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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炼利:提高劳动报酬﹐着力于初次分配—剖析制造业的劳动报酬问题

提高劳动报酬﹐着力于初次分配

— 剖析制造业的劳动报酬问题

 

中信泰富政治暨经济研究部特约研究员  王炼利

一、         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重才是启动消费的关键

二、         我国城镇制造业的劳动报酬水平低在哪里?

三、         劳动报酬水平低的现象为什么得以长期存在?

四、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五、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可行性和难点

一﹑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重

才是启动消费的关键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说明中央已经注意到了事实上早已存在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过低的问题﹐并决心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

我国的居民消费长期难以启动﹐根本原因在于劳动报酬过低。虽然决策层也为启动消费作了努力﹐然而效果并不足称道﹕在我国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33.5%是靠“社会集团消费”在支撑﹐其中餐饮业的“社会集团消费”所占比重更是高达62%(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2005年度的测算)。 “住房市场化”并没有带动消费﹐相反﹐还成了启动消费的障碍。从1999到2006年﹐居民累计还贷(包括归还房贷﹑车贷等)已达6.2万亿﹐在1999年时﹐居民金融还贷额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6%﹐到2006年﹐相当于16.6%﹐上升了五个百分点。如果扣除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社会集团消费占33.5%的比重﹐2006年居民还贷额相当于扣除了社会集团消费后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四分之一﹗这样巨量的还贷额直接减少了居民的其它消费 — 我国个人消费贷款自1999年住房市场化始﹐当年居民就还贷3597.3亿﹐相当于该年1.18亿职工工资总额的36.4%﹔到2006年﹐当年居民还贷达1.27万亿﹐相当于该年1.12亿职工工资总额的54.6%。住房消费是以国有﹑集体﹑股份制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为绝对主体的﹐也就是以领取劳动统计口径中的“工资”的人群为绝对主体﹐居民还贷要超过了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半以上﹐意味着住房消费已经影响到居民的基本生活。“教育产业化”也是“启动消费”的手段﹐并早于“住房市场化”的推行﹐结果是将教育部门的营利意识大大启动﹐光是2004年度明码标价的教育部门学杂费收入1383亿﹐就占到当年度全国1.06亿职工工资总额的8.2%(教育部门学杂费收入数来自《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事实告诉我们﹐在劳动力报酬过低前提下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某些行业消费﹐其结果只是使被推动消费的行业得到畸形的超常发展﹐而全社会的消费则更加疲软。2006年的居民最终消费率比十年前的1996年下降了9.4%(2006年居民最终消费率36.4%﹐政府最终消费率13.6%﹐政府消费率比十年前上升了0.2%)﹐就是明证。

将1999到2006年逐年的居民消费还贷增长情况﹑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情况列表显示(见表~1)﹕

我国的职工工资总额从1999到2006年增长了1.36倍﹐平均年增长19%(我国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按劳动统计口径计算的﹐1999年城镇1.18亿职工的工资总额是0.99万亿﹐2006年城镇1.12亿职工的工资总额是2.33万亿﹐由于在劳动统计口径中城镇职工不包括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在内﹐故职工工资总额也不包括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了1.14倍﹐平均年增长16%﹔而居民归还贷款金额增长了2.53倍﹐平均年增长36%﹐居民归还贷款金额增长倍数是工资总额增长倍数的1.9倍﹐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倍数的2.2倍。【注1】

 

表~1﹕居民还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对比

年份

居民归还

贷款年增长

社会性消费品

零售总额年增长

职工工资

总额年增长

1999~2000

13.4%

9.7%

7.9%

2000~2001

24.1%

10.0%

11.0%

2001~2002

23.7%

11.8%

11.2%

2002~2003

28.8%

9.1%

12.0%

2003~2004

27.6%

13.3%

14.6%

2004~2005

15.4%

12.9%

18.2%

2005~2006

7.0%

13.7%

16.4%

总增长

253.0%

114.0%

136.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6)。

表~2﹕居民金融还贷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资总额之关系

年份

居民金融还贷相当于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居民金融还贷相当于

职工工资总额

1999

10.0%

36.4%

2000

10.4%

38.3%

2001

11.8%

42.8%

2002

13.0%

47.6%

2003

15.4%

54.7%

2004

17.3%

60.9%

2005

17.7%

59.4%

2006

16.6%

54.6%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6)。

二﹑我国城镇制造业的劳动报酬水平低在哪里﹖

(一)我国城镇制造业收入状况概述

我国制造业从业人数和收入情况如表~3﹕

 

表~3﹕我国城镇单位制造业和私营制造业从业人员收入概览

年份

城镇单位制造业

城镇私营制造业

合计

年平均从业人员(万)

报酬

(亿元)

平均报酬(元)

从业人员(万)

报酬

(亿元)

平均报酬(元)

年平均从业人员(万)

报酬

(亿元)

