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回应曾成杰案疑点:不存在秘密处决
事件回放
家属质疑缘何未获处决通知
1958年出生的曾成杰系湖南新邵人,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曾珊当晚发布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
7月13日17时19分,长沙中院的官方微博发出针对此事的首条微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条微博发出后不久就被删除。
13日18时56分,长沙中院官微又发了一条微博:“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13日晚8时,该官方微博再次发布消息称:“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对于官方微博的回应,曾珊或通过微博或通过媒体表达了自己的质疑,并公开表示“针对于长沙中院不通知家属就执行死刑的行为和我父亲冤情无论如何也要讨要一个说法”。曾珊无法相信,父亲在临终前会放弃会见亲人的权利。
15日,在长沙明阳山殡仪馆,领取到父亲骨灰的曾珊告诉记者,7月14日中午,在父亲执行死刑两天后家人才接到长沙中院的死刑执行通知。信封上邮寄出的邮戳时间是7月13日,通知书的签发时间是父亲被枪决的当日,即7月12日。关于2013年6月14日父亲的死刑核准书已下达,自己也是7月13日通过媒体才得知。
曾成杰之子曾贤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父亲换了律师,案卷里确实没有自己和妹妹的联系方式。7月12日,自己从朋友那里得到父亲被执行死刑的消息。打电话给律师确认,他也不知情。“从父亲判了死刑之后,我们就再也没有见过父亲,一直都是律师在见。我们尝试过要求见面,但回复死刑犯不予会见。”
长沙中院回应质疑
当网络舆论在持续发酵时,长沙中院除了官方微博的几条简单信息外,一直未见发声。
15日下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吴冀湘接受记者采访,首度公开回应外界质疑。
吴冀湘首先为长沙中院官方微博就此事发出的第一条微博公开致歉。“这条微博发布应当是错误的。我们已经就微博管理作出了严格要求,这次事件也反映出我们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以致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在此事件中,长沙中院的执法依据及执法过程到底是否依法依规?对此问题,吴冀湘予以了详细解释。
“整个案件过程,我院严格执法,不存在秘密处决一说。”吴冀湘介绍,曾成杰集资诈骗一案,经过了本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判决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死刑,并于7月9日向长沙中院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51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七日以内交付执行。”长沙中院于7月9日接到执行命令后,于7月12日依法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长沙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交付执行前,长沙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曾成杰进行了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执行以后,长沙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6条的规定,依法张贴了布告,向全社会予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吴冀湘称,长沙中院在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告知有权会见近亲属,曾未提出会见近亲属的要求。验明正身与实际执行有一段时间,如果在验明正身时,曾成杰提出此要求,并提供其近亲属的联系方式,我们会依法通知,并相应延迟执行时间。在验明正身时,他留下遗书,也未提要见亲属之事。
吴冀湘介绍,本案一审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判决;二审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从二审判决到现在,从未收到其近亲属要求会见曾成杰的申请。
就曾家属质疑的死刑执行通知书的寄送时间,吴冀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抬头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的文件,上面张贴了一张邮局提供的邮件编号为“XA 2327 0239 9 43”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收件人为曾成杰家属。根据该收据上邮戳显示,该邮件投递时间为7月12日。但曾成杰亲属收到此信时,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为7月13日。
于此同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2日向曾成杰女婿姚茂寄送了收件地址为湖南邵阳的EMS快递,内件品名为:领取骨灰通知书。该快递上写有姚茂的手机号码。
吴冀湘表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在执行死刑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因此,长沙中院当日依法及时寄送了两份通知书给家属。
废除集资诈骗死刑险被通过
本报讯(记者 张丽)曾成杰因犯非法集资罪被执行死刑,引发了法学界对于该罪名是否该废除死刑的探讨。今天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表示,应该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立法学会副会长刘仁文说,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次就削减了13个非暴力死刑罪名,其中10个为经济犯罪。
废除的10个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有:走私文物罪、走私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他还表示,当时刑法修正案(八)在废止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时,集资诈骗罪是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放在一起准备废除的,后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两个死刑罪名都废除了。但由于种种原因集资诈骗罪保留了下来,最后没有废除。
刘仁文表示,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集资诈骗罪社会面影响太大,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的要求。我国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管理非常严格,个人是不允许从事金融业务的。
刘仁文称,曾成杰案与吴英案有类似的地方,但吴英案因为媒体的呼吁最终被改判,而曾成杰最终被核准死刑。
“下一步立法减少死刑罪名时,该罪名的废除或许首当其冲。但下次立法针对死刑罪名的修改,时间上真是不好说。”刘仁文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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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为何被判死刑?
7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就曾成杰案接受了记者专访。
发言人称,曾成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不顾自身偿付能力,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
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曾集资诈骗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微博公知炒作曾成杰案
7月12日,湘西集资诈骗案中案件主犯曾成杰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但曾成杰女儿当日发微博称在执行死刑前政府没有通知,连曾成杰最后一面也没有见到,并认为其父亲是冤死的!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回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然而曾成杰女儿的微博迅速被转发,网络一些大V们认为湖南省长沙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前不通知家属属不人道,在法律面前打起悲情牌,中国政法大学何兵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怀疑曾成杰“器官已在别人身上”。而究其公知们的目的是要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威胁说“曾成杰遭遇和秘密处死,吹响了企业家移民和转移资本的号角”:
袁裕来律师#FormatImgID_2##FormatImgID_3#:【法律界名角的悲鸣】@迟夙生律师 我认为对刘志军的判决是为贪官污吏吹响了向贪腐进军的号角,从此贪腐将高歌猛进。@何兵【号角】曾成杰遭遇和秘密处死,吹响了企业家移民和转移资本的号角。不信等着瞧,蠢货们。
人民法院报连发4条微博称曾成杰罪行严重:http://news.sina.com.cn/c/2013-07-14/210827666415.shtml
部分网友认为曾成杰案让许多人感到背后冒寒气,特别是一些地产商;另有网友认为曾成杰案成为公知靶标,并非司法扎堆不公,而是有人执意挑拨操纵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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