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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善与傲慢:驳《南方XX》记者“反对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案”

伪善与傲慢:驳《南方XX》记者“反对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案”

云淡水暖


关于云南省高院为什么要对残杀二人的凶犯李昌奎发“免死牌”,改判其死缓,引发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哗然的动机和理由,云南省高院方面已经有两位副院长赵建生、田成有出面辩解,在汹涌的民意面前,媒体的表达也是各种各样的,但大都不是旗帜鲜明地站出来为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开脱。现在,该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

《南方XX》发表了一篇报道“强奸、杀人的罪犯该不该判死刑”,署名记者黄秀丽,此文充分体现了南方们寓真心于委婉之中的风格。

但此文还是多少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借的是“学者”的口说“李昌奎案也不例外。一些学者反对杀药家鑫和李昌奎的理由在于反对制度杀人,对每次争议中的‘杀声一片’深为痛心。”

民众们又见识了一个概念“制度杀人”,也基本认识到精英们之所以要对李昌奎的行为网开一面,是要反对这个“制度杀人”,而且已经有具体的实现目标。

文中引用了在药家鑫案的争论中发明了“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这一格言的贺卫方先生的观点,说“‘死刑废除可以从药家鑫案开始,也可从李昌奎案开始,但这个权力必须由最高法院行使,由最高法院昭示天下。’贺卫方认为,若最高院对李昌奎免死,那么意味着今后杀人犯基本不判死刑了。”(南方XX)

这一番话,其实就是贺卫方、赵建生、田成有等等法律精英们内心理想的表达。如果最高院出面来赦免李昌奎,从此以往,田成有副院长追求的“废死”的“标杆”一下子提前了10年。也可以说,这是中国法律精英们罔顾中国现行法律、罔顾中国国情、罔顾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志的理想追求。

与此同时,《南方XX》还发表了一篇旗帜鲜明、措辞激烈的文章,标题是“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署名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署名的法官”,这位不愿意署名的“法官”用很不专业但很激情很文学的语言说:

“‘杀’,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符合传统、符合民意,大快人心。而‘不杀’,民间也绝不可任意抹黑司法、妖魔法院、丑化法官。”、“在中国的法制语境中,法等于罚,法就是长着牙齿随时吃人的东西。…死刑改死缓的争议,实质是触动了国人传统观念中‘杀人必须偿命’的死刑观念。”、“我们必须保持刑罚应有的人道和谦抑,消除对杀人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杀人当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纵观二审,云南省高院没有任何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或错误。如果因为舆论的反对,轻易、草率地说改就改、想变就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和影响?需要慎重对待。”、“但愿在李昌奎案这场“博弈”中,不让舆论的压力影响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这样,我们才能看到法律的胜利,法治的胜利。”(南方XX)

从文笔和措辞乃至于论述上看,草民不敢相信这是一位应该有严谨逻辑思维的“法官”的杰作,极有可能是一篇挂着“法官”的羊头的精英文人贩卖的私货。

《南方XX》的这篇文字把传统、民意、人心与司法、法院、法官对立起来,站在精英至上的立场把民众的批评视为异类。殊不知,民众正是站在依法说话的立场上,质疑某些法官的判决有违法律精神。既然中国并没有“废死”,凶犯的行为已经达到不可饶恕的地步,为什么不能依法判决呢?错误的判决为什么不可以改正呢?如果深究“云南省高院没有任何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或错误”一说,是否成立待考。如果判决的结果错了,就必须改正。这里面所强调的所谓“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实际上是在确立个别法官的威权和专制,要一言九鼎,要一锤定音,错了也不能改。一句话,不是人民民主专政,是精英专政。

更无独有偶,写“强奸、杀人的罪犯该不该判死刑”这篇报道的《南方XX》记者黄秀丽在微博上并不藏着掖着,在网络上亮明身份,肆无忌惮地公开表达其观点:

“反对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理由:1、从废除死刑观念出发,反对制度杀人,受害者已死,再杀李昌奎徒然制造血腥。2、司法判决无程序问题,为何要推翻?再审有损司法权威。3、仅仅从人道主义观念出发,李昌奎本来死不成了,因民众不服,非要再判他死,这种杀人方式实在太恐怖。”(http://weibo.com/1376603223/xfc5kjeXF)

“有人在腾讯微博上质问我:面对两条冤魂,是谁给了我勇气?我在那边的回答也可以回答这边骂我的人。反对再审处死李昌奎,正是因为对生命的敬畏。生命来自高于人类认识的地方,任何人、任何制度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正当防卫除外)。所以,任何条件下,我都反对死刑”(http://weibo.com/1376603223)

对比一下黄记者的微博内容和《南方XX》的文章“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中的观点和措辞,几乎同出一辙,是照本宣科还是捉刀代笔?

黄记者恐怕应该明白,目前中国并未“废死”,对于适用死刑标准而罪无可赦的罪犯,该执行死刑就要执行死刑,否则就是亵渎法律,如果咬定“从废除死刑观念出发,反对制度杀人”而违背法律,那才是真正地“有损司法权威”。

“ 司法判决无程序问题”但判决错了,违法了,该推翻就要推翻,所谓“程序正义”不能替换结果正义。“李昌奎本来死不成了”是少数人为了树立“废死”的所谓“标杆”的人为之作。“民众不服”是在民众知法懂法基础上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反对少数精英讼棍玩弄法律于股掌的正义之举,有何不可?

表面上看,这位黄记者对生命是如此的“珍爱”,是如此的“敬畏”,“ 任何条件下,我都反对死刑”。因为黄记者供职于高举西化“普世价值”大旗的《南方XX》,虽然属个人观点,但难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罢,这种滥用“反对死刑”已经到了偏执地步的观点,明显已经到了可笑乃至于可耻的地步。

所谓“生命来自高于人类认识的地方”这句话,似乎很有点宗教的味道,特别是西方宗教的说辞。宗教信仰可以坚持,但宗教信仰不能硬套在现实法律上作为“天条”。

既然说“任何人、任何制度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正当防卫除外)”,那么李昌奎在残忍非法地剥夺了他人两条生命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必须以付出自身为生命代价。而且,黄记者没忘记“(正当防卫除外)”,法律就是在替已经无力“正当防卫”的被强奸后用锄头打死的19岁王姓少女、为被无缘无故倒提起来活活摔死的三岁弟弟、为死后还要被绳索勒住脖子侮辱的二位受害人行使她(他)们对自己生命权力的正当“防卫”。体现的是人类最高的公平、正义原则。

为了一个还没有得到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广泛认同的、缺乏法律基础的、并非适合中国现状却非要生搬硬套与西方“接轨”的“废死”理念,精英们和代表精英话语权的《南方XX》记者们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偏爱血腥杀戮罪犯,无视受害人惨状和受害人亲属意愿的伪善,对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无尽的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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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1 关键字:南方系  云南  李昌奎案  死刑  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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