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言论自由的真相:美国非暴力政治言论不犯法吗?
美国非暴力政治言论不犯法吗?
前面说到西方国家的承认的言论自由只适用于公共领域。这是不是说公共领域里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不是的,例如在美国没有公共法保护言论自由。有人不同意,说美国的言论自由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因为第一修正案讲得清清楚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不限制言论不就是有言论自由吗?不是的。因为不立法限制言论自由不等于保护言论自由。只有当且仅当议会立法是限制言论自由的唯一有效方式时,不立法限制言论自由才相当于保护言论自由。事实上,当言论自由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时,公共领域的言论自由仍可受制于立法以外的各种限制措施。
首先,第一修正案只是说美国国会不可立法限制言论自由。这里的国会起先只是指美国联邦政府的国会。直到192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定的“基特洛诉纽约州案”时,才把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州政府的立法机构—州议会。然而即便是今天,其它政府机构完全有权明文规定言论自由的范围。例如美国政府部门对其工作人员有特别的纪律规定,其中包括对某些言论的限制。2003年3月美军入侵伊拉克时颁布了不经立法部门通过的《随军记者守则》,为记者规定了许多言论禁区。美国政府在1991年海湾战争前夕也对本国新闻媒体有过类似的限制。
其次,第一修正案只是禁止议会立法来限制言论自由,而不限制公共部门以其它方式限制言论自由。这些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对有冒犯的言论者加以行政惩罚或纪律处分。“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要求新闻媒体不能播出本•拉登和塔利班领导人的讲话。美国政府主办的《美国之音》部份播出了对塔利班领导人奥马尔的采访录。9月28日,台长惠特•沃恩及其主管国际广播理事会主席被撤职。10月3日,布什总统任命著名主持人罗伯特•赖利为《美国之音》新台长。赖利上任后虽积极配合布什政府的反恐政策,但因在播出的剪辑片段中有奥马尔,美国当局对此十分恼火。赖利上任仅10个月就于 2002年8月29日被迫辞职。
2)以其它名义制定法律限制相关言论。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在“民主的原则一章”中“言论自由”这一节里对于言论自由有这样的论述:“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它不是绝对的,不能被用于暴力,言语文字诽谤,煽动颠覆或污秽言行的理由。” 稍稍查一下互联网就可以发现美国独立后制定过多部限制言论的法案。如《1798年外侨法和惩治叛乱法》以惩治叛乱的名义规定:“任何阴谋反对联邦法律实施、煽动叛乱、发表反对、丑化、中伤美国总统和国会的言论和文字者,将被处以最高为5000美元罚款、最多为5年的监禁。” 此外还有《1917年反间谍法》和《1918年反煽动法》规定对于“以背叛、亵渎、侮辱、诋毁的语言攻击美国政府或美国宪法或美国军队”的言行可以被处以至多20年的徒刑和1万美金的罚款。美国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禁止 “意图颠覆、破坏联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发行、编辑、出版、公布、出售、公开展示颠覆、破坏联邦政府的必要性、适宜性的书写品或印刷品” 等行为。尤金•丹尼思等11位美国共产党领导人包括新闻记者于1949年被美国政府依据该法处以3年或 5年徒刑和1万美元罚金。罪行只是“讲授、宣传用暴力推翻、摧毁美国政府”,而罪证是《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的著作。
3)法院不经议会通过或审查确立案例法来限制言论自由。互联网上流传的美国十八种言论禁忌主要是通过法官自行设立的案例法总结出来的,而在美国的普通法中可能找不到类似的条文。例如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 有意思的是,美国并没有保障言论自由的法律,而只有国会不以立法的方式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这与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是非常不同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这句话应该是:“美国也限制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言论自由。” 这没有原来那句话好听,但更真实。有人说美国十八种言论禁忌说明了美国保护言论自由的虚伪。这实在是有点冤枉。美国从来就没有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而只是别人有意误导或自作多情罢了。在民权官司中,美国法官经常删除对一方不利的真实的证据和陈述事实的证词。1969年,美国法院在审讯芝加哥被捕的八名反战人士时,法官下令将一名被允许自我辩护的黑人被告波比•西尔(Bobby Seale) 的嘴用布条封起来成了当时轰动全国的笑话。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将西尔从当时的被告名单中除去,并单独判其入狱四年。但美国人民自愿为西尔谱写了纪念歌曲和诗歌、不断为当时的反战运动写书和摄制影片。上面的封嘴图就是2007年制作的美国卡通纪录片《芝加哥10》的广告。其中的数字10代表被政府起诉的八名反战人士和他们的两名代表律师。这部纪录片制成后在美国被限制放映。
