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摸清二、三产业家底 七大成果公布
12月9日至1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全面阐释“新常态”的九大特征,为明年经济工作定下总基调——坚持稳中求进。这已是中央连续第四年将经济工作定调为“稳中求进”。“新常态”的依据怎么来的?离不开调研和普查。历时两年多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已基本结束,今天国家统计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工作情况和七大主要成果。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表示,此次普查摸清了我国第二、三产业家底,真实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达到了预期目标。
一、经济普查的目的和主要工作过程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经济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巨大的社会动员活动。从2012年11月开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300万普查人员的辛勤努力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完成了机构组建、宣传动员、方案研制、普查试点、人员培训、小区划分、单位核查、现场采集数据、数据集中审核、质量抽查、汇总评估等各项工作。现在已进入主要数据发布和后期资料开发应用阶段。
二、这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特点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形成强大合力。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专门作出重要指示,张高丽副总理亲赴普查登记现场进行指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地方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普查机构,积极组织普查。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通力协作配合,提供多方保障,确保了普查的顺利实施。
(二)系统设计,严密实施,务求科学规范。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科学、求是、可行”的要求,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认真借鉴历次普查经验,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经过多项认真试点,制定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13项技术规范和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开展全覆盖业务培训,进行地毯式单位比对和现场核查,全力以赴做好现场登记和个体户抽样调查,利用信息手段实时监控普查数据采集和上报工作,严格分级分专业审核数据。
(三)创新手段,即采即报,切实提高信息化水平。一是首次采用PDA进行现场登记,以及对普查对象空间定位、拍摄证照、采集和上传数据;二是近100万家规模以上企业首次利用互联网填报普查表并直接报送国家数据中心;三是首次实现普查数据生产过程的电子化、网络化,确保了普查数据真实可靠,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强化监督,公开透明,努力提升公信力。一是开展严密的事后质量抽查。从各地抽调330多人,组成31个抽查组,利用半个多月时间,完成对全国105个样本县(市、区),306个普查区(小区),12788个单位的核查和回访;二是创新监督方式。邀请30多名地方媒体记者,通过互联网公开招聘31名社会人士作为义务督察员,全程参加事后质量抽查。
总体来看,此次普查充分运用了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普查全过程公开透明,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都比较高,摸清了我国第二、三产业家底,真实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达到了预期目标。事后质量抽查结果表明,这次普查的调查单位净漏报率为0.8‰,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3.3‰。
三、经济普查的主要成果
(一)单位情况。2013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1085.7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375.8万个,增长52.9%;产业活动单位1303.5万个,增加417.1万个,增长47.1%;有证照个体经营户3279.1万个,增加405.4万个,增长14.1%。
按地区分: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东部地区601.9万个,占55.4%;中部地区214.1万个,占19.7%;西部地区197.4万个,占18.2%;东北地区72.2万个,占6.7%。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东部地区1311.4万个,占40%;中部地区762.5万个,占23.3%;西部地区915.4万个,占27.9%;东北地区289.7万个,占8.8%。
按行业分:2013年末,在法人单位中前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单位281.1万个,占25.9%;制造业225.3万个,占20.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52万个,占1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前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642.7万个,占50.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78.6万个,占26.8%;住宿和餐饮业240.8万个,占7.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2013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820.8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324.9万个,增长65.5%。其中,国有企业11.3万个,占1.4%;私营企业560.4万个,占68.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9.7万个,占1.2%;外商投资企业10.6万个,占1.3%。
(二)从业人员情况。2013年末,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5602.3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 8290.8万人,增长30.4%。其中女性12580.5万人,占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5.3%。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9013.4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818万人,增长10%。
按地区分: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东部地区19224.5万人,占54%;中部地区7428.8万人,占20.9%;西部地区6567.2万人,占18.4%;东北地区2381.8万人,占6.7%。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东部地区3926.1万人,占43.6%;中部地区2095.7万人,占23.3%;西部地区2305.6万人,占25.6%;东北地区686万人,占7.6%。
按行业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前三个行业是:制造业12515.1万人,占35.2%;建筑业5320.6万人,占14.9%;批发和零售业3315万人,占9.3%。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前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166.6万人,占46.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74.5万人,占18.6%;住宿和餐饮业1069.4万人,占11.9%。
(三)企业资产情况。2013年末,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466.8万亿元,比2008年末增加259万亿元,增长124.6%。
(四)服务业情况。2013年末,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811.3万个,占全部法人单位比重为74.7%,比2008年提高5.7个百分点;从业人员16326.6万人,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比重为45.9%,比2008年提高3.5个百分点。
(五)小微企业情况。2013年末,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785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6%;从业人员14730.4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0.4%。
(六)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16.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从业人员2362.3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1%。
(七)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从法人单位看,第二产业占25.3%,比2008年末下降了5.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4.7%,提高了5.7个百分点。从从业人员看,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4.1%,比2008年末下降了3.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5.9%,提高了3.5个百分点。
