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众院全票通过对台“六项保证” 首度诉诸书面文字
在中国台湾地区即将政党轮替前夕,当地时间16日下午,美国联邦众议院院会“无异议”通过有关支持台湾的“共同决议案”,内容提到“与台湾关系法”(Taiwan Relation Act)与对台“六项保证”(Six Assurances)是“美台关系”的重要基石。这是美国前总统里根的对台“六项保证”首度诉诸书面文字,成为美国国会通过的提案。
据美国媒体5月17日消息,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罗伊斯、众议员罗斯·雷提南等多位议员在表决时都发言支持这个由众议员夏伯特提出的共同决议案,重申美国国会的共同意见,表示1979年的台湾关系法和1982年里根总统对台湾提出的六项保证,共同形成美国与台湾关系的重要基石。
2016年4月20日,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罗伊斯(中)主持几项法案审议会议。
总部在华盛顿的“台独”团体——台湾人公共事务会(FAPA)在一个声明中称,“这是美国国会首度以法律形式体现美国口头上对台湾的六项保证,也是5月20日台湾新总统就职之际,一个受到台湾人民欢迎、祝贺他们持续对自由、人权及民主承诺的最佳礼物”。
另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共同决议案”仅代表美国国会的态度,无须美国总统签名生效,但不具法律约束力。
所谓“六项保证”,是1982年8月17日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表“八一七公报”前,由时任“美国在台协会”(AIT)台北办事处处长李洁明(James Lilley)向台湾当局领导人蒋经国口头提出的美方说明。
根据李洁明的回忆录,“六项保证”当时写在没有任何美国官署字样及任何官方签名的纸上,是美国总统里根给蒋经国的私人信函,也因此,美国行政部门的公开档案中也不曾见到李洁明当时使用的确切相关文字内容为何。
李洁明回忆录中还提到“六项保证”的由来,当时是由里根的白宫国安会团队草拟后,经时任美国国务卿舒尔兹(George Shultz)及时任国防部长温伯格(Casper Weinberger)签名确认后的成为最终版的“四段文字”,签署日期是“八一七公报”的同一天,存放在美国国安档案的保险柜中。
根政府提出的“六项保证”由已故美国外交官费浩伟(Harvey J. Feldman)撰写,内容包括:美国不会设下结束对台军售的日期;不会更动“与台湾关系法”的条款;不会在做出对台军售的决定之前与中国大陆协商;不会做台湾与中国大陆的调解人;不会改变对台湾“主权”的立场,也就是这个问题必须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美国不会压迫台湾和中国大陆谈判;美国也不会正式承认中国人对台湾的主权。
4月20日,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以口头表决方式通过《第88号共同决议案》 ,引来各方批评。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子政此前分析,这种共同决议案因为没有总统的签署,所以只能代表美国国会的一个态度,不具备法律功能。我们平时可以看到美国国会通过很多这种“然并卵”的议案——最典型的是美国国会通过的要求日本对“慰安妇”进行道歉的共同决议案,虽然表明了国会的意见,但是对解决问题一点帮助也没有。
文章表示,这次炒作对台“六项保证”,仍然是一次“台独”势力和美国反华人士自导自演的闹剧。“六项保证”是握在美国手中的,想怎么解释是美国人的事。
时至今日,台湾问题的实质还是中美之间的对抗。从美国的角度来说,中国大陆的国际地位和军事力量已远胜昔日,台湾是中美对抗最前沿的棋子,美国在解释“六项保证”前必须小心掂量,必须立足于自身的利益,岂能让“台独”势力牵着走?
罗伊斯会面蔡英文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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