1999

3602.2

2836.4

7874

601.7

426.4

7087

4203.9

3262.8

2000

3357.5

2966.7

8836

632.7

503.1

7952

3990.2

3469.8

2001

3122.5

3088.5

9891

716.6

637.9

8902

3839.1

3726.4

2002

2998.5

3343.9

11152

821.1

841.6

10250

3819.6

4185.5

2003

2977.4

3772.7

12671

1085.1

871.7

8033

4062.5

4644.4

2004

3028.8

4313.4

14241

1156.4

4185.2

4313.4

2005

3173.5

5056.6

15934

1329.6

1580

11884

4503.1

6636.6

城镇单位制造业﹕除私营企业以外的所有城镇单位制造业平均报酬和总报酬见《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0~2006)﹐从业人员除“职工”外﹐还包括1﹑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2﹑在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人员﹔3﹑兼职人员﹔4﹑借用的外单位人员﹔5﹑第二职业者。农民工若不属于“职工”﹐其报酬不在此报酬之列。根据劳动统计规则﹐平均报酬是根据年平均从业人员计算﹐在已知平均报酬和报酬总额的条件下﹐“年平均从业人员”是报酬总额和平均报酬的商数。本劳动统计中的报酬不包括对属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

城镇私营制造业﹕从业人数见《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6)中登载的城镇私营个体制造业统计人数﹐参考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笔者认为该从业人数仅指私营企业﹐而并不包括个体从业人员。平均报酬根据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组成的《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中历次调查报告中公布的私营企业平均报酬(包括奖金和部分私企分红)计算。2003年私营企业的平均报酬特低﹐2005年的《中国私营企业研究》中提到﹕2003年资本千万元级的私营企业雇工平均工资(6817元)反而比小私营企业工资(8118元)低。在以往调查中﹐私企雇工工资虽然比国有企业低﹐但二者相差不超过1.2倍﹐而2003年则超过了1.8倍。2005年制造业平均报酬来源于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组织调查的《农民就业分布和收入的调查》。另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2006)》报告﹐2005年﹐私营企业的医疗保险覆盖率为26.3%﹐养老保险覆盖率为29.2%﹐失业保险覆盖率为18.2%﹐工伤保险覆盖率为10.7%。

表~3提供的数据来源是权威性的﹐于是﹐笔者试图根据表~3分析我国制造业的劳动报酬低在哪里﹖

(二)我国城镇制造业的劳动报酬水平低在哪里﹖

一﹑中间投入居高不下﹐提盈余看齐“美﹑日”﹐报酬支出是被挤占低的

我国城镇制造业劳动报酬低在哪里﹖分析一国的劳动报酬水平﹐“与国际接轨”的指标有三个﹕报酬支出占产值的比重﹔经营盈余与报酬支出的倍数关系﹔报酬支出占销售额(主营业务)的比重。

先看1980年时国外13个国家的制造行业相关指针。联合国《工业统计年鉴(1984)》中提供了数据。

表~4﹕13个国家1980年制造业产值构成                           单位﹕%

国家

中间投入占

报酬支出占

经营盈余占

合计

报酬比盈余

美国

59

17

24

100

1比1.4

日本

65

12

23

100

1比1.9

联邦德国

58

21

21

100

1比1

韩国

67

10

23

100

1比2.3

印度

82

 9

 9

100

1比1

新加坡

74

 8

18

100

1比2.3

匈牙利

76

 8

16

100

1比2

巴西

59

 7

34

100

1比4.9

印度尼西亚

6968

 7

25

100

1比3.6

南斯拉夫

70

10

20

100

1比2

波兰

5958

12

30

100

1比2.5

墨西哥

59

15

26

100

1比1.7

捷克斯洛伐克

76

 8

16

100

1比2

引件原注﹕计算方法﹕中间投入占总产值比重=(总产值-增加值)∕总产值×100

报酬支出占总产值比重=报酬支出∕总产值×100

经营盈余占总产值比重=(增加值-报酬支出)∕总产值×100

资料来源﹕联合国《工业统计年鉴(1984)》﹐《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1998)》﹐第424页。

表~4中﹐报酬支出占产值比重﹑经营盈余与报酬支出的倍数关系这两个指针已经一目了然。根据国际通用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这样计算所得的经营盈余应包括税金和折旧。

产值由中间投入﹑报酬和经营盈余(表~4中包括税金和折旧)三部分组成﹐其中中间投入最为关键﹐它决定了报酬和经营盈余的总份额。中间投入即是除劳动力成本外的所有成本投入﹐也就是总产值减去增加值部分﹔报酬和盈余之和要由中间投入来决定﹐增加值即为报酬与经营盈余之和(表~4的经营盈余包括税金和折旧)。

13个国家中报酬占产值比重最高的是联邦德国﹐占21%﹐其次是美国和日本﹐分别占17%和12%﹐最低是巴西和印度尼西亚(占7%)﹔经营盈余占产值的比重高可以到34%(巴西)和30%(波兰)﹐低可以到9%(印度)﹐美国﹑联邦德国﹑日本和韩国的经营盈余占比在21~24%之间。

经营盈余与报酬的倍数关系﹐发达国家此倍数关系都不大。1980年时的日本﹐经营盈余是报酬支出的1.9倍﹐美国是1.4倍﹐联邦德国是一倍﹐巴西的经营盈余是报酬支出的4.9倍﹐但其中间投入占比才59%﹐与美国相同。由于这样计算得来的经营盈余包括了税金和折旧﹐真正的“利润”部分各国各不相同。

报酬占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情况在表~4中没有反映﹐但日本出版的1993和1999年的《国际比较统计》中﹐显示了从1994到1997年﹐日本的报酬占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稳定在17%﹔从1993到1996年﹐德国这个指标保持在24~26%之间﹔美国从1992到1998年﹐该指标在17~23%间游移。

