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中国的土地问题与城乡关系再认识
【内容提要】近年来,学界对于中国近代以来土地问题的讨论、对中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史学与西方学术界为主流的现代性范式,都提出了程度不同的反思。近代以来中国的土地问题与城乡关系再认识,核心是需要重新处理地权、赋税与租佃关系的变动。其中,太平天国之后江南地区的城乡变革与阶级分化尤其关键,它导致国家与地主、农民之间租税关系剧烈变动,使得城乡分化、阶级分化与乡村治理关系的变革成为近代历史的主旋律——这一点需要重新理解。正是晚清新政以来,中国作为现代民族国家进入艰难的锻造历程,开启了中国前所未有的城乡分裂的格局。其分裂的过程再造了中国社会20世纪以来最主要的阶级关系,它成为20世纪中国革命的背景,也是原因。
【关键词】近代地权 租税 城乡关系 阶级分化
近年来,学界对于中国近代以来土地问题的讨论、对中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史学与西方学术界为主流的现代性范式,都提出了程度不同的反思,并强调要破除意识形态和政治为先导的“概念化书写”,从“建构”历史转为对历史的“真实”的获得。①但是建构与真实之间的关系并非二元对立,而恰恰是互相包涵的。其中,强调中国的土地集中程度不高,自耕农占大多数——这些讨论针对的是传统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基本叙述,即土地的大量兼并,地主的剥削导致了革命。但是,土地没有大规模的集中,并不意味着土地占有没有严重失衡。其实,相关的调查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后的中国并不在少数,其中最重要的调查来自“满铁”,以及国民党政府的土地委员会和行政院的农村复兴委员会。②今天根据一项对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东南地区土地占有资料的重新研究表明,地主人均占地是贫农的 10~30倍,少数地主、富农占地不集中地区这一比例在10倍以下,许多地区远高于此比例,“多种调查材料显示的地主与贫农间人均占有土地的差距,隐含了土地革命的可能。可以看到,在东南地区大多数调查中,占人口一半左右的农村贫困阶层,其人均占有土地不足一亩”。 ③二三十年代以来,从阶级角度对中国土地问题的调查并不能被简单推翻。
一、近代以来的地权、租佃与赋税关系再考察
今天的翻案文章中,以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一书,以及秦晖的相关论述为代表。高王凌著作的主要观点为,过去的地主和富农共占有的土地比例不到50%,而不是过去认为的70%~80%左右。但是,即便根据高王凌对30年代至50年代地主土地占有数量调查的综述,5%的地主占有约 40%~50%的土地,依然是严重的土地不均衡。④在方法论上更值得商榷的是,高王凌在讨论中国的地主、农民和地租的租佃关系时,是把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后的乡村社会混同于明清时期的乡村社会的状况,“作为近代人眼里‘中国革命的对象’的、一般人所说的历史上的租佃关系,其实主要是就清代情况而言”,⑤ “我在写这本小书(《租佃关系新论》)的时候,我最后就把民国年间的一些材料给舍弃了,我基本上还觉得我在谈清朝。”⑥他把农民的“抗租”看成是历史上 “一贯的行为”,并以此作为解释地主与农民关系的主要变量,这使得他大量考察的是明清的案例,而对二三十年代的大量农村土地调查和研究基本不做处理,从而排除了对晚清以来现代化因素导致的土地变革因素的考量,特别是国家权力下行而导致赋税沉重对乡村社会的影响。这样的历时态的结构主义方法论也是秦晖在《田园诗与狂想曲》中的基本路径。⑦不过,有意思的是,他们的结论却迥异:高王凌对传统的回顾使得他认为,中国并非专制主义,民主救不了中国;而秦晖则据此得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典型代表。
中国的地权关系极为复杂,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地区有不同的地方习俗和惯例,地权表现也因此不同。对地权多重性的研究和重视,始于清末民初日本人据台后对台湾地权习惯的调查,民国时期在全国各省也有过不少的调查报告。⑧其中租佃与雇佣的区分,一田二主甚至一田三主:田底、田面与永佃权(以及在此基础上更细分的多重地权),族田与义庄等,都使得现代意义上的土地调查方法捉襟见肘。地权从华北地区的小自耕农为主,到江南地区普遍的一田二主的租佃制,以及华南地区的一田三主制度等多重地权制度,⑨使得佃农的身份涵义南北迥异。而农村中的小地主、不在地主、城居地主以及经营地主等地主类型的区分,也使得地主具有多重差异。因此地主与农民的租佃关系并非一律,而需要具体区别。对于这些关系的不同处理都会导致统计数字大为不同,比如在统计上普遍有对不在地主的忽略,而晚清以来不在地主比例却不断上升。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关于土地问题的调查,因为无法具体区分上述地权的复杂性,其统计数据在今天存在争议也可以理解。费孝通就曾批评过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在云南的调查,把雇佣关系混同于租佃关系,其他的乡村调查也存在这样的问题。⑩田面权属于地方惯习,清朝和民国的法律都不予承认。黄宗智提到“满铁”调查中,日本人的调查组在非常细致和专业的调查中,就忽略了一种出租田面权的制度“混种”。 111949~1952年共产党在上海郊区的征粮和土改过程中,也因为对此种复杂的地权关系认识不清,而导致阶级成分划分偏高和错划,征粮过重而导致农民集体反抗。12但是,上述复杂的情况也使得对上个世纪以来土地调查数据简单的肯定或否定都需要更加审慎的态度。这些,《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一书中都没有分辨。