以上发布的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汇总数据,经济普查获得了海量的基础数据,下一步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更多的普查数据结果,最大限度地发挥普查数据的社会效用。一是多种形式发布普查数据。国家统计局将利用网络、报刊、年鉴和可视化等形式,陆续向社会公布更多的普查汇总数据。二是深度开发普查资料。普查资料是一笔宝贵的社会财富,是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我们将创新开发利用方式,积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通过课题招标、联合攻关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普查资料的开发,为我国科学制订“十三五”发展规划、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翔实的统计数据支撑。
具体数据如下: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我国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31个地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3.3‰,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085.7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375.8万个,增长52.9%;产业活动单位1303.5万个,增加417.1万个,增长47.1%;有证照个体经营户3279.1万个,增加405.4万个,增长14.1%(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81.1万个,占25.9%;制造业225.3万个,占20.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52万个,占14%。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642.7万个,占50.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78.6万个,占26.8%;住宿和餐饮业240.8万个,占7.3%(详见表1-2)。
2013年末,全国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820.8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324.9万个,增长65.5%。其中,内资企业占97.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2%,外商投资企业占1.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4%,私营企业占68.3%(详见表1-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5602.3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8290.8万人,增长30.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9013.4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818万人,增长10%。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2515.1万人,占35.2%;建筑业5320.6万人,占14.9%;批发和零售业3315万人,占9.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166.6万人,占46.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74.5万人,占18.6%;住宿和餐饮业1069.4万人,占11.9%(详见表1-4)。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466.8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26.1%,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73.9%。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国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785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34.2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8.5%;批发业169.8万个,占20.7%;零售业103.1万个,占12.6%。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4730.4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0.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7403.6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5.4%;建筑业1675.4万人,占5.7%;批发业1457.8万人,占5%。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38.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9.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0.8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6.8万亿元,占7.9%;房地产开发经营18.7万亿元,占4%(详见表1-5)。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16.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其中,节能环保产业7.1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9%;新材料产业4.7万个,占0.6%。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362.3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1%。其中,节能环保产业1003.9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4%;新材料产业707.9万人,占2.4%。
六、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5.6%,比2008年末提高了5.7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9.6%,下降了3.9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4.8%,下降了1.8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2%,提高了1.3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2.9%,下降了2.4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5.1%,提高了1.1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5.3%,比2008年末下降了5.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4.7%,提高了5.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4.1%,比2008年末下降了3.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5.9%,提高了3.5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东部地区占55.4%,比2008年末提高了2.9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占19.7%,下降了0.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占18.2%,下降了1个百分点;东北地区占6.7%,下降了1.7个百分点。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东部地区占54%,比2008年末下降了0.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占20.9%,提高了0.7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占18.4%,提高了0.9个百分点;东北地区占6.7%,下降了1.2个百分点(详见表1-6)。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5.7%,比2008年末下降了3.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4.3%,提高了3.1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1.4%,比2008年末下降了8.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8.6%,提高了8.2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东部地区占40%,比2008年末提高了0.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占23.3%,下降了1.4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占27.9%,提高了1.9个百分点;东北地区占8.8%,下降了1.1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东部地区占43.6%,比2008年末下降了0.9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占23.3%,下降了0.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占25.6%,提高了3个百分点;东北地区占7.6%,下降了1.9个百分点(详见表1-7)。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划分: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
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
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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