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的案子会得到公正的审判吗?
章莹颖的案子会得到公正的审判吗?
——兼评死磕派所谓的“法治”
千钧棒
章莹颖的案子终于破了,是跟她同一所大学的美国白人助教布伦特·克里斯滕森干的,对此,中国一般的老百姓关心的是,儿女赴美国留学还是否安全?万一他们成为犯罪活动的受害者,是否能够讨回公道?因此,关注的重点就聚焦在一个问题上——
章莹颖的案子会得到公正的审判吗?
当地时间7月3日上午,联邦法院对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举行首次法庭聆讯。当地警方介绍,克里斯滕森在受到询问时一直保持沉默,只是对于绑架章莹颖的指控予以否认。
即使是没有这一幕,很多人在美国警察抓获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之后就提出这么一个问题——章莹颖的案子会得到公正的审判吗?
当地时间7月1日上午,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洪磊赶赴伊利诺伊州香槟,看望失踪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家属,表示凶犯的行径令人发指,总领馆将敦促美国司法部门公正审判,使罪犯得到应有的严厉惩处。
这并不是外交辞令,因为前面有美国的辛普森案,尽管因为辛普森高价聘请顶级律师并巧妙利用警方采集证据的不严谨将警方的证据链视为不可信并摧毁,用钱借助媒体建立美国警方对黑人歧视的舆论导向,才得以脱罪。以此观之,美国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这使得人们不能不担心,加上特朗普上台以后的种族歧视和排外政策诱导,美国本土歧视亚裔歧视中国人的文化本就深重,作为杀人犯罪嫌疑人白人克里斯滕森最后会不会逍遥法外真的很难说,但是已经有消息称FBI想要跟嫌疑人做交易,拿轻判来换章莹颖的下落,最最要命的是这么无耻且没有底线的做法在美国这种号称法制的过度竟然是合法的。
章莹颖的案子,只有检控一级谋杀罪才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来说,检方可以检控嫌疑人三条罪名,第一条是一级谋杀、二是过失杀人、三是绑架。 章莹颖的代理律师王志东认为: 此次负责指控的检方是联邦检察官,他们的一个办公室在伊利诺伊州的中部。联邦检察官代表的是联邦法律,也就是说,根据警方判断章莹颖可能已经遇害,如果最后认定章莹颖是遭绑架致死,嫌犯的刑罚可能是终身监禁或死刑。 但是前提必须是能找到章莹颖,确定章莹颖遇害,警方又能提供证据证明莹颖遇害与嫌犯有关的话,检方的起诉就会从绑架罪变成谋杀罪。 虽然根据6月29日嫌犯克里斯腾森的口供证词记录,他对绑架章莹颖一事供认不讳。但是克里斯滕森至今不肯说出尸体在哪,而是反反复复要找他的律师,非常可能发生的事情是就是因为他故意让警察找不到尸体,人为造成所谓的证据链的断裂。
而到了7月3日的首次法庭聆讯,他连对于绑架章莹颖的指控也予以否认了。
保持沉默是美国宪法赋予美国公民的权利,他可以选择保持沉默,他的代理律师也会指示他不要说话。 综合上面各种情况,很可能法院无法判决他一级谋杀,于是克里斯滕森会逃出了第一步——免死。 在这方面,美国的辛普森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所谓的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假如判不了他的死刑,是否能够退而求其次,争取以绑架罪判他终身监禁呢?我估计,悬!克里斯滕森的律师一直主张打脱罪的刑法是绑架罪,这也就意味着嫌疑人连绑架罪都不想认了。
按照前面的介绍,根据6月29日嫌犯克里斯腾森的口供证词记录,他对绑架章莹颖一事供认不讳。到了见到他的律师以后的出到法庭上,他却对于绑架章莹颖的指控予以否认。也就是说,可能是他的律师指示他翻供,并且打算连绑架罪的罪名也帮助他洗掉,有这种可能性吗?可能性不大,但是量刑上真的要轻了了很多。
由于种族的原因,由于他是所谓的“人才”的原因,以及美国司法界崇尚所谓的“程序正义”的原因(国内的死磕派律师常常把这标榜为美国实行“法治”的标志性特点),总之由于种种原因,在上月12号(案发三天)实际就锁定他为嫌疑车主,处于程序正义也好,懒政怕抓错人承担责任也好,美国警方没有以救人为出发点,而是被动的监听等待嫌疑人露出马脚,这是赤裸裸的不为人民生命安全负责,如果是美国权贵的家人甚至是特朗普的儿子被绑架,想必FBI早就辣椒油老虎凳招呼了。理由一是,很多人分析他始终不说出章莹颖的尸体在哪,很可能是以此作为筹码到时候争取检方对他网开一面,连FBI资深探员都这样说:嫌犯或以交待章莹颖下落换取轻判。
因为克里斯腾森是美国白人,而章莹颖是中国人,美国的法院在针对不同种族的人的判决是存在差异的,前不久打死黑人的美国警察被判无罪最后引起民众抗议就是一个例子。 求公知们别给美国法制的双标洗地了,别说美国人不存在刑讯逼供等不光彩的手段。美国大兵虐俘的是不新鲜了,另外充分揭露美国情报,安全以及司法机制中不光彩手段的写实电影战略特勤组已经呱呱打烂了这些言论者的脸。
现在网络上已经炒作,伊大香槟分校UICC物理系教授皮兹表示,克里斯滕森所读的凝聚体物理专业是伊大物理系最好的项目,全美排名顶尖。克里斯滕森还在该校物理系担任了几个学期的助教,而且曾在2013秋天、2014春天、2015秋天的这3个学期都被评为了“优秀助教”,还据说这个分校的物理、化学都很牛,还出过好几位诺贝尔奖得主。而之前,在英国,有剑桥女生24岁的拉维尼亚在酗酒并服用药物之后,刺伤了男朋友的腿部,最终导致其死亡。因为磕了药,因为太优秀,因为被男友虐待过,因为可以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就免于中法,西方的法律制度可真够公正的。从这方面说,克里斯滕森会不会成为第二个拉维尼亚呢?