另外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高王凌没有把地租率与赋税的互动关系放在一起考量。单纯看地租率,民国时代也许并不高于晚清,但是这一现象需要与赋税关系结合起来分析。国家、地主与农民在不同历史阶段权力博弈关系上的改变,会改变地租与赋税的结构。江南与华北在地权关系上的差异,传统上使得华北的农民抗争多是针对国家政权的抗税行动,因为小自耕农需要直接向国家交税;而江南地区的佃农抗租活动以不在地主为目标,因为在国家与农民之间,有一个拥有田底权的地主阶层负责向国家交税。13民国之后,农民与地主负担最沉重的是赋税和摊派,它是导致地租关系变化的重要变量。由于摊派的急剧增长,最底层农民受压榨的程度不是下降了,而是加深了。因此,民国时期地租率没有明显上涨,或者可能低于晚清,并不意味着农民负担减轻。江南地区国民党的税收和繁多的附加税和捐税的增加,使得1923~1926年至1931~1933年各县的实际负担增加了36%~98%,地主的利益受到强力挤压,而农民抗粮斗争与赋税负担变动过程正与此平行发展,其反抗的目标也从抗租变成了抗税。1430年代由于经济动荡和赋税的沉重压力,华北的自耕农大量沦为佃农,而地主则普遍都市化与不在地化,赢利型经纪人取代了保护型经纪人,地方豪强和村级恶霸雄起,传统的以自耕农为主体的村社面临分化和解体。租佃则从有利于佃农的长期分成租转化为有利于地主的逐年定额货币租,佃农丧失了稳定的租佃权利,租约变动频繁,地租负担加重,农民无产阶级化加剧。而国民党地方政府由于军事化与现代化的需求,其额外摊派往往逼迫佃农来完成,“总之,到了二十世纪30年代,华北平原小农的生活情况已和清初截然不同” ,15它已经是一个阶级分化鲜明的社会。
与高王凌著作的单一视角相比较,白凯(Kathryn Bernhardt)在《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中,综合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史学、东南亚农民研究中的道义经济学与市场经济学三种代表性研究视野,其研究结论包括:长江下游地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并不是被20世纪革命所摧毁的,而是明清以来的结构变迁累积的结果——这一结论并不支持目前流行的1949年之后的政权摧毁了乡村传统自治结构的翻案论。其主要依据是明末清初就已经开始了大土地所有者迁居城镇的过程,使不在地主越来越多,这导致地方精英结构的改变和国家权力的介入。白凯根据《苏州府志》认为,至迟清代中期,40%~50%的江南地主居住在县城,30%~40%居住在市镇,只有10%~20%居住在乡村。16她认为江南具有双层宗族体系:城镇的高度组织的家族和乡村的松散的同族,这反映了精英和农民分割的社会差距和空间距离。江南的义庄不同于华南地区,并没有成为精英和农民之间的桥梁,其宗族组织没有有效缓解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紧张关系。17但是,这类论证并不足以让人信服,其关键就在于江南地区一田两主的地权结构对于村落社会形态的意义究竟如何理解。
这里,张佩国对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值得关注。其研究根据大量的案例表明,虽然江南地区的土地交易圈因为市场联系的紧密而扩大,但是因为田面权滞留乡村,村庄的产权边界反而更为清晰。因此,村庄作为村落共同体对于理解江南复杂的地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比如江南水乡水面公租的收益权是以村落为单位的,对村外之人具有排他性。“在一田两主制条件下,即便对于田底权属不在地主的田,农民也认为属于自己村界内的土地,从而使村庄产权边界呈现了一定的稳定性。”18因为田面权保留在村民手中,村里的外来户也很难成为田面权的所有者,而田面权则可以让渡、抵押、典卖和出租,还可以作为家产遗传。因此,不在地主的土地交易其实主要限制在田底权。白凯关于不在地主从清中叶之后大量增加的数据,应该是在这个意义上的。土改之前的调查数据表明,江南地区外乡地主占50%以上,多的达到百分之七八十,青浦县朱家角镇三湾村,全村土地全部属于不在地主。19但是,“一村土地尽属村外业主,然而田面权仍滞留乡村佃户层,田面权又具有所有权的性质,故村庄产权边界仍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20黄宗智在对长三角小农经济的研究中也发现,三四十年代田底权的买卖可以如股票债权一样频繁,但是田面权的转手却极少,田面权受到各种习俗的保护,极少绝卖,因此村民对土地的耕种代代相传,非常稳定。但是,黄宗智和白凯的研究都没有把这一地权关系放在江南村落共同体意义上界定,而是认为与华北平原相比,江南的村落更具有“自然性”,主要由同族集团松散联络,没有超族的组织形式。21