4)以刑事罪名限制言论自由。网络流传的美国十八种言论禁忌中有一个例子讲的是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攻击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部分听众咆哮喊打。结果该大学生被逮捕,最后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这个案例说明了西方国家以刑事罪名进行政治迫害的一贯伎俩,暴露了它们司法公正的虚伪。如果攻击杜鲁门总统和其它官员属于自由言论,而且美国真地保护言论自由,那么听众咆哮喊打是破坏言论自由。如果听众咆哮喊打是对的就证明美国人没有攻击美国总统的言论自由。这时,该学生应该因违反某条言论禁令而获罪,而不是“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的是别人。该学生连煽动破坏公共安宁秩序都说不上。总之,这个案例不能自圆其说。但这样一来,一个地地道道的政治案就成了刑事案。按照这个案例,小布什在伊拉克演说时遭到愤怒的伊拉克记者扔鞋,应判罪的不是记者而是小布什。在今年(2011年)9月的“占据华尔街” 的抗议活动中,有人在祖科蒂公园用扩音器喊话而被纽约警察逮捕,理由是未经许可使用扩音器。而一女子在祖科蒂公园附近的行人路上用粉笔写口号时因涂鸦罪被捕。
5)特殊场合和对特殊身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是根据网络流传的美国十八种言论禁忌,1974年,美国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的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亦不相同。另外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例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不得在官方基地进行。如果有人在受审讯时激怒法官,美国最高法院允许将其嘴用布封上并绑在椅子上留庭受审。
6)……省略号表示如果愿意,还可以列出更多在公共场合下的言论限制。例如在政府授意或压力下,私人企业或媒体不得不限制某些言论。就在眼前“占据华尔街”的抗议活动中,一些示威者反映他们在周末想邀请朋友参与抗议活动时无法通过雅虎传递任何写有“占据华尔街”或“Occupywallstreet.org”字眼的电邮,而是收到雅虎警告称“侦测到阁下账户有可疑活动”。
上面的总结已足以说明不以某种方式限制言论自由并不能也不等于保障言论自由,因为还可以有其它许许多多限制言论自由的方式和方法。这些还只是政府部门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而不包括私人企业和私人媒体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这里不是说这些限制是不对的。相反,大部分限制有一定的道理,并且值得其它国家,如中国,参考学习。这就是说绝对的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哪怕是公共领域,都是不可能的。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许多人认为美国政府只限制鼓动暴力行为的政治性言论。这是一个天真的或天大的误解。除了上面所说的以刑事罪名判决政治犯外,美国法律还有明确规定的非暴力政治犯罪行为。至今适用的1994年修订版《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3条明文规定,“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或对上述行为给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应判处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8USC2383,原文是:Whoever incites, sets on foot, assists, or engages in any 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 against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laws thereof, or gives aid or comfort thereto,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or both; and shall be incapable of holding any office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该法律并不限于暴力或鼓吹暴力等煽动或协助造反的行为。一段时期《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5条这一涉及暴力的法律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掩盖了美国法律同样限制非暴力政治活动的事实。
根据这个法律,在美国煽动民众造反反对美国政府或 (注意:是or不是and) 美国现有法律是属于犯罪行为,包括发动社会运动以自立的宪法取代现有的法律,即便这种行为与暴力或鼓吹暴力无关。甚至协助这一非暴力的行为,如在自立的宪法上署名等,都属于犯法行为。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402期,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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