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方:法律党所要的法治是什么?
【李北方按:本文是应南开大学团委邀请所做的一场演讲的整理稿。初稿整理完之后,我发给陈柏峰教授,请他给提提意见,结果他邀请我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又讲了一次。柏峰说,你这是批判法学的进路。好吧,虽然我不知道批判法学是啥意思,但听起来还挺高大上的样子,就收下了。本文沿袭了在南开讲的语气。】
很高兴来到南开大学。感谢团委的同学们的邀请,感谢李晟副教授。同学们的邀请是通过李晟转达的,我第一反应是既然你是搞法学的,那我干脆谈法治吧;我又是法盲,题目就叫“一个法盲眼中的法治”。我特地拜托李晟转告同学们,做海报的时候不要把法盲俩字加引号,因为我是真法盲,不是装的。
关于我的法盲身份,要先解释一下。它有两层意思:第一,就是本义了。我没有上过法学院,没有参加过司法考试,迄今为止也没打过官司,在这个意义上我确实是个法盲。法盲还有另一个含义,我说我是法盲的时候,李晟说,我也是法盲啊,这就有趣了,为什么南开的“法理男神”自称法盲呢?这是因为法学界存在着两种泾渭分明、根本尿不到一个壶里的倾向,一部分人把另一部分同行视为法盲。比如北大法学院的朱苏力教授就是法学界的第一号大法盲,李晟是朱苏力的学生,当然也是法盲了。按照对法治问题的观点,我也属于某些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认定的法盲的谱系。这是第二层意思。
法盲谈法治,听起来就很过瘾。首先有点行为艺术的意思,其次呢,这还是个政治性的行动。之所以有这么多法盲,是因为有人企图垄断对法治的定义权、解释权以及法治推进的控制权,他们把他人定义为法盲。法盲能不能谈法治呢?按照那些“法盲帽子批发商”们的观点,是不能的,法盲没资格。但我就要谈,我虽然是法盲,但我也算个小有名气的媒体人吧?也是个知识分子吧?再不济,用他们喜欢的话说,我也是个公民吧?我凭什么不能谈我的看法?我不仅要在微博上说,我还要到大学讲堂上讲,这是一种政治性的立场宣示。法盲也要对法治发言,法盲也有权利表达要什么样的法治。由一小撮人来垄断对法治的解释,是不允许的。
这是我第一次在讲座中谈论法治,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我尽量少涉及法治领域的专业问题。如果绕不开非得说而且还说错了,那也没关系,我是法盲嘛,说对了才算意外。
一
我先讲几个具体的小故事,然后再展开一点理论性的分析。
法治好不好?法治社会好不好?对这个问题,我想大家在目前的这种舆论环境下,很难给出否定答案,那需要极大的勇气。其实法治有它不好的一面。我举一个例子,在讲座开始前的宣传视频中,大家看到介绍,我出了一本文集,名叫《北大南门朝西开》。如果严格遵循法治精神的话,这个书是没法出的,因为收入文集里的一些文章——不是全部——是我在《南风窗》发表的职务作品。就在今年上半年,单位与我们补充签了一个涉及著作权的补充协议,大概是说,在杂志上面发表的文章的版权属于杂志社,个人只享有署名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确是这样。如果严格按规定执行,单位有权阻止我在书中收录属于职务作品的那些文章,可是单位没那么做。我出文集的想法已经很久了,只是一直拖到最近才印出来。我们领导早就知道,不但没跟我讲法治,还时不常问我一下,进展咋样啦,赶紧弄出来嘛,杂志社尽可能地帮着宣传一下。
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单位领导也是法盲。可是法盲在一起玩耍得很愉快。出一本书,对我个人肯定是好事,我们单位领导也是这么说的,这是好事,要支持。个人总是需要一点社会认同和成就感,文章结集成书,思想有个契机再次传播,我自己当然开心。而且出书还获得了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以前我爸搞不清楚我到底在干啥,觉得我这么多年一事无成,老骂我。看到书之后,他觉得我还挺厉害,都能出书了。翻开书之后就更不得了了,很多字他都认得,但连在一起就看不懂了,于是就更觉得我厉害了。最近他陷入了到对我的崇拜中无法自拔,跟我说话也温柔多了。对我个人如此,对单位呢?如果有人看了这本书,觉得还可以,那么也会觉得《南风窗》不错。我到大学里讲座,要是有些同学觉得这个人还有点水平,也一样会对《南风窗》心生好感。毕竟我的身份是《南风窗》主笔,我的这些行动对杂志也是附带的宣传。这其实是个双赢的事。
可是,如果单位非要跟我讲法治,不让我出书,我恐怕也没办法。但人不是法治塑造的机器,不会说合法的我就喜欢。我会心情不好,会对单位失去归属感。一个社会要是太法治了,就会变得不近人情,不适合人生存。大家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呢?这是我要说的第一件事。
第二个事,是前一段时间闹出挺大动静的一个案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的二审中判一个叫胡志刚的人败诉,胡志刚在领判决书的时候,掏出刀把二审的主审法官和其他几个法官给捅伤了,其中一个重伤。我看到陈柏峰教授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感慨,受伤的那几个人里面有从他所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所以他有一点难过。但是,容我问一个不太近人情的问题,这几个法官被捅伤到底冤不冤?我的回答是,既冤,也不冤。为什么不冤呢?我们看看案件本身就知道了。那是个非常简单清楚的案子,胡志刚确实与他起诉的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存在过劳动关系,但是胡志刚经过劳动仲裁、又经过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和十堰中院的二审,结果都是判他败诉,这是瞎判。什么叫“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这就是啊!任何人在胡志刚的位置,都会觉得被欺负了,气得想打人。这样的法治就是明目张胆地欺负人,这样的混蛋法官该打。为什么冤呢?因为造成的后果太严重了,法官该打,但不该被伤得那么重。
有个电影叫《有话好好说》,李保田劝阻姜文不要拿菜刀砍人,要用板砖,板砖不算凶器。如果胡志刚拿板砖把那些个混蛋法官给拍了,而且把火均匀地撒到一审法官二审法官还有负责劳动仲裁的那些人身上去,他们就一点都不冤枉,胡志刚个人要承担的责任也没多大。可见胡志刚是个法盲,我们从他的身上看到了法盲的悲哀之处。可笑的是,按照法治那一套,这些法官的所作所为没什么错,因为胡志刚提供的证据不规范。总之,这是一个悲剧。是谁的悲剧呢?受害法官的悲剧,胡志刚的悲剧,还是法治的悲剧?
