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网:国企改革要吸取教训、依宪改革
国企改革必须依宪改革,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原标题:李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关键是依宪改革(节选)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成为焦点和热门话题,但各界对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认识还不太一致,取消国有企业、非公资本控股国有企业等多种论调甚嚣尘上,部分企业打着深化改革的旗号,低价转让处置国有资产,严重损害了国有资产权益。这些论调和做法明显与宪法的精神不符,也不符合我国的改革实践要求。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纷繁复杂的形势,必须加强宪法的指导和约束,保障国资国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关键就是要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根本途径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通过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成为国家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引擎,是政府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纠正市场失灵和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因此,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弱化国有经济的论调和行为实质是将国资国企改革引向私有化道路。从东欧、苏联的改革实践看,私有化的结果是少数人攫取了巨额国有资产,普通民众在私有化浪潮中收获的只是失业和生活质量直线下降,不仅未能分享到改革的成果,反而成为改革的牺牲者。私有化的结果必然是国有经济比重和控制力下降,进而削弱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基石,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甚至动摇党执政的基础,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改革的初衷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必须高度警惕私有化倾向,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更好地坚持巩固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必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属于全国人民所有,必须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绝不是少数人的资产,不能仅为少数人占有和控制。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是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基础,也是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前提。应认真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部署,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为国有资本收益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目标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还存在国有股权转让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国有股权价值低估,国有股东权益未得到妥善维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改革侵占国有资产等情况,国有资产面临较大的流失风险,国有资本权益也受到侵害。东欧、苏联国有企业改革未能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甚至国家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必须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必须将国有企业改革置于阳光下,严格产权转让程序,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此外,还应当加强国家各种监督力量的协同配合力度,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督,也要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为国有企业改革保驾护航,更好地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作者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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