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回应如何探索分设执纪监督、执纪审查部门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 日期:2017-02-26 点击:
网友“船长”:《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具体怎么要求,目的是什么?
中央纪委研究室:防止监督执纪权力滥用,纪检机关除加强管理监督外,还应当进行组织和制度创新,形成各环节间相互制衡的权力机构。过去,纪检监察室既有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权,还有发现问题线索后的立案审查权、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权,集多种权力于一身。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针对这个问题,规则明确了改革的构想和方向,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下一步,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把日常执纪监督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和部门,避免长期接触带来利益瓜葛。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作为最后一环,要充分发挥把关作用,对审查的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充分监督。监督执纪每个环节、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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