第三个事,与十堰这出悲剧有一定的对照性,发生在薄熙来主政时期的重庆,主角是一个叫李阳的警官,后来此人也涉入了王立军案,被判了七八年,现在还在牢里。怎么一回事呢?2011年4月30日,重庆公安局刑警中队政委李阳坐着警车路过一个工地,偶遇一起群殴。那个工地的老板是黑恶势力,拖欠了工人的工资,还不许人要,谁敢要就叫人打。当天,一伙流氓拎着钢筋追着工人跑,正巧被李阳看见了,他就下车阻止。黑社会那是很厉害的,管你警察不警察,把李阳也给打了。李阳后来说,他请示了市里的主要领导,警方成立了专案组,把涉案的人抓了,然后就解决欠薪问题。问老板,你欠不欠人钱?欠;有没有钱?有。那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于是勒令老板取了钱,摆了一堆,警察叔叔端着枪,5月3号开始,现场发放拖欠工资,搞得很有仪式感,很过瘾。一共有350多位民工拿回了被拖欠的500多万元的工钱。
在这个事件中,那些拿到欠薪的民工是什么心情呢?和胡志刚一样吗?当然不一样,他们会说共产党好,是主持公道的。但这件事在法学界争议很大,好多人批评重庆不讲程序、不讲法治。他们认为应该按程序走,让那些被欠薪还被殴打的民工先去劳动仲裁,不服再上诉,一审二审,都跟胡志刚那样。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第四个,也是一个小事。我有个朋友,是一位比我大一点的女士,我们同一年拿了英国的志奋领奖学金去留学。她以前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铁饭碗,就是大学生择业取向中最火的那种。但她有些理想主义情怀,觉得整天坐在办公室里没有意思,就想去做点有意义的事。于是她就把工作给辞了,去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驻中国的机构——不是跟郭美美扯上关系中国红十字会,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去之前谈得好好的,她负责做一些理论研究,还有舆情分析什么的。但是开始工作后,她发现安排给她做的事跟之前讲的不一样,什么人权问题,总之是用来给中国找麻烦的。她又有朴素的爱国精神,就说你不能让我做这种有害于我的国家的事,这违反了我们之前的约定,于是她就陷入了一场劳动纠纷。这个姐姐也是够执着,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死磕,已经好几年了。这个事不好办,因为它是一个国际组织,有外交豁免权,官司不好打,有各种办法拖着她。她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漫长过程中,从着眼法律,后来开始研究政治。其间读到了我的一些文章,前些日子找我聊政治。她原来对个政治毫无兴趣的人,在持久战中终于意识到不懂政治是不行的,法律问题归根到底是政治问题。
最后再讲一点现象。大家应该也玩微博,微博上有两类人最讨厌,一类是某某某律师,另一类是头像挂着“公民”俩字的。那些“公民”,就是所谓的中产阶级,我写过一篇《中产阶级社会梦想的黯淡》,狠狠地挤兑了他们,这篇文章也收在了《北大南门朝西开》里面。今天要说的不是他们,咱们谈律师。前些天,有个袁裕来律师,一个所谓的大V,在微博贴了蒋友柏的照片,就是蒋介石的曾孙,袁律师配文是这么说的:曾孙能长成这样,你说老蒋有多坏,没人相信的。然后又补充说,蒋友柏不但帅,那股正气更是难得,我相信蒋介石和蒋经国是积了德的。他话里有话,表面上是在捧老蒋,实则包藏祸心,是在骂老毛。毛主席在庐山会议上自己说过: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我无后,一个儿子打死了,一个儿子疯了。他那个疯了的儿子留了个后,论长相论聪明程度都不如蒋友柏。毛主席死后,尸骨未寒,老婆就被抓了,后来自杀在监狱里。毛主席可以说是家破人亡,按袁律师的逻辑,就是老毛坏呗。人的政治立场有不同,可以理解,但一个法律人在公开场合说这样的话,实在让人大跌眼镜,法律人不是要理性吗?私下里迷信也就罢了,咋还公开说呢?而且还拐弯抹角,有话不敢直说,得我替他点出来。好吧,这些咱都不计较了,可是拜托,说话前先照照镜子好吗?他也不看看他自己长成什么鬼样子!所以呢,一大堆人,也包括我,就去跟袁律师谈心,说袁律师啊,按照你的逻辑,你们家祖上到底是缺了多大的德啊。(此处有小朋友们邪恶的笑声)不过,按照袁律师的逻辑,我家祖上应该是积了德的,我是个好人,所以呢,大家要认真听我讲。
袁裕来律师
网上这样的混蛋律师非常多,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是坏的。我也有律师朋友,律师里面也有好的。那些跑微博上瞎蹦跶的都是不务正业的,把自己炒成网络名人,然后出去唬人。我看香港电影,最喜欢的情节就是成龙大哥打律师。电影里律师的典型形象就是狗腿子嘛,有钱人犯事了,警察要抓,他就很嚣张地说有什么事跟我律师讲,然后律师来了,交点钱就保释了。律师那狗腿子的样子比他的当事人更讨厌。好像是《警察故事》里面吧,狗腿子律师在警察局里上蹿下跳,成龙气得要爆炸了。然后几个警察很配合地推了个屏风过来,等他们走过去,律师已经挂在那里了,上司也装没看见。周星驰的《九品芝麻官》里也有暴打讼棍的情节,看着实在是心旷神怡。我相信正常人都有这个感觉,否则就不是正常人了。莎士比亚在一部戏里写了这样的台词: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律师杀个精光。我不懂莎翁,这句话是我从其他地方看到的,就拿来给大家念念。
法学界也很有意思,分裂很严重。严重到什么程度呢?2013年,北大法学院的强世功作为教师代表在毕业典礼上发言,贺卫方为了表达他的态度,起身离席。他还不是从后面走的,而是绕道到前面,在强世功的眼皮底下扬长而去,然后他还发了条微博显摆他的英雄事迹。他们是北大法律系的同事,能搞到这个事份儿上。
袁裕来这样的律师加上贺卫方这样的法学家构成了一个同盟,他们就是给别人批发法盲帽子的人,他们共享一套话语体系,有着大致相同的目标。对这些人,我们法盲也有个帽子给他们,叫“法律党”。关于这批人的共性,我暂时还没总结好,总之只要记住他们是这样一群家伙就好了:言必称法治,法治最神圣,而且他们就等于法治,法治就是他们家的。
二
接下来,我们从学理一点的层面进入法治谈一谈。在我这个法盲的眼里,法治首先是一套知识体系,而这套知识体系的使命是对旧的话语、旧的制度进行改造,召唤出一个新的制度。这个旧制度,在今天的语境下,不是指旧中国的制度,而是特指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也就是毛泽东时代的那个制度。