那我国的情况呢﹖要在相同条件下比较很简单。中间投入数据只消将《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刊登的全部国有及年销售额五百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制造企业(年销售额五百万元以上企业又称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总产值与增加值相减就能得到﹐城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报酬数据可从权威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和调查报告中获得﹐而增加值减去劳动报酬就是经营盈余(这样计算的经营盈余中包括了税金和折旧)。(注﹕规范的计算中间投入的方法﹐应该是将工业总产出减去工业增加值﹐国家统计局目前仅公布到2002年的总产出。笔者将2001和2002年的工业总产出与对应年份的工业总产值进行对比﹐两个数值基本相等﹐故本文中制造业“中间投入”均采取制造业工业总产值减去工业增加值所得。)

表~5﹕中国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制造业产值构成              单位﹕%

年份

1990

1995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5

中间投入占

73

74.9

74.1

73.8

73.6

73.2

73.2

74.1

报酬支出占

6.6

5.8

5

4.6

4.4

4.3

3.7

3

经营盈余占

20.4

19.3

20.9

21.6

22

22.5

23.1

22.9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报酬比盈余

1比3.1

1比3.3

1比4.2

1比4.7

1比

5

1比5. 2

1比6. 2

1比7.6

计算方法﹕中间投入占总产值比重=(总产值-增加值)∕总产值×100

报酬支出占总产值比重=报酬支出∕总产值×100

经营盈余占总产值比重=(增加值-报酬支出)∕总产值×100

资料来源﹕总产值﹑增加值来源于相关年份的《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报酬支出来源见相关年份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报告

同样也是一目了然的一张表。

我国制造业的中间投入从1990年以来一直维持在占总产值73%到74.9%之间﹐比发达国家要多十几个百分点﹐但经营盈余(包括税金和折旧)占比却是当仁不让﹐与发达国家比肩。如此一来﹐报酬支出占比只能处于比1980年时的13个国家 — 其中有大国﹑有小国﹑有社会主义﹑有资本主义 — 都要低的份上。如果分时段分析﹐1990和1995年时报酬支出占产值的6.6%和5.8%﹐而事实上1990和1995年的报酬支出占比不止这些﹐因为那时工薪阶层特别是国营单位职工还享有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非但列入工资范畴的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等)都能按规章得到,不列入工资范畴的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也基本上让“职工”都能享有; 1990年时﹐我国制造业的报酬支出与经营盈余之比是1比3.1﹐1995年时﹐此比是1比3.3﹔这与1980年时的发达国家比﹐差距也并不大﹐但1995年以后﹐报酬支出占产值之比直线下降的事实就向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制造业利润到底从提高效益得来还是从压低劳动报酬得来﹖当《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只提供总产值和增加值数据时﹐要得到中间投入需要将总产值减去增加值﹐而实际生产中首先产生的是“中间投入”﹐“中间投入”占总产值比重其实也是一个效益指标﹐反映了由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带来的管理效率。如果十几年来中间投入占产值之比即管理效率不见下降﹐经营盈余占产值之比却攀升到与发达国家同样水平(即使其中包括了税金和折旧﹐但其它国家经营盈余中也同样包括了税金和折旧)﹐而经营盈余与报酬的倍数关系﹐竟然是空前的7.6倍﹐那我们回过头来该怎样评价当初奉为圭臬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呢﹖分析1998至2002年的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在第二产业GDP中﹐生产税占GDP的比重在15.5~15.8%间﹐折旧占GDP的比重在19.2~19.6%之间﹐唯有劳动者报酬占比,2002年比1998年下降了两个百分点 — 从占GDP比重43.9%下降到41.9%﹐下降的空缺便是“营业盈余”来填上 — 从占GDP比重21.3%上升到23.3%。

至于报酬支出占销售额的比重﹐我国的制造业不要说同发达国家比﹐就是在这十几年来自己与自己做纵向比较﹐就能说明问题。报酬支出占销售额或主营业务之比是很重要的统计指标﹐它能反映劳动力报酬的真实购买力水平。

表~6﹕中国制造业报酬占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年份

1990

1995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5

报酬占销售额

7.4

6.1

5.5

4.8

4.6

4.5

3.7

报酬占主营业务收入

3.1

资料来源﹕销售额见《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00~2006)﹐销售额为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数据。报酬为属于中国劳动统计口径范围的全部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不包括私营个体)和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报酬数。

我国在1990年时﹐报酬支出相当于销售额的7.4%﹐以后逐年递减﹐到2005年﹐递减到只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1%。

与国外制造业的报酬与产值﹑报酬与销售额的两个参照系相对照﹐中国的制造业报酬无论是占产值还是占销售额的比重之低已经到了触目惊心之地步。我们身临其境地感受到﹐GDP上升不等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工资的两位数增长也掩盖不了我国的劳动者报酬在国际国内劳动力市场上空前的低水平﹐我国消费难以启动的根本原因也因此而昭然若揭了。

二﹑“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是解剖“制造业劳动报酬整体水平低”的切入点

作以上分析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其所有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和平均报酬均来自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以及由中央部门牵头的《中国私营企业调查》课题组。但是﹐同样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的《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告诉我们还有一个叫做“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指针﹐这个指标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工业产值﹑增加值包括利润都是由“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创造﹐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标中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就是根据“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来计算的。单位从业人员(不包括私营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总计远远达不到“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然而﹐这样一个重要指标﹐却不见与之对应的“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报酬”﹐这“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到底是怎样的数量概念﹖表~7作了探索。