张佩国的研究论证并强调了村籍作为一种地方性制度与地权具有密切的关系,土地资源的村社占有使得村社具有封闭内化的共同体性质,地权的多重性并没有破坏乡村的共同体性质。这种村界和村产的观念即便在土改的过程,也得以保留,反而是来自国家的行政权力向这种乡土的习惯法妥协。这一点在张乐天关于浙北盐官地区的调查中也得到验证。土改前,盐官地区几乎没有经营式地主富农,大部分土地都出租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土改的原则是在“原耕基础”上抽补调整,结果,大部分农民的使用土地没有抽动,“土地改革结束以后,社会各阶层的人均占有土地情况与土改前的人均使用情况相类似”。22当然,土地占有关系变了。张佩国举出的一个案例是,土改的时候,江宁县东山镇小里村的四户外乡雇农居住该村五年,因为无法找到家乡地方政府机关开介绍信,土改结束后,直到1951年春都没有分到土地,而该村虽在城镇工作的店员、工人,只要愿意回来,都可以分得土地。23这些都是村籍制度因为土地改革而表现出来的性质,村籍制度其实已经深刻地影响了土改。黄宗智研究的长三角地区实现和平土改,由于几乎所有的村民都向城居地主租佃田底,自己拥有田面,村社内部的阶级分化很低,如果根据租佃和雇佣关系,全村人都可以归于一个阶级。因此,土改的革命性意义其实在于“挥笔之间便取消了城居地主收租的权力”24——这其实意味着城乡关系模式的重大变革。黄宗智由此认为,土改使得江南村民成为华北一样的自耕农,不需要向地主交租,而是向国家直接上税,这意味着国家权力伸入了自然村。25但是,我们对此还需要有更多的理解。
正是因为江南的村落社区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导致土地细碎化以及田底、田面权的地产多重分割,使得一方面小块土地成为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则是在此基础上的普遍手工业兼业和商业。土地则成为规避商业风险的根基,因此,虽然江南地区城镇商人和手工业人口不断增加,其与家乡土地的“根”并不会因此断裂。正是这样的原因催生了江南地区众多的城镇发育,城乡关系不是分割,而是因此更加密切互动,城乡经济高度一体化。今天温铁军论述的土地作为中国农民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有其历史和社会根源的。黄宗智在对长三角和华北平原的对比研究中,强调江南的一田二主的双重土地制度是土地耕种稳定的原因,因此社会和阶级分化在村社内部被抑制。而没有此种制度的华北平原,土地转手和租佃关系只涉及单层的土地所有者,这导致土地频繁买卖之后耕种者也频繁更换,社会和阶级分化也严重得多,“这提醒我们不能将流动性简单等同于商品化”。26应该补充的是,正是双重地权的社会保障机制,才是江南地区传统上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原因。这一点,对于理解今天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依然重要。
有论者说,中国千年的土地私有化都没有导致土地大规模兼并,并生发出资本主义,因此土地私有化与资本主义的关系是个伪命题。这样的论述抹杀了传统中国的土地私有化与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化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前者的私有化是内在于社会的自我保护之中,受社会惯习、民俗、村规、族约的制约,或者说,其土地私有化本身就是这些社会惯习的体现,比如江南地区退佃几无可能。而无论华北、江南或华南,其村社和宗族成员都有土地优先购买权,并有非常苛刻的地方习俗阻止土地外流,因而传统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具有重要的伦理经济的性质,具有社会保护的特色。而资本主义私有化却是以冲决上述所有社会保护为前提的(即将土地转变为以增值为唯一目标的土地资本)。20世纪30年代之后,华北农村大量的自耕农破产沦为佃农,很多村社凝聚力因此下降,村社和宗族的土地优先购买权随之丧失,失去自耕农和地方习俗保护的村社共同体也随之解体。27但是,资本主义对传统社会的摧毁,带来的并不一定就是资本主义的成功,而是相反,是资本主义的失败导致了中国的革命,特别是乡村的革命。这使得华北,而不是江南,成为中国农民革命的温床。白凯描述江南地区的农民不热衷革命,其实正是因为建立在江南市场经济基础上所构建的社会保护传统并没有被彻底摧毁。这一点,是需要重新认识的。
明清之际,即便是居住在市镇的江南地主,依然通过氏族的纽带保持着与乡村社会的互动。虽然江南的义庄主要属于住在城镇的官僚和商业的大家族,但是义庄的慈善和救济功能,依然是把城镇地主的氏族保障建立在乡村的土地基础上。此外,徽商和徽州文化在明清之际的崛起与繁荣,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这一点。徽州虽然在传统的江南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之外,偏处江南,但无徽不商,徽商在江南重镇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得江南研究中无法忽略徽商的存在。白凯的研究中,完全没有引用徽州的材料。其实,徽州的情况,从另一个向度说明了在外地主的官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更能够强化以村社为单位的氏族的存在。徽州地处内陆山区,土地贫瘠,徽商的发达与宗族互为依存,其外在资本的反馈,促进了徽州经济与文化的高度发展,经济不是内卷,而是通过外卷的方式,把徽州山区与一个广阔的商贸网络密切联系在一起,而其中的网络节点就是以村落形式聚合的氏族。徽州的村落多为单姓氏族聚集村,大多数村落的族田往往要占全村土地的一半以上,28徽商成为徽州地区社会保障和公共品提供的主要承担者。
