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中新社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 张子扬)记者28日从中国司法部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出部署。
据知,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均实施了该项制度。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即时初步的服务,以其广覆盖、便利性等特点很好地体现了保障司法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
作为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是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职责主要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同时,其职责还包括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当事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
《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运行模式,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值班可以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
为规范值班律师服务,《意见》对值班律师工作纪律作出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对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值班律师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法律援助机构要向律师协会通报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律师协会要将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诚信服务记录。
《意见》就加强办案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配合作出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的告知职责,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支持,看守所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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