表~7﹕制造业“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探索(单位﹕万人)

年份

a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b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年平均人数

c城镇私营

从业人员

年平均人数

“多余人员”=a-b-c

“多余人员”∕a

1999

4761

3602.2

 601.7

 557.1

12%

2000

4606

3357.5

 632.7

 615.8

13%

2001

4530

3122.5

 716.6

 690.9

15%

2002

4617

2998.5

 821.1

 797.4

17%

2003

4884

2977.4

1085.1

 821.5

17%

2004

5221

3028.8

1156.4

1035.8

20%

2005

5934

3173.5

1329.6

1430.9

24%

注﹕“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来自《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00~2006)﹐指全部国有及年销售额五百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制造业的年平均人数。事实上﹐《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0~2006)能统计到的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也大体是在这个范围内。不过《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仅统计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不包括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统计的面更窄。

笔者在此将“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减去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城镇私营从业人员后的剩余人数称为“多余人员”。原本﹐笔者称其为“非规范用工人员”﹐但是﹐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很多单位都在使用“多余人员”﹐而国有企业是很规范地通过各种劳务中介市场来使用这些“多余人员”的﹐这些“多余人员”已经被很规范地称为“劳务工”。因此﹐称其全部“多余人员”为“非规范用工人员”理由不充分。不过“多余人员”中的确存在非规范用工现象﹐但占“多余人员”比重不高﹐道理很简单 — 在中国的国情下﹐能被工业经济统计范畴统计到的﹐已经是“比较规范”的企业了。

回到“多余人员”这个话题。1999年时﹐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多余人员”占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12%﹐557万人﹐2005年﹐“多余人员”占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24%﹐1431万人。这么多不被劳动统计口径收录的“多余人员”同时又是被工业统计口径承认的“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中的一部分﹐他们的报酬是多少﹖他们的报酬是怎样计算的﹖我们都不知道。

说“多余人员”其实一点不多余 — 作为劳动力的确存在过﹐作为报酬领取者﹐被官方“遗忘”了 —“劳务工”的报酬不是从财务的“工资”账上支付的﹐如果算作工资﹐就要支付相应的福利保险费用甚至要支付住房公积金﹔也不从“从业人员报酬”上支付 — 他们根本就不被计入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之中﹐只是工业统计技术上的需要﹐我们才知道2005年城镇的“全部国有和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还有1400多万劳务工和非规范用工人员﹐他们的平均报酬只会比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更低﹐因为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是根据“全年雇工”来计算的﹐全年雇工的平均工资不仅包括了每月的工资﹐还包括了奖金和部分分红﹐“多余人员”能得到实时报酬就已经很不错了。“多余人员”其实就是“年平均人数”这个铁打的营盘里名副其实的“流水兵”﹐严格说﹐“多余人员”其实是个“人次”概念 — 企业今天需要十个人﹐召来十个人﹔明天还是需要十个人﹐但把今天的十个人都辞了﹐另外招了十人﹐作为企业平均人数﹐仍然是十人﹐但两天中却有20人为这企业服务过。企业对这20人支付的只是十人的报酬。工作过的20人﹐对企业来说﹐就是“人次”﹐而不是“人数”。这些“人次”所得到的报酬其实是很可怜的。

那么﹐为了对我国的制造业报酬水平有个真实的量的判断﹐是否需要将“多余人员”的劳动报酬数做个估算﹖估算是必要的﹐而且并不难 — 只要将“多余人员”乘上私营企业平均报酬的90%﹐就是“多余人员”得到的只会多不会少的劳动报酬 — 为什么“多余人员”要按私营企业平均报酬90%计算﹖因为他们比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更没有保障。

 

表~8﹕城镇制造业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及报酬

年份

城镇单位和

私营制造业

全部国有及规模

以上非国有制造业“多余人员”

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

非国有制造业全部从业

人员年平均人数及报酬

从业人员(万)

报酬

(亿元)

人员(万)

报酬

(亿元)

从业人员(万)

报酬

(亿元)

平均报酬(元)

1999

4203.9

3262.8

 557.1

 355.3

4761

3618.1

7599.454

2000

3990.2

3469.8

 615.8

 440.7

4606

3910.5

8490.013

2001

3839.1

3726.4

 690.9

 553.5

4530

4279.9

9447.903

2002

3819.6

4185.5

 797.4

 735.6

4617

4921.1

10658.65

2003

4062.5

4644.4

 821.5

 593.9

4884

5238.3

10725.43

2004

4185.2

1035.8

5221

 0

2005

4503.1

6636.6

1430.9

1530.5

5934

8167.1

13763.2

资料来源﹕相关年分的《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报告?