有意思的是,徽州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是以村落为单元的,名门望族多以村落为聚集地,29而不是在城镇。徽州的城镇分布密度低,规模小,与典型的江南地区迥然不同。明清之际的徽州府志对户口记载都没有区别城乡,因此后人无法从历史记载中估算其城市化程度。30这其实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徽州地区村落的重要意义,徽州文化和经济的发展不应该用都市化水平来衡量,而是需要重估村落作为文化与经济载体的重要性——这一点极其重要,却缺乏足够的研究。笔者籍贯所在安徽旌德县,历史上隶属徽州,家里老人一再提起的民谣就有:小小的旌德县,大大的朱旺村。朱旺村据称是明太祖朱元璋后裔所建,有数百年历史,分为上下两都,上村为十四都,下村为十五都。两座朱氏宗祠,四座庙宇,曾拥有菜子、兴隆、乾元、庆丰等商号,一座村落能够拥有这么多商号,可见其繁荣。31旌德另一名村为江村,据称建村已有1400年的历史,明清两代就有127位进士、举人等,近代以来也是人才辈出,不胜枚举,如明代父子进士江汉、江文敏,清代名医 “人痘接种法”发明者江希舜、清代翰林编修江志伊、民国海军将领江泽澍、社会党创始人江亢虎、民国代总统江朝宗、民俗学家江绍原、抗日先驱江上青、数学家江泽涵等,以及胡适夫人江冬秀。32对于城镇不发达的徽州来说,理解其社会形态最重要的方式正是需要研究村落单位的意义,拥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与名门望族的古村落,徽州比比皆是。可惜在社会发展以城市化为标准的观念遮蔽下,村落单位的整体性学术研究工作尚未有效开展,而我认为这正是徽州研究的关键所在。
二、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的国家与租税关系之变动
其实,仔细看白凯的研究,她的确是把太平天国运动看成是长三角地区国家、精英与农民的关系发生转变的分水岭。因此,真正具有近代意义的是太平天国之后社会结构的变化,新的社会变动的因素由此加入进来,从而形成了新的动态过程,这也正是该著着力论述的要点。
19世纪40~50年代,江南地区的集体抗租抗税迅速升级,其原因正是鸦片战争之后银价上升与物价下跌所造成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关于银价上涨的原因学术界尚存分歧。这导致江南地区田赋上升,给地主和佃农都带来沉重负担。一些江南县份有惯例按照上层绅户、下层绅户和民户三个等级有不同的漕价,民户负担会高于正额(下层绅户)三四倍。大户还可以利用衙门“卖荒”,即把赋税减免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获得赋税减免,以逃脱厄运。而小户纳税人就难于为继了,他们以“包揽”(“诡寄”)的方式委托绅户代为完税,绅户可以按照自己的短价交纳小户之税,并收取小户的手续费。3319世纪40年代中期,常熟 100户左右的大户代表90%的小户按短价纳税。34当出现滚雪球效应时,小户数量就越来越少,“因为税基萎缩,地方官员的反应就是提高小户税率,也因此更加刺激小户去寻求绅士包户的庇护,或者把地产卖给大土地所有者。这使得税基进一步缩小,促使地方官员试图向剩余的普通土地所有者征收更多的钱粮。”35 如此恶性循环之后,土地收益急剧下滑,赋税攀升,诱使地主通过提高地租来弥补损失,但遭遇了承受更加沉重打击的佃户们的反抗。这导致传统的抗租抗税由个体行为转为集体行动。“19世纪中叶的货币问题和经济衰退是全国范围内的,在其他地区也挑起了同样类型的民众反抗。但是在江南,农村经济高度商业化,租税普遍改折,使得土地所有者和佃户特别容易受到物价和货币波动的影响。结果,这一时期内的集体抗租抗税行动次数(57 次)较之国内任一地区都要更多。”36
只是今天,我们需要把这一集体抗租抗税行动放置在村社共同体的视野中来看待,才能深刻地理解为什么是“集体”性的。白凯犹豫地提到鸦片战争在广东造成了地方腹地的军事化过程,而江南地区这种情形并没有显著发生,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前,江南地区都相对游离在复明秘密社会之外。因此,她更多看到输入性抗争力量的作用,随着上海和宁波开放为通商口岸,作为天地会支派的小刀会进入上海。37显然,这些都不能足够有效地解释江南集体抗争的组织资源。她描述 1842年佃农集体抗租运动被推举出来的普通种田人领导闵元元时,表示对“闵元元自己要取得领导权的原因,不很清楚”。38但从她的描述可以看出,即便是小刀会的成功反叛,也需要依靠当地农民的支持,特别是当地的抗税领导人,如青浦县白鹤江村的周立春。他本是当地的保正,负责征收田赋,但是他却极力保护本地业主的利益,面对不合理的赋税,他带领纳税人冲进了青浦的县衙门,之后藏匿在白鹤江村到第二年,并与各村订立盟约拒绝纳税。39这里就有明显的村社共同体行动的印记。白凯的研究发现,集体抗租的领导主要来自本地佃户阶层,而他们的攻击对象往往是住在城镇的与官府有勾结的大地主,也就是不在地的绅商大地主。40
白凯论证了正是因为太平天国运动对江南地区的席卷,并直接向佃户收税的方式,极大地改变了之后清朝重建佃户、地主与国家三方关系的博弈。大地主与国家的联合关系得到强化,1886年之后,国家通过建立追租局,使得对欠租佃户的追诉从正规司法体系中分离,免除了昂贵的诉讼成本。通过国家催租系统提供的服务,地主可以绕开法庭,收租和催租系统变得更有效率。但是,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却恶化了,乡村传统的儒家伦理对于租佃关系丧失了维护的效用,阶级冲突公开升级。另一直接的诱因是1902年之后,晚清颁布新政作为清王朝最后的国家现代化的努力,重建教育、军队和警察以及议会的改革,其成本主要通过增加税费来解决,土地税额由此增加了4%~6%。41而绅商地主“要么自己作为收税人,要么作为通过正规渠道所征经费的指定接班人,越来越紧密地与田赋联系在一起”,这就促使农民的抗税不仅指向国家,而且指向精英阶层。42
由此,清朝最后十年间,江南迎来了佃户集体抗争的高潮。辛亥革命之后,昆山县有130多个村庄联合起来集体抗租,佃农抗租的浪潮淹没了江南每一个角落。43这是因为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大户小户之间呈反方向的差别税率”,44而绅商地主却继续得到官方的庇护。 “在稳定地租关系的努力中,地主和官员越来越互相依赖,这代表着两者在这一时期因为更充分发展而出现了交叉,这些发展包括:精英影响的扩展,国家更多地介入地方社会。通过集体资源的动员,地主更有能力促使地方官员将更多的财力和人力注入地租征收;而地方官员在地租负担的调整中也越来越多地进行干预。国家的介入将地租关系置于一个全新的基础之上,这个基础最终对地主极其不利”。45这样的历史视野,对于近代以来租佃关系的研究是不应该被忽略的,但是这在高王凌的研究中都有意无意地缺失了。
