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德常:法治与价值体系
法治与价值体系
这些年来,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之同时也带来了一个副产品,那就是在某些人中间产生了一种对法治的迷信,他们把法治当成了一种万应良方,只要遇到一种社会问题,首先就想到要“立一部法规范一下”。可在实际上,由于缺少良好的道德风尚做基础,很多法律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人们在做坏事之前,往往要找法令的漏洞,为了防范这个漏洞,又要进一步立法,于是法治建设便进入了老子所说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怪圈。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必然要对党的执政能力构成新挑战。在这个重要问题上,我们不能继续泛泛而谈了,必须认真研究这个价值体系以及它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还必须抓好教育,在社会价值体系的引导上掌握主动权,才有可能走出上述怪圈,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引上正轨。
一、社会价值体系是法治的内在生命
法治与人的价值体系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有很多人忽视或误解着这两者的关系,在他们看来,不管人们怎样行动,也不管社会风气如何演变,只要人们愿意,想要建立什么制度就可以建立起什么制度,想要依法治国,也就是只需要把法律一部一部地制定出来就可以了,这就像小姑娘们只要买几件好看的衣服就可以打扮起来一样。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批评完全适用于这些人:“粗率和无知之处正在于把有机地联系着的东西看成是彼此偶然发生联系的、纯粹反射联系中的东西”(《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98页);甚至当年的卢梭也比这些人深刻,他写道:“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之前,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看它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9页)随后,卢梭又谈到了法律的分类,在提到了政治法、民法和刑法之后,他说:“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同上第73页)
卢梭在这里所说的第四种法律、风尚、习俗、舆论,正是我们这里所强调的社会价值体系,它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序参量”的作用,也就是说,它是控制社会秩序的参量。现在我们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高地上重新审视这一问题,价值体系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的内在生命,法治是外在表现。马克思说:“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也就是人类本性的进化过程而已,也即是价值体系的进化而已。这个进化过程首先是发生在个人的身上,但又不是单独某一个人的进化,而是社会整体的进化过程。随着价值体系的这个进化过程,全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随之而或快或慢地发生变化,政治制度法律规范也就随之而发生变化。社会价值体系是一条流动着的河流,历史进步的根源就在于人类本性的进化,价值体系的进化。随着这个价值体系的进化,社会政治过程也在不断地进步,由奴隶制演变为封建制,再演变为资本主义,再发展到社会主义制度。
马克思曾说过,法律是对事实的公认,他还说过,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两句话其实是一个意思,一个阶级之所以能登上统治地位,就在于它带来了新的人生需要,代表了人性进化的方向,发展出了一套新的价值体系,受到了社会的认可,成为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价值体系,这样一个事实自然要上升为法律,反映到社会政治的演变过程上来。
价值体系的发展演变便是社会制度或者说法治演变的内因,是它的内在的跳动着的心脏。如果我们要对价值体系与法治的关系找一个恰当的比方,我看可以用海螺来做比方,一些旅游点出售的海螺壳,很大很漂亮,但它肯定不是一生下来就是这么大的,而是有一个成长过程;这个成长过程肯定不是海螺壳自己在成长,而是有一个柔软肉体的生命在其中新陈代谢着、成长着,这个柔软的肉体是本质,是目标,服务于这个内在生命的成长过程,其外壳也在成长着。后来这个内在的生命衰老死亡之后,便剩下坚硬的外壳,孤独地躺在海滩上。法治也是这样,它不过是时代精神的外壳,随着时代精神的成长与演变,这个外壳也在演变着。有些文明夭折了,法治的演变也就结束了,于是便留下了一些法典孤独地躺在图书馆的书架上。
二、必须自觉坚持社会主义价值体系,才能开辟法治建设新境界
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个人格模塑的工作要做,这是从事政治活动的人们的基本功。对于一个社会集体来说,来自外部的打击会把它搞垮,来自内部的动乱也会把它搞垮,但不管是来自这个社会集体的外部还是内部,站在地球人的立场上来看,都产生于人性中的缺陷与邪恶;它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内心深处,必须约束这个东西,防止其破坏性发展起来,社会组织才能保持稳定地存在下去。有多少显赫一时的大帝国,从古代的罗马到现代的苏联,都是因为忽略了这一点,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在积重难返的内乱中轰然坍塌。日本和德国当年纵容军国主义、种族主义势力发展,打开了潘多拉魔盒,给世界带来了一场巨大的灾难,同时也把自己拖进了毁灭深渊。
