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议监察法草案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这些天,监察法草案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为代表委员们持续热议的话题,“制度创新”“监察全覆盖”“标本兼治”“刀刃向内”等成了代表委员们讨论的热词。代表委员们认为,制定监察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彰显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定不移的决心和信心。
改革创新,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如今,脱贫攻坚进入了攻城拔寨、啃硬骨头的关键阶段。党中央将今年定为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决定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脱贫攻坚领域发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许多涉及村干部,但过去一些不是党员的村干部不属于行政监察范围,查处起来有困难。”监察体制改革让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代表感到振奋,“监察法草案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人员明确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这更有利于啃下脱贫攻坚‘硬骨头’。”
“一年多的监察体制改革实践证明,成立监察委员会能有效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是重大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宁夏石嘴山市市长李郁华代表认为,监察法草案将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对一年多来改革、实践成果的深入总结,必将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喝酒应酬少了,打点关系少了,精力更多放在生产经营主业上了。”作为民营企业家,湖北宜昌人福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杰代表对近年来党中央正风反腐取得的显著成效感受深刻。他认为,监察法草案扩大了监督对象的范围,消除了监督盲点,体现了正风反腐不松劲不停步,这将更有利于打造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防微杜渐,将日常监督运用于监察工作中
除了严厉惩治腐败,不少代表委员注意到,监察法草案中还规定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眼于防微杜渐的监察工作方针。
海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蓝佛安代表说,监察法草案中明确规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近年来,海南通过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党员干部渐渐习惯在监督下工作生活。”他表示,下一步,将把纪委监督与监察委监督有机贯通,把过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行之有效的方法融入监察工作中。
在邢台学院文学院教授陈凤珍代表看来,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既要负责日常监督,调查违纪违法行为,还应经常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贵州六盘水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刚代表特别注意到,监察法草案中,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包含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新时代改革攻坚任务重,干部更要有新担当、新作为。然而,针对少数干部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的现象,草案中规定对这些情形也要进行问责,这为改革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刀刃向内,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法草案专门规定要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湖北咸宁市委副书记、市长王远鹤代表反复研读监察法草案,对监察体制改革有了更深的认识:“草案规定监察机关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体现出对监察机构机关和监察人员监督的高标准、严要求。”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委副书记、市长普布顿珠代表指出,监察法草案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明确列举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的九种行为等,构建了人大监督、自我监督、相互制约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全面加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充分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刀刃向内”的勇气决心。
“监察法草案对监察权的行使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比如,对留置措施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在监察体制改革探索中,海南实行执纪监督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这就强化了内部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蓝佛安代表介绍,这些措施有利于保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不少代表委员认为,监察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总结、固化了监察体制改革实践成果,实现了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必将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压倒性态势、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前进。
(本报记者江琳、谢雨、朱磊、李坚、史鹏飞、卢晓琳、程焕、马晨、范昊天、闫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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