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脆“不准”配偶子女们发财:读《廉政准则》52条“不准”有感
作者:云淡水暖 来源:红色文化网 日期:2013-05-02 点击:
干脆“不准”配偶子女们发财:读《廉政准则》52条“不准”有感
云淡水暖
自1977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半步执行之后,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去掉(试行)二字后颁布。新华网标题说“中共颁布廉政准则 52“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人民网标题说“剑指8大关键词52项不准”,人民网做了一个专栏,列出了1977年试行《准则》和现在颁布的《准则》条文进行比较,从概念上说,新版《准则》设置的红线更多了,这些红线其实就是“不准”们,从30根红线增加到52根红线。
当然,即便是52条红线,对那些利欲熏心,良知丧尽,厚颜无耻的贪官污吏,未必在主观上管束得住,特别是已经既得利益在身者,想刹车是很难的。所以,制定准则不难,别说是52条,520条,5200条也可以定出来,关键看执行,看实效。
草民以为,在位的领导干部本人公开或者暗地下贪腐的行为要管,而更为重要的,或者说更为核心,更为隐蔽的,草民以为,是配偶子女们的“先富起来”要注意。
关于这一点,1977年的试行版《准则》有“第五条.(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而如今的《准则》规定得更细一些“第五条.(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新版比试行版多了两条,内容也充实了许多,然而,草民以为,这项内容的“不准”,似乎执行的难度更大一些。
比如:“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恐怕实际情况是,只要配偶、子女们出现在相关场合,用不着领导、官员本人出面来“为”,就有人主动来“为”配偶、子女们提供种种便利和条件了,比如项目、比如贷款、比如证照等等。
而“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看上去更加严格,但也有困难地带,比如,“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怎么界定?市面上的企业、经商、社会中介千千万万,怎么发现配偶、子女们的踪迹?在“经商”的时候,比如两家企业一起去投标,恐怕配偶、子女的公司天生就占了优势,即便是“公开竞标”,结果也是可以想见的,而且,这笔生意的性质,未必“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扯得上关系,但配偶、子女们凭着厚重的关系文化、官商文化积淀,还是大大地占了先手。
而当下最迫切的,还是情况并不分明,也即是说,哪些配偶、子女在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没有一个全面、完整、透明的概念,所以,应该像搞人口普查、工业普查、经济普查那样,来一个配偶、子女职业、经济来源普查,搞清楚有哪些配偶子女、有多少配偶子女在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然后向社会公示。其一,为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提供了基本的根据;其二,为社会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环境提供了一个参考。比如,同样的行业,配偶、子女的公司红火得很,把其他人的公司打败了,同样的项目,别人得不到,配偶、子女的公司就能得到,那么,民众、媒体就可以指指点点,管理也就有了目标和依据。
但是,草民觉得,在现阶段,富起来的只是少数人,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是主流经济学家们说的:目前要进一步拉大差距),不利于社会和谐。而且,反腐倡廉的任务相当重,腐败大案层出不穷,其中,相当部分与配偶、子女,甚至二奶、三奶有关联,管理和查处的政治成本、行政成本、社会成本都很大,需要寻求一个比较干脆的阶段性解决方案。
草民以为,不如这样来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配偶、子女们“不准”发财。
第一,虽然对配偶、子女们有点“不公平”,但是,套用一句话,“谁叫你是领导的配偶、子女呢?”,共产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不争当“先富”,只求更多的奉献。等初级阶段过了,绝大多数人“后富”起来了,配偶、子女们才更后一些富起来,这个老百姓是会给予很正面的评价的。
第二,如果为了一己私利,为配偶、子女的“财路”被断了,就不想当官、不愿意当领导,那就请便,不如干脆走人,另外换一些甘于为劳动人民的共同富裕,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而奉献的人到领导岗位上了。草民相信,这样的人是有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不能光是嘴上说说,要体现在具体行动上。而且,领导在任的时候“不准”,领导卸任后若干年也“不准”,缓冲期越长,发财的机会就越来越小。
第三,一搞配偶、子女普查,二搞“不准”发财,有人肯定坐不住,或者再也表演不下去了。那些哥哥们、舅舅们、姨妈们、姐姐们、弟弟们、妹妹们、姑姑们、儿子儿媳、孙子孙女们恐怕就会收敛一些,不便到处乱串、大小通吃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准”配偶、子女们发财,是以牺牲“小我”为代价,换取“大我”之新境界,赢得社会和谐的比较简单的模式,配偶、子女们会有“阵痛”,但比起亿万底层劳动群体已经经历过的“阵痛”来,应该不算什么。