任何社会都要维持基本的秩序,法治当然是一种办法。但其实在法治之外还有其它的办法,比方说礼治,比如调解、思想工作什么的,就是说在法治之外还有其他的知识体系,那套东西在毛泽东时代是更多地被使用的。法治之所以被鼓吹为神圣的,就是要建立起相对于另一套知识体系的权威。要理解这一点,需要懂一点知识与权力的关系。这就要联系到2013年我在武大做的一个演讲,在那个演讲中,我系统地阐释了“知识就是权力”的道理,今天就不在这个方向上展开说了,想了解的朋友们去参考那次演讲的讲稿就好了。大家只要先了解我的结论:knowledge is power,我们从小就被教导说,培根这话的意思是“知识就是力量”。但我认为这样翻译是不对的,应该是“知识就是权力”,知识本身就是权力,它也跟其他权力紧密地勾连在一起。
引入权力的视角,就不难理解所谓法治首先意味着两种知识体系的冲突。法治话语体系企图要建立相当于另外一套话语体系的绝对权威,直至把另外一套知识完全驱逐。朱苏力有一篇著名的文章,《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他在里面有这样的论断:“现代法治观念是用以一种大写的普适真理的面目出现的,并让其它语境化的定义、思想和作法都臣服于它。”但在现实中,老百姓的脑子里面不光是有法治,还讲理。比方说秋菊这样的普通老百姓,她不太搞得清楚法治是什么玩意,她要的是“说法”,就是一个理字。其实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有一点秋菊的印记。在秋菊的故事里,村长把她的男人给踢了,按照她的认知框架,村长是个领导干部、年纪长,而且她男人先骂了人,村长打两下是可以的,没问题。但为什么秋菊揪着不放呢?是因为村长把她男人的裆部给踢伤了,她就不干了,说你打人可以,但不能这么打,得道歉。最后,司法机关来人给她男人做了个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村长的行为就构成伤害罪了,于是把村长给抓走了。然后又轮到秋菊理亏了,把村长抓了也不是她想要的结果。秋菊打官司的过程展现的是两种知识的冲突,她的话语跟法律是没法对接的。按照知识分类的话,法治是一种现代的、工业化时代的正式的知识,而秋菊这样的普通老百姓讲的理,则是一种前现代的、农业社会的非正式的知识。确立法治知识相当于秋菊式的民间知识的权威,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在大写的真理面前,这种民间的知识必定得是小写的,它需要被定义为落后的,必须被压倒的。
法治知识包括哪些基本理念呢?作为法盲,我说不好,就暂且提几点“法律党”鼓吹得最响的。首先是程序正义的观念。法律党非常看重程序正义,甚至把程序正义抬到比实体正义还要高的位置。这样的观念,如果你没被现代法治教育洗过脑,是很难接受的。我被这套东西洗脑还是比较早的,我是1996年上的大学,今天在座的同学不少已经是1996年或者更晚出生的了。我记得大一那年我就读到了《公共论丛》上的一篇文章,是通过美国的辛普森案讲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我当时是被那番道理说服了,所以很早我就知道了程序正义的理念及其重要性。但如今看法有所改变,还接受程序正义的合理性,但不觉得它有那么神圣。辛普森案,人心自有公论,大家都认为是他把自己妻子给杀了。但辛普森有钱哪,请了最豪华的狗腿子天团,充分利用所谓程序正义提供的便利,成功地让陪审团判他无罪了。辛普森案是一个活生生的程序正义压倒实质正义的例子。今天再让我说对程序正义的看法,我会说,决不能允许它妨碍实体正义的实现,否则程序正义就是要不得。法律党们鼓吹程序正义至高无上,其实是别有用心的。很简单,程序正义是拿钱铺出来的,是有钱人才能享有的特权,抬高程序正义无非是为有钱的罪犯脱罪提供便利。法律党是很喜欢流氓黑社会的,一旦有这种人犯事,总能看到他们鞍前马后地忙碌,出台搞所谓的“专家论证会”——出台当然是有台费了。
其次,法治讲形式主义的平等,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鬼话。形式平等也有很大的问题,主要作用无非是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马克思说过,“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很容易理解的,比方说让你跟泰森同台打场拳击比赛,规则是公开透明,裁判也是公正的,你能把泰森打倒就算你赢,泰森把你打倒算他赢,很平等吧,可是这样子的平等有什么意义吗?你有任何一点赢这场比赛的希望吗?在这样的情况下,规则的公开透明和对所谓平等权利的尊重,只会为事实上的不平等打掩护。我联想起汪晖老师关于近代以来中西两种知识体系的冲突的论述,即现代主权民族国家的知识体系和中国传统的朝贡制的知识体系的冲突。汪老师指出,西方列强强迫亚洲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恰恰是以平等的形式呈现出来的。什么意思呢?根据那些西方流氓国家的理论,签订国际条约的主体必须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不独立的国家是没资格签的。在朝贡贸易体系下,朝鲜是大清朝的属国,在形式上不是主权国家。但实际上我们知道,朝贡体系下的中国和朝鲜的关系完全不同于西方宗主国和殖民地的关系,不存在压迫和剥夺。但西洋鬼子不这么认为,它首先要做的是把朝鲜从中国的影响下“解放”出来,变成一个形式上的主权国家,然后再强迫朝鲜签订不平等条约。结果就是通过签订一个不平等条约得到了一个虚幻的平等地位,这里面有很多扯淡的东西。更形象点说,根据西方形式主义平等的观念,只有自由人才有资格签卖身契,或者你的独立和自由恰恰可以通过签订契约卖身为奴来体现出来。在法治领域,这套理论怎么起作用呢?比方说,在台湾,媒体是不大敢惹郭台铭的,就是富士康的老板。你一批评他,他就告你,把记者编辑个人也列为被告,还把官司的标的弄得好大,那么法院就要先把被告的账户冻结,然后开始漫长的法律过程。没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是一样的。可是郭老板拔根汗毛就比你腰粗,有一大群狗腿子替他打点这些事,记者受得了吗?他们也有可能打赢官司,可是受不了那份折腾,受不了怎么办?闭嘴嘛。
很扯淡吧?形式主义平等的理论就是这么一套玩意儿,你可以说这就是一套流氓理论,也可以说理论本身是好的,但是被流氓拿去用给用坏了。总之,这再次说明了知识和权力相互缠绕互为支撑的关系。再重复一遍,关于这一点,大家去《北大南门朝西开》里面找《知识的另一种可能性》,看看就明白了。
