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推事:玄奘寺案的结论给得过于匆忙
2022年7月21日,网上公开玄奘寺供奉日本战犯牌位事件;22日,南京方面即公布玄奘寺整顿和对宗教管理局有关领导处理的公告;23日发文表明“彻查到底”的决心和态度;24日,市委市政府调查组发布通告,宣布结案。
25日,吴啊萍表示“认罪伏法”,传真法师含泪表示“非常惭愧,向全国人民道歉”。
至此,对于激怒全国人民和传播世界的大事,南京方面仅用3天时间,便大功告成,得胜回朝了。
南京方面的结论公布后,有人说是“证据确凿,形成了证据链”,有人说“一个神经病引发的闹剧”。除了这两个人,大多数人取怀疑态度。
南京方面办案确实快!给人一种神奇的感觉。但定案过于匆忙,难免疏漏。其中最关键的,是没有证据。
通告说,“属于个人行为,未发现其受人指使或与他人共谋的情况”。
这里的“未发现”,没有证据。“未发现”,应当是查证吴某人的家庭关系、社会联系之后的结果。其家庭关系,起码要查家庭成员的历史(包括日军侵华时期)和政治现况,要查是否是“突有其财者”;其社会联系,起码是从2013年开始从事医院护理工作,至2017年12月供奉牌位这段时间交往的人和事。这要查手机定位和通话大数据的。根本没有时间查证,何来“未发现”的结论?
通告说,吴某人对于战犯的罪行“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在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5名侵华日军战犯‘解释冤结’‘脱离苦难’的错误想法”。
这里的佛家“超度”理由,没有证据。吴某人25日说“看了大屠杀的书”。要查书名、书现在哪里(借阅的是有被借阅书的记载的)、几本等等。要查全国出家的居士,有几个是因为大屠杀而为日寇去“超度”的。根本没有查证,何来“超度”的结论?
通告说,吴某人“2017年3月”“存在失眠、焦虑的症状”。她的这个“症状”与12月供奉牌位有关系吗?吴某人25日说,这个“症状”,是因为“生活、工作不顺心”,后面也说“看大屠杀的书”。显然,“看大屠杀的书”不是出家的唯一原因。要查“生活、工作不顺心”具体是什么事。根本没有查证,何来所称“‘解释冤结’‘脱离苦难’的错误想法”的结论?
某广播稿说,“ 7月22日找到吴啊萍”,又说,市委市政府调查组经过“广泛走访,全面深入调查”。 7月22日找到的吴啊萍,24日就发《通告》结案,这个“广泛走访,全面深入调查”之速,超乎人们的想象。
统揽《通告》,结论均来自吴某人的“供述”。
我们知道,“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原则。对待口供的态度,必须是:一要重视收集口供,即不轻信口供,不是不要口供;二是不要盲目轻信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实行口供主义是断然不行的。证据是查明案情的唯一手段。案件是过去发生的无法再现的事件,加之行为人手段诡秘,以假乱真,要查明事实真相,唯一的方法就是依靠证据。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收集起来,通过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正确地判断,以查明事实真相。事实是最有说服力的。在事实面前,群众才能从中得到经验教训,才能认识到犯罪分子的真面目,才能提高警惕。
我国古代有“虚衷折要”制度。虚衷折要的含义是,在内心深处,要排斥其他,以判断头绪明白,把握案件要害和关键所在。虚衷折要是对证据所采取的清心矢志,悉意参听,穷鉴隐伏,因名责实的一项证据制度。
在办案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不能主观臆断,把自己主观的判断或外来的判断当做出发点,也不能把想象、推测、猜想等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证明具有真假两种可能性,因而对这种供述与辩解必须持慎重态度,要认真进行审查判断。
我们相信,南京方面在玄奘寺供奉日本战犯牌位事件上,能够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结论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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