从表~8可以知道﹐我国的行业从业人员由如下几部分组成﹕

1﹑职工。在单位从业人员(不包括私营个体)中﹐剔除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第二职业者等余下即为“职工”。职工领的薪金称为“工资”。从业人员报酬中包含“工资”。2005年﹐制造业“职工”3060万人﹐占制造业“年平均人数”的51.6%﹐“职工”的工资4821.7亿﹐占制造业“年平均人数”报酬的59%。

2﹑单位从业人员(不包括私营个体)中除了“职工”以外的“其它从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第二职业者等。其它从业人员领的薪金称为“报酬”﹐不能称为“工资”。2005年﹐制造业单位从业人员(不包括私营个体)中的“其它从业人员”113.4万人﹐占制造业“年平均人数”的1.9%﹐“其它从业人员”的报酬234.9亿﹐占“年平均人数”报酬的2.9%。

3﹑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主要指私营企业中的全年雇工)。2005年﹐制造业私营企业从业人员1329.6万﹐占制造业“年平均人数”的22.4%。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报酬1580亿﹐占“年平均人数”报酬的19.3%。

4﹑非全年雇工人员。即《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中“年平均人数”减去单位从业人员(不包括私营个体)和私营从业人员后的“多余人员”﹐包括劳务工和非规范用工人员。2005年﹐制造业非全年雇工人员1430.9万﹐占制造业“年平均人数”的24.1%。非全年雇工人员的报酬1530.5亿﹐占“年平均人数”报酬的18.7%。2005年制造业的非全年雇工人员已经超出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三﹑少部分人享受的“超国民福利待遇”是对大多数人劳动成果的侵犯

笔者根据《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96~2002)》中2002年第二产业的劳动者总报酬和第二产业从业人数﹐计算了2002年第二产业平均劳动者报酬﹐2002年第二产业劳动者总报酬是23260亿,2002年第二产业从业人数是15780万﹐由此得出第二产业平均报酬是14740元(《中国统计年鉴(2006)》数据,2002年第二产业劳动者报酬是22519亿,由此得出的第二产业平均报酬是14270元)﹐可是《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却显示﹐2002年﹐中国相对最有保障的城镇单位企业中,制造业的平均报酬是11152元﹐采掘业的平均报酬是10992元﹐建筑业的平均报酬是10212元﹐都大大低于国民经济核算统计的第二产业人均报酬﹔唯有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平均报酬是16296元﹐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从业人数只占第二产业从业人数的6.3%﹐报酬总额占其9%﹐所以如果按常理﹐第二产业平均报酬怎么平均也平均不到14740元(或14270元)。查有关“劳动者报酬”的权威解释﹐劳动者报酬是指GDP中的全部归劳动者分配的部分﹐劳动者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津贴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对于个体经济来说﹐其所有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

GDP统计中含的“劳动者报酬”与劳动统计中所指的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是有区别的,比较大的区别是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不包括公费医疗费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津贴自1994年起已列入职工工资总额),而这些在GDP统计中所含的“劳动者报酬”中都包括了;GDP统计的第二产业 “劳动者”包括了所有第二产业从业人员,劳动统计中的从业者只包括了城镇 “单位”中的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不包括私营个体企业从业人员。

根据对GDP中所含的“劳动者报酬”解释,“劳动者报酬”包括了个体从业人员的经营利润。根据2004年经济资料推算,这部分人在2002年的经营利润约1500亿【注2】,将2002年第二产业劳动者报酬23260亿减去1500亿个体户经营利润,差数是21760亿,再将21760亿除以第二产业从业人员15780万人,人均劳动者报酬仍有13790元,含有一亿以上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和非全年雇工人员在内的第二产业劳动者,其平均劳动报酬要超过第二产业“单位中人”的平均劳动报酬二~三千元,真匪夷所思。造成这种情况,可能是少部分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金总额大大超出了大部分人所享受的,也可能另外有其它原因。总之﹐少部分人享受的超国民福利待遇,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对大多数人劳动成果的侵犯。

一系列的指针分析告诉我们﹐在国际国内劳动力市场上﹐我国的劳动者报酬已经处于空前的低水平﹐这是由初次分配时的严重不公平所导致。所以﹐发达国家是通过两次分配来校正不公平﹐而我们则要高度重视初次分配时的严重分配不公现象﹐不仅要在再分配中通过税收调节社会各层面收入,更要把在分配问题上关注“公平”的视角转移到初次分配上。要大幅度提高劳动报酬在销售额中占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劳动报酬在产值中占的比重。要大大缩小报酬支出与经营盈余的倍数差异。同时,也不能忽视在企事业单位中“高层职工”与“基层职工”待遇悬殊问题,在劳动力市场上 “职工待遇”与“劳务工待遇”的待遇悬殊问题 — 社会主义国家不能连出卖劳动力的起点都极不平等。

三﹑劳动报酬水平低的现象

为什么得以长期存在﹖

据笔者了解﹐相当一些领导干部对工业包括制造业中劳动报酬如此之低的结论是有怀疑的﹐因为他们根据企业报表﹐觉得报酬在销售额中占的比重应该起码在6%以上﹐然而根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和权威部门的数据﹐认定起码在制造业中﹐如果将非全年雇工人员即“多余人员”的报酬都算上﹐劳动者报酬最多仅占销售额的3.8%。

由于企业财务账不正面反映劳务工和非正规用工的那部分人的所得报酬﹐由于国家统计部门将只占城镇从业人员40%的“职工”才能领取的“工资”的提高幅度有意无意混淆为全体从业人员劳动所得的提高幅度﹐导致很多研究人员对基层劳动者劳动报酬低的事实缺乏感性认识﹐但劳动报酬低的事实就是存在着﹐并且是变本加厉的存在着。

“多余人员”的劳动报酬不见于工资账户﹐人们“发现不了”这些人的报酬之低﹐这是制造业整体劳动报酬水平低现象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

