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文化例外”(笔谈)
印度:对外来文化广采博收的同时保持自身文化特色
詹得雄
印度对于外来文化的态度,可以用圣雄甘地的一句话来概括:“我要打开四面的窗,接受八面来风,但我不会被任何一面吹走。”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英国人有意识地在印度培养了一批“印度肤色英国心”的人,帮助他们统治印度。圣雄甘地的这句话是针对这一情况而讲的,他主张对外来文化广采博收,但决不能失去自己的根基,仍要做一个有印度心的印度人。
在文化产业投资方面,印度没有明确把“文化例外”作为一个口号提出来,但实际上印度仍坚持保护和发扬传统文化。从实际情况来看,印度的上层精英是十分西化的,但他们依然坚持自己的宗教信仰、维护国家利益。印度第一代领导人都是在英国接受高等教育的,但并不因此站到英国人的立场上去。
印度的下层宗教传统十分浓厚,根深蒂固很难撼动,好处是保持了印度特色,不足之处是缺乏改革创新的精神,这是印度在改革的道路上步履蹒跚的根本原因。印度不但要求“文化例外”,在农业、气候、服务业等等方面都要求例外,其实就是印度例外论,对此,国际社会大体上表示理解和同情。
对于外来文化的态度,以电影为例,外国电影可以自由地在印度放映,但看的人不多,主要是一些懂英文的中上层知识分子。政府不用限额来限制,但定了一个审查标准,这个标准对国产和外来电影一视同仁。所以,如果政府认为某个片子不宜在印度放映,完全可以依法来限制它,而不必运用什么限额。印度电影有审查制度,但这种审查不是由政府直接进行的,而是由“审查委员会”具体执行的。委员会的成员由政府任命,里面除电影界的人士外,还有警察、海关征税员、教育界人士和三名来自印度教、伊斯兰教和其他团体的知名人士。
印度是电影生产大国,电影立法已有8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国家独立后,于1952年重新制定了新的电影法,并在后来的岁月中几度修订,加上政府陆续出台的一系列补充规定,形成了印度目前较为完善的电影审查制度。
印度的电影审查机构是中央电影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查在印度公开放映的影片,包括外国电影,发放公映许可证,召开由电影评论家、剧作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研讨会,开展地区性或全国性的调研活动,分析研究各种影片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制定电影审查的指导意见。委员会由1名主席和12至25名非官方人士组成。为了使审查委员会及其地区办事处能够有效地依法履行职能,中央政府在各地设立了电影审查顾问团。为了解决电影审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中央政府在新德里设有电影审查上诉法庭。庭长由高等法院退休法官或有资格担任高等法院法官的人担任。法庭成员由有资格判断影片对公众所产生影响的人士担任。电影审查发生纠纷时,法庭将进行必要的调查在并听取控辩对方的意见后作出裁决。
任何影片在制作完成后,必须首先向电影审查委员会或其地方办事机构申领电影公映许可证,然后才可以发行放映。审查委员会或其地方机构收到申请后,在15日内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
对评审组的审查有异议时,电影审查委员会主席可自行决定或应申请者要求交影片审查修正委员会再审。修正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均为审查委员会或顾问团成员。受理影片审查的电影审查委员会地区主管官员可以参加修正委员会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影片评审组成员不得担任修正委员会委员。申请人应负担修正委员会有关费用并提供工作便利。中央审查委员会作最终审查。
印度的电影审查制度虽然存在一些缺陷或不足,但它对创造和维护国家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及促进和维护印度电影业的稳步发展与繁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作者: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
巴西:一边主张自由贸易,一边反对不加区别的自由化
陈家瑛
巴西对“文化例外”的态度介乎法国和美国立场之间,一边主张自由贸易,为其具有优势的文化产品的出口保驾护航,一边反对不加区别的自由化,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中预留了“例外”,为以后双边自由贸易和投资谈判提前做了准备。相对于“文化例外”,巴西更倾向于维护和利用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原则,寄希望于借此对处于劣势的产业和产品通过公共文化政策予以保护和扶持。巴西的态度和做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主张与做法
巴西的视听产品,特别是电视连续剧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电视台黄金时间普遍播放巴西观众喜闻乐见的本国电视连续剧,外国电视剧较为少见。此外,巴西还是电视剧出口大国。而电影则面临和欧洲一样的局面,享有政府补贴,电影发行主要面向国内市场。美国电影数十年来一直是巴西全国电影院线的霸主。至于有线电视,远不如欧美发达,收费较高,普及率较低。将来随着有线电视的普及,巴西将真正面临美国电影对电视业的巨大冲击。巴西对此怀有危机感,正在认真应对。