再次,司法独立。在法律党那里,法治意味着法律人之治,法律人之治就通过司法独立来体现了。司法独立的意思是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涉,在当下的语境下,特指不受政法委的干涉。他们反对“党的领导”,不想要“党的领导”,但不方便直接说,就说司法要独立。但是,第一,司法独立这种理念的源起,有西方历史上神权和王权斗争的背景,法律被视为上帝的旨意,高于世俗权力。这种传统在中国是没有,西方怎样我们就得怎样,这种姿态大家见得多了,也不大买账了。第二,独立意味着权力,也意味着责任,要求司法独立的前提,是有个负责人的法律人共同体。可是看看那些法官、律师和法学家们,我也不知道他们哪来的那么厚的脸皮敢于开口要这要那。
三
关于法治话语本身,我这个法盲就不多说了。咱说别的。
法治作为一种知识体系的首要作用是什么呢?是定义法盲,先把大部分人定义成法盲,即一群需要被改造的对象,建立起相当于这些人的权威,让我们乖乖地成为法治所“治”的客体。这是非常明显的权力关系,关于他们的企图,法律党是毫不掩饰的。贺卫方曾说过:“毋庸讳言,这些观念代表着一定的利益,法律职业本身能够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群体,一定跟这群体的利益有密切关联的。”这话够赤裸裸的吧,法律党鼓吹这一套法治话语体系,背后是有利益诉求的,他们自己也承认。
但,法治的知识体系最后能不能达到它的目的呢?也就是让全社会都臣服于它,乖乖地接受它的改造。很难,为什么呢?因为这套知识并不是人类社会自然演进出来的,它跟人的生活经验有距离。秋菊讲的那个理儿,则是人基于共同体生活的经验得出的,跟人心更贴近。借用哈耶克的名词,礼治才是真正的“自发秩序”,法治不是。法治知识是一套人为的构建,比如说权利这个观念,它没有什么现实基础,是从哲学家的脑子里生造出来的。但它又有强烈的扩张性,要去拓展它的领地。朱苏力在我们前面已经提到的那篇著名文章里就概括了:“这两部电影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是否存在一种无语境的、客观普遍的权利,并可以毫无疑问地据此建立一个普适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这种权利。”其实,普适的权利和完全彻底的法治不过是法律党们的一厢情愿。法治必须要有它的社会基础才行,没有社会基础的法治就是一句空话,或者它很可能成为一种反动的力量。对法律党来说,如果法治的现实和他期待的不一样,那么不是他们错了,而是社会错了。这就好比你穿上他们做的鞋不合适,不是鞋有问题而是你的脚有问题。
还是马克思说的好:“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Code Napoleon 〔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18世纪并在19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法治能不能有生命力,或者说一个社会能不能成为法治社会,最终要看法律是否符合社会需求,要看老百姓接不接受、服不服,总之主要得靠道义的力量而不完全是强制性的力量。当然司法最终是靠强力来保障的,但不能所有的工作都靠强力,那样的话成本太高了,任何社会也付不起。
我曾经写过一篇评论,题目叫《最大的法是天理人心》。法上面还有法,那就是自然法,是天道,是天理人心。如果一种法治话语是不得人心的,甚至是违背人心人性的,那么它无法成功,而且也是我们必须反抗的。比较典型的恶的法治有一个例子,就是当年彭宇案的判决。如今要不要扶老人这个事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甚至成了一个娱乐性的话题。最近就有一个保险公司推出扶老人险,保费是一年三块钱,如果你扶老人,被讹上了,保险公司帮你出诉讼费用。对这种社会乱象,彭宇案的一审判决是必须要负责的。后来彭宇承认是他撞倒了那个老人,但事实如何是另外一回事,重要的是那个判决实在是太糟糕了。判决讲的是按照常理如果不是你撞倒了老人,你是不会去扶他、送他上医院、垫付医药费什么的,这等于否定了人是可以做好事、可以助人为乐的可能性。这是极其恶劣的一个判决,是法治史上的污点。
我还写过一篇短文,叫做《法治之上》。法律党讲法治至上,我讲的是法治之上。法上有法,法上面还有政治。看看近些年来取消的死刑适用罪名,都是经济类犯罪,谁有资格犯这些罪呢?你让胡志刚、陈水总他们去犯个贪污受贿罪我看看?让他们犯个金融诈骗罪我看看?他们连犯这种罪行的资格都没有。所以说法治的推进,本质上是政治的。我在文中写到了法治之上有政治,但这句话在发表的时候被我同事给删了,以为我说的是法院要听政法委的,觉得这样太直白了,不符合法治精神,其实这是对我的本意误解了,我没那么浅薄。为什么说法治之上有政治?法律首先是政治的儿子嘛,立法机关是议会吧,议员不都是民选出来的政治家吗?是政治家在立法,法律是各种政治力量、社会矛盾冲突在一定时间段里面达成妥协的结果。历史上,糟糕的法治被政治“否决”的例子也是蛮多的,比如美国的南北战争前,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认定黑人不属于美国公民的判决。这对南北矛盾来说是火上浇油,包括林肯都公开反对这个判决,并且利用了它作为解决南北问题的突破口,一场内战打出一个新美国。由于这个判决实在是太不得人心了,坦尼法官就滚蛋了,接下来的最高法院特地找了个类似的案例,做了相反的判决,把前一个给推翻了。清清楚楚的,法治的本质就是政治,大法官就是政治家。前面我讲了我那个朋友的故事,她之前对政治是很不敏感的,觉得这东西是很远的,但她打了漫长的官司后就意识到了法治与政治的关系,这就是现实对人的教育。
四
