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复教授看了中办国办文件,为什么会有久旱逢春雨的感觉?
刘瑞复教授关于“中华法系创新”主张的综述
肖里文
最近,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动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造性发展。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这一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众所周知,一个时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法律界存在一种非常严重的“全盘西化”倾向。西方的好东西我们当然要学,但是以西方法系为体,言必称欧美,则是极其有害的。刘瑞复教授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与这种错误倾向进行了长期的韧的斗争。正是在这种斗争中,他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华法系创新”的主张。可以说,在新的历史时期,刘瑞复教授是第一个重新提出“中华法系”并坚持“中华法系创新”的法学家。
当然,他的研究仅限于学术层面,也只是开了个头。尽管如此,仍未摆脱被“默杀”的命运。现在,中央文件把“传承中华法系”上升到政治层面,并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这是治国理政的新决策,是必须贯彻执行的政治要求。显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传承红色法治基因”,汲取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应当是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重大任务。看到这个文件,刘瑞复教授说,他有一种久旱逢春雨、濒危得重生一般的喜悦。
据不完全收集,刘瑞复教授关于中华法系的论述,大致如下。
2006年8月,在《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一书中提出:“几千年的中华法系文明,博大精深,独树一帜;近一个世纪开创于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天地为之昭苏,神州为之再造。在此基础上,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认真分析经济关系的历史、现况以及未来的可能发展;摆脱对“三洋四旧”即洋教条、洋八股、洋经验和旧体系、旧内容、旧语言、旧体例的倚赖和束缚;迈开双腳到群众中去,倾听群众的呼声,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一定能够制定出来。人民可以满怀信心的期待,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法律体系,一定能够建立起来。如果讲什么法的复兴,应当讲中华法系文明的复兴、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复兴、人民大众法制文明的复兴。”
2007年3月18日,网上发表《关于中华法系的创新》一文。这是在一专题讲座上的发言。该文从法理念的文明、法制度文明和法体制文明三个方面,采用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比较的方法,论述了中华法系的创始地位和历史性贡献。提出了“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弘扬中国法制文明,维护国家法律安全”的主张。
关于法理念的文明,该文写道:
法治主义是西方近现代法理念的总纲,而这在我国古代便存在了。
“以法治国”,是战国时期《管子》提出的,“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西方法治主义的重心在于标榜反对“人治”,但先秦思想家就有防止君主随心擅治的主张,如商鞅“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要求君主“慎法制”、“令顺民心”(《管子·牧民》)。明黄宗羲提出“吾以谓有法治而后有治人”(《明夷待访录·原法》)。这种思想,由先秦而至明清从未中断。以法治国,使君主服从法律的思想之早、之全面、之历史连贯性,西方学者都是承认的。
法治主义的重要表现,是罪行法定主义。罪行法定主义排斥有罪推定、私刑、擅断人狱等,是进步的法理念。早在公元前536年,郑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铸刑鼎。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改变了“临事议制,不预设法”的状况,定罪、量刑“皆有法式”,从而使我国法制文明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项法制原则,比西方提出的“罪行法定主义”整整早了2000多年。
德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华法系的独有特征。这也是文明进步的法理念。
关于法制度文明,该文写道:
中华法系的法理念文明,必然带来法制度文明。门类齐全,规范全面,体系完善,结构严谨,充满了立法成熟性、先进性,为世界所仅见。中华法系的法制度文明,带来了人类法文明的新曙光。
在经济立法上,包括农业管理法、农田水利法、土地租赁法、手工业管理法、漕运法、市场贸易法(市场管理法、专卖法、外贸法)、金融法(钱法、纸币法、禁止高利贷法)、财政法、赋税法,等等。先有生产尔后有交易,自古无以“交易立国”之理。中华法系对生产从来都是高度重视的。我国对手工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是相当完备、发达的。
云梦泽出土的秦简秦律其中的《工律》、《均工律》,关于计划生产规定:“非步红(功)及由(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亟赀各二甲”。年度生产的种类、数量一经规定,生产者需按计划进行。如不按计划生产,又无朝廷特别命令而“敢为它器”,师傅及管理人员要受到严惩。当代西方国家的“企业计划制度”是从哪里来的?是不是从《秦律》来的?