所以执政者必须对人性中的缺陷乃至邪恶因素保持高度的警惕,把人的欲望和精力引往积极进取的方向,引向有利于自身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向,要用高尚的理想和情操教育人,防止人们把精力使用在低层次的目标上。社会主义社会也要做这件事;而且由于社会进化了,对人性也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就应当用更高级的健康向上的价值体系,引导人性趋向于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是一种高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更高级的政治文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的内在生命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价值体系迥然不同。我们要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让政治文明上台阶,就必须使其具有内在生命力,培育新的价值体系。这种新的价值体系不光是执政者要坚持,全体民众都要坚持,只有当这个价值体系不断地成长起来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才有了成长的动力,才能通过自己内部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而自发地形成有序结构,形成更高级的政治文明,长出一个大而美丽的“海螺壳”来。
当然,我们对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这是一个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过程,党中央近来提出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社会发展目标,还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便是这个认识过程的新高峰,它不仅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与教训的科学总结,也是对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理论升华,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精神。经过这样一系列的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由量变的积累而达到质变,最后形成了一个科学完整的社会价值体系,为其普及奠定了基础。但要想使之真正地具有生命力,还必须要让它渗透到人民群众之中,使之在社会生活中占据支配地位。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正是在这个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培育上,我们这些年来的工作成效一直很差,虽然我们也在强调着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一直是抓而不紧,甚至是不作为,忽视了教育,各种腐朽的思想文化甚嚣尘上。在这个基础上,能长出来什么样的法治呢?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本来就存在着两种价值体系的冲突,对资本主义价值体系任何放纵,都意味着对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压制。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不是现成地存在着,而是要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培养出来,发展起来。社会主义革命的使命就是要解放那些在旧的私有制社会中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为此就必须经过长期的努力,必须经过一系列把环境和人都完全改变的历史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社会主义制度就无法稳定,就不过是一次普普通通的改朝换代而已。
与之相应的是有那么一部分人,盲目照搬西方的法治经验,硬要用一个狭小难看的“海螺壳”往社会主义的身上套。这一点可以从某些法律界人士们“言必称欧美”的习惯中可以看出来,他们缺少开创社会主义法治的首创精神,但却在有意无意地倡导着资本主义的价值体系。当着资本主义的那一套价值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甚嚣尘上的情况下,它当然也需要为自己开辟成长道路,产生出自己的法治形式——资本主义的政治体制,这是一种自组织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治建设便必然要进入老子所说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怪圈,法律越来越多,体系很完备,但违法犯罪现象却越来越多,不断地增加警力也赶不上发展的需要。这实际上也完全符合精英们向国际社会“接轨”的主张,人家西方国家的法律早就被称为“汗牛充栋”了,监狱里早就“人满为患”了。资本主义的政治体制是人类不成熟阶段的政治体制,其突出的特点是自己折腾自己,放纵邪恶,然后再进行治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们要学习的是西方的优点,有必要在这些社会弊端上向他们看齐吗?