在这方面不是没有先例,2010年,刚到美国两个月的23岁女孩姚宇,在纽约皇后区法拉盛街头被墨西哥裔非法移民以铁棒击打头部并拖至小巷强暴,送院后不治身亡。凶手在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其实就是美国版的“坦白从宽”吧)之后被判二级谋杀,入狱22年。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墨西哥裔的非法移民在确证杀人以后,尚且能够通过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的办法争取减轻处罚,何况克里斯滕森既是美国人还是所谓的“人才”呢。
克里斯滕森至今不肯说出尸体在哪,非常可能发生的事情是就是因为他故意让警察找不到尸体,人为造成所谓的证据链的断裂。于是,由于上面分析的原因,以及美国司法界崇尚所谓的“程序正义”的原因(国内的死磕派律师常常把这标榜为美国实行“法治”的标志性特点),最后他也许会因为所谓的“证据不足”而被从轻发落。因为想千方百计帮助他逃脱惩罚的律师可以作出很多种可能性估计,比如说他的确绑架,但是后来下落不明了,或者说半路把她放了,是另外的人加害于她等等。这些年来由于媒体的发达,很多中国人都领教过了美国所谓的“法治”。
要深刻认识这一点,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它们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公正是一个让人向往的东西。在法治社会,司法被视为救济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的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和纠纷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况下,都可以通过诉诸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此,法治的最高价值在于最大限度的实现正义。很多时候,人们将公正看做法律的同义语,不论人们如何理解公正,在维系、构建某种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公正被划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何谓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指人们在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强调结果的正当合理与道德性。简而言之,实体正义即指一个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取得的结果是否符合某些公正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实体正义包括以下两方面:1、发现案件事实的真相;2、在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正确的适用法律。
在诉讼过程中对事实的再现则是建立在人的认知能力基础上,所以,案件的事实认定因此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因案件事实本身具有可塑性,而在科学技术急速发展的今天,证据的真实与否,使得事实越来越扑朔迷离,因此,真实而确定的事实是司法过程中遇到的不可解决的难题;但是实体正义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实体正义不存在,司法实践中对取得实体正义的手段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并不意味着实体正义不存在,因此我们只能无限接近实体正义。正因为实体正义存在不确定的因素,而程序正义较实体正义来讲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因而它不断受到人们的青睐。
何谓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又称形式正义。
程序正义是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具有法的程序性规范的正义的属性,首先,一般来说,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是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制的,所以,程序正义是形成于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的正义;另外,程序系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因此,程序正义是程序法中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时应符合的正义标准。
实体正义表现为对法律的严格遵守,而公正的程序则排除了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和偏向,保障了裁判者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
