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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离不开“政治性”——从王振华案说开去

司法改革离不开“政治性”

——从王振华案说开去

  

司法改革离不开“政治性”——从王振华案说开去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对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依法开庭审理。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答辩,合议庭认定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年仅9周岁的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阴道撕裂伤),证据确凿,事实成立。6月17日,当庭宣判,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主犯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从犯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由于嫌疑人涉嫌性侵未成年人,为保护受害人隐私和身心健康,普陀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任何人员不得旁听。由于被告人不认罪且部分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普陀法院依法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准备开庭时间恰逢新冠疫情爆发。由于该案系不公开审理案件,不适宜采用线上方式远程开庭,经上级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在疫情趋于稳定后,普陀法院依法及时安排该案开庭并当庭宣判。一审法庭严格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主犯王振华予以了顶格量刑,从犯周燕芬也予以了从重处罚。

然而,由于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嫌疑人利用特殊身份动员了极其强大的律师团队坚持进行无罪辩护并提起上诉、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仍然能够控制企业并获取巨额利益,人民群众对此案的质疑之声此起彼伏,在媒体上形成了一股广泛参与的讨论热潮。

一审法庭认定,犯罪嫌疑人导致年仅9周岁的被害人阴道撕裂伤,构成二级轻伤。据媒体报道,目前被害人已发生创伤后应激障碍,拒绝接受心理治疗,看到心理医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说到“上海”二字就大哭。在路上,她看到一对情侣手牵手,就会问母亲这个男的是不是坏人?从去年9月到现在,女孩成绩一落千丈,从全班前10名变成倒数几名。老师在课堂上提问,均是答非所问,稍微批评孩子一句,就眼泪汪汪。人民群众普遍质疑,为何仅仅判处侵犯者五年有期徒刑?

案发前被告人王振华系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政协委员、江苏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2020年4月王振华以45亿美元的身价在中国富豪中排名第58位,目前个人身家已经超过了487亿元人民币。据报道,他在新城控股集团实际控股48.58%,名下有194家公司,掌控的商业帝国总资产高达3600亿元人民币,超过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羁押期间仍然通过资本市场运作赚取巨额利益。6月17日,年仅五年的一审判决公布当日,新城控股尾盘拉升,股价从下跌反转至上涨近2%。辩方律师陈有西在业内声名显赫,系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曾为著名的李庄案、顾雏军再审案进行辩护,并成功使顾雏军获得改判。辩方律师认为法庭采信的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并联系两家北京的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辩方律师披露其委托的专家认为受害人处女膜破裂属于“陈旧性破裂”,暗示9岁的女孩在受害前早已发生过性行为或遭受阴道插入式猥亵。人民群众普遍认为辩方律师和所委托专家的结论匪夷所思。

一审法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律为准绳对其认定的犯罪行为予以了从重甚至是顶格判罚。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辩方律师及其委托的鉴定专家从事过与该案有关的非法活动。那人民群众除了谴责一审法庭认定的犯罪行为外,为什么会普遍认为一审判决罚不当罪,辩方律师和司法鉴定机构行径恶劣,对一审法庭、辩方律师及辩方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同时不信任、不满意呢?

笔者认为,导致人民群众普遍不满并担心类似侵害行为愈加频繁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两条: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缺失导致类似恶性犯罪行为难以罚当其罪;二是不同社会阶层获得法律服务能力的重大差别已经在实质上威胁着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只有性器官的“插入”或与幼女的“接触”才能构成强奸罪,性器官插入对方肛门或口中都只能认定为猥亵。对于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而对于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审法庭依法认定的该案犯罪事实系“猥亵儿童”。由于法条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中“其他恶劣情节”的范围,一审法庭对犯罪嫌疑人判处超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条依据并不充分。由于法条和司法解释限制,司法实践中对猥亵儿童罪普遍罚不当罪,近年来插入式猥亵案件频发,严重威胁着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家庭和谐。