1927年前后,江南土地所有权快速向城居地主转移,不在地主的比例持续上升,很多县份从一半到90%都是在外绅商地主。4620世纪30年代的统计,一田二主在吴县达到90%,常熟达80%,无锡达50%,约67%的平湖农民在拥有田面权的土地上耕作。47 这使得中介的收租代理机构发达,而国家力量则制度化地进入专门的催租代理机构,县级保安团和保卫团成为协助地主收租和镇压佃户的军事力量。1927年之后的国民党中央政府曾严禁追租处,代之以地方仲裁委员会,并试图实现减租运动,但很快就以失败而告终。因为在国家征收的土地赋税陡升的情况下,这一政策遭到了地主阶级的顽强抵制。作为一个以允诺农民解放为其政治诉求的现代政党,国民党的减租减息和平均地权的主张,都使得它的政权理念在性质上不同于传统国家政权,这也使得它陷入一个无法自拔的两难困境,即它无法兑现它的民生与民权的政策,这成为国民党政权失败的一个重要层面。由此还出现了一个很明显的现象,即 30年代抗租活动加剧,“1932—1936年的5年间的佃户行动要比整个动荡不宁的民国时期其他任何一个连续5年所发生的都要多”。48
白凯论证了江南地区在民国之后的农民集体反抗,越来越模糊了抗税与抗租之间的区分,随着国家在地主与佃农之间介入得越来越深,政府开始成为农民反抗的对象。“官员在地租关系中的介入是双面的,佃户对国家的看法也是双面的。国家参与催租,农民强烈反对;但是国家参与设定地租,他们热诚欢迎。而且,事实上恰恰也是他们的行动推动着国家参与设定地租。”49这里,白凯对现代政党政治的作用评估不够。在解释为什么江南农民的集体抗争不是抗税活动的升级,而是抗租活动的升级,并且重新把反抗的矛头指向国家(县以及县以下的地方官员成为农民反抗暴力的焦点)的问题上,白凯认为需要从地主、国家与农民之间更广阔的政治背景中去考量。一方面,地主阶级与国家势力的结合,使得强制征收地租更有效率;另一方面,则是国家在地租设定上的更大作用,使得佃农的集体抗租具有合法成功的机会。不过,白凯还是坚持认为,区别于两广和两湖,江南地区30年代的集体抗争与现代政党政治(特别是共产党的政治活动)基本没有关系,而是自发行动。这一点其实更多是从组织资源的角度来界定的,大革命前后现代政治理念对30年代农民集体抗争的影响,并没有被充分评估。其实正是这些现代政治理念,才给农民集体抗争更多在国家层面上的合法与可能,这正是现代革命的意义。
三、近代以来的城乡分化、阶级分化与乡治变革
杜赞奇在其著名的关于华北农村的研究中指出,清末华北地区在县衙之下的赢利型经纪人相对较少,清末厘金制之后,为县以下的国家经纪提供了捞钱的机会,人数开始增长,而其迅速膨胀则是民国之后的事情。50民国在向农民征收摊派的时候,是以整体的村庄为单位的,这就摧毁了传统的保护型经纪人的文化网络。20世纪之后,村领袖的主要职能就是征收摊款。而随着20年代乡村的贫困化程度加剧,自耕农陷入土地抵押给城居地主、终年借贷无法偿还的恶劣境地,富人的私人财产也不断减少,其部分田亩往往也不得不转给或者抵押给城居地主,其收入已经不足以应对全村摊派的垫付,而垫付给贫农的钱款也总是无法收回,这导致乡村精英被迫退出乡村政治,而恶霸无赖则填补空缺,成为欺上瞒下的赢利型“土豪劣绅”。杜赞奇的研究发现,到了30 年代,村长已经不再是乡村中有地位的领袖,也几乎没有人能够靠自己的财富和关系来树立威信得到村民的拥戴。
值得注意的是,恰恰是这些人与城居地主有着密切的关系,使得城居地主对乡村的控制和压榨越来越强化。当村民把自己的地抵押给城居地主而自己作为佃农继续耕种时,“在土地涨价时提高押金,增加接待或延长付款期限等问题上,村民都得祈求地主的‘开恩’,随着城居地主控制力的加强,原先那些向村民介绍低利借贷和高价帮工雇工的村庄保护人的作用下降,村民们不得不转向依赖那些与城居地主有关系的人,而这些人则不一定完全替村民着想。”51杜赞奇调查的案例发现这类人作为城居地主的代理人,通过租佃和借贷关系收取佣金,从地主那里获得优惠条件租种土地和获取低息无息贷款,从未站在村民一边。他们不但将担任公职视为捞油水的权力,而且勾结县衙中的赢利型国家经纪作威作福。52在杜赞奇看来,土豪劣绅与村民的对立,体现的是现代国家政权没有得到传统的文化权力支持,却在乡村强行延伸的内卷化表现和结果。乡村土地从耕作者手上转移到城居地主,乡村传统精英的失散以及自耕农的破产导致华北的村界和村庄共同体的权力处于解体中,这是乡村作为社会解体的征兆。
由此可见,华北农村的阶级分化并非没有发生,而是更多地发生在城居地主与乡村的自耕农之间,它派生出新的与村民对立的赢利型经纪人阶层。由于没有江南地区两田制地方惯习的制约,华北小自耕农的抵押田更容易丧失,更容易缺乏保护。而村庄内部的阶级分化则趋于同质化,富有的乡村领袖不是卖掉土地就是逃离村子,富农则走向贫困化。
乡村社会保护型经纪向赢利型经纪的转变,正是晚清以来最大的社会变革。它是现代化的国家政权建设与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直接背离的产物,这个过程也极大地损害了国民党政权在乡村的合法性,以致国民政府也不得不掀起打倒“土豪”的运动。在梁漱溟看来,晚清以来乡村最大的问题正是“稍微有钱的人,都避到城市都邑,或者租界。……再则有能力的人,亦不在乡间了。因为乡村内养不住他,……最后可以说好人亦不住乡村里了”,要选村长,土豪劣绅是一定愿意当选的,而且当选的必定是他们。53他们是国民党地方自治方案遭遇到的最大敌手。
