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警惕律师“讼棍化”——对“悍匪张子强”案再思考
必须警惕律师“讼棍化”
——对“悍匪张子强”案再思考
辽宁王忠新
东北某市有个强奸犯,奸杀了一个民女,简单的案情,谁都看得明白。可在讼棍律师操纵下,竟以精神病为名,让罪犯堂而皇之无罪释放了。如此深仇大恨,受害者家属能不求昭雪?能停止上访?而且,类似这样的讼棍搬弄司法是非,已屡见不鲜,甚至成了一种司法特色,成了一些律师的成名之作。这不由让人想起有关“香港第一悍匪张子强”一案,其中一个很值得汲取的教训就是,律师若堕落成讼棍,法律就失去了公平正义!当前,中国司法建设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必须警惕律师“讼棍化”!
一、张子强被判决死刑一案的经过
张子强(1955年4月7日-1998年12月6日),绰号“大富豪”,是香港犯罪集团首脑、香港惊天大案累犯。
1、机场抢劫总值约1.7亿元港币。在机场持械抢劫押表车是他干的第一件大案,就在戒备森严的启德机场,张子强竟然顺利劫取了40箱共2500块劳力士金表,价值3000万港币,不由震动香港。虽然香港警方在侦破中,发现一个以张子强为首的团伙一些犯罪迹象,但无确凿证据,只好作为悬案。
就在劳力士案一年半后,1991年7月12日上午,香港某银行由香港卫安护卫公司的装甲解款车,押运总值约港币1.7亿元现金到启德机场,准备空运到美国。张子强故伎重演,又将装甲解款车抢走。一时,震动整个东南亚和美国金融系统。香港警方投入大量警力侦破,后发现张子强老婆罗艳芳存进银行的现金,就是启德机场被抢劫的钱,便拘捕了二人。1992年11月23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决张子强入狱18年。罗艳芳却因证据不足,判无罪当庭释放。
2、讼棍导演让案情发生惊天逆转。可在律师的惊心策划下,罗艳芳释放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喊冤”:“警方指控张先生惟一证人是个押运员……证据是独立的,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在法律上不能成立。”“警方不但制造冤案,还搞刑讯逼供!”罗艳芳突然撩起长裙,露出雪白的大腿内侧,有一道长长的浅红色伤疤。罗艳芳哭诉:“警察为了让我招供,竟用刀在我大腿上划了一刀。”舆论哗然!
1995年6月23日,香港终审法院开庭审理张子强的上诉案,罗艳芳和律师的努力十分见效。张子强被当庭释放。张子强获释并未善罢甘休,第二天他张扬地开着黄色兰博基尼跑车,约请香港电视台“控诉”警察,并以冤案名义索赔,香港警方强赔800万港币。
3、讼棍指鹿为马,香港富豪风声鹤唳。特别是1996年5月23日,张子强等多名绑匪将李泽钜及司机劫持。张子强单枪匹马闯进李嘉诚家,拿走10.38亿现金,创下迄今香港劫案最高勒索金额。尝到绑架富豪甜头的张子强,又把目标盯上香港新鸿基老板、世界华人第二富翁郭炳湘,1997年9月29日下午4点,张子强团伙绑架郭炳湘,拿走赎金6亿。并准备策划更大抢劫案,香港富豪风声鹤唳。
1998年,张子强的名字,在香港无人不知。张子强所以出名,除抢劫数额巨大,另一个出名原因,就是香港警方似乎对他无能为力。不是抓不到,而是抓到他后,在讼棍导演下,又不得不放他出去。以致,张子强每次都昂头进警局,又手举“V”字骄傲地走出警局。
4、张子强潜入大陆作案被捕,被判死刑。讼棍指鹿为马,悍匪屡屡无罪释放,警局还重金赔偿,这简直成了香港司法的奇闻和丑闻。或许,为规避讼棍对张子强案件的干预,香港富豪和香港政府纷纷请求中央政府司法协助。
同年,张子强与多名同伙潜入大陆作案,于7月22日被捕,由于张子强是香港市民身份,犯罪地点也分别在内地和香港,香港刑法没死刑,有关张子强是否由内地司法机关审判,各种言论铺天盖地。但无论香港和内地司法部门均认定,张子强许多犯罪活动在内地发生,内地司法机关对张审判有法可依。港府公布理由:“因为内地公安以他曾在内地犯案为理由,所以享有司法管辖权”。
2018年11月12日,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对张子强犯罪集团43名罪犯进行宣判,以走私军火“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来量刑,判处张子强与3名同党死刑。张子强等26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张子强于1998年12月被处决,其在广州的6.621亿元人民币黑财悉数充公。
二、对香港审判“悍匪张子强”一案的反思
凡是没有回味的历史,那都是过眼云烟;凡是值得回味的历史,就不会离得太远。回味张子强一案,让人们对“讼棍”刮目相看!