本案嫌疑人作为能够一掷十万嫖资,个人财产数百亿人民币,又拥有诸多政治荣誉的顶级富豪,能够轻而易举地组织起强大的辩护律师团队进行无罪辩护,并找到司法鉴定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否定一审法庭认定的司法鉴定结果。联系到此前诸多争议案件中,富豪嫌疑人总能重金聘请“死磕”律师为重判制造重重障碍,为从轻或无罪判决制造种种便利,以及十八大以前司法受到行政的不当干预,法官、律师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扭曲,司法人员接受利益输送等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面对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盛气凌人的无罪主张,以及辩护律师不惜发微博在社会公众面前暗示9周岁小女孩早就发生过性行为的无底线辩护,人民群众难免对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的巩固表示严重关切,对法律制度基本完善后,在实践中确保司法公正产生忧虑。

而要最大限度地杜绝法律条文的“罚罪失当”,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民的实质平等,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斗争中,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全面坚持并完整落实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指导作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承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及其实施的阶级性、人民性、历史性和实践性,坚决防止司法改革因脱离社会历史条件的抽象的形式主义滑向“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所谓西方“宪政”和“法治”。

首先,必须在立法阶段就坚持和贯彻政治性原则

要明确法律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性,作为政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超阶级、超历史的抽象的法治观念和立法原则是不存在的,就如同不存在脱离现实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的所谓“普世政治价值”一样。19世纪以来的“法律形式主义”者所谓“各种社会争议可以经由从第一原则演绎推理得以解决,而这些第一原则是所有人都同意的,或者是从过去判决中的‘证据’归纳而来”(Anthony J. Sebok, Legal Positivism in American Jurisprude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p.82.),不过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拖延限制资产阶级剥削的“社会立法”寻找借口。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所谓“政治中立”的立法活动,从本质上说,不过是资产阶级内部以金钱为后盾的博弈,以及资产阶级联合起来剥夺人民群众质疑和反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暴力的行使。所谓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不过是“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竞争机制的政治书写,不过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为一切社会生活(包括国家与法)的前提的文本确认,是资产阶级暴政和伪善的宣言书。

脱离了政治性的抽象的立法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维护既定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关系的“去政治化的”政治活动。这种形式主义的立法活动,本质是要求大家“平等的执行不平的法律”,例如:在强大的美国式“院外游说集团”的压力下,立法机构会把乞丐“打狗棍”的联合说成是垄断,会把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精致地区分为良家少女和雏妓从而制定出更好地“保障人权”的“嫖宿幼女罪”,会认为工人联合起来维权是蓄意破坏公共秩序,会认为趁人饿肚子“买断你气短的嘴”是“公平交易”。

因此,社会主义的立法活动,必须对市场自发秩序带来的实际不平等进行校正。一是要承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张力,明确实体正义优先于程序正义,明确程序正义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实体正义。二是要明确划定市场行为的边界,抵制市场对生产组织活动之外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特别是政治领域的侵蚀。三是要充分考虑社会阶级阶层之间的现实关系,充分考虑历史发展阶段,充分尊重宪法的全部条款,特别是政治性条款,在立法上对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以防止某些社会阶层实际上逐渐在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取得优势,甚至逐渐渗透并垄断国家政权。四是要站在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的高度,明确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的各项权利,并以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参与管理权等无产阶级团结权的具体化来保证工人阶级领导权的落实。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出现脱离社会生活实际并成为加重社会的实际不平等而不是遏制实际不平等的工具,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阶级性。

其次,严格区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西方所谓司法独立”和“法官中立”的原则界限,突出中国律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性质,坚持司法实践中的“政治性”原则