既然法律党的法治是这样一套东西,那它想建立霸权是很难的,因为它反天理、反人性。比如拿这套东西去说服秋菊就不容易,她未必吃这一套。那么法律党们是怎么做推销的呢?只好用些下三滥的策略,即对所谓的法律人共同体进行本质主义的假定。法律党所谓的法律人共同体是具有排斥性的,只包括一些糟糕的律师,比方说袁裕来、陈有西等;和一些糟糕的法学家,比方说江平、贺卫方那种,并非所有法律人的集合,李晟还有陈柏峰他们就肯定不被包括在他们所谓的法律人共同体之内。本质主义的意思是对他们自己进行本质上的抽象,以区别于其他人。所以,你的嗅觉如果够灵敏的话,很容易从他们的论调里面闻到一种类似于血统论的腐臭气味。举个例子,2013年秋冬之际,我正在香港做访问,贺卫方到香港中文大学做了一个演讲,在那个很有名的露天弧形广场,听众不少。我没有去现场,从youtube上看了录像。在那个演讲里,贺卫方用了大量的篇幅赞美日本的封建制度,他觉得那玩意好,好在哪呢?在那样的制度下,父亲干什么职业,儿子就得接着干。如果李晟是个打铁的,将来他的儿子必须是铁匠,即便这孩子非常聪明,那也只能当个聪明的铁匠。聪明的铁匠和一般的铁匠还是有区别的,他会把铁打得更好,所以日本才有特别精美的武士刀。如果李晟是个教授,那他儿子也要搞学术当教授,哪怕很笨,也要当,大不了是个差劲点的老师。你们的老师里面笨蛋多了去了,也不在乎再多一个嘛。我觉得这才是贺卫方他们的真心话,他们想要的是法学家的儿子必须当法学家,律师的儿子必须当律师,清洁工的儿子接着当清洁工的社会。这个社会还得是个法治社会,也就是法律人要有相当于贵族的崇高地位,法治的合法性、权威性由此得到建立和维持。贺卫方那次演讲之后,我也去中大做了个讲座,还把他拿出来调侃了一番,不过我的听众少啊,没法跟人家贺大教授比。
几个月前,警方捣毁了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中心的“维权”团伙,这是一群所谓的死磕派律师,他们到处大闹法庭,骂法官,在法院门前去打条幅示威,逼迫法院让步。袁裕来就经常在微博上秀他参与这类示威活动的照片。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把这帮人给抓了,理所应当。然而法律党们不干了,纷纷跳出来了鸣不平,他们的调调里带着明显的特权论的色彩。比如江平——江平目前是法律党的头子,也是精神领袖,贺卫方还年轻了一点,正等着当接班人。江平是怎么说的呢?他说,“只有律师自身的安全得到保障,律师才可能去尽到他维护他人的权利”,“如果公权力机关动不动就把律师抓起来”,那么谁的权力都不能得到保障了。可是,这帮混混律师犯事儿是“公权力机关动不动就把律师抓起来”的结果吗?明明是那帮律师犯了法,怎么能说是动不动就抓起来呢?不过,事实在江平那里仿佛一点也不重要,他的意思仅仅是,律师抓不得。在其他地方,江平还说过不少关于法治和律师的名言,比如“律师不仅是法治王冠上的一颗宝石,也是民主王冠上的一颗宝石”,再比如“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这很让人费解啊,律师就这么牛吗?在江平眼里,律师是个好律师还是坏律师、犯法不犯法根本就不重要,这又凭的是哪门子天理啊?这种思维方式只有从“血统论”一类的本质主义的意义上才能理解。比如,在贵族社会,一些高贵的工作,法官啊什么的,只能由贵族来担任,平民出身的人,无论多厉害也不行。比方说,日本占领时期的伪政府里,汉奸就算再能干也是有天花板的,到了一定的层级,就只有日本人才能上。今天的外企里面也有这样的潜规则。清朝早年,也有按种族进行排序的社会等级,满蒙藏回汉,社会分工也得按这个来。我们只有进入这套逻辑才能理解江平和贺卫方他们。正是因为有了他们这种思维作为支撑,才能理解一些律师为什么会自我膨胀到那个地步。为什么可以蔑视法律,不顾廉耻地撒泼打滚,跟疯了似的,在法庭上指着法官破口大骂。好像他要是不赢官司,民主就亡了,法治就亡了,国家就亡了。可是我们能接受他们的歪理邪说吗?当然不能,律师不过是有律师证的人而已,有什么了不起啊?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两千多年前就能喊出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口号,还会被几个烂讼棍、臭学阀给吓住?今天的中国人民是经过20世纪波澜壮阔的中国革命史洗礼的,是经过毛泽东思想教育的,我们不是吓大的。
法律党群体有个共性,反毛,尤其是反对文化大革命,玩了命地丑化文革。其实文革里涌现出的各种思潮,最糟粕的就是“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血统论了,那是一帮红二代干的,很快就被中央文革给纠正了。法律党们的认识水平其实跟文革里糟粕的那部分是一样的,今天,这种畸形的思维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法律党独享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犯事被双规,也没见有法官出来说,不能动不动就把法官抓起来,法官的权利得有保障这样别人的权利才能保障;有那么多官员在反腐中落马,也没见有人说,不能动不动就把官员抓起来,否则谁为人民服务啊。有些媒体人也被抓了,也有同行认为这样是对言论自由的伤害,但只是少数人这么说,还没成媒体界的主流声音。大家都就事论事,可能有一点不满,但至少面对事实嘛。例外的只有法律党,他们锲而不舍地不要脸,别人要是像他们那么说话一定会被当成疯子。只有他们,哪天他们不说疯话了,大家才可能觉得不对劲儿。这股不要脸的劲头,大概只有忽悠转基因的所谓“主流的科学家共同体”可以跟他们有的一拼。
五
看清楚了法律党肮脏的内心,我们再谈谈他们要的法治指向的是什么样社会,是谁之“治”,要“治”的又是谁。法治不是一个自足的、自主的领域,说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和说一个国家是不是资本主义国家完全不是一回事。资本主义国家是指这个国家是由资产阶级统治的,但当我们说美国是个法治国家的时候,并不是说美国由法律人统治。啥意思?我们借用萨孟武老先生的一个概念,“基本阶级”,他说有一些阶级是基本阶级,有一些阶级不构成基本阶级。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农民阶级是基本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是一个基本阶级,工人阶级/无产阶级是一个基本阶级。其他阶级或阶层,都不构成基本阶级,只能依附于基本阶级。萨孟武是在谈论知识分子的时候提出这个观点的,他的意思是知识分子只能依附于某一个基本阶级,那么法律人呢?其实也一样的。我想法律党们也是明白的,他们是想要建立一个法治国家,但应该没有蠢到要建立一个由法律党统治的国家。他们没那个本事,他们只能做帮凶。在封建时代,法律人做国王和地主阶级的帮凶,我这里有一句托克维尔的话:“我不怀疑,让法律人参加政府,对国王是比较有利的。如果政府的专制是以暴力进行的,那未来,在把政府交给法律人管理以后,专制在法律人手里将会具有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在今天这个时代,法律党能做谁的帮凶呢?只能是资产阶级了。法律党只能依附于资本,它们要的法治社会归根到底是个资产阶级社会,一个行赤裸裸的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他们在资产阶级的利益里面分一杯羹。