1、香港的讼棍何等了得!张子强是“香港第一悍匪”,屡屡犯科惊天大案,但香港警方似乎对他无能为力。每每抓到他后,在讼棍导演下,不仅钻法律空档,掩盖扭曲事实真相,还用悲情煽动社会舆论,使张子强能化险为夷无罪释放,警局还要重金赔偿,这一幕一幕案情的惊天逆转,让人看到了香港讼棍的能量巨大。这也是张子强敢胆大妄为,蔑视香港警方,在香港屡屡逍遥法外的重要原因。
即使张子强被广东省高法终审执行死刑,并将其在广州的6.621亿元人民币黑财悉数充公的情势下,香港的讼棍还能周旋操弄,让香港高等法院撤销律政司对张子强集团成员13名亲属的财产冻结令,认为现阶段证据不足以冻结其1.6亿多港元财产,归还给了13名亲属。
看见没?如此罪大恶极的案犯,在香港抓不得,惹不得,判不得,罚不得!而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香港的讼棍何等了得!真乃“讼棍诵经,阎王起立。”
2、“讼棍治国”是西方司法的突出特色。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说起香港讼棍好生了得,还要从香港曾是英国殖民地,施行英殖民地司法制度说起。就是“香港回归”,施行英殖民地司法制度未变。这种司法制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讼棍治国”。西方律师在很多场合就是罪犯帮凶,他们帮助恶棍如何穿过法律缝隙化险为夷,他们无视人间天良,仅为维持自己的生存。让·拉辛是十七世纪最伟大的三位法国剧作家之一,他早在《讼棍》的喜剧中,就对“讼棍”进行了辛辣的嘲讽。所以,像张子强这样的罪犯,在讼棍庇护下屡屡逃脱法律惩处,这是整个西方法律体系造成!
如,美国就是西式讼棍治国的典型,美国一国律师占全世界律师八成。美国律师最常用的广告词:保证赔付!如,你被撞了,求助于律师如找不到肇事者,就先找搀扶者麻烦,他只要能证明搀扶者救助不当造成患者伤情恶化,你就得乖乖掏钱,甚至告到搀扶者破产。找不到搀扶者问题,就找政府麻烦,说你没设警示标志、没警察巡逻等,告到让政府出钱为止。总之,不把钱讹过来,律师费没着落,绝不罢休。如此“讼棍”横行,不仅扭曲了法律公正性,更抬高了全社会交易成本,成了美国去工业化的助力。
3、“讼棍治国”是司法先进的体现吗?或许,很多人以为,有如此讼棍的存在和表演,才体现民主与法制,才体现尊重人权。可法律的本质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为此,法律存在的根根意义,就是惩治罪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规范的约束力。可当悍匪张子强,在讼棍操弄下屡屡得到不受惩罚的人权保障,那作为受害人的人权如何保障?当讼棍成高收益产业,让本来不犯罪的变成犯罪,让已犯罪的逃罪,讼棍才有饭吃,这不是更大犯罪?讼棍的高收益又生产了什么?还不是刮全社会钱。牛逼的讼棍都吃了原告吃被告,都是残害社会的“恶棍”、“法痞”!张子强一案的“讼棍”几乎无所不能,恰恰证明殖民地司法的腐朽与虚伪!
