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田:服务行业合资过程中间的非法财产转移问题
公用服务行业合资过程中间的非法财产转移问题
老田
在国企私有化的狂潮中间,一些公用服务业的公司也进行了合资或者在海外上市
,这些公司存在垄断地位,带来买卖双方交易地位的严重不对等,行业本身显然
不适合作为营利性的私人公司存在,如果是这样改制的话,必然会发生垄断高价
盘剥用户的状况发生。
以武汉的管道煤气公司为例,这个公司合资之后,迅速就实施了高价策略,天然
气进入公司门闸的价格是每立方米1.09元,该公司定价为2.30元。同样作为煤气
供应公司,河南郑州天然气门闸价格为1.21元,卖给用户的价格是1.60元,即便
是这样,郑州公司的赢利数量也是在逐年上升,04年就已经达到7000万元。
问题还不仅仅如此,管道气公司的建设投资,要求入户缴纳高额的初装费方式,
有相当一部分是用户承担的,换言之,用户在管道气公司的资产中间持有部分产
权,而合资或者上市,把资产作为少数股东的牟利投资,并未对用户给予补偿和
退赔。从前,公司资产国有,而且公司不以追逐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收取用户
高额的初装费,是包含着隐性契约的,这一契约的要害在于公司不以高价牟利,
而是以服务为目的,因此公司定价不的包含投资成本、利润和折旧部分,因此公
司的资产是管理者和受益者共同出资方式,换言之,契约的要害是投资共同负担
,价格不能包含投资补偿部分。现在,合资或者上市的方式,把资产用于牟利目
的,以垄断高价方式违背了隐含契约,变相剥夺了用户的投资。
不仅是煤气公司如此,许多地方的自来水、电力、电信和移动公司都是如此,巨
额的初装费实际上是用户的投资,这些公司需要承诺的是不利牟利为目的来运用
资产和垄断定价。现在这些公司许多都进行了合资、上市等改制过程,实际上所
有缴纳了初装费的用户,都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的“投资”本息,按
照同等投资同等权力的逻辑,用户应该可以选择主张按照该上市溢价标准给予补
偿。
就笔者所知,电信行业为了减少税负和筹集建设资金,曾经普遍采用存在加速折
旧方法进行帐务处理,这也带来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例如一家电信公司的资产
是100亿元,资产的服务年限是20年,但是在加速折旧方式下,只经过了短短五年
时间,该公司的账面资产就降低到零了,这一部分资产进入合资公司或者上市公
司之后,却仍然有很长的服务年限,作为盈利性资产起作用。由于电信事业中间
的许多设备,在电子时代可以连续进行软件升级以更新其服务功能,实物资产的
寿命因此可以延长到相当一个时期,所以加速折旧的背后所掩盖的资产转移情形
就尤其严重。说到底,这些资产的投资人里,相当一部分是用户以初装费名义投
入的,另外的部分是国家的投入,垄断利润积累和未负税款。从这个意义上看,
这些公司的所谓产权明晰过程,主要体现的是资产的掠夺过程,在加速折旧之后
的赢利上升,本质上是前期利润在后期的实现。
由于存在这些严重问题,公用事业合资和上市明晰侵害了其他人的产权,因而是
不合法的。从法律首先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财权权利出发,支付了高额初装费的
人,是有权利对这些公司进行起诉的,因为这些公司既违犯了隐含契约条款在先
,又非法转移了别人的投资于后。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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