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天:香港的司法是英殖民地的残留
香港的司法是英殖民地的残留
吴法天
香港7名警员涉嫌在2014年“占中”清场期间殴打非法集会示威者曾健超,香港区域法院于2月14日裁定7人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名成立。2月17日,该法院作出裁决,七名警察全部被判入狱两年,不可缓刑。此外,被告陈少丹另被裁定普通袭击罪,被判1个月,同期执行。辩方律师表示会上诉。这一判决引发了持续的争议。
我在微博微信上,看到很多大陆的法律界人士称赞香港的司法独立,称赞香港的法治,觉得有点儿讽刺。脱离复杂的政治背景谈警员行为,在本案中完全不可能。当你发现很多“占中”分子、“港独”分子弹冠相庆,就该冷静地想想这判决背后的博弈,远非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仇者快,亲者痛的事,总不是什么好事儿。
讨论之前必须要说的是,1997年之后的香港,除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两个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外,但其他的法官既不必是香港人,更不必是中国人。只要在英美法系地区有过一定的业务经验,通晓英文,再经过一个以现任法官为主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就可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或检察官。
这就意味着,香港的司法,可能名义上在中国人手里,但实际上还在英国人手里。香港终审法院有常任大法官和非常任大法官。非常任法官机制是1997年由时任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李国能大法官引入,此公的名言是“何谓爱国,并无举世公认的定义,同一个人可以被某些人视为爱国,被另一些人视为不爱国。”他在会见英国上议院大法官艾伟仪勋爵时表示,香港特区仍沿用普通法,今后会继续邀请普通法国家的人士出任非常任法官。艾伟仪勋爵后被任命为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香港基本法第81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第8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第9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第9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法官资格不限于香港本土人士,只要符合香港、英国或其他英联邦国家最高法院承认的大律师,或者是曾出任英国殖民地法律服务的成员,或者曾出任英女皇海外服务司法部的成员,都有资格成为香港司法体系中的法官。因此,大量英联邦国家的法官(包括英国、澳洲、新西兰等地最高法院的法官)在香港的司法部门工作,这些人员继续保留在香港司法体系中。实际上,上一届非常任法官共计18人,仅陈兆恺一人是纯中国籍,绝大多数为英联邦国籍。本届17人常任和非常任中,仅有2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均为双重国籍或他国国籍。
判决七名警员有罪的法官,叫杜大卫。1957年生于英国,1979年在英国诺丁汉理工学院取得文学士(法学)学位,1994年在香港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1982年在英国及香港取得事务律师资格,1994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并于1982年起私人执业,1994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我并不是说英国人就支持占中,但英国政府对“占中”者的支持,司法昭之心,路人皆知。这种情绪是否会影响到法官的心证,谁都无法绝对排除。
香港有着很复杂的背景,它在1841年至1997年期间作为英国殖民地存在,当时的官方名称虽然是香港,但又称英属香港、英国香港。这段历史有一个多世纪之久。而回归之后,才短短的二十年而已。但是,短短的二十年,大陆经济发展迅猛,香港的优越感不但不在,而且越来越在裂变中沉沦。年轻的一代把香港经济的萎靡不振归咎于管制,成为反体制的先锋,甚至陷入“殖民怀旧”中。
香港的结构性失业是客观存在的。金融业与高端服务业的繁荣并不能带来足够多的就业机会,回归以后,香港的人才优势也逐渐丧失,原本中产阶级的一些工作机会也被内地优才占据。香港的年青一代群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似乎被抛入到社会底层,反而成了经济一体会化的受害者。“港独”运动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它既是针对国家统一大势所的一次政治反扑,也是在抵抗边缘化过程中的一次政治动员。它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殖民时代的英联邦统治者心理,理所当然地会受到来自英联邦旧势力的支持和同情。
港英时期警察暴力执法是常态
在香港殖民时代,警察暴力行为绝对比当下严重。英人统治香港一百年,最大的示威行动莫过于20世纪二十年代末的省港大罢工。那场罢工的根由也是英国警察开枪杀人,制造骇人听闻的“五卅惨案”。为了表示对“五卅惨案”的抗议,才有省港工人罢工。结果英国警察再次杀人,又制造了“沙基惨案”,而且比“五卅惨案”杀得还多,前者杀了十几个,后者杀了三四十个。
1952年3月1日,港英政府不准广东的“粤穗慰问团”慰问东头村大火灾民的代表入境,制造了“三.一”事件,警察开枪打死一名工人,多人受伤,百多人被捕,十八人被判有罪,十二人被递解出境。紧接着事件发生后,港英当局以“载煽动性文字”罪名控告《大公报》所有督印人费彝民等人,并判《大公报》停刊六个月。