冯象,另外一个著名大法盲,在《政法笔记》的序里面写过这样一句话:“中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蜜月期,法律尚未完全职业化,还在努力学习争取成为资本的语言和权势的工具,还暴露着它红嫩的爪牙。”重庆大学前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不用说也是法盲了,他提出了一个问题,法律人为什么反民主?为什么有一种贵族的气息?陈忠林教授有一段话,我给大家念念:“是什么利益驱使法律人这个群体站立到了民主的对立面呢?在分析法律人群体特殊的社会地位之后,托克维尔做出如下回答:‘法律人在研究法律当中获得的专门知识,使他们再社会中独辟一个行业,在知识界形成一个特权阶级’,‘因此,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正是因为法律人在习惯和爱好上属于贵族。所以总是‘不断设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倾向,以非民主所具有的手段去领导政府’,这种本性不仅使‘他们也和贵族一样,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同时也‘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
什么叫做当资本的爪牙?好了,前面讲的小故事可以派上用场了,我不是随便讲着玩儿的。李阳警官在重庆以那样的方式解决欠薪,让法律党大为恼火,他们认为这不讲法治,是文革复辟。他们最希望的被欠薪的人都像胡志刚那样走法律程序,但又不要像胡志刚那样脾气暴躁。走法律途径办法讨薪,基本上是讨不回来的,胡志刚的性格肯定是比较执拗的。这样的人不多,多数农民工被拖欠或者克扣了工钱,他们要一下,要不到也就不要了,因为时间和精力浪费得太厉害。我记得看过相关研究,农民工每追回一万块的欠薪,实际成本也在一万上下。在这样的情况,有多少人会较真呢?所以很多人可能就拉倒了,吃了哑巴亏。像我这种性格的人,碰到这种事大概也会那样选择。我那位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死磕的朋友来找我聊,谈完政治之后,我也劝她,算了吧,别折腾了,好好找个工作,找个对象,耗不起啊。当年温总理帮农民工讨薪的事,大家还记得吧?熊德明的丈夫被欠了几千块,因为总理的过问,很快就解决了。但全国数千万起类似的情况怎么办呢?你问温总理的话,他一定说是我们要健全法治。健全法治,说白了吧,意思就是欠了就欠了,不欠白不欠,欠了也白欠。如果我们把十堰的案子、重庆讨薪事件以及温总理帮人讨薪的事情联系起来看的话,就看出门道了,就明白温总理为什么在2012年两会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对重庆的文革余毒痛心疾首了。都按李阳的那个办法解决欠薪,就对资本太不友好了,就会严重损害投资环境。这些年来,中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为活跃地方,资本积累率最高,怎么做到的?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靠不支付、少支付劳动者报酬,而且是在劳动报酬水平已经被大幅压低的前提。农民工被拖欠的工钱哪去了呢?变成了资本的利润了。改革开放的30多年里,这部分钱到底有多少,我觉得值得好好研究好好计算一下,那将是个天文数字。所谓中国道路、中国模式,这是个很重要的因素。
什么叫做法治为资本服务?通过我这样一解释,是不是就清楚了呢?这样的法治是谁家之“治”?是资本(广义的)之治。“治”的是谁?是工农,是老百姓。这是一个无论法律党如何胡扯都掩盖不了的事实。
六
彻底建成这样的法治是法律党的企图,而他们之所以那么歇斯底里,说明他们的企图还没有实现,或者遇到了困难。接下来我们要探讨,他们的企图能不能实现。我给的回答是,不能。但这需要一个前提,就是共产党不倒台。
我们具体谈谈为什么不能。让我们再回到前面讲到的两种知识体系的斗争上,法治首先需要建立法治话语的霸权,彻底地让法盲们臣服于它。权力是一个双向的关系,警察在路上拦车检查,一般情况下司机会认同警察的权威,自动配合,但如果开车的是个悍匪,掏枪出来一下把警察给干掉了,权力关系就瓦解了。相应地,法律党派发法盲的帽子,法盲们也要自动自觉地接受这顶帽子,这是法治社会建成的前提。哪天我这样的法盲也服气了,缴械投降,不再搞什么“法盲谈法治”这种行为艺术加政治行动了,法治大业才可能成功。如果法盲不服,这种权力关系就建立不起来。其实,法治话语霸权只是个理想,没有任何一个被称作法治社会的社会能达到这种状态。在法治社会,法律人对法治话语的垄断也要通过其他方式才能实现。北大法学院的凌斌在他的书里谈论过这个问题,他谈到古时候的“以吏为师”是什么意思,是指法律条文不随便让人看,只有很少的人才有权读到,什么算犯法、怎么处罚完全由一批专门的人说了算,老百姓不能“妄议”。这叫以吏为师,靠这种对法律的垄断来实行“法治”。西方法治社会里,当然不用这样的笨办法。冯象在文章里说过,有人问他为什么号称“全美最佳学术书店”的哈佛书店里法学方面的书很少——这跟我们国家的情况不一样,你去新华书店、西单图书大厦等地方看看,法律方面的书是很多的,有考试用的,也有法律文本。冯象的回答是,法学在美国是一个高度职业化的学科,门槛很高,所以出版社会把法学方面的书通过专门渠道发行,不进综合性书店。凌斌还结合他个人的学习谈了一点体会,他在美国学过法律,但只能在他自己学的领域里懂一点,稍微跨一点方向,就得请教专门的律师了。美国搞个法案,动不动就几千页,普通人根本不可能搞懂的,只有这个领域的律师才搞得明白。在法治史上,还出现过法官、律师们在法庭上使用特定的方言交流的情况,以便让法盲们完全听不懂。就好比医生的处方只有抓药的看得懂,其他人看不懂一样。法治社会里法律人的权威也要靠森严的知识壁垒实现。法盲们虽然不得不依靠法律人解决相关问题,但实际上也是不服的。美国关于律师的段子非常多,这就是心里不服啊!不服又不行,就只能骂骂痛快一下。
在中国,法律党们不但建立不起道德权威,连知识壁垒也建立不起来。再强调一下,只要共产党不倒台就做不到,因为共产党喜欢搞普法。法律党想要建设法治社会,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也要建立法治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他们的目标是有一致性的。体制内部也有法律党的同盟军(比如温总理这样的),所以法律党还有其他公知们念念不忘的是“里应外合”。但法律党和共产党的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存在很大的矛盾。法律党所欲求的法治需要对法律知识进行高度垄断,共产党则因为自身传统的惯性,念念不忘普法大业。普法是真正有中国特色的东西,冯象曾说过,国外没有普法。普法是对法律党的法治大业具有摧毁性的行动。
