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展中心忧心转基因安全,强烈质疑主粮商业化!
国务院发展中心忧心转基因安全,强烈质疑主粮商业化!
信息来源1:http://www.drcnet.com.cn/DRCNet.Channel.Web/Report/index.aspx?version=Integrated
信息来源2:http://www.cet.com.cn/wzsy/gysd/418906.shtml
■陈健鹏
国务院批准实施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颁发了两种转基因水稻、一种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我国转基因粮食作物的研发和商业化处于关键时期,或将成为全球转基因主粮作物商业化的先行者。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迫在眉睫。
一、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思路
(一)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应兼顾农业生物技术产业发展
当前,美国主导全球转基因作物商业化,跨国种业巨头渗透、控制我国种业的态势日益明显。与此同时,我国种业处于市场化初期阶段,生物科技水平整体上落后于西方,转基因生物新品种研发的技术路线与西方趋同。在这种背景下,推进主要粮食作物(美国技术路线)转基因品种的商业化可能会加速外资对我国种业的控制,从而对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我国亟待通过具有前瞻性、严格的制度设计来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一方面,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要规避转基因作物商业化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策略手段,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要充分考虑我国种业安全和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对部分(非自主)转基因技术进行严格的技术管制,为我国种业和自主生物技术产业发展赢得时间。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原则
当前,转基因生物技术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仍存在很大争议。从国际经验来看,没有一个国家推进主要口粮作物转基因品种的商业化。此外,我国目前的种业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监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对转基因作物(特别是基本口粮作物)的生物安全管理,不宜借鉴美国“实质等同”的“宽松”管理模式。应更多地参考借鉴欧盟经验,以“预防原则”作为现阶段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基本准则,采取“从严”的生物安全管理模式。不能为了推进转基因作物商业化而放松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制。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应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在管理体制上,依据相关法律,在责权明晰的前提下,构建基于部门分工的“统一监管模式”,确保监管内容和监管过程的衔接。从有关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使用开始,到一般转基因生物体的使用、释放和处置,以及相关生物产品的市场化等各环节,对生物安全进行“全过程”的规范和控制。
二、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若干建议
(一)加快推进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工作
协调相关部门加快立法工作。农业部、环保部、科技部等部门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中要加强协调,加快制定和出台《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对现有的条例和办法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提高立法档次。
加快制定和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抓紧制定和完善一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所需的技术标准和指南。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国际标准,积极参与相关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
(二)建立健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制
在转基因生物安全多部门管理的现行体制下,通过法律进一步界定和明晰各职能部门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全过程中的地位和职能。进一步明确生物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农业部、科技部、环保部、卫生部、发改委、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等)的职责,明确各部门的管理内容和管理过程,形成有效的、相互衔接的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发挥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级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转基因生物市场监控体系,加强对转基因作物研发、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的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转基因食品监控监测网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若干国家级转基因生物安全重点试验室和若干区域性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机构,适度扩大检测机构的编制和数量。
(三)建立和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制度
完善生物安全预防和控制制度。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生物风险评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生物安全预防制度。完善生物安全许可制度、生物安全报告制度、生物安全现场检查制度、生物安全检验检疫制度、生物安全损害和应急处理制度等生物安全控制制度。
此外,当前要重点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强化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以预防原则为指导,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实施从严的强制标识制度。进一步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管辖主体,增加标识产品目录,增加转基因成分的含量、安全等级及适用用途等内容,采用明确、通俗、易懂的语言或图标等,确保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
建立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实行分流管理,确保消费者知情,确保制成的食品(饲料)在投放市场的各个阶段,包括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都能被追查到。
建立和完善转基因作物品种退出制度。实行转基因作物品种退出制度,做到审定品种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完善转基因作物品种管理制度。
建立生物安全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公众参与生物安全管理的固定渠道,加强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和公众宣传。在制定转基因食品标识政策、法规等方面允许公众决策参与,在转基因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允许消费者监督性参与,在转基因食品及标识的宣传、教育等方面允许公众参与。
(四)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监管机构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强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标准委员会及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为相关法规实施提供可靠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检测机构硬件建设,配置转基因成分检测所需仪器设备。加强偏远地区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转基因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生物安全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鼓励和支持相关领域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加大财政投入,设立专项基金,增加相关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转基因生物环境和健康安全影响的基础研究,加强生物安全评价、检测、控制等技术的研究。加强与生物技术发达国家的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合作研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培养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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