1956年,国民党曾在九龙策动了一场暴动。九龙半岛的社会秩序失控长达6天,大部分地区有5个晚上实行宵禁,在最紧张的日子里甚至实施持续两天三夜的戒严,市面上一片死寂。最后港英政府统计死亡60人,其中45人是被警方枪杀的,有15人是暴徒直接间接造成的。1957年港英政府拘捕了1527人,其中119人被递解出境,785人投狱,其余被关入漆咸道的集中营。
1967年5月初,香港华资拥有的新蒲岗人造塑料料花厂发生了劳资纠纷,工人为了要求提高工资举行罢工。警察出动,在冲突中打伤了许多工人,并逮捕了二十一名罢工的工人。随着事件扩大,港英军警不停地出动,不断镇压罢工人。5月21日,暴动蔓延至中环。22日,示威者与警察发生流血冲突,167人被捕。
1967年香港的左派群众和警察对峙
从六月初开始,港英当局防暴队不断与示威工人爆发大型冲突。首先是军警镇压电器机械厂示威的工人,424个工人被拘捕,数十名工人被毒打重伤。6月23日晚,港英军警悍然围攻港九树胶塑料业总工会,双方对抗长达七小时,拘捕70余人。次日,在中英加界的沙头角群众举行浩大的游行示威,港英出动防暴队除了打伤、逮捕十多人,肆无忌惮地把催泪弹射到人群中,导致30个人受伤。然而,这些运动只是暴风雨来临前的狂风而已。
8月4日清晨,港英当局出动了海陆空三军,动用了直升飞机运载一千多人的英军围困北角的侨冠、新都城和明园三座民居大厦,并开始挨门挨户地搜查。根据紧急法令,警方封闭多间左派学校及发出煽动言论的左派报社;同时大举逮捕左派人士,将他们拘押在摩星岭白屋的政治部囚室,部分人之后被逮解出境。8月15日,港英又出动大批军警在市内进行一系列搜捕,并以“涉及当前动乱”的罪名,他们被关入摩星岭的集中营受到严重的虐待。
1969年,香港警队在暴动中的忠诚及勇敢表现备受赞赏,并获英女皇赐予皇家封号。在所有这些港英警察镇压活动中,被拘捕者遭到暴力殴打,被判刑坐牢,警察不仅没有受到任何处分,而且被嘉奖。
1967年6月24日发射催泪弹的港英警察
相比较而言,虽然2014年“占中”期间,警方拘捕了近千人,但截至2015年12月,被定罪的只有74人。“占中”者冲击立法会大楼并用铁马撞破大楼玻璃及大门,又掷石及搬动渠盖用来破坏,这种刑事罪行若在港英管治时代发生的话,其刑罚最少判监一年以上,以及判罚所毁坏公物应赔款,包括重新装修及安装费等等,所需费用最少也要一百万元以上。然而,那个主审法官却对四个“占中”破坏者作出的裁决结果是:判一百五十个小时社会服务令,另各付堂费五百元。
声称遭七名警员殴打的曾健超,是港独组织“公民党”成员,一直与外国势力勾结,是港独运动的马前卒。2010年1月高铁拨款一役,他戴着头巾指挥示威者冲击铁马。在“反国教运动”中,他是冲在前面的“烂头卒”。在“占中”袭警案中,有目击者见到戴口罩的曾健超涉嫌向警务人员挥拳,站在天桥高处向桥下的11名警务人员泼淋液体,液体带有异味,疑为粪水或尿液,后被裁定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名成立,仅被判5个星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见一斑。
在2014年香港长达45天的“占中”后期,香港高等法院10月10日颁布延长禁止示威者占据马路的临时禁制令,并授权警方拘捕违禁者之后,香港警方14日开始清场,15日夜晚这七名警察执法之际发生了殴打事件。当时这7名警员中有的已连续在“占中”现场执勤了48小时,身体和情绪都处于失控的边缘,曾健超向这些警员泼淋尿液,如果换做港英政府的警察,会怎么处置?美国占领华尔街运动清场时,被美国警察打的满头是血的人可作参照。
香港区域法官杜大卫在判决书中裁定,“虽然曾健超违反了法律,为此他被判刑入监,被告当时处于压力之下,但并无正当理由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并殴打他”,“考虑罪行和被告的所有情节,本法官认为罪行太严重,不适用缓刑”,为此对7个警察一律判处两年监禁。相比于曾健超的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名才判一个多月,七名警察一律两年监禁显然是重了。很多人不见得非要辩解警察无罪,而是针对法官放纵、轻判港独分子,严惩、重判执法警察,厚此薄彼,显失公平。
香港警务处处长卢伟聪15日曾对7名警员被定罪一事向警员致信,表示感到非常难过。这封信竟然被石扉客解读为警队危机公关。可我从字里行间,分明看出克制的悲壮。他坦承过去几年香港警察面对纷乱环境饱受压力,明白其他警务同事的忧虑及失落,将尽一切所能向7名同事和其家人提供援助。如果这七名警员真的是害群之马,判刑罚当其罪,为何还要“难过”、“忧虑”、“失落”,为何还要强调“上诉”,为何还要“援助”?真的是字字泣血!
今天香港的警察,已经不是港英政府时期的皇家警察,面对嚣张的港独势力和孱弱的香港政府,他们承受的伤痛和压力,谁能体会?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在自己的领土之内,还由外国人行使司法裁判权,还保留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和制度。既然《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最终解释权,那么我认为“占中”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应该可以由香港终审法院提前人大释法。主权的回归,如果不包括最终的司法权,那么香港终究还是一个半殖民地的资本主义社会!
香港现行的司法制度,绝对不是法治的标杆,相反,它既是“殖民时代”的残留,也是当初“香港基本法”妥协之后产生的怪胎。现在,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个怪胎已经越来越过时,明显不符合香港的稳定与发展和利益了。英联邦残留的势力,正在撕裂香港社会。这次七警察被判重罪,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它令所有香港警察心寒,下一次再有港独分子的运动,谁还敢身先士卒抵抗?香港不能任由殖民文化当道。当这个信号传递到大陆,变成修法的民意,恐怕就是香港这个畸形司法体制得到纠正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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