普法有一个美好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有一节,题目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普法的目的是,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治意识,让老百姓因懂法而守法,进而“真诚信仰”法,将法内化为价值观。对党的施政来说,普法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工程”,是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它的目标是好的,但也是“图样图森破”的,因为它假定了一个在市场社会里根本不可能成立的逻辑:老百姓了解法、理解法,然后就会尊重法进而守法。其实,懂法了未必守法,反而会去钻法律的空子。有一个有趣的段子:一个小伙子去别人家里偷东西,被抓住了,入室偷窃也是很严重的罪行,量刑很重。懂法的话,他应该说,我不是来偷东西的,我是看着女主人漂亮,见色起意,想强奸她,结果没成功,这就可以定性为强奸未遂,量刑比入室盗窃低很多。更高明点的话,应该说看上了男主人,进来想强奸他,结果没成功。法律上的强奸定义并没有涵盖到对男人的性侵犯,那么警察叔叔就没办法了,只能教育你一下就把你给放了。这才叫懂法,但懂法未必就守法,对吧?(小朋友们又邪恶地笑了)所以我真为胡志刚惋惜,他要是懂法多好,带个包,装一块板砖,那玩意抡起来威力也挺大的,既教训了混蛋法官,出了气,又不至于承担那么严重的后果。
我也曾写过一篇文章,《秋菊懂法怎样》,标题套用了《娜拉走后怎样》的句式,冒昧地想接着朱苏力教授的文章展开一点讨论,重点在于思考普法的后果。秋菊是一个普通中国人的形象,在她身上你可以看到一个很奇怪的组合:她很自卑,她知道自己土,城里人洋气;但她同时又很自信,对自己坚持的观念的自信,她要她的“说法”,什么公安局法院,在她坚信的理面前一概不好使。片子的最后,村长被抓走了,秋菊的反应是,“把人抓走了?我就是要个说法,我就没让他抓人!”这的确是老百姓说得出来的话,可你细琢磨琢磨,这话是被动地为法所“治”的人说得出来的吗?不是,这是主人翁才会说得出来的话,“我就没让他抓人”!这是毛主席在中国人血液里留下的不可磨灭的印记!秋菊是不会轻易地接受法治那套的,除非找到法治和理之间的交汇点,比如官司打到法院,公安局的严局长要作为被告上庭,秋菊就不干了,她说严局长是好人,我怎么能告好人呢,我要告的是村长。后来是律师和严局长来跟她说,好人也可以打官司,而且公安局就算输了也不会对严局长有影响,这才让秋菊进了法庭。所以说起作用的不是法治话语,是思想工作,也就是讲理,这是共产党的传家宝。
对秋菊这样的老百姓而言,普法很可能会适得其反,得到的结果跟预期恰好拧着。前面我们说过了,法律党的那套法治话语是缺乏感召力的,想用这个东西让人心服口服,不可能。老百姓搞不太懂的时候,反而有可能对法有所敬畏,因为那玩意儿洋气啊,是城里人的把戏。可是一旦他真懂了,他反而可能会质疑法治、鄙夷法治,说这什么东西啊,法律怎么不讲理呢?这时候法律党们打算怎么办?中国老百姓不会因为他们有个教授头衔有个律师证就拿他们当根葱的。朱苏力曾展望,以后秋菊有事还会不会诉求于正式的法律;我关注的则是,懂法的秋菊会对法持什么态度。她可能会对法治精神及法条有自主的理解,即便进入法治过程也不会尊重法庭的判决,彻底瓦解法治的权威。
普法行动在今天其实是个无意识的行动,是基于传统的惯性。为什么要普法?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丕显在1988年说过这么一段话,揭示了普法的内在逻辑:“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人民群众和干部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这是毛泽东时代的政治在法治领域的体现,是把捍卫宪法和法律的责任交到老百姓手里,让人民来捍卫社会主义江山。这种政治的逻辑是设定了一个假想敌的,就是有可能会破坏社会主义破坏法治的官僚阶层。毛泽东时代的政治是上下夹攻式的,中央的特别是毛主席的精神直接下发到老百姓手中,让老百姓可以用来衡量官僚有没有遵从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并且直接监督,这相当于领袖带着人民看住中间的官僚集团。今天毛泽东时代的政治在政治领域消失得差不多了,但在普法领域还残存了一些影响,这只能解释为惯性使然。但地方有它的对策,中央的政策或者法规会印发到下边,地方政府就千方百计地不让老百姓看到。
在现实的斗争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和新兴的法律主义话语的交织并用。2008年我在英国读书时读了一些研究底层,尤其下岗职工如何开展斗争的文章。这些文章是用英文写的,在国内很少能看到这样的研究,这跟知识分子不干正事有关,跟舆论环境也有关。老百姓在跟地方政府和资本斗争的时候,会两种方法、两套话语并用。一是直接诉诸党和国家,使用老式的政治语言和政治运动方式,拉横幅、戴红胳膊箍、举领导人像、唱国歌等;另一种则是法律主义的话语,拿着法律跟地方官员讲中央精神——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理解为中央精神也有道理。需要注意的是,老百姓不是讲法治,运用法律的时候仍然是在讲政治,甚至会把讲法律变成一种狡黠的策略,逼地方政府让步。项飚在他的一篇文章中讲到了他的研究,老百姓讲法律不是为了上法庭,而是希望庭外和解,但要求利益最大化。这可以看出,法治在老百姓心里从来没有、我看未来也不会有多么神圣的地位,老百姓是懂得政治高于法治的道理的。法律在老百姓的眼里,不过是党和国家对人民的承诺的一部分,不具有什么独特的位置。
这种状况不改变,法律党们所欲求的法治就建立不起来。所以,状况的彻底改变必须要求共产党的倒台。法律党们清楚地知道,他们的目标跟共产党的目标表面上有重合,但冲突和矛盾是无法调和的,所以才在高举法治大旗的时候,念念不忘政治,念念不忘要把共产党搞垮。贺卫方这样的共产党员公开亮旗帜,要共产党分裂成两派,还老念叨共产党是一个非法组织,因为共产党没有登记注册。可是去哪注册呢?上台湾找国民党补出生证吗?