云淡水暖
自1977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半步执行之后,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去掉(试行)二字后颁布。新华网标题说“中共颁布廉政准则 52“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人民网标题说“剑指8大关键词52项不准”,人民网做了一个专栏,列出了1977年试行《准则》和现在颁布的《准则》条文进行比较,从概念上说,新版《准则》设置的红线更多了,这些红线其实就是“不准”们,从30根红线增加到52根红线。
当然,即便是52条红线,对那些利欲熏心,良知丧尽,厚颜无耻的贪官污吏,未必在主观上管束得住,特别是已经既得利益在身者,想刹车是很难的。所以,制定准则不难,别说是52条,520条,5200条也可以定出来,关键看执行,看实效。
草民以为,在位的领导干部本人公开或者暗地下贪腐的行为要管,而更为重要的,或者说更为核心,更为隐蔽的,草民以为,是配偶子女们的“先富起来”要注意。
关于这一点,1977年的试行版《准则》有“第五条.(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而如今的《准则》规定得更细一些“第五条.(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新版比试行版多了两条,内容也充实了许多,然而,草民以为,这项内容的“不准”,似乎执行的难度更大一些。
比如:“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恐怕实际情况是,只要配偶、子女们出现在相关场合,用不着领导、官员本人出面来“为”,就有人主动来“为”配偶、子女们提供种种便利和条件了,比如项目、比如贷款、比如证照等等。
而“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看上去更加严格,但也有困难地带,比如,“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怎么界定?市面上的企业、经商、社会中介千千万万,怎么发现配偶、子女们的踪迹?在“经商”的时候,比如两家企业一起去投标,恐怕配偶、子女的公司天生就占了优势,即便是“公开竞标”,结果也是可以想见的,而且,这笔生意的性质,未必“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扯得上关系,但配偶、子女们凭着厚重的关系文化、官商文化积淀,还是大大地占了先手。
而当下最迫切的,还是情况并不分明,也即是说,哪些配偶、子女在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没有一个全面、完整、透明的概念,所以,应该像搞人口普查、工业普查、经济普查那样,来一个配偶、子女职业、经济来源普查,搞清楚有哪些配偶子女、有多少配偶子女在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然后向社会公示。其一,为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提供了基本的根据;其二,为社会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环境提供了一个参考。比如,同样的行业,配偶、子女的公司红火得很,把其他人的公司打败了,同样的项目,别人得不到,配偶、子女的公司就能得到,那么,民众、媒体就可以指指点点,管理也就有了目标和依据。
但是,草民觉得,在现阶段,富起来的只是少数人,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是主流经济学家们说的:目前要进一步拉大差距),不利于社会和谐。而且,反腐倡廉的任务相当重,腐败大案层出不穷,其中,相当部分与配偶、子女,甚至二奶、三奶有关联,管理和查处的政治成本、行政成本、社会成本都很大,需要寻求一个比较干脆的阶段性解决方案。
草民以为,不如这样来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配偶、子女们“不准”发财。
第一,虽然对配偶、子女们有点“不公平”,但是,套用一句话,“谁叫你是领导的配偶、子女呢?”,共产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不争当“先富”,只求更多的奉献。等初级阶段过了,绝大多数人“后富”起来了,配偶、子女们才更后一些富起来,这个老百姓是会给予很正面的评价的。
第二,如果为了一己私利,为配偶、子女的“财路”被断了,就不想当官、不愿意当领导,那就请便,不如干脆走人,另外换一些甘于为劳动人民的共同富裕,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而奉献的人到领导岗位上了。草民相信,这样的人是有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不能光是嘴上说说,要体现在具体行动上。而且,领导在任的时候“不准”,领导卸任后若干年也“不准”,缓冲期越长,发财的机会就越来越小。
第三,一搞配偶、子女普查,二搞“不准”发财,有人肯定坐不住,或者再也表演不下去了。那些哥哥们、舅舅们、姨妈们、姐姐们、弟弟们、妹妹们、姑姑们、儿子儿媳、孙子孙女们恐怕就会收敛一些,不便到处乱串、大小通吃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准”配偶、子女们发财,是以牺牲“小我”为代价,换取“大我”之新境界,赢得社会和谐的比较简单的模式,配偶、子女们会有“阵痛”,但比起亿万底层劳动群体已经经历过的“阵痛”来,应该不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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