国民党方面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1933年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上,陈立夫、张道藩、罗家伦等提案认为:“吾国连年天灾人祸,民不聊生,而人民之不识字者占百分值七八十左右,于此而设立机关,空谈自治,是无异南辕北辙,背道而驰,结果自治之组织愈大,豪强之把持愈加,自治之耗费愈多。人民之负担愈重,名为自治,实乃自乱。”1933年5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公博、副主任委员王陆一致函要求立法院尽速制订县自治筹备委员会组织法: “现距中央规定完成县自治之期限已近,而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因无法定组织,各自为政,多假托于地方豪绅之手,支离破碎,名实俱无。”1935年11月,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总结说:“回顾过去成绩,全国1900县中,在训政将告结束之际,欲求一达到建国大纲之自治程度,能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者,犹杳不可得,更遑言完成整个地方自治工作。”《大公报》批评这样的自治成为“病民的新政”,人民苦痛甚于自治之前。54
国民党秉承孙中山地方自治的宪政理想,以使民众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权利,却屡遭挫折。1935 年11月,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仍然强调指出“必须将官办自治改为民办自治;将土劣自治改为革命自治,而后真正地方自治,始有彻底实现之可能”,55但是在实践中,其官办自治从来没有真正转化为民办自治。因而当时就有论者主张从宪政的角度摈弃地方自治的方案,而直接以基层组织代之,因为地方自治与民主政体的基层组织之间是对立的。56而蒋介石从“剿匪”的角度要求推行带有军事制度的保甲制,地方行政部门也更热衷于这种方便征夫派款的保甲制,于是国民政府逐渐从推行自治变成推行保甲,试图把保甲的方式融入“自治”,以形成一种军事化的自治方案。
1940年日本人推行大乡制和保甲制,杜赞奇认为是承袭了国民党的目标:“此举确实达到了某种国家目的,如催征钱粮、清丈土地,使国家行政机构得到加强。但同时,为完成这一任务而往往迫使乡村领袖与村民对立,结果使正直之人‘退位’,地痞恶棍充斥于乡村政权,这使国家政权在民众中的威信更为降低,实际上这是一种‘内卷化’的政权扩张。”57为了打破以自然乡为基础的利益集团而建立新的乡村基层权力体系,外来的统治毫不留情地摧毁传统乡治结构,“在国家政权继续内卷和高赋税的压力下,促使乡长服从国家目标的根本条件——与乡村社会利益完全分离——也迫使乡长成为最残酷的国家经纪人,它比以往的经纪人更有权威、更具压迫性。”58在杜赞奇看来,正是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导致的土豪、污吏和苛捐杂税为20世纪波澜壮阔的农民革命铺平了道路,日本的入侵只是使得这个问题更加激化,其统治与民国政权并无太大的差别,国家政权的内卷是整个民国时期的普遍现象。59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以农民为主体的革命动员,把现代民族国家衍生的贪官污吏、土豪劣绅作为斗争的目标,有效地与反抗残酷的外来侵略政权的民族解放斗争结合在一起,这就使得乡村与国家的关系成为20世纪中国革命的结构性问题,也是1949年之后的新政权必须面对的最重大的历史课题。
从晚清以来的“新政”开始,20世纪前半叶以城市为核心、自上而下的现代民族国家官僚化和政权建设的激进推进,极大地改变着中国传统的城乡关系和社会结构。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并非没有经历剧烈的阶级分化,而是相反,阶级分化是以城乡急剧分化为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无论是江南,还是华北,乡村的贫困化导致村社内部阶级分化趋同,土地进一步细碎化,富农减少,而农民与城居地主的阶级分化加剧。城居不在地主对乡村的控制强化,伴随着国家以城市为核心的政权建设强制下沉,构成了20世纪前半叶乡村社会的主要格局,其危机也源于此。
四、结语:“乡治”还是“自治”?
晚清新政以来,中国作为现代民族国家进入艰难的锻造历程。它开启了中国前所未有的城乡分裂的格局,其分裂的过程再造了中国社会20世纪以来最主要的阶级关系。正是破产的乡村,孕育了作为无产阶级的工人和农民的诞生。它第一次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就成为20世纪 20年代轰轰烈烈的国民大革命的主角,从此之后,这个阶级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构成了中国社会革命与变革的主轴,一直到今天。从毛泽东到梁漱溟,都是因为大革命在乡村鼓发的巨大浪潮,从而发现了农民推动历史的力量。
新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是中国的现代性问题;与其说它是一个问题,不如说是体现为系统性和结构性的社会历史变迁进程本身。它充满矛盾与悖论,使得 “斗争”,特别是“阶级斗争”成为掌控20世纪历史进程的重要的,或者说唯一的武器。这正是为什么梁漱溟把乡村危机看成近代中国最核心的问题,革命与改良都必须由此而行。梁漱溟是把“乡治”或“村治”看成是自己介入中国政治的改良方式,“并不是地方自治或乡村自治的简称,而是一个有特殊意义和整个建国计划的主张,不过要从乡村入手,又归本于乡村。”60他严格区分并强调自己的乡村实验,不同于国民党地方自治方案, “我们从没有称过地方自治为‘乡治’或‘村治’;本非同物,不可以混也。而张汉儒先生辄以国民政府在中山县举办地方自治,目为村治运动。……这在我们既不敢当,在国民政府亦不愿受罢!”61村治和乡治的目的,就是要在近代都市文明之外,辟造一种乡村文明,使社会重心从都市移植到乡村,并希冀以此来应对城乡分裂之大变局。