三、中国司法建设必须警惕律师“讼棍化”
新中国刚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于1950年专就专发,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让旧中国已成社会公害的“讼棍”绝迹。可改开后,受“西化”思潮的强力影响,受“与国际接轨”的胁迫,照抄照搬西方司法体系和原则,包括“讼棍治国”,已成“接轨”时尚;受国家未承担司法运作全部经济成本,司法运作过程运动员与裁判员间存在太多经济利益;加之,在“一切向钱看”的指引下,有钱能够使鬼推磨,已成很多律师信奉的根本原则。因此,当今中国司法建设的律师“讼棍化”,已是不争事实,且危害甚远。
1.“讼棍化”的六种丑行恶德。早在2005年8月25日顾秀莲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律师法实施情况所作报告指出:“有的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或接受委托后不尽职责,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在诉讼活动中与办案人员进行不正当交往,直接或者诱导当事人向办案人员行贿;或不合理收费,为了多收代理费而故意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鼓动当事人打官司或无理上访。有的律师不依法办案,甚至发生了违法犯罪等严重问题。这些少数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整体形象。”现在律师“讼棍化”,已形成六种恶行:
一是挖空心思教罪犯脱罪。一些根本不需要什么法律知识,普通百姓用良心都能看明白的案件,“讼棍”却不仅教人钻法律空子,甚至教人毁尸灭迹、死无对证、死不认账,甚至颠倒黑白、诬陷好人、制造冤屈,简直丧尽天良。
二是千方百计勾结公检法。这是中国大陆“讼棍”必需的手段,至于暗地向审判官行贿,更是讼棍祖传秘术。这样加剧和催化司法腐败的“讼棍”行贿,已成一种司空见惯。
三是煽动舆论,传播谣言。甚至勾结黑社会,蓄意制造群众集访围堵公检法部门,对审判施加压力,也成“讼棍”混淆是非的“法宝”,还是影响司法公断的一种专业化、产业化、集团化手段。
四是为有钱人服务的目的越来越明确。律师当有钱人的走狗,成有钱人作恶的帮凶,也造成有钱人越来越胆大妄为。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就放言:只要钱给够,死刑犯都能捞出来。而且,不仅这样说,还真能这样做。“衙门口八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还真非虚言!既使百姓砸锅卖铁的雇得起律师,也是“赢得猫儿卖了牛”,因“牛”被诉棍和贪官污吏合伙吃了。
五是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讼棍”将有些案子黑白颠倒,虽然能赢了法律,可失去的是社会正气和人心向善,让司法成为助推社会风气败坏的催化剂,加剧社会矛盾的演变。
六是“讼棍”集团内外勾结。“讼棍”的国内外组织势力强大,“讼棍”“犯禁”一旦受到打击,立马能煽动起国内外的“讼棍”集团,气势汹汹地站脚助威!
如此这般,司法朝“越来越有利于保护官员、富人等强势阶级,越来越不利于没钱没势的弱势群体”的方向倾斜。司法体系已出现种种有悖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有悖于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不良趋势。“讼棍”如此破坏法律体系,这无疑和设立律师宗旨背道而驰!
2.打击“讼棍”千年不止。讼棍,指旧社会唆使别人打官司自己从中取利的人;英语指卑鄙、吹毛求疵,为通过不合法,不道德手段,追求个人金钱和权力的律师。其惯用的“师爷笔法”:“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老师爷对小师爷传授诉讼经验:想叫原告胜,就说他如不真吃了亏,是不会来打官司的;要想叫被告胜,便说原告率先状诉,可见健讼。如长幼相讼,责年长者曰,为何欺侮弱者,则幼者胜;责年幼者曰,若不敬长老,则长者胜。“讼狱祸害实在不小,巧笔尖刻恶业最大。”
就是在古代,对“讼棍”也一直坚持打击。“若让讼师上下其手,势必太阿倒持,后患无穷。”为打击讼师,《唐律疏议》专设两条罪名:“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大明律》以“发边卫充军”,严打讼师。清代《大清律例》,首次在法典中点名讼师,“教唆词讼”一条,规定得不厌其详。
当然,司法建设离不开精通法律的律师,可法律的本质是维护公平正义。举凡大律师,必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绝非“讼棍”!如,清代四大讼师之一的诸福宝,看到土豪活活踢死村夫,只拿十两纹银偿命。路见不平,代拟状词:夫身有纹银十两,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黄金万镒,便将尽屠杭城?讼词掷地有声,土豪认罪伏法。
所以,加强中国的法制建设,需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这已成国家高层到具体执法部门的共识,但也要高度警惕少数律师的挑讼、高额收费、颠倒黑白、恶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讼棍化”,对违法犯科的“讼棍”,更要立法制裁打击!社会发展呼唤大律师!
小资料——“讼棍诵经,阎王起立。”
晋陵人,善于刀笔诉讼,一直替别人书写诉讼状。有一天病死,到了冥府后,阎王追究他生前的罪恶,他仗恃辩才,不肯承认,阎王命令鬼卒带所有被他害死的人,来到殿上对质。阎王说:‘这些人都被你的讼词牵连致死,你还有何话说?’他眼看无法抵赖,遂高声念诵金刚经,阎王见他诵经,赶紧恭敬起立。他更加不停地念诵,阎王被迫暂时放他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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