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搞钱,张家界民警只是说出了某些办案人员的心里话
近日,一段由原武汉远成集团法定代表人叶思提供的“时任慈利县鲤鱼桥派出所所长刘鹏”录音成为网络热点。按照叶思的说法,2019年7月,慈利县派出所民警以配合调查为名,将包括她在内的公司两任法定代表人“跨省”抓走,随后一再强调要钱。
视频:慈利公安谈钱录音摘要(点击图片查看)
录音中竟然有这样赤裸裸的话:“开始我的初衷是搞个千把万两千万就行了”,“实际上我办这个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点钱的”,“所以谈钱是最好摆平的,当然我的胃口也不大,是吧?”根据远成公司的说法,“最初开价是5000万,后来慢慢谈到2000万,由于公司经营困难等原因,我们没有拿出这个钱,案子被移送到检察院。”
很多年前,其实我作为某案的代理律师,也经历过类似的情节。河南某地公安机关远赴湖南查案,以传销罪及掩饰非法所得罪抓了一名员工,然后跟当地公司索要几千万的费用。谈判的过程被公司录音,也是从五六千万讨价还价到一两千万,当时办案警察竟然说,不要转账,全部现金,装上警车。后来那个案件我主动退出了代理,那样明目张胆地敲诈最终有没有得逞我不知道,想起来发现如出一辙。
张家界这位涉事民警刘鹏对上游新闻记者说,“退钱免灾是古谚,录音是断章取义。每个人站的角度不一样,我是基于信任,这些是开导他们的话。”刘鹏回复封面新闻的记者时说,录音里面的“搞钱”指的是上缴违法所得的“罚金”,因为远成集团有人多次找到他想疏通关系,他曾强调要走法律途径,但一来二去就把对方“当成朋友看”,被对方录了音。“他们就是把我当成敌人消灭了,也不会改变案件走向。”
这个回应看似义正言辞,但仔细一推敲却不是那么回事。
首先,刘鹏采访所言等于承认了录音属实。作为办案人员,如此没有警惕性,轻易就中了调查对象的“圈套”,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另有私心呢?至少,公事公办的民警,不应该住五星级酒店,接受吃请,异性陪侍(刘鹏辩解说是点歌女孩)吧?而且还被人拍照,留下了铁证。这即便构不成违法,也至少是违纪吧?记者去调查,都尚且知道不跟被调查对象私下吃饭,接受利益,办案人员不懂职业道德吗?
其次,刘鹏所言中,充斥了“搞点钱”、“摆平”、“胃口”这种粗鄙的江湖话,丝毫不像办案人员在例行公事,而且基本上都是第一人称的主观陈述,并没有提到钱的性质。他事后辩解,说是追缴违法所得,但追缴违法所得不可能有“讨价还价”“摆平”的可能。只要是违法所得,就必须上缴国库,你个人怎么可以做主?公家的利益怎么能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呢?如果是追缴违法所得,从5000万谈到800万,一个派出所所长有这么大的议价空间么?
刘鹏接受采访时还提到了“罚金”。“罚金”是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是一种附加刑。作为公安机关,你有确定罚金的权利吗?好吧,就算你口误,可能你想辩解“罚款”,那既然是刑事案件,又不是行政案件,哪里来的罚款呢?刘鹏的辩解,始终没有说清楚这个钱,是什么钱,为什么可以漫天要价,就地还价。
10月11日12时许,张家界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市局已经与驻局纪检监察组成立联合调查组,赴慈利县开展调查。通告称,主犯祝某系武汉远成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侦办过程中发现远成公司及该公司其他人员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侦查终结,慈利县检察院于2020年7月24日提起公诉,慈利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对网民反映的办案民警违纪违规问题,联合调查组正在开展调查。我记得这个案件在网上已经发酵了大半年了,办案单位一直不为所动,直到这段录音放出,造成舆情,才引发调查。
远成公司称,祝某曾于2015年11月11日应聘武汉远成公司,2015年11月12日到公司一天,未从事任何岗位工作,之后再未到公司上班,祝某并非远成公司工作人员。祝某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与远成公司无关。通告先将祝某歪曲成远成公司员工,将远成案生搬硬套成祝某的关联案件,进而声称“依法立案侦查”。但慈利公安至今没有上级公安对武汉远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的指定管辖文书。看来,管辖问题是最充满争议的问题。
而争管辖,恰恰是在一些涉财型案件中某些地方公安机关趋之若鹜的事情,尤其是经侦。明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非要跨省管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然后试图从中获利。而对于这种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公安部曾三令五申禁止,却屡禁不止。为什么?因为有利益驱动啊。虽然收支两条线,但司法机关最后罚没的财产,即使上交国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率返还,再通过财政拨款变成办案经费啊。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这就是办案机关的生财之道啊。抓人,相当于绑了个人质,要钱,等于勒索赎金,给钱放人,心照不宣。张家界那个所长,只是不小心道出了某些办案机关奉行的潜规则而已啊。
远的不说,就拿天津武清的唐某文案来说,一个深圳的民营企业家,在天津武清区被羁押了快两年,也不开庭,也不取保,要搞什么啊?就算涉嫌犯罪,轮得到你武清管辖吗?人家深圳不立案,认为是民事纠纷,怎么你跨省抓捕,就变成刑事案件了?还不给钱不放人?刑事案件的管辖,不是犯罪地原则吗?合同的签订、履行都在深圳,跟天津有什么关系呢?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的刑诉解释第二条对“犯罪地”做了明确的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依据最高院汇编的生效判决的观点(《刑事审判总第1期》第6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可是这些地点,都是在深圳啊。
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提过,唐某文与李某胜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包括唐某文取得钱款的行为均发生在深圳,李某胜户口是北京的,都与天津某区没有任何关系,本案理应由深圳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不应由天津管辖。而天津的公安为了争夺本案的控制权,千里迢迢到深圳将唐某文抓回,其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还是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李某胜在天津某区深耕多年,在当地公检法有较为广泛的人脉资源。因此办案人员在讯问唐某文时,完全偏听偏信李某胜的陈述,李某胜报案时也隐瞒了有签订还款协议和股权质押合同的事情。唐某文在羁押的这一年多时间里,一直在喊冤,坚持不认罪,这可能也是我们多方争取取保候审而不能获批的原因吧。办案机关也把话说得很明确,给钱就可以考虑取保。可是,这个案件完全可以由李某胜去法院起诉啊,为什么要让公安插手经济纠纷,通过关人的方式要钱呢?
张家界慈利县警方管辖武汉案件,还是天津武清经侦管辖深圳案件,在我看来套路都是一样的。先抓人,再要钱,若可以用钱解决,则放人,达到民事诉讼很难达到的效果。若拿不到钱,则移送检察机关,直至诉至法院,反正公检法一条龙,会按照惯性完成后面的流水作业,纠错是不大可能的。可是这样一来,我们孜孜以求的公正呢?多少钱一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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