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王振华猥亵幼女行为的实质是资本对人民群众国家主人翁地位的挑战
富豪王振华猥亵幼女行为的实质是资本对人民群众国家主人翁地位的挑战
老蒋真话
王振华猥亵幼女案引起社会舆论哗然,激起了民愤,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正义的声音,更体现了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公民意识和政治意识的觉醒与提高。相信这股民意的大潮定会把王振华之流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一个时期以来,个别私营企业主在国家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形势下,在有关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好的经营成果。本来他们应该把这些财富用于扩大生产或回报社会,但是手里有了几个臭钱后,他们的心理发生了扭曲,人生天平发生了倾斜,人性和资本恶的魔鬼一面开始显露,进而从事为非作歹,作奸犯科的勾当:有的开始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有的赌博吸毒,有的召妓包养,有的嫖宿幼女等等不一而足。这次富豪王振华猥亵幼女犯罪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表现。该人案发后气焰异常嚣张,不但拒不认罪,对受害人没有丝毫的愧疚,反而动用巨额资金聘请律师,企图洗白自己,甚至要求恢复相应的社会荣誉身份,企图把这一案件办成中国的“辛普森案件”,性质极其恶劣。对于这类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资本家的违法犯罪现象不可小觑,他们的违法犯罪与社会上一般的此类行为有根本的不同,这是人性的恶与资本的恶双重支配的结果。这个群体、这种行为就其性质上说,是人类良知的一种泯灭,是资本对社会大众尊严的侵犯,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践踏,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反动,尤其是对人民群众国家主人翁地位的严重挑战。这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民愤极大,必须依法严惩。
我国宪法开宗明义写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据此,党和国家多次强调,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说,人民是我们国家和这个社会的主人。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政治概念,在现阶段,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指战员及社会其他成员。联系到富豪王振华猥亵幼女这起案件,整个过程中无不体现着资本所固有的贪婪、冷酷与傲慢。试想,如果没有资本作后盾,这起案件能否发生?如果没有资本作后盾,富豪王振华能否拒不认罪?如果没有资本作后盾,律师能否对此案做无罪辩护?再看看以往发生过的各类性侵幼女的案件,哪个受害者不是穷苦人家的孩子?此案就其本质来说,是资本对民众的压迫,更是资本对人民群众国家主人翁地位的挑战。这样的事情,直接伤害的不仅仅是受害者及其家人,更是我国的国体,挑战的是我们国家根本性质的底线。试想,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面对资本的侵蚀与资本家的进攻,连对一个极普通的年仅9岁的幼女被侵害都不能做到伸张正义,还奢谈什么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因此,这种事情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是绝不允许的!这是此案引起社会舆情澎湃的根本原因。不错,我国有关法律对于民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也是保护的,但前提是必须依法经营和守法活动。对于王振华的这种恶行,相信任何一个有良知的私营企业家也会唾弃的。因此对于这起案件我们不能把它看小了、看淡了、看低了,不能把它作为普通的刑事案件对待,这是涉及到我们国家根本性质的重大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
本案引起社会舆论诟病的另一方面是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的错误言行。简言之有以下几点:首先,被资本绑架,收取巨额律师费,替王振华洗白。据网络披露,富豪王振华为达到脱罪的目的,支付了1200万的天价律师费。其次,陈有西律师拉了北京一些“法律专家”、“妇科专家”和“DNA专家”,仅凭“书证审查”,就彻底否定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得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三是在网络上披露了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给受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给下一步审理造成不该有的干扰。本文在此提出三点意见,提请陈有西律师注意:第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刑法》开篇第一句话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这是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宗旨。企图以资本做后盾,将美国“辛普森案件”反转的把戏在我国复制,我明确的告诉你,行不通!第二,摆正自己的位置,厘清业务关系。你与王振东之间是依法建立起来的委托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做法是错误的。《律师法》对律师的职责有“三个维护”的明确规定,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三条必须同时做到,不可偏废。第三,严格遵守律师的执业守则和职业道德,珍惜自己辛苦打拼几十年积累起来的社会声誉,不要辜负众多粉丝曾经对你的支持,不要自毁前程。
此案所以引起舆论沸腾,直接的指向是一审审判结果,即普遍认为对王振东的“猥亵幼女罪”判轻了。其实这还是此案的表象而不是实质。如果孤立的就普陀区法院来看,在现有此案的办案方向和证据下,我倒是宁愿说,他们已经做的比较好了。问题的实质不在这里,而在于办案的公检法三家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迷失!从现有的情况看,此案从立案开始,到一审结束的各个司法环节都没有认清和把握此案的根本性质,没有一个正确的办案方向,而是将此案当作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办理。所以,根本的问题是办案指导思想出了偏差。应该看到,目前,我们的司法工作者的业务素质是很高的,基本都具有硕士以上的专业学位,都通过了号称是天下最难考的司法资格考试而具有司法资格。问题还是出在认识上。在此提醒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注意,我们的司法活动从来不是像学生答题一样打开法律文本按图索骥寻找答案,对号入座就可以了,而是基于对犯罪性质的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基于对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具体情节和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当时的社会形势和审判结果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得出相应的司法结论,要多做“功夫在诗外”的努力。
总之,通过对此案的依法公正审理,要让那些大小富豪们明白,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企图依靠资本的力量压迫群众,侵蚀国家的基础,动摇人民群众在国家的地位是行不通的,企图在政治上“上位”的努力是徒劳的。在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面前,你有再多的钱、再大的势力也渺小的,而只能奉公守法,老老实实。通过对此案的依法公正审理,要让包括此案受害者在内的人民群众有信心,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国家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容忍、决不姑息,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通过对此案的依法公正审理,要让我们的司法人员受到教育,深刻理解我国的司法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区别,全面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扩展司法视野,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让党和人民满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高质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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