劳动报酬水平低现象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二﹐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时为了效率忘却公平﹐也在廉价利用农民工的劳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这种“表率作用”﹐等于在为农民工的劳动力定下低廉的“官价”。(注﹕中央企业在第一任期内[2004~2006年]实现利润平均每年增加1500亿元﹐这平均每年1500亿元利润到底是怎样增长的﹑“多余人员”的贡献占了多少﹐也值得深究一下。)

劳动报酬水平低现象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三﹐涉及到根本大法问题。1982年宪法取消了公民有罢工的自由﹐1982年时并没有私有经济﹐也没有市场化的公有制经济﹐劳动者与能支配各种资源的那个层面并未有明显的物质利益冲突﹐但90年代步入了市场经济﹐这种冲突日臻明显﹐并且激化﹐由于我国的劳动法还有缺陷﹐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还远不完备﹐如果公民有罢工的自由﹐劳动报酬水平低的现象就有个合法的“告知”渠道﹐也能及早引起人们重视﹐现在取消了罢工自由﹐原本合法的维护劳动者权益行为成了非法﹐劳动报酬水平低的现象就更加被熟视无睹了。

劳动报酬水平低现象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之四﹐是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制定政策的阶层有部分演变成了资本方或能够支配资本的一方﹐在资本雇佣劳动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定政策的阶层一旦偏颇于资本方或能够支配资本的一方﹐只有身体属于自己支配的劳动者就只能处于“弱势”了。所以﹐我国至今没有出台关于最低工资的法律条文﹐没有出台关于每日每周最高工时的法律条文﹐没有出台如果违反劳动法该实现法律追究的条文 — 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有立竿见影的好处

(一)制造业的报酬比重恢复到1990年﹐

一年增加消费额八千亿

根据对“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报酬的计算﹐可得知2002年时﹐我国制造业的报酬支出4921亿﹐2003和2005年分别约是5238亿和8167亿。占销售额(2005年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5.2%﹑4.2%﹑3.8%。

如果近几年来我国制造业劳动报酬能达到1990年时占销售额7.4%的比重﹐那么﹐2002年的制造业报酬就不止是4921亿﹐而是6965亿﹐2003年就不止是5238亿﹐而是9186亿﹐2005年也不是8167亿﹐而是15825亿。即制造业劳动报酬将在2002年基础上提高41%﹑2003年基础上提高75%﹑2005年基础上提高94%。提高的绝对值分别是2044亿﹑3948亿﹑7658亿。

2002年的2044亿是什么概念﹖相当于当年35184万非农业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能提高580元﹐相当于当年93269万农业人口的人均纯收入能提高218.8元﹐这人均纯收入219元的提高﹐当时要花两年时间(见《中国统计年鉴》)。2003年的3948亿元是什么概念﹖相当于当年37677万非农业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能提高1048元﹐相当于当年91550万农业人口的人均纯收入能提高431.2元。2005年的7658亿元是什么概念﹖相当于当年41128万非农业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能提高1862元﹐相当于当年89628万农业人口的人均纯收入能提高854.4元(来自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表明﹐从2002年末到2005年末﹐农村人均纯收入提高额度才达到779.3元)。7658亿元﹐也是2005年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应交增值税的95%﹑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额的51%﹑国内旅游年度总收入的1.5倍﹔还相当于2005年3060万制造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6倍﹗

只要把报酬占销售额的比重提高到1990年时的7.4%﹐就有这样的报酬增加额﹗有这样的报酬增加额﹐什么消费启动不了﹖2005年的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增加7676亿﹐其中三分之一还要靠集团消费来带动﹐而只要把2005年的城镇从业人员报酬占销售额比重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提高3.6个百分点)﹐购买力就能增加7658亿﹐等于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当年增长额 — 这是纯粹的“居民消费”﹗

(二)提高城镇劳动报酬比重﹐是最务实的帮助农民

《中国金融年鉴(2006)》登载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主持调查的有关农民工就业分布和收入的调查报告﹐调查显示﹐制造业是农民工从事的最主要行业﹐农民工占40%的收入来源是来自制造业﹐25.3%来自建筑业﹐12.9%来自住宿餐饮娱乐业。在有农民工的农户家庭的收入结构中﹐外出务工收入在2005年上半年已经占到68.3%﹐而耕种收入只占18.5%。然而﹐虽然有农民工的农户家庭外出务工收入占到家庭收入的三分之二强﹐但农村消费结构并未大变化﹐2005年上半年与2004年上半年相比﹐农民一年下来人均支出的增量部分仅只有226元﹐在226元的增量支出中﹐医疗支出要占9%﹐教育支出要占10.1%﹐用来买房建房占33.9%﹐余下的人均支出增量只有106元﹐这里面就包括用于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和用于食品服装交通的增量消费﹐其中摊到买大件耐用消费品的增量消费一年只有七元钱﹐用于改善基本生活(衣食行)的增量消费一年也只有39元。这都是农民工报酬太低所致﹐当前﹐已经见识和接触到现代文明的农民迫切需要增加收入来满足消费欲望。收入每一次的微薄增加﹐都会增进他们的消费信心和购物愿望﹐他们会抑制住对低档品(指微观经济学意义上的)的需求﹐来消费“正常商品”(指微观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奈的只是﹐他们的收入太少。