党该咋办?我在很多文章里都苦口婆心地说,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党。问题是他造成的,要解决也得靠他。共产党手里的牌不错,如果他想好好干,振作起来,谁也推不倒他,他不但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甚至能输出革命,有朝一日说不定能把红旗插到美利坚;但如果他要作死,那谁也拦不住。
只能长叹一声,愿天佑我中华!
七
最后我要说的是,老百姓不会甘心被法律党的法治所“治”。哪一天这样的法治把他们“治”得受不了了,他们会利用另一种话语团结起来,把法治的神像打得粉碎。这一套话语就是传统的社会主义话语,是中国革命的遗产,毛主席的遗产。地方政府最怕群体性事件,个别人有意见没关系,很多人有意见但分散开了也没问题,就怕大家团结起来。但别把老百姓逼急了,逼急了他们就会这么做的,团结起来把法律问题转化成政治问题,这时候法治就成狗屁了。冯象先生有篇文章叫做《国歌赋予自由》,这篇文章太漂亮了,它谈论的是现在的罢工潮。按照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法律,工人罢工是非法的,各级政府也企图把工运搞得法治化、去政治化。但罢工真的起来的时候,打工仔们就不管这一套了,他们会使用老办法土办法,那就是唱国歌、举毛主席像。《国歌赋予自由》中有这样一句话:“于是罢工者高唱国歌,便有了深刻的宪政意义。唱国歌,一如游行队伍举毛主席像,实际是坚持罢工或劳动者的团结的非法地位,其实质,乃是唤起《义勇军进行曲》承载的历史记忆,把法律不敢正视、拒绝处理的劳资冲突,转化为它的‘本义’,即党群关系问题,来要求解决。”
这就是说,法律党想用法治来“治”老百姓,但老百姓自有办法,跳出圈外,把问题政治化,用政治来对抗你的法治。《国歌赋予自由》中还有一段很精彩,原文转引如下:“站在农民工的角度,之所以诉诸党群关系,而非宣传建设了三十余年的新法治,道理很简单:新制度,原本是用来改写历史的,但是其中却充斥着旧特权,时间一长,就露了破绽,让人看出一堆繁琐的程序跟晦涩学说底下仍然是利益的争夺,农民工若是信了那资本的说教,如上文指出,就非但不能罢工,任何要求加薪或改善劳动条件的行动都可能违约侵权、触犯刑律。明白了这一点,劳动者才学会了团结,并把由团结而来的‘劳工三权’,作为生存权或社会权,要求法律承认。这就是为什么,在立法阶位上,‘团结权’须高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如劳动合同的履行义务,甚至超出一般公法(行政和刑事法规)的限制。单个农民工面对资方,他是被民法束缚着的;停工一如旷工或破坏生产工具,得受法律的制裁。当他独自向政府‘讨说法’时,他只是行政法上某‘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幻象,又名‘公民’。一切‘蠢人给蠢人制定的’东西(法规条例),对他都豁免了司法问责。然而,劳动者一旦组织起来,‘每个人都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他们就挣脱了法权的羁绊。那一份份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就魔法般地失效、作废,可以谈判了重写;本本上那些抽象的权利,就突然克服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障碍,变得能够主张了。”
这就是普通人不甘于被坏的法治所“治”,跳出法治之外的方式。法律党不是企图用法治“治”人民吗?但人们也有办法治他们。但前提是共产党还存在,共产党完蛋了,这套办法就不好使了,所以就又回到法律党为什么盼着共产党赶紧倒台、为什么那么痛恨毛泽东的问题了。
接着冯象的话,我的朋友,媒体人萧武在他的文章《作为宪政问题的毛泽东问题》的结尾处写下了一段话,我觉得特别有美感,读给同学们听听:“冯象说,工人的罢工权虽然早已在法律上被取消,但工人罢工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法律,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此处应为国歌,这个二货记错了)赋予的。与此相同,只要毛泽东像仍然高悬在天安门广场上,一切反抗社会不公平、不正义的行动就是天然正当的,无需法律认可,无需各种精英同意,因为这是毛泽东与人民的约定,也是1949年革命的精神,是新中国之所以为新中国的理由——这是新中国最高的宪法原则。”
法律党有法治,但是中国人民有中国革命的遗产,有中国革命的伦理,有毛泽东思想,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还有“革命无罪,造反有理”。法治没什么了不起的。
我简单地总结一下我今天所谈的。我这个法盲是不是彻底地反法治,是不是不要法治?也不是。社会毕竟要有规矩,要有秩序,这不是我今天谈的重点,所以没怎么提。我谈的是要什么样的法治,要谁的法治,是人民群众的法治还是资本的法治、法律党的法治。法律党所要的法治,本质上就是赤裸裸的资本对人民群众的专政,这是必须反对的,也是必须打倒的。跟他们斗争的理论的和实践的资源就是毛泽东领导的20世纪的中国革命及其当代遗产。
现场有多少学法律的同学?(有些人举手)我也不知道你们为什么这么想不开,学法律的跑来听我这个法盲讲法治。我有几句话想对学法律的同学们说,还是要回到“知识就是权力”上来。你们的法律知识也是权力,将来你们还可以利用这些知识获得更大的权力,当法官、律师什么的。那么你们将要选择,学了法律为谁服务?如果当法官,当个什么样的法官?是当马锡五式的人民的法官,还是当十堰的那种根本不为老百姓办事的混蛋法官,还是当个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官?你们有可能成为法学家,那你们要当个什么样的法学家?是当江平、贺卫方那种的学阀、学痞,还是当人民的法学家?当律师,是当一个好律师,为人民伸张正义,还是做个袁裕来、李庄那样的流氓、讼棍?路是自己可以选择的,你们的法律知识可以用来为人民服务,也可以用来为资本服务混口饭吃。为资本服务过得好一点,为人民服务你可能过得清苦点,但精神富足,区别就在这里。我又想到了马克思年轻时讲过的那段话:“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将永恒地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
学法律的同学也好,学其他专业的同学也好,今天坐在这里听了我叨叨了这么久,请好好想想我的话,将来你们面临选择的时候,我希望你们能做出好的选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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