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金利:法治离不开人的能动作用
在人类历史大部分时间里,人类社会都是人治的社会。说是人治的社会,并不是因为没有法律,而是在建立于私有制基础上的“家天下”中,统治者一定会凌驾于法律之上,最终导致法律失灵或崩溃。因此不能以有没有法律来判断一个社会是人治还是法治。
反过来讲,法治也并不排斥人的因素。法治社会离不开人的能动性,不能把法治和人的能动性对立起来,不能以法治完全代替人的能动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按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原则,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党的领导是前提和根本,在此基础上,人的因素和人的能动性不可或缺。
科学立法靠谁?法律不会从天而降,要靠人去立法。科学立法,就是要立良法善法。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但如何选择和甄别良法恶法,要靠人的工作。不同的人,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
严格执法靠谁?靠人。法律不是永动机,不会不加油自转。法律是一种工具,需要人来操作。再好的武器,也得和人相结合,才能形成现实的战斗力。
公正司法靠谁?还是靠人。司法固然靠司法机关实施,但最终还是要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来执行。司法人员能否做到秉公断事,直接影响人民能否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全民守法靠谁?更是靠人。“全民”既包括领导干部,也包括老百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人们对法律置若罔闻,没有敬畏之心,没有遵循之念,再好的法律也逃不过破窗效应。
因此,那种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却看不到人的因素,看不到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重要作用的观点,犯了机械主义的错误,理论上不正确,实践上有危害。
法律也好,法治也好,都是办事的准则和方式,都是手段和武器。当人发生变化,武器的效用也会变化。比如,苏共的蜕化变质,不是因为苏联的法制不健全。苏联的宪法和法律依然存在,却阻挡不了党和国家悄然变质。因此,不能觉得把重要的原则写进了法律,就万事大吉了。
法律只能规定底线,是为防止某些行为失控而划出的边界。就像60分是及格线,但要成才,就不能把及格线当做追求目标。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不应该只把不突破法律底线当做追求的目标。
法治是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但不是全部。同样是法治社会,其社会发展和面貌也是不一样的。即使在封建时代,在同样的法律下,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和面貌也大不一样。有时出现贞观之治,有时则生出安史之乱。美国有法律,但在台上的人不一样,执行起来也不一样。再者,人可以制定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
法大还是人大?这是一个伪命题。法律是人制定的,制度是人规划的,从这点看,人必比法大。但法律和制度一旦制定出来,每个人又必须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又比法小。
法治结合了人的因素,依然是法治。看不到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把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和法治对立起来,是一种消极的、形而上学的法治思想。
(本文原载《历史评论》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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