所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特别是提高在制造业和建筑业中的劳动报酬比重﹐不仅能有力刺激城镇消费﹐同时也大大提升了农村消费的闸门。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在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实事。

五﹑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的可行性和难点

(一)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的最大可行性

— 共产党员占全部国有和规模以上非国有

企业领导层的绝大多数

那么﹐在初次分配中纠正劳动报酬比重过低的可行性有吗﹖有﹗并且可行性是相当的大 — 若论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资产总计中各所有制企业所占比重﹐到2006年底﹐尚有资产占47%的工业企业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见《中国统计摘要(2007)》﹐这些企业﹐几乎百分之百是中共党员担任领导﹔还有资产占13%的私营工业企业﹐其企业业主三分之一是中共党员 — 第七次对私有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在2001年后注册的私营企业中﹐32.2%的私营企业主是中共党员。

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和私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有着超紧密的体制联系。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组成的《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从1993年就开始了对私营企业的抽样调查﹐至今已经进行了七次。《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的调查表显示﹐改制为私营企业后﹐原国有企业领导为主要投资者兼任厂长经理的占95.6%﹐原城镇集体领导为主要投资者兼任厂长经理的占95.6%﹐原农村企业领导为主要投资者兼任厂长经理的占97%﹔改制中﹐“自己是本企业负责人﹐通过改制买下来的占60.6%。最近公布的《2006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则告知我们﹐在中共党员私营业主中﹐有55.2%的人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的负责人﹐该报告揭示私营企业中有20.3%的企业户是通过改制﹑收购原国有﹑集体企业而发展起来的﹐而这20.3%的原国有﹑集体企业﹐都是私营企业的资产大户 — 被改组﹑收购的国有﹑集体企业作价的中位数为160万元﹐也就是购买时的实收资本中位数是160万元﹐而全部465万户私有企业的实收资本中位数只是98万元﹐相差近40%。普通私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位数是210万元﹐典型私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位数是一个亿﹐而典型私营企业的55%就是“转制”来的。转制企业的资产总计虽然没有公布﹐但却可以肯定﹐这部分企业的资产是全部私有企业资产的重头。

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提高劳动者报酬在产值和销售额所占比重﹑缩小报酬与经营盈余的倍数关系在理论上应该不会太难 — 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公有制企业理应比其它所有制企业优先考虑劳动者利益﹔在私营企业中﹐虽然可能遇到较大阻力﹐但中国现有的私营企业资产大户主要是通过改制﹑收购原国有﹑集体企业而发展起来的﹐这部分业主要么原本就是体制内成员﹐要么与现有体制有千丝万缕的关联﹐只要共产党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是能够通过共产党员业主的榜样作用逐步得以推广得以实现的。

(二)提高劳动报酬的阻力来自掌控最优资源的一方

但是﹐“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在推行之中的阻力也不容小觑。

就私有企业而言﹐中国当前最有影响力和最有话语权的私有企业﹐绝大多数都有着“官方背景”。《2006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告知我们﹕在由改制﹑收购变为私企的94万户企业中﹐转制路径如此安排 — 12%是政府邀请特定购买人个别商谈的﹐19.7%是原企业领导层购买的﹐20.4%是原企业全体职工购买﹑经营者持大股的﹐5.5%是先托管﹑后收购的﹐还有7.4%是在各种理由下被“零”收购的。这种转制路径深刻反映了我国公有制企业转制中的权力渗透﹐这种渗透有力证明我国劳动报酬的低水平与各级权力层运作有密切关联﹐各级权力层在改制中只考虑了资本方利益和权力层自身利益﹐而漠视了劳动者利益﹐导致的后果就如上所述 — 我国的劳动报酬在产值和销售额所占比重远不如资本主义国家﹐这样的事实令人思考﹕即使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不存在资本雇佣劳动现象吗﹖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只要生产数据与劳动者的关系是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这样的生产关系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即使是社会主义国家﹐即使是国有企业﹐只要是资本在雇佣劳动﹐就是存在事实上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本没有什么可回避的﹕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不是不同于“资本雇佣劳动”﹐而是不同于在分配领域。资本主义国家不回避资本雇佣劳动 — 认为资本方与劳动方是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本身就意味着平等(这就是表面上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也就不回避资本方对于分配持有绝对控制权和决定权﹔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上是生产数据属于全体人民的﹐分配就应该全民有份﹐即使在生产领域存在事实上的资本雇佣劳动现象﹐也因为资本属于全民所有﹑是全民的资本在雇用全民的劳动﹑剩余价值属于全体人民从而从逻辑上否定了有“剥削者”的主体存在。

但事实上﹐只要社会上的资本资源处分权掌握在少部分人手中﹐那么﹐这少部分人即使没有对资本资源的所有权﹐照样能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所以﹐所有权不重要﹐重要的是处分权﹐即不仅能占有最重要的资源(包括资本﹐也包括权力)﹐更能支配﹑操纵﹑掌控最重要的资源。现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层与普通职工的报酬差距已经相当悬殊﹐在中间投入占产值之比高达74%的前提下﹐想完全否认国有企业领导层“占有他人劳动”已经很难。因为既然是中间投入决定盈余和报酬支出的总和﹐那么﹐在中间投入不变的情况下﹐报酬支出和经营盈余两者之间怎样分配﹐只能取决于对资本资源持有处分权的那个层面。也就是蛋糕就这样一块﹐没有做大﹐现在经营层要多拿﹐基层劳动者就只有少拿。在我国的法律对劳动者保护还乏善可陈时﹐在宪法不予公民以罢工的权利时﹐当很多“工会”很难代表工人利益时﹐还能奢望分配方案会更有利于劳动者吗﹖