关于手工业者规定:“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有一技之长的隶臣可解放为手工业工人,由国家“养”起来,在官营作坊里做工。对“学徒工养成制度”的规定,“工师善教之;故工一步而成,新工二步而成。能先期成学者渴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当代西方国家特别是日本的“学徒工养成制度”是从哪里来的?是不是从《秦律》来的?
关于器物制造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长短,官广亦必等”。“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前款是规定器物必须统一规格,后款规定官公器物,均由官府刻记或添书标记,以凭借出(“段”)及收回。如为衡权斗桶,工人负责校正;使用单位没有能够校正的正人,则至少每年一次送县“工室”请为校正。当代西方国家的“标准化法”、“计量法”乃至“商标法”是从哪里来的?是不是从《秦律》来的?
关于“评比”、“竞赛”的规定:“具工所献,殿”及“城旦为工,殿”。被评为“殿”者之后,不仅直接管理手工业作坊的啬夫应赀一甲,而且其上级“县啬夫、亟、吏、葛长”也受到一定的处理。对于缴纳不出罚款的城旦及(役)徒,则笞一百或五十。此外,“耒园”(种植)、“采山”(采矿)行业,也有评比活动。当代西方国家的“法律责任”是从哪里来的?是不是从《秦律》来的?
在民事立法上,包括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佃权、质权、典权、抵押权)和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债权(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我国是一二个最早出现合同的国家。货币出现以后,以物物交换演变为币物交换,因而买卖从交换中分化出来。在买卖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中,注入了信用要素,合同便产生了。合同经历了允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的演化历程。我国西周时期就有了书面合同,合同形式有书、契、券、据等。券由竹木制成,一劈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债务人执右券,债权人执左券。唐《永徽律》把契约作为法律制度固定下来。书面合同形式,只是在公元472年希腊国王利奥的谕令中得到认可。西方国家被称为“合同王国”,什么事情都订合同,这是社会物化过程的必然结果,可书面合同却不是西方国家发明的。西方国家后来立法上有的,从中华法系中都能找到流源。
在行政立法上,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中央监察机关、官职制度(任免制度、考绩制度、俸禄制度、科举选官制度、退休制度、休假退休制度、职官考课制度)等。我国文官制度历代相习相改,缜密、发达、完善,为各国所不及。孙中山说英国的文官制度是从中国传去的,有案可查。可是,我们却把英国的这种文官制度说的好得不得了,把公务员制度搬过来,让英国人前来传经送宝。
在刑事立法上,治乱世用重典、重法地(是对盗贼罪从重判刑的地区。《宋史·刑法志》载开封府几地、京西滑州、京东应天府、淮南宿州、河北澶州等。公元1078年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皆用重法地)、法律时效、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类推、数罪并罚、犯罪后果和情节、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公罪和私罪、共犯之首犯和从犯、刑罚减免(特定犯罪减免、老幼病残犯罪减免、自首减免)、疑罪惟轻、正当防卫、援法适用,等等。上列所述,如不指明出自中华法系,还以为是现代刑法呢。
关于法体制文明,该文写道:
法体制,是法制度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法制度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法制度实现方式的特定性,能够体现法系文明的程度和发展水平。西方国家的后世立法,源于我国立法存在既久的事实,充分说明了中华法系的影响力。
中华法系法体制的创新,可以先例举以下几个:
判例法。比,是一种判例。通过比附、类推方式裁判,是比照同类案例判决。汉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书·刑法志》)。唐继承汉比形式,有所发展。宋起始也是一案一例,从庆历起改为编例,至南宋各朝,共编七例。判例是律法的重要补充,具有法律效力,是中华法系的创造。因为地域广大,判例复杂,判例法容易破坏法律的统一,因而我国没能形成象英美法系那样以判例法主导的立法局面,但判例是一直存在的。
法规汇编。起初,是将各种法律形式汇编,以便于学法和法律适用。这种汇编形式,“其书散漫,用法之际,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宋史·刑法志》)。以“法规”汇编而进化到以“事”汇编,始于南宋编“条法事类”。这是把相关的敕、令、格、式等,按事分门别类,汇编成书。这是法典编篡体例的新成就。
法典化。法典是体系化的法律文件,它要求该体系内的规范系统而详尽。秦简秦律、汉律、唐律、宋编敕、大明律、大清律,都是当朝的法典形式。法律、法规的法典化,必须具备法律规范大体系条件、立法技术条件。一部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确是先人的立法壮举。
该文的上述论述,也反映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三卷本)中。
既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立法的圭臬,那么何以重提中华法系呢?作者认为:
第一,西方法律殖民化,主要是通过传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资本主义立法进行的,面对当代中国立法的主要威胁,反对法律殖民化,是捍卫我国社会主义立法成果、维护法律安全、弘扬中华法制文明极为紧迫的事情。
第二,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其法学理论的照抄照搬,必定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为防止我国立法和法学理论出现这一状况,决心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指导我国立法的现实,就必须寻找中国自己的法的“源头”。这个“源头”,正是中华法系。
第三,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可相比的,其民主性精华、法文化积淀和法制文明优秀成果的发扬光大,不仅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而且也是尚待完成的历史任务。
该文认为,在当代条件下,新殖民主义的法律扩张和侵略,是西方法律霸权主义者的国家政策。西方法律殖民化的主要表现是:(1)依靠法律输出或法律倾销,占领法律市场,使他国成为西方国家的“法律加工厂”;(2)考查、培养法律代理人,建立起法律代理人队伍;(3)实施西方法学理论的教育和培训,使西方法学成为他国法学教育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取得强势地位和权势地位;(4)直接或间接参与他国立法,形成立法主导权。如果新殖民主义在中国形成法律霸权,则将直接服务于经济控制权、影响政治话语权。
该文提出了“法律安全”范畴,指出法律对于国家命运、民族未来至关重要。有了法律的安全,才会有经济的安全、政治的安全,才会有价值观的安全、意识形态的安全的保障。民族法律文化的断裂、社会主义法律的消亡,必然是民族的衰败、社会主义社会的颠覆和质变。因此,我们必须十分重视西方法律殖民化问题,把我国的法律安全放在第一位。
2010年1 2月9日,刘瑞复教授在台北举行的第四届《海峡两岸民法一经济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词中,总结论坛成功的三条经验时指出:“二是促进了两岸法学学者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两岸法学有共同的根脉。这个根、这个脉,就是中华法系。在人类漫长的法学发展中,中华法系博大精深,独树一帜。中华法系植根于中华大地,吸收各国的法学营养,充分表现了它的不朽的生命力。我们相信,两岸法学学者只要紧紧把握时代特征,协力攻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具有中华气派和中华风格的法学理论一定能够建立起来。”
2013年3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一书中,刘瑞复教授在谈到“法律体系的‘中国特点’”时说,它的第四个特点是:“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为基础。中华民族在五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创造了辉煌的法律文明,中华法系为我们留下了深厚的历久弥新的法律文化遗产。对于这些遗产,取其精华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是我们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没有对我国法律文化遗产批判地继承的法律体系,不能称其为中国的法律体系。”
2018年10月出版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三卷本)中,刘瑞复教授写道:
“我们应当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致力于中华法系的深入研究,使之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同步前进。”
“任何法律都是历史的、时代的、国家的,超历史、超时代、超国家的法律是不存在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时代出了法国民法典,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出了德国魏玛宪法。我们正处在一个伟大的新时代。坚持社会主义立法而创新中华法系,是这个时代的基本要求”。
“立法和法学研究的关键在于指导思想。第一,立法必须符合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正确反映客观现实。第二,对于西方立法绝对不能照抄照搬。第三,立法必须在名词术语、基本内容乃至结构、体例和语言文字等方面表现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
刘瑞复教授说,他关于“中华法系创新”的论述,基本上限于“学术主张”的层面。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为“中华法系”的研究指明了方向。法学界应当响应中央的号召,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对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梳理和归纳,让这些宝贵遗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建设中焕发出新时代的璀璨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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