巴西视听制作和产品的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巴西对“文化例外”的立场。巴西对“文化例外”的态度是:尽管需要捍卫文化多样性的原则,但视听产品具有可交换的特点,因此这种产品就应遵守世贸组织关于产品自由流通的总规则。然而,巴西同时认为,世贸组织是一个讨论对普遍可交换产品实行可操作规则的机构,但是这些规则无法涉及一个在各国都十分敏感的课题:即各国的特性和保护本国自身文化的能力。“如果像对待汽车、飞机、玉米和大豆一样对待电影”,那就将各国政府维护其自身文化的能力置于危险之中。
巴西的态度由其外交部2001年在世贸组织内发布。自那以后,巴西既要坚持保护文化多样性原则,又要其他国家允许向其民众开放巴西视听产品。巴西外交部认为,这两点是互补的,并不矛盾;一方面应该让各国继续保持实施文化政策的能力,另一方面各国应该向公民提供最广泛接触来自全世界文化的机会,防止设置壁垒或者采取让其公民只享有一种文化的强制措施。
巴西政府认为,新兴国家和穷国在其银幕遭受外来廉价影片入侵的情况下处于守势,这些影片以大大低于本国电影的成本进入,使本国电影遭到致命性打击。因此,巴西文化部每年都颁布法令,规定当年实施的银幕配额。2013年电影院每个放映厅至少要播放巴西电影28-63天,至少放映3-14部不同的本国电影,因电影院所拥有的放映厅数量而异。
巴西政府建议世贸组织对视听产品采取逐渐开放的原则,与美国所主张的不加区别的自由化相比,巴西主张缓慢和循序渐进的开放。巴西还主张各国应该拥有发展文化多样性的自主权,比如实施补贴政策、财税鼓励措施和反倾销立法,以及有助于阻止形成垄断和一统天下的其他措施。
巴西民间,尤其是学界,不主张文化例外的声音较强,更倾向于自由贸易。
与“文化例外”相比,巴西更看重文化多样性。巴西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公约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巴西认为,文化多样性公约能更广泛地涵盖文化例外所涉及的课题,也提供了一个更大的空间来缓和文化例外的两极化争论。而且文化例外的焦点是保护文化市场,而保护文化多样性则不仅仅限于文化产品市场的争论,能赢得广泛的国际认同。巴西寄希望于通过坚持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原则,实现对本国文化的保护,将其作为双边谈判所能倚重的一张牌。
巴西主张一方面支持文化市场的经济可持续性,另一方面保持巴西文化多样性的最大活力。这尽管是一种两难抉择,但巴西坚持所有文化公共政策都应基于此。文化多样性公约是巴西制定文化政策时主要的法律、政治工具。
此外,在文化发展的总体考虑方面,巴西特别强调文化的公共性和公共文化政策的重要性:巴西官方不接受“文化产业”的说法,也不主张采纳“创意产业”定义,而是选择使用“创意经济”的概念。巴西联邦政府文化部下设创意经济秘书处,主管所谓文化产业的事务。巴西政府认为,创意经济的提法兼顾文化、社会和经济各个领域的发展动力,这些发展动力由创意部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传播、消费和享用等各个环节所形成。创意部门的生产活动最终创造社会的文化和经济财富。
巴西的意图显然在于淡化文化的商业性,而强调文化的公共性和文化公共政策的重要性,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同时,通过强调文化的公共性和公共文化政策的重要性,来争取谈判对手认可。
2、几点启示
第一,从总体上权衡利弊得失,抓大放小,以对己方影响较小的妥协与对方作交换,换取对方在攸关己方战略和长远利益的问题上让步。美国电影在巴西影坛霸主的地位已然延续几十年,形成了电影进口、发行、放映等整个产业链和利益格局,一时难以撼动,而且巴西当局也暂时无意打破现状,况且本国电影也无法满足民众文化需求。故巴西不纠缠于此,而是将焦点置于国内有线电视广阔的发展前景,通过视听产品的“例外”诉求和有力度的扶持措施,帮助本国视听制作抢占有线电视市场,避免重蹈电影业覆辙。
第二,最大限度地争取和用好文化公共政策的空间,并通过立法为此提供法律支撑,以便一来支持本国产业与外来资本或产品竞争,二来为本国文化产业逐步提高自身竞争力赢得时间和机遇。巴西学者有一句经典语录:文化例外不如例外文化,也就是说通过提高本国文化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拿出与众不同的优秀产品,以抵消外来强势文化的影响和市场占有。当然,这绝非易事,需要长期的努力。明智的选择应该是一边保护一边提升,保护应为提升争取条件,以便未来有能力自由竞争。
第三,切实分析并确定自身的优劣势,确保优势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利益,而对劣势产业,则以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原则为依据,争取提供公共政策支持的例外。巴西从本国实际出发,确定视听产品是文化谈判的重中之重,其自身优势是电视剧和电视节目,对此竭尽全力争取扩大国际市场,劣势是电影和有线电视,考虑到电影业的现状,在此二者中又选择有线电视作为扶持重点。
第四,高举文化多样性大旗,并将文化多样性公约所确定的原则运用于贸易投资谈判,以回避因过分强调“文化例外”招致的贸易保护主义,从而避免陷于谈判的被动防守局面。
第五,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巴西对文化的理解值得借鉴,即淡化文化的商业性和逐利倾向,强化文化的公共性和公共文化政策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文化事业亟须加大力度扭转一味向钱看、低级媚俗和粗制滥造的倾向,只有如此,才能创造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高质量优秀文化作品。
(作者: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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