长期以来﹐我国在维护劳动者权益问题上的理论研究很是苍白。原因之一就是我们不能正视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关系也是因袭资本主义的﹐是与资本主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性质一脉相承的。如果能正视这一点﹐我们就能坦荡承认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通行于一切市场经济环境下 — 无论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在现实世界中﹐凡从宏观上分析一个国家的收入分配问题﹐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就是试金石﹐屡试屡证明这个理论的正确﹐而对“资源有效配置”理论却不断证伪 — 资源有效配置只能有效于“生产过程”﹐却不能有效于生产的结果“产品分配”— 否则﹐“有效”生产出丰厚利润的劳动力资源为什么不能“有效”分配到报酬﹖

在分配理论上的“去马(克思)化”﹐使得社会主义国家一旦步入市场经济﹐就形成了对基层劳动者劳动成果明火执仗的打劫。这种打劫程度﹐远超过资本主义发达国家 — 这些国家是通过高科技和全球化“把饼做大”﹐把饼做大了﹐我固然远比你拿得多﹐但你得的那块也比原先大得多﹐这样国内的社会矛盾就不至于太过尖锐太过明显﹔但是﹐科技不发达全球化受到发达国家制约的发展中国家﹐是缺乏把饼做大的国际国内条件的﹐所以﹐很动听的分饼理论传到了我国﹐变成了赢家独吞的掠夺。为什么能赢家独吞﹖因为赢家持有最优资源掌控权﹔因为资本主义国家还有着一套规范市场经济的民商法﹐我国步入市场经济年代不长﹐这市场经济中有着太多的权贵经济的胎记﹐而现实的法律既不够约束权贵﹐又不够成为规范市场经济运作的准绳﹐所以基层劳动者利益受到最大损害就不足为奇了。

市场经济的好处在于有活力﹐这种活力通过自由人的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得以实现﹐的确给我国的经济领域特别是流通领域带来了全新的面貌﹔但又因为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因此﹐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行为﹐必须对权贵经济给予最大限制。由于这十几年权贵势力渗透了市场经济﹐要让中国的市场经济逐步摆脱权贵势力控制﹐还任重道远。

要真正解决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低的问题﹐的确很艰难。对此持有清醒的认识﹐有利于我们从根本上而不仅仅是从表面上解决这个问题。

注1:将“居民归还贷款金额”与“职工工资总额”相比较,是因为“居民归还贷款”这一行为从1999年才开始随着居民住房贷款和购车贷款而发生,而贷款的主体人群,正是劳动统计口径中领取“工资”的“职工”一族。在中国城镇就业人员中,“职工”只占40%(2006年),“职工”是不包括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在内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是城镇最有保障的一族,而银行贷款显然只能贷给最有保障的“职工”,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由于劳动者自身的缺乏保障——其中相当部分是外来打工者,银行通常是不可能贷款给他们的。

注2:2004年经济普查数据:工业个体户营业收入2.5万亿,建筑业个体户经营收入2165亿,按利润占营业额7%计算,利润为1900亿。

附录:

第二产业增加值组成(1)

单位:亿元

 

劳动者报酬

固资折旧

生产税净项

营业盈余

GDP

98

16703

5901

7312

8107

38023

99

17602

6381

7793

8841

40617

2000

19197

7124

8790

10551

45662

2001

21068

7862

9772

11180

49882

2002

23260

8671

10688

12950

55569

第二产业增加值组成(2)

 

劳动者报酬

固资折旧

生产税净项

营业盈余

GDP

98

43.9%

15.5%

19.2%

21.3%

100.0%

99

43.3%

15.7%

19.2%

21.8%

100.0%

2000

42.0%

15.6%

19.3%

23.1%

100.0%

2001

42.2%

15.8%

19.6%

22.4%

100.0%

2002

41.9%

15.6%

19.2%

23.3%

100.0%

资料来源:《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96~2002)》

               2002年第二产业GDP构成

 

劳动者报酬

固资折旧

生产税净项

营业盈余

工业GDP

第二产业

22519

8373

10249

13961

55101

工业

18620

7671

9964

12252

48507

    #制造业

16051

6959

9313

10218

42540

工业占第二产业

82.7%

91.6%

97.2%

87.8%

88.0%

制造业占工业

86.2%

90.7%

93.5%

83.4%

87.7%

制造业占第二产业

71.3%

83.1%

90.9%

73.2%

77.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6)》,2002年投入产出基本流量表(中间使用部分)

        

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制造业经营概况

单位:亿元

 

企业单位数(户)

总产值

增加值

资产合计

本年折旧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99

147135

64956

16853

86561

 

59893

1649

2000

148229

75112

19702

98847

 

71700

2732

2001

156836

84425

22313

104119

2856

80279

3120

2002

166895

98326

26313

109996

3157

94116

4145

2003

181186

127352

34089

127967

3753

124135

6665

2005

251499

220836

57229

193057

6330

213845

9705

资料来源: 历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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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劳动  工资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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