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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献田:伤情、背理、违法为哪桩?

伤情、背理、违法为哪桩?
——为赵东民律师声辩

巩献田


8月19日下午赵东民律师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西安市新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笔者认为,刑事拘留赵东民律师是伤情、背理和违法的!

第一,刑事拘留赵东民律师,严重地伤害了工人阶级,特别是陕西工人阶级的阶级感情。因为他是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他依法为被沦为“弱势群体”的工人们维权,并且初见成效。它同时严重地伤害了所有信仰并学习毛泽东思想的人们的感情,因为他是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同时,他们组织学习毛泽东思想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方式是中国共产党所一直提倡的,是正确的。刑事拘留赵东民律师岂不伤害了全中国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阶级感情?!
第二,刑事拘留赵东民律师,它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在我国,工人阶级必须做领导阶级,这既是宪法的规定,又是为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教训所验证。离开工人阶级的领导和其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所谓的社会主义就是痴人说梦和自欺欺人。所以赵东民依法为工人阶级维权,就是天经地义的。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长期历史的正反两方面的实践所一再证明了的颠扑不灭的真理。刑事拘留为工人阶级维权、信仰和组织学习毛泽东思想的赵东民律师,岂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真理?!
第三,刑事拘留赵东民律师,它直接违反了国家法律。刑事拘留就意味着被拘留人可能犯了罪。而赵东民是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拘留的。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本罪的立案标准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才能立案。从整个官方包括西安地方政权的媒体上,直到今天仍没有透露赵东民是如何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而造成“严重损失”的!须知,本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诽谤、诬陷等罪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后者罪名是指只要有行为发生,不管实际上有无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后果的发生,就构成了犯罪;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即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后果的发生。本罪,一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一是造成“严重损失”。官方媒体至今既无“情节严重”的公布,更无“损失严重”的报道,笔者看到是只是他依法维权和遵纪守法的消息,是他在维权过程中“反对堵门、堵路和冲击国家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刑事拘留赵东民律师,难道违反法律的不是西安国家有关机关而是赵东民吗?
西安国家有关机关伤情、背理、违法到底为哪桩?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建立和维护秩序竟然变成了“扰乱社会秩序”,还居然是一种犯罪行为,这难道不是与一切真正的共产党人开的天大玩笑吗?你们要维护的社会秩序到底是一种什么秩序呢?
为赵东民声辩!
并以此文纪念毛泽东同志逝世三十三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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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赵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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