那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到底关系如何?有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1、实体正义优先论;2、程序本位论;3、两者统一论,认为应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本人属于统一论者,相信在中国大多数司法人员也是统一论者。
平心而论,由于实体正义的不确定性,“实体正义优先论”往往容易产生“枉”的效果;而由于某种人为因素,程序本位论往往容易产生“纵”的效果,假如某些司法人员出于某种政治或者经济目的故意要这样做的话。
尤其是在某些人故意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并且将“程序正义”极端化以后。
比如在某一个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某一个证据链的缺环,对于案件的审理来说,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犯罪事实的确客观存在,但是由于嫌疑人的破坏证据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无法找到;二是由于非常多的巧合因素,这恰恰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比如传统戏曲《十五贯》中的的情节。在两种可能性同时存在并且很难排除其中一种可能性的情况下,宁可当成嫌疑人无罪或者轻罪,这样的好处就是可以防止冤枉好人,这就是“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出台的思想根源。但是由于两种可能性同时存在,当犯罪事实的确客观存在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就客观上起到了庇护作恶的人的作用。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在一些香港的法律题材的影视片中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细节,法官最后判决,罪名不成立。他不是说无罪,而是说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罪名,既给以后在有新发现以后再审判留下了余地,也避免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判决造成冤案。
但是这么一来就在法律层面给某些人出于政治或者经济目的钻法律空子帮助实际上作恶的人逃脱或者减轻惩罚留下了可以人为操弄的空间,某些强势人物比如说有权或者有钱的人往往会因此逃避法律的惩罚,而某些司法界的败类则通过这个渠道为虎作伥同时获得很大的利益回报,从而刺激着他们对此乐此不彼。而这样又反过来鼓励了某些人肆无忌惮地作恶。
国内的公知尤其是所谓的死磕派中的一部分人,就是出于某种政治和经济目的常常利用某些冤案的出现忽悠民众支持他们的“程序本位论”,还欺骗民众说在美国由于这样做会减少甚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其实这是骗人的鬼话。
根据有关材料,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鲁泽恩县法院前法官夏瓦瑞拉和他的同伙、首席法官迈克尔·康纳瀚(MichaelConahan)收受两座私人青少年监狱承包商260万美元的贿赂,从2003年到2008年,他们先后把近3000名无辜的少年送进少年监狱,以增加囚犯的数量来保证私人监狱的利润。东窗事发之后,夏瓦瑞拉的2480个案子被推翻。因为收受贿赂, 监狱的入住率,就可以把3000多个无辜的孩子送进监狱。这种冤假错案的效率,谁能比?如果你认为这只是个案,那就错了,此前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死刑错判率超过4%,这4%的犯人根本就无辜。大量的冤案存在,却很少有人被追究。2013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起冤案,检察官隐瞒了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导致该案被告人被定罪入狱服刑25年。最终,这名检察官被定藐视法庭罪,判处10天监禁,500小时的社区服务和罚金500美元了事。
美国的犯罪率高,破案率低,冤案比例高,监狱在押人数世界第一,这才是美国“法治社会”的真相,这才是美国司法体制所谓的“先进”最有力的证明。
而公知们却把这样的美国树立为我们国家实行“法治”的光辉榜样,意图是什么呢?相信不用我说明白了。
现在再回到章莹颖的案子上来。
除了上述几种可能性,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在广大美籍华人的强大压力之下,美国的司法部门作出了公正的审判,克里斯腾森被判死刑或者终身监禁,假如是这样是最好的,本人非常希望凶手受到严厉惩罚,以告慰章莹颖的在天之灵。总之,美国的法制是为其资产阶级更好的统治服务的,并不是公知嘴里的世界法制的典范,更不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方面面而存在的,因为美国的法制、民主、自由是建立在金钱和利益之上的。
但是如果被我不幸言中,克里斯腾森真的被轻判的话,那么,这对于那些受到忽悠以后像飞蛾扑火似的把孩子往美国送的家长们也是一份反面教材,对于那些头脑发热者的赴美留学热也是一付清醒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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