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卫华:对治理名人富人超生问题面临的尴尬
一直以来,令我国人口与计生这一基本国策最挠头的现象是“越穷越生”,几十年间都拿它没辙。这可好,大概从十几年前一部分人富起来和“名”起来之后,这基本国策上又多出两样恶心事儿:“越‘名’越生”和“越富越生”。这叫“腹背受敌”或“三面夹击”。加上从未消停过的“越穷越生”,我们的基本国策几乎是“四面楚歌”。
据新华社报道,最近,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司长于学军表示,国家人口计生委高度重视名人富人超生现象,将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具体办法正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主要的态度有三点: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违反法律法规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在重视法治的同时,还要坚持德治,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三是对坚持要超生的名人富人不仅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还要采取道德谴责、舆论监督等手段。
就在近几年五花八门的人口理论冲击我国的人口基本国策时,国家总算给了国人一个明白:还是“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好”!——真的让人有点怀念三十年前在这个口号下,中国一度出现的人口增长秩序和人口控制手段。这位司长称“高度重视”名人富人的超生现象,“高度重视”?!这种在中国官场使用频率最高、也是最经典的官话用在基本国策上同样令人失望,因为超生现象已经从贫困地区的农村蔓延到繁华奢靡的都市!
于司长的三点“态度”更是令人满腹狐疑:“任何人违反法律法规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态度”的确很坚决,可是,中国有专治名人富人超生的法律吗?没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确实通过了一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那法在超生问题上连穷人都管不住,又奈名人富人何?那么,要为名人富人超生专门制定一部法律吗?这个问题本身就荒唐。既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在平等的“人人”面前抛出不“平等”的法律!
况且,“名人富人”本身就是社会概念而非法律概念,用什么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去界定一个人的“名人富人”身份?我们没有这样的法律标准,事实上也无法产生这样的法律标准。名人的社会标准是什么?知名度;富人的社会标准是什么?财富。可这都是社会标准,就像“好人坏人”的概念一样,一种几乎无法法律化、甚至连政策化或制度化都有相当难度的社会标准。因此,时下“依法治理”名人富人超生现象几乎就是一个伪命题。
还有那个“德治”。政府跟名人富人谈“德”,他们会回敬政府“生育是人的权利”;你加倍征收他们的社会抚养费,他们肯定会毫不犹豫地把“超生”和“德治”一起买断。跟名人谈“德”,大多数情况下或许还能得到一个客气的回应;跟富人论“德”,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问,“德”多少钱一斤?
你要搞“道德谴责”和“舆论监督”,前者在富人的词典里很难找得到,如果没有“道德”,“谴责”自然就是无的放矢,而后者则是他们求之不得的事。于司长不是说这些人违法超生的动机“有的是追求儿女双全,有的是希望有个儿子继承产业,有的则是为了炫耀经济实力,把多生孩子看作是一种社会身份的象征,是与普通百姓不一样的新标志”吗?这样以来,“舆论监督”岂不成了他们“炫耀”自己的免费广告?
于司长认为“极少数的名人富人超生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及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提出了挑衅”。事实上,超生现象就是一个“挑衅”国家法律的问题,就是一个违法的问题。而且,它“挑衅”的不仅是“基本国策”,也“挑衅”了社会公平和公正,怎么能够软化到“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的层面呢?
至于对“坚持要超生的名人富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态度”,窃以为更是失之儿戏。
所谓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就是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给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而非行政罚款)。征收这种费用的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不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当然有法可依。国务院[357号令]颁布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管理规定》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第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就是说,制定征收规则并执行征收任务的“实权”在地方政府,向超生的名人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应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尽管同时也提到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去征收,但在执行实践中这差不多等于一个无效条款。
因为按照计生部门的行政职能,它无权去给出“当事人”一个法定的“实际收入”,因此大都是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人均”数字去确定“当事人”应当缴纳的数额。无论名人富人,还是普通人和穷人,只要超生,在这种情况下都得到了“一视同仁”的公民“待遇”。遑论根本就没有办法给“名人富人”一个法定身份,就算是能够做到,欲加大对他们的征收力度也还是找不出法律依据。
再者,就是对名人富人超生多收几倍社会抚养费又能如何?有个自称“永远上不了中国富翁排行榜”的有钱人告诉我,他和妻子到目前为止一共生了三子一女四个孩子,超生三个,当地政府给他核定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共是15万元,而他说他现在给孩子们留下的“专项养育储蓄金”已经有几千万元,再多生几个也绰绰有余。
官方总是念念有词地强调: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允许超生。这不过是一种主观的行政幻觉,而客观上已经对超生形成了不自觉的纵容,而且是典型的政策性纵容。它的“典型”性在于,政策设计对“越穷越生”、“越‘名’越生”和“越富越生”的人都给予了各自可以“接受”的“资本”关照。如上海、浙江等地的社会抚养费政策,普通人或穷人超生就用“人均”基数去征收,而名人富人则要按“人均”基数的2至4倍去缴纳。
实际上,大多数超生的人,一般对自己将付出的“成本”有着充分的准备,“亏”不起的事他们一般不做,富人尤其如此。多年来,公务员队伍的生育秩序为什么能够保持良好?就是因为如果他们超生便必须付出舍弃“公职”这一高昂的代价,就是到了今天,他们也不愿轻易踏越这一“成本”门槛。而名人富人超生的“成本”死穴又在哪里呢?这无疑是个难题。
本文决无对名人富人超生现象辩解之意。恰恰相反,我历来支持国家的人口控制与发展政策。但当政策的尴尬与无奈对维护此项基本国策越来越力不从心的时候,应当进行实质性的反思: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如果是人口战略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就应考虑如何进行调整;如果是维护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法规体系变成了无所作为的摆设,就应考虑重新构建更有威力与效力的法制与法治格局。因为人口问题始终是影响中国全局的基本问题,不知今年“两会”代表委员能否拿出比这种无效“治理”的“态度”更加得力的方案。(2007年3月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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