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把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培育起来
社会主义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生命,反过来,社会主义法治也应当服务于这个内在生命的成长过程,保护这个成长过程,就像海螺壳保护着适应着海螺成长一样。要做好这件事,执政的共产党人自己首先要确立新的价值体系,这样才可能产生培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高度自觉性,不是一般地挂口头上,而是要让它渗透到思想的行动中,渗透到血液之中。这样才能像老子所说的那样:“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道德经》第六十三章)引导社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才能把执政能力提高到一个新境界。
这个培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任务很艰巨,包含了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是要引导人性的进化,从而使社会政治、经济运行过程向更高的发展层次进化;二是要加强法治,保证社会生活正常运转。这两个方面是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的,如果不能约束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保证社会在现有水平上的正常运转,要想让它向更高的发展层次进化,那就根本不可能。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引导社会向上的牵引力,要想保持它的正常运转——即使是在现有水平上的正常运转——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不光要依法治国,还必须有以德治国的另一手。
我们不应当简单地谈论以德治国,中国人讲这个话已经讲了几千年了,现在共产党要讲的以德治国,应当有新的内容,那就是要用共产党人的价值体系来引导社会生活。既要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又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既要积极主动,又要量力而行。不仅要在口头上说,而且要用自己的实践来向人民群众作出示范,还必须长期地坚持不懈努力,不光要讲大道理,还应当为之创造经济基础、政治条件和文化环境,这样才能使它渗透到人民的心里去,在社会生活过程中成长起来,才能把理想与现实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社会冲突越来越减少,越来越趋向于和谐。在此过程中,社会也仍然还需要法治的一手,惩戒的一手,因为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会有不合格的人,都会有无知、懈怠与失误,但是,随着人性的趋向于成熟,犯罪与失误会越来越少,法治也就会越来越简单,而不是需要不断地加强。在这样的过程中,一种新政治秩序就逐步形成起来了,这也是一个自组织过程。
为了保证这个自组织过程的顺利发展,所以就需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优越性之所在。党的领导是火车头,领导着拉动着社会政治过程进入新境界,攀登新高度;同时它也像一个大磁场,把其他各项政治因素磁化,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处在这个磁场中,人大的决议权就要按照用共产党的价值体系来判断的人民根本利益来审议决定国家政治事务。它相当于一个舞台,人们的各种思想主张必须在这里通过了以后才能取得法定效力。“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也要按照共产党的价值体系来管好社会事务,为人们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解除生存的后顾之忧,使每一个人都能有所作为,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所谓的以德治国,就是要用共产党的思想主张来领导社会,成为社会生活的核心,在此基础上,民主法制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运转,当共产党的思想、主张、价值体系在社会生活中占据支配地位后,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讲台上,人们也就不会提出不利于人性健康发展的议题,人们就根本想不到这些事情,就像我们现在根本不会讨论人们是否应该拥有枪支一样。
由此可见,要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各种难题,并非像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不要党的领导,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而是恰恰相反,必须真正地坚持党的领导,把共产党的价值体系灌输到渗透到社会政治过程中去。经过建国近六十年来的发展,我们已经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政治结构,这便是由党委的领导权、人大的议决权、政府的行政权与两院的司法权组成的政治结构;为了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相区别,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四权一体”。党委的领导权为其他三权明确目标、保证方向;而其他三权又是党委领导权的依托,只有通过它们,党的领导权才能得到落实。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相比,“四权一体”具有着明显的优越性:“三权分立”是个平面,“四权一体”是个立体;在“三权分立”结构中,价值体系的引导工作没人来做,这是因为它只需要把人性维持在丛林法则的水平上,维持在人的本能的水平上;而“在四权一体”的结构中,有共产党的领导来引导人性进化,保证社会价值体系的进步,把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灌输到社会生活中去,因而就可以把社会政治提升到一个新阶段上稳定下来;这样才能走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怪圈,实现中国古代文人的那个宏愿:为万世开太平;当共产党完成了这一历史使命之后,也就可以逐步消亡了。
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有一个建立、成长、完善的过程,不是颁布一道法令就可以把这个政体建立起来的。当前这个体制中还存在问题,不是因为这个体制不好,而是因为它还没有发展到理想的水平,党的领导还不到位,坚持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意识还不够自觉,甚至是形同虚设,没有有效地影响社会生活,而是反过来让人情关系、腐败、黑金等等与党的主张相悖的东西侵蚀了党的组织,侵蚀了社会政治生活。党内腐败现象与那些主张“三权分立”的人们正好是互相配合的,他们都坚持着资本主义的那一套价值体系。在这一类人看来,人类社会就是要打打杀杀的,必须要遵守丛林法则,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他们能建立起来什么好体制呢?而我们有了更高人生理想的共产党人,则希望社会进化到和谐发展的新阶段,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充分自由全面的发展,所以就应当自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引导社会政治体制进化到一个新的阶段。只有在这个进化过程中,我们才能摆脱现有的各种矛盾的纠缠,使社会管理工作越来越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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