再完美的法律体系也不能天然构成法治实践。实际的法治体系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脱离了“政治性”的约束,如果不顾实际的社会阶级结构和时代特点,抽象地推行所谓“司法独立”、“法官中立”和律师的“独立性”,法律从业者的廉洁自律和司法公正就越难以保证,甚至是明目张胆的腐败行为也往往无法追究。法律监督、司法审查等监督机制再完善,也难以杜绝检察官起诉罪名的选择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律师的辩护行为依照自由市场上待价而沽的原则,演变成金钱和国家暴力的公开、合法勾兑。文艺作品是现实社会矛盾和时代精神的反映,从《杨三姐告状》到《我不是潘金莲》再到《嘉年华》,离开了“权力”保证的任何权利,都不过是一张一戳就破的废纸。过去几十年来,美国发生多起白人警察暴力执法导致黑人死亡事件,并引发大规模抗议游行和社会骚乱,而涉案警察往往被判无罪或免于起诉。200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路泽恩县曝出丑闻,两名法官关闭政府少年监狱,与人合伙成立私人少年监狱,收受数百万美元贿赂,将几千名少年轻罪重判入狱以保证其私人监狱获利。说到底,现实生活中,所谓的依据法官的“良心”来行使司法权的 “司法独立”、“法官中立”和律师的“独立性”等制度设计,实际上只不过是在不威胁资本主义基本秩序的前提下,对法庭这种国家暴力的竞价购买,不过是资产阶级垄断法律资源和国家权力,以金钱为后盾欺压人民群众的遮羞布。

脱离了“政治性”的司法实践活动,必然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落空,特别是使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空。会导致花得起钱的人轻易获得金牌律师团队耐心细致地区分怎样的性器官接触只是“蹭一蹭”而绝不同于“插入”,而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农家女刚一发声就被威胁侄女辈正要参加中考而不要“把事情做得太绝”却得不到及时足够的法律保护,14岁女童和猥琐“干爸爸”的性行为也会被千方百计解释成情侣之间的“自愿”行为。

因此,必须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无产阶级政治原则。第一,司法机关要同时从质量和普惠性两方面同时入手改善供给。法官要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明确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一重大原则,在严格依据法律的基础上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审判的社会影响。第二,对于审判中发现的法律明显滞后的情况,要及时向法律检察机关和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向党的政法领导机关进行反映,以推动立法机关通过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三,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及人民司法的统一,对群众的疑惑要及时依据法律进行沟通,但不建议法官直接就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向社会公众进行解释,法官个人向社会公众发表自身对个别法律条文的褒贬判断或暗示的行为,更应当严格禁止。,要站在坚持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高度,依法重新明确律师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性质,按照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委托人的顺序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决不允许社会主义律师蜕变成剥削阶级豢养的“挑词架讼”,不管是非曲直和社会后果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讼棍”,要让律师真正充当司法公平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守护神,而不能堕落为法律自由市场上权势者的公共打手。第五,要充分考虑不同社会阶层在市场中获得优质法律服务的不平等性,将法律服务自由市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建立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服务市场并使之成为法律服务的主体,尽快把基本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逐渐实现基本法律服务供给的均等化。第六,将党的领导和司法公正有机结合起来。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领导人不得干涉具体案件审理。同时以党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杜绝实践中各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保证法律从业人员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做到带头守法、模范守法。

第三,坚决制止借口司法工作的专业性,用所谓防止舆论干预司法为名,弱化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因势利导建设与拓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民参与司法的渠道

与其任无组织的事实上的公众参与司法存在,任其容易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甚至产生某些人操纵舆论损害司法公正甚至冲击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甚至整个法治体系的流弊。不如对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因势利导,以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公开审判中的旁听制度为依托加强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旁听,在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监督下,公开透明遴选人民陪审员,用好管好人民陪审员。

总而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离不开对无产阶级政治的坚持。法律服务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公平和法律的严肃性,市场是实现法律服务目的的工具,而不能成为目的本身。目前,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中的一股邪气不是司法政治化,而恰恰是放弃政治、不讲政治。脱离了政治,司法无非是权势阶级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和统治权力的在另一个场所的扩张,必然是金钱和权力的勾结,必然掉入金钱操纵,只不过是更方便权势阶层雇佣打手、颠覆黑白垄断而已。

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同时全面落实“政治性”要求,明确并逐步实现司法资源和公共产品性质,同时以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参与司法来保证司法资源获取的平等性和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同国家政法机关的关系,才能避免民间暴力和私力救济重新具备社会合法性从而使得法治建设的成果毁于一旦。才能真正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斗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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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寒江雪 更新时间:2020-06-29 关键字:政治  理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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