由此出发,梁漱溟对国民党的地方自治运动有严厉的批评。在他看来,从晚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预备立宪,筹备地方自治,到辛亥革命继续进行,城镇乡设立议事会;一直到民国,从联省自治失败到1927年国民党完成全国统一的政权后地方自治运动再起,所有的地方自治统统失败。他在1930年所作的《敢告今之言地方自治者》中,尖锐地指出:“国民政府果欲完成地方自治,则如何挽回我固有经济日就颓崩之势,而开动其生发进步之机,使地方向荣、乡村兴起,实为最当先解决之绝大问题。乃当局者似初不照顾到此,只是颁布自治法令,督促实现。这好比对着干枯就萎的草木,要他开花一样,何其愚昧荒谬。在当局似亦明知办不到,而要指限克期完成;明知没有实际,而必要摆这面子;如何虐苦人民、贻害地方,在所不计。”
“自治的要义,就是尊重地方上人的意思,承认他们有此一种新权(自治权)。现在却反其道而行之,不顾地方上人的意思,蹂躏他们既有的权利;讵有这等筹备自治的道理么?诸公知道,农民的血汗几已剥取到最后将不能自养其身,将无以营其下一[年]度之生产么?……若剥取来,养些职员,把他消耗了;则生产益减,农民益贫,自治之机益将断绝。诸公知道,自清季到民国历次举办新政,三十余年间无一次不是欺骗农民,农民听到新法新政就厌嫌头痛么?”62
在1932年写下的《中国之地方自治问题》中,梁漱溟强调国民政府地方自治失败的根源在于,地方自治其实只是“编制”,只是让某一地方有所属,乡属于区,区属于县,等等,有所属就是使一地方没有“自己”,而属于“他”!中国社会缺乏自下而上的团体组织形式来主导自治,政府的地方自治方案是抄袭西洋余唾。从权利出发使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均成为法律关系,乡长与乡民之权均有规定,乡长与乡民均可检举、罢免或逮捕送官,并非领导乡民爱惜团结,而是领导乡民打架捣乱。因此,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这“四权”实是使人民捣乱打架的工具,西洋行之甚便,中国仿之,只受其毒害而已。
因此,真正的乡治必须政治、经济、教化三者合一,以此重建乡村团体。中国的文化运动须从乡村起手,慢慢由小而大开展,由下而上生长,需经过长久的培养演进。文化运动成功之后,那时的中国,名之为国家可也,不名之为国家亦可,国家与社会将合二为一,“好像社会生长发育,国家自然没有了;名为社会尚属合适,名为国家不甚相符。一切国家均将如此,而中国独先成功”。63从中,可以看到梁漱溟乡村建设的方案是试图针对性地处理国家与社会在结构上的冲突与分裂,其敏锐之处在于把社会本位放在高于国家的位置上,并希冀再造内发的社会力量来重塑国家,如此国家与社会才可以相符——其问题意识正来自于近代以来乡村社会的大崩解,以及这个过程中国家的失败。近代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不断加剧的分离,是病灶所在,而从不是解决病灶的方法——这正是与西欧的不同,因此克服这样的分离,正是近代中国历史的重要动机。
【注释】
①代表性论述有:张佩国:《质疑近代中国乡村史的概念化书写》,载复旦大学历史系、复旦大学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编):《近代中国的乡村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254页;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第1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 页。
②20世纪3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土地调查的材料,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1~49页。
③黄道炫:《1920—1940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史研究室、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一九二○年代的中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
④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8~12页。
⑤同上,第223页。
⑥高王凌:《中国不是专制,民主救不了中国》,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lsjd/lsjj/article_2011052736343.html。
⑦ 吕新雨:《农民、乡村社会与民族国家的现代化之路——评〈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载《读书》2004年第4期。
⑧ 张彬村:《十六七世纪中国的一个地权问题:福建省漳州府的一田三主制》,载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城市与乡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0~231页。
⑨ 关于华南地区多重地权的讨论,参见张彬村:《十六七世纪中国的一个地权问题:福建省漳州府的一田三主制》,第228~245页。
⑩ 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第68~69页。
11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61页。
