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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锡良:“拆迁”中的“拆”与“迁”

新《拆迁法》必须正确理解“拆”与“迁”的定位

   

    “拆迁”这个词真正流行起来是近几十年的事,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夺命事件是层出不穷(我不举例,百度去找),但是,无论出了多少事,死了多少人,也挡不住拆迁队的推土机和官商的穷凶极恶,有些事件甚至可以跟日本侵华时发生的悲剧事件相提并论,“活埋老人”是正常社会能发生的事情吗?是一个“意外”能解释的吗?

   

     古今中外,对于国民的房屋居所从来都是强调要特别保护的,况且现在是文明社会、法制社会,中国只凭一个《拆迁条例》居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大行强拆之道,几十年下来一路畅通无阻,即使是所谓的《物权法》出台以后也没有阻挡得住推土机的横行霸道,如果说以前大家对什么是依法治国还不能正确理解的话,现在应当清楚这种提法的真实性和社会现实性与人民的想法是多么的大相径庭?

   

为什么几十年来“拆迁”可以完全不管人民的愿意,想拆就拆?不管是从政府角度还是从商人角度,“利益”二字可以概括一切,当然这里面还可以打着很多很多的幌子,什么城市规划的需要啊,什么经济建设的需要啊,什么国际大都市发展的需要啊,什么旧城改造的需要等等等等,但是,这些需要在我看来都是些经不起推敲的理由,都不是可以强拆的理由,在我看来,除非是战争年代有特殊用途的需要,否则,没有谁有权力强拆民居,即使我不按照“物权观念”十分严格的西方来要求,即使按中国现行的法律,居民的房子要被拆迁也是不能强拆的,更不能通过暴力手段置人于死地。大家不知道听说一件事没有,在日本,有一机场想延伸跑道想挖掉一村民的一棵树,但是,该村民拒绝执行,最后拖了三年才达成协议,一条飞机跑道因一棵树拖了三年,这种事如果放在中国会怎么样?大家可以想想?

   

去年底听说北大的十几位教授联名上书要对拆迁进行重新立法,取代现在执行的《拆迁条例》,事到如今,又没听到下文了,我希望不是炒作一阵以后又被既得利益者沉到水底去了,我希望那些有良心的法学家们和立法者们尽快起草新《拆迁法》,我的这种希望其实也是很无奈的选择,从本意上讲,我就很排斥“拆迁”这个词,但现实中又必须接受拆迁的不可抗拒的一面,只不过只是期望新《拆迁法》能不违背《物权法》和人民的意愿。在这部新法还没有出台之前,我想提点意见:

   

要正确理解“拆迁”中的“拆”和“迁”。在现实的汉语中,将“拆迁”二字是连在一起理解的,我感觉这是有很大问题的,也是引起人民的权力被漠视和侵犯的根源之一,“拆”和“迁”是两件事,首先要搞清楚,你们为什么要拆别人的房子?不拆行不行?拆的理由能不能得到被拆者接受?其次,拆了居民的房子就一定要把居民迁走吗?可不可以“拆而不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如果拆了以后不迁走,矛盾就小多了,按欧洲国家的惯例,对于旧城的改造往往是征求居民意愿就地进行的,大多修旧如旧,只有危房才会拆后重建,不会强行为改造而赶人,改造的目的是安全和美观,不是商业利益,新城建设往往是另僻新区。在中国有很多成功的拆迁例子也是“拆而不迁”,如果你政府的目的是把拆迁的利益点放在居民身上,就一定不会导致有强烈的抵触意识,如果政府是想借地生财和为商人谋利,那肯定是非常不厚道的,也是会遭受抵触的,有些人祖祖辈辈生活在那块土地上,你就一铲子把他们铲走,谁心里受得了?

   

新的《拆迁法》需要对拆迁进行合理分类:属于修建设军事、水利、人防等战略设施用途的可以政府买单进行整体搬迁;属于政府建设和城市规划用地必须采取双方协商多途径解决,能迁走的可以迁走,不愿意迁走的要就近安排不低于或者超过以前生活标准的新居,协商不成的,只能政府重新规划或者说修改规划,决不能因所谓的规划而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属于纯商业用地则完全取决于居民,居民应当是强势一方,而不是弱势一方,如果居民不同意,商人出多少钱也不能成为拆迁的理由,在商业用地上,不存在狮子大开口,因为不管是居民还是商人,从《民法》上讲都是平等的地位,你商人想靠地赚大钱,拥有原始产权的居民不是更有资格靠地生财吗?你可以开发赚钱,他们为什么不能坐地生财?作为商人,你认为有钱可赚你就满足别人的开价,不能赚钱,你就别打主意,等更有钱的商人来开发。现在社会上真正矛盾比较突出的就是第三种情况,绝大部分拆迁矛盾就出在商业开发用地上,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大多数都站错了队,公权力选择站在了商人的一边,忽视或者说忽略了公民的权力诉求,并且,大多情况下,公权力在拆迁过程中都伴随着腐败,伴随着官僚利益链,伴随着GDP政绩观,所以,不管死了多少人,出了多少事,政府仍能镇静自若、冷眼旁观,媒体逼急了,则以“意外”搪塞了事,搞不好政府还要出动警察送一批“被拆迁者”进拘留所,“拆迁事件”演变成公民单挑政府与商人的不对称“战争”。一个没有靠山的公民社会是很难真正稳定和谐的社会。

   

我估计在未来的数年,中国还会有不计其数的拆迁,为了让被拆迁者不再无数次忍受“活埋和毒打”的命运,希望有关方面能依法治国,能以民为本!新《拆迁法》必须要保证被拆迁者的主动地位,主动权必须掌握在公民手里。

   

   

中南大学孙锡良(转载须署名,严禁篡改发表)2010年3月2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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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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