共同推进我国生态友好型农业的建设与发展。
土壤修复不可操之过急 需建立产业链
耕地污染威胁的是千家万户的饮食安全,自从镉大米事件发生以后,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开始越来越引起重视。4月17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该报告显示,我国耕地土壤点位污染物超标率为19.4%,目前中国近五分之一的农业用地存在有机污染物或者无机污染物超标的情况。全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
环保部负责人对此表示,对严峻的土壤环境形势,国家正在或将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坚决向土壤污染宣战。一是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是加快推进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三是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四是实施土壤修复工程;五是加强土壤环境监管。
当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公布之后,土壤修复市场的估值被估到上万亿元。市场真的有如此庞大吗?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用于污染土壤修复的中央财政资金为300亿元。而在日前已获环境保护部原则审议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湖南省石门县等6个重污染地区则被列入土壤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示范区,预计单个示范区用于土壤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财政投入在10亿—15亿元之间。
相比于修复资金的总需求,修复资金缺口巨大,这使得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特别是重金属污染治理及修复工作面临巨大压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造成重金属污染的企业,以及准备使用被污染土地的企业,同样需要承担这笔高昂的费用,而不能仅仅让政府买单。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了污染,倒推过来就是企业的污染防治投入不够,至少未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要求。而当土地遭受污染、不适宜继续使用的时候,这些污染企业却不承担污染的责任,也不为土壤的恢复和治理付费,而将污染的成本最终转嫁给全社会来买单,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此外,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里涉及耕地污染及工矿区污染。但两者污染源、污染面积、治理手段有着很大区别,就目前而言我国大多数企业参与的是工矿区土壤的污染项目。而农田污染的修复治理工作应该说在国内还没有开展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锦楼博士谈到:污染结果公报的公布,应该首先要加强对普通大众的科学宣传,二要进一步分析引起污染的主要原因、识别主要敏感介质及敏感人群,评估生态风险与健康风险,判定主要责任主体,最后依据土地的用途,设定科学合理的土壤保护与治理修复目标,制定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可行的土壤防控与修复治理措施。不要从商业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刘阳生教授认为:“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最重要性一点是告诉我们国家将分不同污染程度、分区域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这个公告主要是满足社会舆论要求公开的需要,只能大致说明我国土壤污染比较严重,主要污染类型和污染物是什么,除此以外我认为对企业意义不是很大。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经酝酿了很多年,前期有关部门也做了很多准备工作,我们暂且不去关注那些数据,单从报告看本质应该是国家给土壤修复产业利好的消息,但土壤修复仍需多部门联动治理,而且土壤修复技术研究工作还尚未完全成熟。一位专家介绍:土壤修复市场,好进难出。现在土壤修复市场门槛要求并不是很高,很多技术尚未成熟的企业纷纷关注或进入。但这些企业做过的修复项目结果究竟如何,我们也无从得知。
业内专家指出,面对如此之大的污染土壤修复的市场需求,我国的技术储备、工程经验和人才储备都显得不足。分析指出,土壤污染修复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土壤修复从点向面铺开要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要分清主次,从主要问题入手,建立土壤修复产业链,一步一步往前走。
治理土壤污染 不要忘了法律武器
国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曾透露,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土壤污染的治理已刻不容缓。这几天,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开始热播,醇香四溢的食材流光溢彩,传达着人们对丰饶大地的敬畏,但如果任土壤污染继续,舌尖上的美味将令人焦虑。
土壤污染调查难,治理更难。笔者到访过的那个村庄,也进行过多种土壤修复实验,但科研人员喟叹:实验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一小地块尚且如此,遑论全国这么大面积。近邻日本上世纪修复土壤污染也是花了巨大的成本和代价。
今年2月,环保部表示,正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划定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区域,投入治理资金的数量,治理的具体措施等多项内容。环保部官员预测,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的资金量非常大,至少需要上万亿、几十万亿的投入才行。
比起这些治理措施,防范污染更为重要。土壤污染防治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现在关于土壤保护的立法散见于其它相关环境立法,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形成合力。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需要跑步前进。
制定法律同时,司法问责也应得到足够重视。作为新的环境问题,地方官员对土壤污染的态度非常忌讳,对土地污染问责的讨论几乎没有。其实,环境污染的司法问责向来不力,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后,有媒体盘点了近10年的47起水污染事件,其中涉及刑事犯罪及被判刑的有6起,最高刑期为5年,其他多数为行政处分。
法律制度虽完备,但多数事件不能进入司法渠道,多地的环保专门法庭门可罗雀,不得不令人深思。因此,向土壤污染宣战,不要忘了法律武器,必须从已有的环境污染事件处理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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