12黄金娟:《建国初期上海郊区农村的征粮问题》,载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当代史研究中心(编):《中国当代史研究》第3辑,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195~245页。
13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41页。
14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1950》,林枫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305~307页。
15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228页。
16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第23页。
17同上,第27~30页。
18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第92页。
19同上,第279页。
20同上,第280页。
21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156~162页。
22张乐天:《人民公社制度研究》,第43~4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3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第101~103页。
24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167~171页。
25同上,第171页。
26同上,第161~162页。
27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73~283页。
28唐力行等:《苏州与徽州——16—20世纪两地互动与社会变迁的比较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09页。
29 根据唐力行:《明清以来徽州区域社会经济研究》(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230页),《新安名族志》有关歙县名族共216条,聚居 164处,城镇13处,村庄151处;休宁名族237条,聚居168处,城镇17处,村庄151处;绩溪名族52条,聚居城镇17处,村庄28处。可见,村庄的存活与发展的数量成为了衡量徽州地区发展程度的指标。
30刘翠溶:《明清时期长江下游地区都市化之发展与人口特征》,载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城市与乡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31方光华:《中国灵芝之乡旌德》,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113页。
32同上,第41页。
33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第72~73页。
34同上,第84页。
35同上,第72~73页。
36同上,第76页。
37同上,第76~77页。
38同上,第82页,脚注1。
39同上,第98~100页。
40同上,第104~107页。
41同上,第218页。
42同上,第225页。
43同上,第209~210页。
44同上,第211页。
45同上,第226页。
46同上,第231页。
47同上,第235页,脚注2。
48同上,第272页。
49同上,第295页。
50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51同上,第126页。
52同上,第126~127页。
53艾凯:《最后的儒家——梁漱溟与中国现代化的两难》,王宗昱、冀建中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54曹成建:《1920年代末至193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其政策走向》,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史研究室、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一九二○年代的中国》,第161~162页。
55同上,第166页。
56黄冀远:《论宪法中应放弃地方自治学说》,载《东方杂志》第31卷第21号(1934年9月),第15页,转引自曹成建:《1920年代末至193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其政策走向》,第170页。
57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162页。
58同上,第166~167页。
59同上,第183页。
60梁漱溟:《敢告今之言地方自治者》,载《梁漱溟全集》第5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页。
61同上。
62同上,第243~244页。
63梁漱溟:《中国之地方自治问题》,载《梁漱溟全集》第5卷,第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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